关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全域旅游导识标牌设计、制作、安装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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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发布时间:2020-07-31 15:12

关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全域旅游导识标牌设计、制作、安装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名称:重庆无止境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金渝大道89号线外城市花园3栋24-2

联系人:杨秀兰

联系电话:********652

邮编:401120

质疑答复人名称: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中段西康商业广场2幢1单元5层7-10号

项目联系人:万洪志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scqxzb@163.com

你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我公司邮寄递交的关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全域旅游导识标牌设计、制作、安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书》已收悉并依法受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采购人授权范围内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详见《质疑书》)

1.质疑事项1:第一成交候选人成都欣盛标识标牌有限公司所提供样品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成交结果显失公平。

2.本项目评分办法中,主观评分未根据项目需求进行客观量化。

(二)质疑答复

1.针对质疑事项一答复如下:

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七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内容条款及商务要求”第八条 样品要求明确载明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为“卫生间标识牌”和“座牌”,并非质疑人所提及的“卫生间分区牌”,同时评审专家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结合各投标人递交的响应文件(包含样品)进行独立综合评审汇总得出各供应商的该项最终得分。收到你司的质疑函后,我司组织专人核查成交供应商“成都欣盛标识标牌有限公司”的样品,“成都欣盛标识标牌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卫生间标识牌”样品具有内置LED灯,需要在接通电源的情况下才能发光,并未发现你司《质疑函》中所述情况,磋商小组评审无误。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2.针对质疑事项二答复如下:

首先,你司所述质疑事项二是针对采购文件评审标准的质疑,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你司所述内容已超过质疑时限。

其次,我公司按照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就你司所述事项说明如下:本项目评审标准中“实施方案”要求为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包含①生产制造及货源组织方案;②设计方案;③配送方案;④质量保障与成品保护措施;⑤安装技术方案;⑥人员职责及分工及工期控制;⑦应急措施;⑧后期维护等)进行综合评分:实施方案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完全满足磋商件要求得24分,每有一项缺项或不满足磋商要求的,扣3分。注:以评审专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磋商文件响应综合评定为准。”该评审标准按照采购需求进行设置,一共8个量化指标,每项指标计3分,共计24分,满足每项具体要求即可得3分。不存在你司质疑函中所述“本项目评分办法中,主观评分未根据项目需求进行客观量化”的情形。分值设置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关于评审因素量化的相关要求。

另外,你司《质疑函》中所述的“本项目提供的技术参数只有非核心技术参数,未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核心、非核心就是参数等区分,无法体现采购人的重点核心需求。”经查询,《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中并未要求区分核心、非核心参数的相关规定。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你司提出的该项质疑内容没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你司所述观点也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予以佐证,属于你方的主观臆测。

第四,你司本质疑事项中第3条法律依据所述内容与本项目无关联性。

综上所述,你司本次质疑不成立。

感谢你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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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安装 制作 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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