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景观亮化维修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东营市】东营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景观亮化维修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标包 | 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单位:万元) |
A | 东营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景观亮化维修项目 | 1 | 3.1、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3.2、供应商必须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叁级(含)以上资质,具有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参与施工投标的企业须经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资质信息验证通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供应商拟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人员应与投标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有社会保险关系;3.3、供应商近三年没有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 191.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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