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江县仓山镇第二幼儿园消防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的质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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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发布时间:2020-08-05 17:42

关于中江县仓山镇第二幼儿园消防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的质疑回复

质疑人:四川安德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二段261号2栋1单元2楼214号

联系人:江燕

联系电话:186*****866

邮政编码:610045

被质疑人:四川三和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4楼1号

联系人:马女士

联系方式:182*****227

邮政编码:618000

质疑人四川安德顺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中江县仓山镇第二幼儿园消防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采购活动中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0729日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递送质疑书1份,我公司于2020年07月29日15时40分收到质疑人的书面质疑1份。我公司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1:

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本项目进行停止评审的,但是没有依法进行停止评审。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 “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3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的响应”要求的“没有负偏离的得30 分;与招标文件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表要求有负偏离的,一项扣 1.5 分,扣完为止。”是属于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按招标文件的要求20项就扣完了,如果此项得分都是0分了采购人采购到这样的产品还有意义吗?其次如果有一个供应商就20个偏离,另一个100个负偏离实际上其差距巨大但是在招标文件中其得分一样都是0分。我公司认为应该是权值除以总个项数,让每一项参数要求有意义。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第十三条(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

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主要针对实际中存在的评审因素设置过于笼统、过于概念化、过于定型化,导致评审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太大,进而导致评审不公的问题。细化和量化本身是一个定性评价,而不是定量评标。

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并不需要将评审因素的分值平均分配到每一个技术指标上去。比如说,一个比较复杂的信息化建设货物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要求有150项,技术分值30分,如果将分值平均到每一项技术参数,那么每个技术参数分值是0.2分,如果说一个供应商有50项技术参数不满足,将被扣10分,还会得20分,如果这个投标人在其他评审因素得满分,特别是以低价策略竞争,很可能导致采购结果根本就不能满足采购需求,那么采购结果就不是“物有所值”,而是“质次价高”。招标文件采取“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一项扣XX分,扣完为止”的类似评审标准设置,甚至对不同重要程度的技术参数设置差别扣分标准,当然不能显失公平,是非常合理的,也是符合采购交易习惯的。

另外,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是否合理,评标委员会不能将此作为停止评审的正当理由。原因有二:一是不管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是否合理,一般不会导致评审无法进行。二是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是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性要求,是定性评价,不是定量评价,没有具体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且此质疑事项的提出是针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质疑,而现已过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期限。

因此,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4.3综合评分明细表/2.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的响应”的要求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第十三条(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质疑事项2:

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本项目进行停止评审的,但是没有依法进行停止评审。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二、项目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强电部分1、柴油发电机组 ①型号:100kw,11、配线①型号:WDZN-BYJ,12、配线 ①型号:WDZN-BYJ,47、消火栓泵 ①型号:XBD5.6/15-80L,48、潜污泵 ①型号:100JYWQ50-10-4;弱电部分24、吸顶式扬声器 ①型号:阻燃材料制成,TH-2056,25、壁挂式扬声器 ①型号:阻燃材料制成,CW-108H,26调音开关 型号:带强制启动触点,VC-503D;暖通部分1、管道式换气扇 型号 L=500m3/H,2、厨房离心风机箱型号:HTFC-III-12,3、防爆轴流通风机 型号:BT35-11-3.15,4、混流风机 型号:SWF-I-2.5;作为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描述,此处应是对采购的产品做一个功能及技术参数的描述,而此章内容中却出现了某个产品的具体型号,我公司认为此章内容存在重大缺陷;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第十三条(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

技术参数中型号是根据采购实际需求设定的,且型号也是产品功能及技术参数的体现,并没有特定指定产品的品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此质疑事项的提出是针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质疑,而现已过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期限。故技术参数关于型号的设定不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综上所述:

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均不满足“招标文件存在重大歧义、重大缺项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若对此回复不满意,可以在回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我公司采购项目的关注!

附: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项目质疑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三和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08月0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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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消防设施 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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