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翔安区委宣传部翔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翔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共翔安区委宣传部翔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翔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区四届政府第77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厦门市翔安区委宣传部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20年7月3日
翔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精神要求,为促进翔安文艺大发展大繁荣,设立翔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以扶持翔安区优秀原创文艺精品的文本创作及文艺作品创作生产,奖励获得重大奖项的作品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翔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项目的评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三条翔安区文艺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文艺创作项目扶持(含文艺活动)和优秀作品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由区委宣传部纳入部门预算。区委宣传部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奖励评选周期,原则上为每年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翔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作为组织实施项目扶持奖励的评审机构,负责统筹、指导、评审、核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具体实施;同时设立翔安文艺专家库。
第六条评审委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设立,评审委主任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文化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联等单位领导担任。
第七条评审办设在区委宣传部,日常工作由区文联具体负责。
第三章 扶持项目评选
第八条 扶持对象和扶持范围
1、扶持对象
(1)区级文化部门、区级各有关单位、在翔安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文化类企事业单位。
(2)以个人名义申报的(应排除岗位或职务创作需要),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应在翔安辖区,或常住翔安两年以上,并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由多家单位或若干个人组成的集体创作项目,以第一主创单位或人员情况为准,并由其负主要责任。
(3)由辖区外单位或个人创作的关于翔安题材的优秀文艺项目和作品,也可申请扶持。
(4)申报主体必须拥有项目著作权、各类奖项申报权。
(5)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翔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翔安区创作生产单位须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评奖申报权(须提交与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2、扶持项目门类
(1)文学图书项目:主要指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长篇报道文学、长篇纪实文学、散文集、诗歌集、文学评论集、通俗理论读物、少儿读物等原创文艺文本。
(2)影视广播项目:主要指电影(含动画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的剧本和广播剧剧本等原创文艺精品的文本创作。
(3)舞台艺术项目:主要指戏剧、曲艺等新剧本的创作和新剧本排演;音乐、舞蹈、杂技等门类的整台大型创作、演出;小型剧(节)目的创作、演出;个人演出专场等。
(4)美术、书法、摄影项目。
(5)民间文艺项目。
(6)重要文化活动项目:重要赛事、会展等文化活动。
3、扶持项目要求:
(1)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体现时代精神,热情讴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优秀项目和作品。
(2)弘扬民族精神,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和艺术水准,有利于传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的优秀项目和作品。
(3)广受群众认可、社会影响力大,在提高群众审美情趣、陶冶思想情操、培育文明道德风尚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的优秀项目和作品。
(4)有利于传承与弘扬闽南文化,突出闽南特色的优秀项目和作品。
(5)对于能够充分体现翔安“两种精神”(即马塘精神、英雄三岛精神)文化特质和翔安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展示翔安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城市精神风貌,或反映两岸情缘,有利于加强翔安对台对外文化交流的的优秀文艺项目和作品,予以重点扶持。
第九条 申报受理和评审程序
1、申报受理
(1)区委宣传部每年受理一次,根据本办法和工作需要,发布该届(次)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条件和标准,正式下发书面通知明确申报事项。
(2)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申报要求填写《翔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并根据具体项目门类,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报送相关材料。
2、评审程序
(1)评审办按照不同艺术门类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品进行初选,被选中的作品经评审委审定后即予以扶持,并确定扶持标准。凡获得扶持的作品还须通过翔安区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如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评委遇到与本人或亲属相关的申报作品时,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3)申报作品审定通过后,其结果由评审办以书面形式通知作品申报者。
第十条扶持标准与资金发放
1、扶持标准
(1)文学图书项目:
①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等)创作出版每部3-5万元;
②中短篇小说集、散文集、诗歌集、文学评论集、创作出版(含通俗理论读物、少儿读物、画册)每部1-3万元。
(2)影视广播项目:
①电影(含动画电影)剧本创作每部5-10万元;
②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剧本创作每集5000元(全剧扶持不超过15万元);
③广播剧剧本创作每集3000元(全剧扶持不超过3万元)。
(3)舞台艺术项目:
①歌曲创作每首1-3万元;
②戏剧、曲艺、杂技剧本创作、舞蹈编创1-5万元;
③交响乐、器乐创作5-10万元;
④个人演出专场类:5-10万元。
(4)美术书法摄影项目:
①个人创作美术作品及展览1-3万元;
②个人创作书法、摄影作品及展览1-3万元。
(5)民间文艺项目:
①民间文艺资料整理、创作、出版作品1-3万元;
②优秀传统文化整理、创作、出版作品1-3万元;
③工艺美术类作品创作不超过3万元。
(6)重要文化活动项目(含展会)不超过30万元。
其他未列入的创作项目参照相应类别标准予以资助。
同一扶持奖励对象两年内不得重复享受翔安区、厦门市以及厦门市其他区的扶持奖励。
2、扶持资金拨付:
(1)经评审后获扶持的项目,由区委宣传部根据评审委确定的扶持标准拨付扶持资金。
(2)获扶持作品的成果在使用时(包括播出、演出、展览、出版、评奖等),须在剧场海报、报纸广告、演出节目单及影视剧和书刊版权页等处用明显的文字标明该作品是“翔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作品”。
(3)受扶持的文艺作品优先使用权归中共翔安区委宣传部。特殊情况经审批同意后,可另行安排。
在一条化第十一条扶持资金管理
1、评审办组织专业人员对扶持作品进行监管、绩效评估,并报评审委审核。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评审办核实后追回扶持资金,并取消被扶持对象三年内申请新扶持项目的资格:
(1)有抄袭、剽窃等行为;
(2)作品申报、评审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3)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四章 优秀作品奖励
第十二条优秀作品是指由符合本办法申报主体组织创作生产,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作品。类别包括:
1、获得重要国际性文艺比赛奖项的作品或个人;
2、获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
3、在全国公映的电影故事片(包括动画电影),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包括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广播剧;
4、获福建省百花文艺奖或福建省文化有关部门文艺类奖项的作品或个人;
5、获厦门市文学艺术奖的作品或个人;
6、销售量超过一定数量的图书。
第十三条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
1、获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按全国奖金1:1配套奖励。
2、在全国公映的电影故事片(包括动画电影),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包括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广播剧,均参照《福建省影视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闽委宣联〔2015〕7号)执行,按获奖奖金1:1配套奖励。
3、获福建省百花文艺奖、福建省文化有关部门文艺类奖项和厦门市文学艺术奖的作品或个人,按获奖奖金1:1配套奖励;
4、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销售量超过3万册,诗歌集、散文集销售量超过1万册,奖励3万元。
5、同一文艺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其获最高级别的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执行。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1、《优秀作品奖励申报表》。
2、相关作品的获奖证书、播出凭证、出版合同、票房收入凭证、图书销量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评审办根据本办法提出奖励方案,提交评审委审定,由区委宣传部拨付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对于从外地购买且对我区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影视剧、舞台剧剧本;获得国际公认有影响力的文艺奖项作品以及个人;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特殊项目,均由评审委审定后实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由中共翔安区委宣传部和区财政局负责制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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