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公告】盱眙县桂五机米厂招租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盱眙县桂五机米厂招租交易公告
项目名称 | 盱眙县桂五机米厂房屋和土地招租 | |||||||||||
项目编号 | HACQ-*******-XY | |||||||||||
招租行为 批准情况 | 经盱眙县发改委批准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0/05/21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0/06/01 (截止当日16:00) | |||||||||
招租单位 | 盱眙县桂五机米厂 | |||||||||||
标的概况 |
租期为5年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清华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清华评(2020)市字第X05003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
评估基准日 | 2020年5月11日 | |||||||||||
标的评估值(万元) | 8.05 | |||||||||||
招租参考价格 | 8.05万元/年 (每次报价增幅为人民币1000元或1000元的整数倍) | |||||||||||
意向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2、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 |||||||||||
备查文件 | 一、批准出租文件; 二、租赁合同样本。 | |||||||||||
其他说明 | 一、意向承租方须申请材料(所有资料原件扫描上传至报名系统资审材料中): (一)企业法人应提供: 1、单位持营业执照原件,法人身份证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单位授权委托书。 (二)自然人应提供: 1、个人身份证原件 二、受让申请程序及有关事项: (一)本次公开招租实施互联网交易,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登录淮安市公共资源产权交易系统(http://222.184.89.82:8000/TPBidder/login.aspx?ReturnUrl=%2fTPBidder%2fPages),并在资审系统中上传公告“其他说明”中第一条意向承租方须申请的材料,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操作详见淮安市产权交易系统网上操作指南: (http://www.hasggzy.com/EpointWeb/InfoDetail/?InfoID=995abe66-316d-46f4-ac3d-dcbc41b495dc&CategoryNum=005007);如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存有疑问,可咨询国泰新点技术支持,联系电话:严工: 189*****236;陈超:137*****470。 (二)在竞标前,交易中心将会同竞拍方根据报名结果,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竞拍方。符合条件的,报名截止后交易中心将在淮安市产权交易系统上发送“资格审查合格通知、报价账号及密码”。 (三)交易方式:如征集到多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拍买方,则采用电子竞价的方式确定意向拍买方。若只征集到一名意向拍买方,且意向人符合条件,经批准后可采取以不低于拍卖参考价的价格与意向拍买方签订协议。 (四)保证金及价款支付: 1.本项目保证金应当采用转账、网银等非现金形式缴纳至各标的指定账号,意向竞拍方应在意向受让方应在“资格审查合格通知”(报名截止后发放)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不同标的规定的保证金额足额支付相应竞价保证金(打款时需备注项目名称),无需换取收据。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必须是意向人本身。 账户名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盱眙分中心 账号:意向人登陆淮安市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交易平台,点击“网上报名”中对应标的,在“报名信息”的“保证金子账号”板块中获取账号信息。(原账号已停止使用) 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盱眙五墩支行 开户行地址: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金源北路3号 保证金:41000元 缴纳截止日期2020/06/02 17:00 注:缴纳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交易中心财务联系,联系电话:****-********;银行联系方式:陈德全:139*****236 2.保证金退还:保证金为无息退还。未成交人自成交公告发布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竞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缴清各项费用及款项后携带成交通知书、合同、缴款证明(均为原件)至盱眙分中心办理退还手续。 3、意向竞拍方须在成为最终竞拍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至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并领取成交通知书,并按照中标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与竞拍方签订合同。本次资产竞拍产生的其它所有税费由交易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4、自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需缴纳履约保证金3000元,合同期满如无异常情况给予退还。 5、中标后中标人待甲方清空场地后,三日内签订承租合同。 (五)竞标地点:网络竞价(意向人无需到达交易中心参加竞标)。竞价地址:http://222.184.89.82:8001/hajj(现场不提供电脑报名及报价) 竞标时间:2020年06月03日 上午10:00 (六)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盱眙分中心按照江苏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231号文件向承租方单向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免收招租方服务费,计费基础为成交价5年总价) 三、特别提示: 1、本公告仅为本次房屋租赁的简要说明。意向承租人在做出申请租赁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了解本公告中备查文件,联系电话:139*****896(陈军)。并在本项目公告期间进行相应的实地查看、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审慎决策。 2、成交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方签订协议、付清成交价款。如不及时签订合同及缴款,招标方有权宣布废标,竞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后成交人如弃标,其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且不允许再参与本项目下次竞标。同时招标方有权要求弃标者赔偿因其弃标造成的损失即弃标价与最终成交价的差额。总金额在三万元(含)以上的,招标单位则和有关部门有权将其不诚信行为报信用管理部门。 | |||||||||||
联系方式 | 潘潇潇(交易中心) | 陈军(招标人) | ||||||||||
QQ:********86 | ||||||||||||
盱眙县桂五机米厂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盱眙县桂五机米厂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租赁盱眙县盱眙县桂五机米厂和盱眙县桂五粮油管理所部分场地及房屋租赁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遵照履行:
一、合同标的:甲方将座落于盱眙县桂五镇道盱眙县桂五机米厂和盱眙县桂五粮油管理所部分场地及房屋(现状)租赁给乙方。 场地占地约10171平方米。(具体见附件租赁红线图)
二、租赁期限:
租期共5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合同开始时间以甲方实际交付资产之日起计算)。
三、租金、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为经过公开竞标确定的的每年年租金 元,租赁期限年,于订立本合同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租赁款。以后每年 月 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租赁款,逾期不缴,本协议即终止。
2、对租赁中标者其所缴纳的竞标保证金1万元转为租赁保证金,在承租期内无欠费、无违约、无违法经营活动,又无安全事故和管理方面问题的,于租赁期满后按合同规定无息退还。承租期内中标人中断租赁的,出租方有权全额没收租赁保证金。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租赁标的为盱眙县桂五机米厂和盱眙县桂五粮油管理所部分场地及房屋现有状况,其余为中标者达到经营要求的各项手续由中标者自行办理(费用由乙方自理),出租方提供协助。
2、中标者应与周邻搞好关系,如因中标者的一切行为与周邻发生矛盾,由中标者自行协调解决,对此出租方可协助调理。
3、甲方原有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如因甲方原有的债务纠纷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自愿承租标的房屋场地等资产用于 的经营,乙方不得转租、抵押、转借房屋、场地等资产,不得利用承租资产进行违法活动。
2、乙方对所承租的资产应合理使用,租赁期间不得对原有房屋及设施进行拆除或改造。如乙方租赁后确需对盱眙县桂五机米厂和盱眙县桂五粮油管理所部分场地及房屋现有场地房屋进行改造升级,要提供改造效果图及改造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费用和相关批准手续由乙方自行解决,在租赁期满或中止合同时并保证该资产安全适用,乙方所投资的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赔偿。
3、乙方自主经营期间,应守法按规经营。自行承担和缴纳工商、税务、劳动用工、环保、安全、公安、消防、卫生、城建、国土等税费和可能发生的罚款,积极配合(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
应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所增加的设备、设施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以所租赁资产进行担保、借贷,如有发生,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乙方租赁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如因租赁期间的行政、民事、刑事纠纷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损失额双倍赔偿。
5、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内的新建、改建资产租赁结束后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合同期满后将资产自行拆迁、改动和变向转卖。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将所增设的资产(按资产移交表)一并交还甲方,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赔偿。
6、乙方在经营期间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概由乙方承担一切安全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反悔,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所有损失;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除不动产以外的全部物件,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处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租赁期内,因政府征用房屋、场地、资产,或政策、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或因不可抗力和非甲方主观因素(如单位改制及资产整体拍卖)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资产及持续经营的,双方自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的时间计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粮食局国资办备案一份,附件及以后的书面补充约定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订立合同时间: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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