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排水设施年度抢险修复工程项目”的质疑答复公告
“成都市双流区排水设施年度抢险修复工程项目”的质疑答复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08-06 17:03
质疑答复
质疑人:四川忠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13层1305号
委托代理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58*****035
采购代理公司: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大合仓-星商界4栋4单元801-802
联系人:莫先生
联系电话:***-********-***
首先,感谢贵公司积极参与本次采购活动,因四川忠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水务局排水设施年度抢险修复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于2020年7月24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我单位于2020年7月24日予以受理,我公司经核查,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质疑人认为成交结果公告中应按综合评分明细表内容进行公示。
质疑答复1: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川财采[2015]3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所称评审情况,是指所有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的要求,我公司已将本项目供应商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进行了公示,并未违反文件规定。本质疑事项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质疑人认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四川和溢建设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为虚假声明。
质疑答复2:我公司经书面核查:四川和溢建设有限公司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为小型企业,该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书面回复我公司其为中型企业。四川和溢建设有限公司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声明为小型企业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四川和溢建设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符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与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本项目磋商文件未对价格进行扣除评审,无论四川和溢建设有限公司是中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不影响其评审结果。
我公司认为:本质疑事项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应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3:质疑人认为四川和溢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8月9日被双流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双综城罚字2018第565号,不能认定为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具备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资格条件要求。
质疑答复3:我公司经书面核查:四川和溢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关于该处罚的情况说明:该处罚决定文书已于2018年10月30日(公示日期)之前执行完毕。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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