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吴山镇城乡环卫保洁采购
长丰县吴山镇城乡环卫保洁采购
长丰县吴山镇城乡环卫保洁采购项目答疑
(项目编号:2020ACCFZ00175)
各投标供应商:
一、答疑:
问1:在招标文件的第1页表述“项目名称:长丰县吴山镇城乡环卫保洁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的第3页表述“项目名称:长丰县吴山镇城乡环卫保洁采购”请问:以哪个项目名称为准
请明确。
答1:项目名称以“长丰县吴山镇城乡环卫保洁采购项目”为准。
问2:在招标文件的第37页“企业荣誉”中表述“2、投标供应商具备下列之一的,得 3 分,满分 3 分。 ”
(1)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表彰文件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在环卫服务工作中受到县(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县(区)及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面荣誉的;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为评审依据。上述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供应商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分公司荣誉不予以认可。”
请问:我公司安全生产方面荣誉是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荣誉:
例如:合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肥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合肥新站区管理委员会与庐阳区人民政府、瑶海区人民政府的行政级别同等的,其颁发的安全方面的荣誉,希望予以认可。请明确。
答2: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内容第2项企业荣誉中第2条第(1)点“(1)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表彰文件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在环卫服务工作中受到县(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县(区)及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面荣誉的”修改为“(1)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表彰文件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在环卫服务工作中受到县(区)及以上党政机关(或行政事业单位)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面荣誉的”。
问3:在招标文件的第38页“相关认证”中表述“4、有效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最高得2分。”在长丰县以往的投标过程中,未遇到过“诚信管理体系认证”。一个企业的诚信、责任与五星好评均是企业诚信的象征,如果只对“诚信管理体系认证”予以认可,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所以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五星售后服务体系等与之相关的体系应予以认可
答3: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内容第3项相关认证中第4条“4、有效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最高得2分。”修改为“4、有效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最高得2分。如评标时,本小项得分为2分的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则取消该评分项,本项目总分相应扣减。”
问4:招标文件P37页技术评审内容中“2、企业荣誉”中要求:‘2.投标供应商具备下列之一的,得 3 分,满分 3 分,(1)2015 年1月1日以来(以表彰文件落款时间为准), 投标供应商在环卫服务工作中受到县(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县(区)及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面荣誉的,本项目为环卫保洁项目,设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办法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荣誉,此项设置,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法律依据: 本条评分项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获得过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面荣誉的得3分,满分 3 分。
答4:具体内容见答2。
问5:招标文件P37页技术评审内容中“2、企业荣誉”中要求:‘2.投标供应商具备下列之一的,得 3 分,满分 3 分,(2)投标供应商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应急管理部)监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
法律依据: 本条评分项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建议修改为:投标投标供应商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得3分,满分 3 分。
答5:不予修改。安全生产许可证为行政许可,与本项目无关。
问6:招标文件P37页技术评审内容中“2、企业荣誉”中要求:‘1、2015 年1月1日以来(以表彰文件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获得过县(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县(区)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先进单位”或“先进集体”或“先进企业”或“优秀单位”或“优秀集体”或“优秀企业”的,每个得 2 分,满分 10 分。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为评审依据。上述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供应商名称, 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分公司荣誉不予以认可。县(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县(区)以上行政主管部分颁发荣誉都是颁发荣誉证书或者奖杯、奖牌,很少一部分才会颁发红头文件或者单位官网网站发布荣誉,故此项设置,具有非常明显的排他性。
法律依据: 本条评分项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建议修改为: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表彰文件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获得过县(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县(区)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先进单位”或“先进集体”或“先进企业”或“优秀单位”或“优秀集体”或“优秀企业”的,每个得 2 分,满分 10 分。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包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为评审依据。上述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供应商名称, 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分公司荣誉不予以认可。
答6:按招标文件执行。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不具有排他性。
问7:在招标文件的第37页“企业荣誉”中表述“2、投标供应商具备下列之一的,得 3 分,满分 3 分。 ”
(1)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表彰文件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在环卫服务工作中受到县(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县(区)及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面荣誉的;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为评审依据。上述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供应商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分公司荣誉不予以认可。”
请问: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独立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属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下属单位,符合招标文件中“县(区)及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面荣誉的”的要求。问:企业获得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荣誉是否予以认可
答7:具体内容见答2。
问8: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2、企业荣誉;2、投标供应商具备下列之一的,得3分,满分3分。(1)2015年1月1日以来(以表彰文件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在环卫服务工作中受到县(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县(区)及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面荣誉的;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为评审依据,上述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供应商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分公司荣誉不予以认可。”
事实依据:1、根据查证,我们可以得知:荣誉证书是指记录获得的嘉奖荣誉,作为奖励的证明证件,是一种作为奖励的证明文书。目前广泛应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由政府或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盖章并授予的荣誉证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并被授予认可。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仅认可颁奖文件明显违背荣誉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这一客观事实。此处设置已严重反政府采购法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2、据统计,目前国内各地区政府实施办法不一致,部分地区颁发各类荣誉奖章均以荣誉证书、奖章、奖牌为主,并未颁发相应颁奖红头文件及官网公布。此处招标文件设置仅以合肥地区作为参考依据,并未考虑国内其他区域特殊情况。此处设置已严重违法了招标法要求不得以地域性歧视待遇,差别对待供应商。
3、根据合肥的确招标文件设置统计,我们可以得知:目前合肥地区招标文件设置均为以下方式:“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而本次招标文件设置颠覆以往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性,具有明显得排他性,已严重违法了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修改为合肥地区统一标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
答8:按招标文件执行。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不具有排他性。
二、变更:
1、本项目开标及投标截止时间由“ 2020年08月14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变更为“ 2020年09月02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2、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第二条服务需求中(五)人员及机械设施配备要求第4点环卫用品要求“(2)中标单位进场及时按要求配备新垃圾桶(可以与原保洁公司协商处理可以使用无破损的垃圾桶),每5户必须放置垃圾桶(可回收与不可回收两种桶)两两摆放,并加强对垃圾桶的管护,合同期内的垃圾桶补缺更换和维护均由中标单位承担。同时中标单位必须配备新垃圾桶做好破损、旧垃圾桶、无盖以及无法清洗的垃圾桶更换工作。镇城管部门监督做好垃圾桶更换”变更为“中标单位中标后,需要把全镇原所有垃圾桶清运走,全部更换新垃圾桶,按每10户必须放置两个垃圾桶(可回收与不可回收两种桶)两两摆放,并加强对垃圾桶的管护,合同期内的垃圾桶补缺更换和维护均由中标单位承担。同时中标单位必须配备新垃圾桶做好破损、旧垃圾桶、无盖以及无法清洗的垃圾桶及时更换工作。镇城管部门监督做好垃圾桶更换工作”。
3、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第二条服务需求增加“(八)中标单位进场后要求15日内对全镇所有沟塘河坝、所有村庄、全镇区域内所有道路、大街小巷、房前屋后、公厕、公交站牌及座椅、乱贴乱画、乱拉乱挂、乱堆乱放、小广告、道路沿线栏杆清洗、建筑垃圾清理等全部整治一次,整治后必须经镇验收组验收合格”。
4、上述序号2及序号3两项整治工作,必须在15日内完成,限期内如未完成,一次性扣除中标单位服务费¥600000(陆拾万元整)。
其他内容不变。
本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工****-********
长丰县吴山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
更正日期:2020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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