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机器设备使用状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出租方与承租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签订《租赁合同》、《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将第一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需将押金(伍万元)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中心在收到第一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第一年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后续标的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第二年度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最终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5、出租方收到第一年租金、押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6、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无息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7、对承租资产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资产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标的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改变房屋的整体结构。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标的房产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承租标的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标的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9、承租标的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标的房产的结构、设施,如需新建、修缮不完善的基础设施、设备,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10、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售、转租、转包、转借、抵押、担保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资产的行为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租赁标的资产。 11、税费的负担:资产交付日之前产生的电、卫生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资产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外的一切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电、卫生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12、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环境保护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环保责任和义务,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承租方须确保使用房产的安全,自行、自费办理和完善政府要求的经营、消防、环境保护等相关证照、手续或批文。如需装修及改建的报批、验收等手续及有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装修及改建必须达到政府或出租方标准或要求,并及时将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验收合格文件复印给出租方。如果发生消防部门要求出租标的房产进行消防整改的情况,由承租方负责全部整改费用,承租人不得以租赁标的房产仅有一次消防等原因拒交迟交租金或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要求。 13、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4、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