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4%自行车收益权转让(第十七次)招标公告
23.34%自行车收益权转让(第十七次)招标公告
标的名称 | 吉研高科技纤维有限责任公司23.34% 自行车项目收益权转让(第十七次) | ||
项目编号 | GJ2020LN******* | 转让底价(万元) | 3.9784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6 | ||
信息披露起日期 | 2020-08-14 | 信息披露止日期 | 2020-08-21 |
一、资产信息 | ||||||
资产名称 | ||||||
资产类型 | ||||||
异常处理方式 | ||||||
交易机构联系信息 |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二、子资产情况 | ||||||
三、转让方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沈阳中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 |||||
企业产权隶属关系 | ||||||
类型 | ||||||
国资监管类型 | ||||||
国资监管机构 | ||||||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 ||||||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组织机构代码 | ||||||
所在地区 | ||||||
注册地(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康平经济开发区 | |||||
注册资本(万元)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
经济类型 | ||||||
法定代表人 | 刘树甫 | |||||
所属行业 | ||||||
经营规模 | ||||||
组织机构代码 | ****************8F | |||||
总资产转让价格(万元) | ||||||
转让比例(%) | ||||||
批准单位名称 | 沈阳中恒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 | |||||
批准文件名称 | ||||||
批准日期 | ||||||
批准文件类型及文号 | ||||||
批准文号 | 《关于变更沈阳中恒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的议案》 | |||||
内部审议情况 |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
四、评估信息资产 | ||||||
评估机构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
律师事务所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
账面净值(如没有,需提供账面原值) | ||||||
五、其他披露信息 | ||||||
内部决议方式 | 其他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自行车项目于2011年8月建成投产,生产能力为年产20000万辆碳纤维自行车,实际投资1963万元。装置生产后一些实际问题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一是碳纤维自行车的生产过程是碳纤维与树脂的结合,其生产环境需要一定温度,湿度等条件,吉林市的地理环境属于春秋干燥,冬季寒冷,客观上影响产品制造质量;二是自行车需要的辅助材料品种较多,而大部分辅料来自南方市场,同时自行车销费市场也主要在南方,造成原材料、成品运距长,运输成本高,影响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该装置运行两年时间,累计亏损近千万元,在2013年11月被迫停产。装置停产后,机器设备目前账面净值200余万元,属于技术落后资产,可变现价值很小,剩余存货账面价值50余万元,同样属于报废资产,变现可能性小。三、转让标的物是自行车项目整体的一部分权益,存在无法分割或变现的可能性。四、转让标的是否存在其他瑕疵,需由受让方自行调查确定,甲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风险提示 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参与本次转让的,视为接受标的物现状及所有瑕疵,管理人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保证(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经营状况、印章证照、财务账册、文件资料、过户风险等),相关风险由各竞买人自行评估,由标的物瑕疵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2)关于目标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请参考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管理人不承担披露信息不准或不全等情形的后果。 3)标的物情况可参阅评估报告,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4)本次处置的财产,转让成交后,所需的税、费等由买受人承担,但本次管理人收取转让成交价款仅提供收款收据,如需开具发票的,则由买受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因此产生的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转让成交之日起,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一切损毁、灭失等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新增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负责解决。 6)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 |||||
挂牌价格(万元) | 3.9784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收到沈交所书面通知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等同于标的物转让底价全款金额的转让预缴款,才能取得竞价参与资格。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1 | |||||
交纳形式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之前交纳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6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
挂牌期满后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招投标(或权重报价)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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