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质预警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质疑答复
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质预警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0-08-14 16:58
质疑答复
质疑人:四川鹏辉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鹏刚
联系人:王成明、189*****996
被质疑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17楼、610041、舒女士***-*******转725)
因四川鹏辉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质预警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采购编号:****************)的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8月10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20年8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详见质疑书):
1.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第六章(三)技术、服务要求中“2、▲以下(1)、(2)、(3)点仪器基本功能需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佐证:”的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2.认为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中“企业实力及信誉6%”第2项评分标准与本项目实际需求无关。
二、质疑答复: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针对质疑事项调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向采购人发送质疑书扫描件及对有关质疑事项作出说明的函,采购人已作出回复。现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与采购人充分沟通后,做出如下回复:
1.针对质疑事项1,回复:
经与采购人沟通,决定将“2、▲以下(1)、(2)、(3)点仪器基本功能需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佐证”的要求修订为“2、▲以下(1)、(2)、(3)点仪器基本功能需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仪器功能软件截图或产品彩页作为佐证”,变更详情以四川政府采购网更正公告为准。
2.针对质疑事项2,回复:
经与采购人沟通,决定删除综合评分明细表中“企业实力及信誉6%”第2项评分标准,变更详情以四川政府采购网更正公告为准。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质疑事项成立,本项目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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