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承保服务机构招标公告
校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承保服务机构招标公告
海南省属公办中职及中学、省属民办院校、省机关幼儿园2020-2021 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承保服务机构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2-8号、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会议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8月25日08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HNJY2020-55-12
2.项目名称:海南省属公办中职及中学、省属民办院校、省机关幼儿园2020-2021 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承保服务机构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90万元;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投标报价超过标段预算与予废标处理。
5.最高限价:190万元
6.采购需求:海南省属公办中职及中学、省属民办院校、省机关幼儿园2020-2021 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承保服务机构项目及相关服务
以下为参考参数,具体参数请到购买招标文件地点查询。
一、本次招标的项目
1、招标项目:海南省属公办中职及中学、省属民办院校、省机关幼儿园2020-2021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承保服务机构
2、招标内容:海南省属公办中职及中学、省属民办院校、省机关幼儿园2020-2021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承保服务机构及相关服务
3、招标编号:HNJY2020-55-12
4、招标预算(金额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采购预算为190万元,投标价不得超过招标预算,超过视为无效投标。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1 | 海南省属公办中职及中学、省属民办院校、省机关幼儿园2020-2021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承保服务机构 | 190000 | 份 |
二、项目简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3号令)、以及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调整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琼教[2014]77号),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琼教勤助[2018]5号)等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保费标准按10元/生/学年(其中,校责险保费标准按5元/生/学年,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标准按5元/生/学年),不得高于或低于此价格。
为保障海南省属公办中职及中学、省属公民办院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度校方责任险工作的通知》(琼教勤助[2020]6号)等文件要求,开展海南省属公办中职及中学、省属民办院校、省机关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本次校方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招标工作。承保服务年限:2020年9月1日00:00-2021年8月31日24:00。目前,海南省属公办中职及中学、省属民办院校、省机关幼儿园等在校学生约19万人,具体金额以最终投保人数为准。
三、保险服务内容
1、保险方案
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确定保险方案,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免赔额及赔偿计算比例、赔偿范围、赔偿计算依据、赔偿标准等。
该方案必须能够满足海南省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校方责任风险保障需求,并参照海南省统计数据及全国校方责任保险实施情况。该方案须应标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2、基础保险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3、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见琼教勤助【2018】5号。
4、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结合全国校方责任保险实施情况及海南省实际,本次招标确定赔偿限额和保险费标准如下: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分项保费 |
校方责任保险 | 每生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人民币40万元,每生每年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2200元,每生每年财产损失赔偿免赔额人民币300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 5元/生/年 |
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 每生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人民币12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5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交通、溺水意外身故每生约定给付金人民币3万元。) | 5元/生/年 |
5、承保服务年限:2020年9月1日00:00-2021年8月31日24:00。在承保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均在本次承保范围之内。
四、保险服务方案
(一)、承保、保全
1、协助招标人和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保险对象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2、做好对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的投保工作。
3、对所有保险对象自收到投保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保单和发票,并妥善做好保险对象投保名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4、保险对象有人员变动、名称或地址变更、合并、注销、分立、设立分校等事宜时, 做好上述事项的保全服务工作,并在接到学校批改申请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单和发票。
(二)、理赔服务
1、保险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服务机构,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理赔服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2、设立热线电话,负责受理校方责任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解答和投诉处理,对于事故报案和客户投诉,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就重要事项做出明确答复。对于服务中出现的问题,保险公司应设立服务质量监控体系,根据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相应整改。
3、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校方责任保险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赔款通知书。超过规定期限未能结案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账号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款支付到位。
(三)、法律援助
1、保险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小组,在发生校内人身伤害事故时,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学校提供法律和保险方面的指导,尽最大可能减少学校的经济损失。
2、学校和家长就校内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时,保险公司必须为学校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专人负责协调学校和家长的矛盾。
3、家长和学校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诸法律时,保险公司必须无偿为学校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四)、其他服务项目
1、 协助招标人对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管理以及防灾防损培训。
2、对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举办体育比赛、运动会、汇报演出等大型活动时的安全防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为活动安排保险方案。
3、定期向招标人汇报工作情况和提供风险管理方案。
(五)、特色服务
1、先行赔付:当案件定责存在分歧,无法确定赔付比例时,保险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可确定的赔款金额予以支付,并在30个工作日内确定最终定责结论和赔款数额。
2、重大事故协调处理机制:为减少校内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校方的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险公司应当协助招标人组建“重大事故临时处理小组”,负责协调重大事故的赔偿解决方案。对于案情经过及校方责任基本明确,且相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预付该金额的50%,用以协助尽快平息纠纷。
3、简易定责赔付程序:对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确认存在歧义时,保险公司不主张诉讼的,保险公司应充分尊重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并按此意见进行赔付。
4、通融赔付服务:对难以准确界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但案情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或者对解决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具有决定意义的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应该能够制定出专门针对此类索赔案件的解决方案,方案要切实可行,充分考虑教育行业风险的特殊性和索赔案件的个性特点,为被保险人提供人性化的解决方案。
要求:投标人须对保险服务内容、保险服务方案作出相应承诺,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无效或取消中标资格的风险。
五、其他
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提供2020年近期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社保缴费单或银行付款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无税收月份打印零申报表);
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
4、必须购买采购文件,并提交投标保证金;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2019年任意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
6投标人投标时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基础信息中的“股东及出资信息”和“主要人员信息”。(提供信息查询结果界面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
7投标时提供本项目投标被授权人近期任意一个月在投标人处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8投标人承诺在本项目投标中与其他投标人无串通投标的情形,否则接受省财政部门的相关处罚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购买标书及对标书时间、地点;
购买方式:现场购买
标书售价:标书每包200元,标书售后不退。
购买标书时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组织代码机构证书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备案。
购买标书时间: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21日17:30逾期不售。(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 点: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
地 址:海口市蓝天路西2-8号教育苑内
电 话:0898-********
传 真:0898—********
联 系 人:秦先生、符女士
购买标书银行账户:
单位名称: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美舍河支行
银行帐号:********8427
财务电话:********
联 系 人:冯女士
交投标保证金银行账户:
单位名称: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海口国兴大道支行
财务电话:********
联 系 人:冯女士
四、响应文件提交6.1开标时间:兹定于2020年8月25日上午北京时间8:30公开开标。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20年8月25日上午北京时间8:00至8:30,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8月25日上午北京时间8:30,逾期交递或不符合的投标文件的标书,恕不接受,届时请参加投标人出席开标仪式并签名确认开标金额记录。
地点: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
五、开启时间:2020年8月25日上午北京时间8:30公开开标。(北京时间)
地点: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1、所有投标书都应附有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19000.00元。
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之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上
2、采购信息查阅
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http://www.hainjy.com/
3、本项目的设备以包为单位投标,投标人但必须对包内整个品目全部内容进行投标。
4.具体事项请按照招标文件进行。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海南省学校后勤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地 址:海口市海秀东路18号教师之家副楼3楼
联系 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
地 址:海口市蓝天路2-8号
联系 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秦先生
电 话:15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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