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重点监督力度,倒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天台县食品安全失信者和严重失信者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等规定,经县食安办审定,现将张仙女等23人列入2020年第2期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黑名单),予以公告。
编号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违法行为 | 处罚情况 |
1 | / | 张仙女 | ********73******24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张仙女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张仙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六十元,依法上缴国库。 三、禁止被告人张仙女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四、责令被告人张仙女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限被告人张仙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
2 | / | 白盘石 | ********87******3X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白盘石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白盘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依法上缴国库。 三、禁止被告人白盘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四、责令被告人白盘石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限被告人白盘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
3 | / | 韩清龙 | ********71******18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韩清龙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韩清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依法上缴国库。 三、禁止被告人韩清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四、责令被告人韩清龙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限被告人韩清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
4 | / | 李培利 | ********84******29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李培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以及制作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四、禁止被告人李培利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的活动。 五、责令被告人李培利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六、限被告人李培利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已预缴)。 |
5 | / | 王学顺 | ********66******18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王学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以及制作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四、禁止被告人王学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的活动。 五、责令被告人王学顺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六、限被告人王学顺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已预缴)。 |
6 | / | 肖玉良 | ********89******36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肖玉良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以及制作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四、禁止被告人肖玉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的活动。 五、责令被告人肖玉良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六、限被告人肖玉良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已预缴)。 |
7 | / | 罗来龙 | ********73******39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罗来龙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以及制作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四、禁止被告人罗来龙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的活动。 五、责令被告人罗来龙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六、限被告人罗来龙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已预缴)。 |
8 | / | 邵亮亮 | ********82******16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邵亮亮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以及制作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四、禁止被告人邵亮亮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的活动。 五、责令被告人邵亮亮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六、限被告人邵亮亮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已预缴)。 |
9 | / | 李松山 | ********63******15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李松山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以及制作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四、禁止被告人李松山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的活动。 五、责令被告人李松山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六、限被告人李松山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已预缴)。 |
10 | / | 李涛永 | ********88******37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李涛永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以及制作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四、禁止被告人李涛永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的活动。 五、责令被告人李涛永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六、限被告人李涛永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已预缴)。 |
11 | 玉环罗盛食品商行 | 罗华忠 | ********76******18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罗华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以及制作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四、禁止被告人罗华忠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的活动。 五、责令被告人罗华忠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六、限被告人罗华忠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已预缴)。 |
12 | / | 李玉兰 | ********64******27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李玉兰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以及制作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四、禁止被告人李玉兰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的活动。 五、责令被告人李玉兰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六、限被告人李玉兰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已预缴)。 |
13 | 玉环宋琛食品商行 | 宋金业 | ********83******55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宋金业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以及制作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四、禁止被告人宋金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的活动。 五、责令被告人宋金业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六、限被告人宋金业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已预缴)。 |
14 | 天台钦君调味品商行 | 汤钦君 | ********90******10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汤钦君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以及制作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四、禁止被告人汤钦君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的活动。 五、责令被告人汤钦君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六、限被告人汤钦君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已预缴)。 |
15 | / | 刘学兵 | ********78******34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刘学兵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以及制作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四、禁止被告人刘学兵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的活动。 五、责令被告人刘学兵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六、限被告人刘学兵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已预缴)。 |
16 | / | 张富高 | ********73******15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张富高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一万五千元。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以及制作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四、禁止被告人张富高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的活动。 五、责令被告人张富高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六、限被告人张富高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已预缴)。 |
17 | / | 舒相冬 | ********84******17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舒相冬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以及制作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四、禁止被告人舒相冬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的活动。 五、责令被告人舒相冬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六、限被告人舒相冬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已预缴)。 |
18 | / | 王海兵 | ********84******35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王海兵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以及制作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四、禁止被告人王海兵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的活动。 五、责令被告人王海兵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六、限被告人王海兵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已预缴)。 |
19 | / | 马军锋 | ********87******71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马军锋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以及制作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四、禁止被告人马军锋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的活动。 五、责令被告人马军锋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六、限被告人马军锋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已预缴)。 |
20 | / | 邢朝霞 | ********85******28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邢朝霞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以及制作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四、禁止被告人邢朝霞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的活动。 五、责令被告人邢朝霞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六、限被告人邢朝霞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已预缴)。 |
21 | / | 吴秀英 | ********91******47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吴秀英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以及制作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四、禁止被告人吴秀英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的活动。 五、责令被告人吴秀英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六、限被告人吴秀英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已预缴)。 |
22 | / | 陈继岙 | ********82******38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陈继岙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以及制作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四、禁止被告人陈继岙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的活动。 五、责令被告人陈继岙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六、限被告人陈继岙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已预缴)。 |
23 | / | 李振平 | ********79******16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李振平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以及制作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四、禁止被告人李振平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的活动。 五、责令被告人李振平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限被告人李振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