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物流专业实训基地升级改造(1+X)项目第二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对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物流专业实训基地升级改造(1+X)项目第二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财采处(2020)4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物流专业实训基地升级改造(1+X)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2019zfcg02984-2)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兰州华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庆阳路161号2单元10层002室-1(民安大厦B塔)
被投诉人:甘肃骄阳采购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295号移通家园一号楼一单元20楼1201室
相关供应商: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地址:上海市青浦区西岑街349号1幢2层G区204室
二、投诉事项
2020年7月8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兰州华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物流专业实训基地升级改造(1+X)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2019zfcg02984-2〕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20年7月8日予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生产厂商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著作权证书型号与投标型号不符,涉嫌盗用或伪造著作权资质骗取中标,且该生产厂商无投标型号的相关产品;2、中标供应商骗取生产厂商南京世格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资料投标,并涉嫌伪造该生产厂商公章进行虚假应标;3、中标供应商伪造或通过非法渠道盗取生产厂商中教畅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资料投标,并涉嫌伪造该生产厂商公章进行虚假应标;4、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长沙荣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整机与处理器可分离嵌入式、拼接大屏具备防挤压的相关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目10即仓储布局3D虚拟仿真软件、品目19即物品拣选配送实训模块--智能仓储穿戴管理系统、品目20即物品拣选配送实训模块--智慧物流综合技能软件、品目21即物品拣选配送实训模块--智慧物流大数据软件、品目24即物品拣选配送实训模块--AGV 实时调度系统、品目31即虚拟仿真-- 仓储配送中心VR虚拟仿真软件、品目32即虚拟仿真--物流虚拟文化馆VR 软件、品目33即虚拟仿真--智能物流设备AR虚拟仿真软件等产品的生产厂商为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前述产品的著作权证书,前述产品的著作权证书也并非评审因素。另中标供应商向我机关提交了生产厂商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所投型号产品的相关材料,且投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生产厂商无所投型号产品。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目41即互联网+国际贸易综合技能实训与竞赛平台软件的生产厂商为南京世格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骗取生产厂商的产品资料投标及伪造公章的情形。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目44即电子商务综合实训与竞赛系统(网店运营推广、网店开设与装修)的生产厂商为中教畅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伪造或通过非法渠道盗取该生产厂商的产品资料投标的情形。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4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中品目35即“46”DID窄边LED拼接显示单元整机规定:“……▲液晶显示单元与内置图像处理模块须美观平整为无突出设计,同时为方便后期维修,内置图像处理模块需采取可分离嵌入式结构,实现不拆卸液晶屏幕维修,并且在必要的时候易于更换,须提供整机与处理器可分离嵌入式外观图片证明,同时提供其结构外观获得国家颁发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并加盖厂家公章……▲每块单元须具备防挤压装置保护显示单元,所投拼接大屏具备防挤压证明,提供国家颁发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并加盖厂家公章……”,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目35即“46”DID窄边LED拼接显示单元整机的生产厂商为长沙荣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专利权人为长沙荣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OPS结构外壳液晶拼接屏”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拼接屏壁挂式支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经我机关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查询,未检索到专利权人为长沙荣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OPS结构外壳液晶拼接屏”外观设计专利及“拼接屏壁挂式支架”实用新型专利的相关信息。故我机关认定中标供应商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前述专利证书为虚假材料,中标供应商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成立。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2、对于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8日
附件下载 | |||
无附件! |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