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区餐厨垃圾处置项目设备采购
三明市区餐厨垃圾处置项目设备采购
文件编号 | E****************001001Z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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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0-09-10 09:30:00 | ||||||||||||||||||||||||||||||||||||||||||||||||||
投标有效期 | 12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5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71,500,00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2020-09-10 09:30:00 | ||||||||||||||||||||||||||||||||||||||||||||||||||
开标地点 | 无 | ||||||||||||||||||||||||||||||||||||||||||||||||||
开标方式 | 待定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否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2020-09-10 09:30:00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暂无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三明市区餐厨垃圾处置项目设备采购 补充通知(编号:01) 致各投标人: 现对招标编号为E****************001的三明市区餐厨垃圾处置项目设备采购的招标文件及有关事项作以下补充与澄清: 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1、本项目红线图(CAD版)已在本次补充通知附件中发布,请投标人自行下载。 2、招标文件第一章第4.1条“项目报名”修改为:“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8月10日09:30:00时至2020年8月26日18:00:00(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smggzy.cn/smwz/)进行项目报名,逾期报名将无法参投本项目招投标活动”。 3、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2020年9月10日09:30:00。开标地点修改为: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交易厅。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修改为:2020年8月26日18:00:00。 4、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3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其中“一个制造商”仅针对投标货物主要设备(厌氧发酵罐、分选机、三相提油机、沼气发电机、蒸汽锅炉、厢式隔膜压滤机、超滤集成设备、纳滤集成设备、鼓风机)的制造商。)”修改为:“设备制造商作为投标人参投本项目的,不可委托授权其他代理商参投本项目”。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4)目“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修改为:“设备制造商及其代理商同时参与投标”。 6、删除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一)”中“六、制造商授权书”及其格式。 7、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以下条款修改,修改内容见下表加粗位置:
8、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8.1条表中第10项:
修改为:
9、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文件“五、承诺函”表中第5.1:
修改为:
10、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第3.2.1条款:“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卖方10%的预付款(卖方提供等额税务发票及对价的银行保函)”修改为:“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卖方30%的预付款(卖方提供等额税务发票及对价的银行保函)” 1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中6.2.1条款:“安装、调试单位: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支持”修改为:“安装、调试单位:卖方负责合同的安装、调试工作及技术支持”。 二、对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修改: 1、删除“二 机械设备”第2.3(6)目中“厂区控制及监控系统不在本招标范围内”。见《技术标准和要求》P45页。 2、“一 总则”第1.3.7条“沼气发电标准”、第1.6.4条“工艺单元通用要求”及 “二 机械设备”第2.3.7.4条“沼气发电机及并网系统”表中“发电机组发电效率≥80%”修改为:“发电机组发电效率≥35%”。见《技术标准与要求》第P9页、第P18页、第P96页。 3、“二 机械设备”第2.3.8.4(8)目“备件”中:“承包商应将潜水泵运行3年所需的备件列出清单和报价,供业主选择”修改为:“承包商应将潜水泵运行2年所需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列出清单和报价,供业主选择”。见《技术标准和要求》P109页。 4、“十 提交资料”第10.3.2条“提供资料的内容和要求”中第1)点“投标设计方案(含运行成本分析,6元/m3自来水、0.65元/度电、200元/m3蒸汽(压力为0.5MPA,温度为160℃));图纸)”修改为:“1)投标设计方案(含运行成本分析,自来水水价2.5元/t、电价0.65元/度;图纸)”。见《技术标准和要求》P301页。 5、“五 除臭设备”第5.4.5.3 条“性能要求”中第六款:“除臭设备主体为固定式全封闭结构。结构为防腐金属骨架,塔体厚度≥70mm,……”修改为:“除臭设备主体为固定式全封闭结构。结构为防腐金属骨架,塔体厚度≥7mm,骨架厚度≥70mm,……”。见《技术标准和要求》P272页。 6、“六 通风设备” 补充:通风系统与除臭系统的排气联合考虑,补风量为臭气集气量的80%。见《技术标准和要求》P289页。 三、招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中有类似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本补充通知将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zyfw.fujian.gov.cn/)、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smggzy.cn/smwz/)上发布。投标人应自行查阅,否则后果自负。 招 标 人:三明市恒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8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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