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物流中心一期仓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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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文件:

澄清或修改信息:
1、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招标范围“详见图纸”更改为:详见发标时发布的工程图纸”。
2、投标须知前列表第13项 “工程计价方式工程量综合单价”更改为:“工程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
3、第二章 专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更改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乙方递交并为甲方所接受的澄清文件或承诺函件(如果有)、(5) 答疑文件(如果有)、(6)本合同专用条款、(7) 本合同通用条款、(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 合同图纸、(10)经乙方标价或填写并为甲方所接受的投标价格文件、(11)、其它已纳入本协议书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信函、备忘录、纪要、书面往来等文件。
4、第二章 专用条款19.2条后增加以下内容:
1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总进度计划,确定5个进度控制点进行考核,完不成计划,每天罚款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壹万元)。下一个控制点按计划完成时,则上一次罚款取消。下一个控制点仍没有按计划完成时,罚款累计计算。总进度计划完成时,控制点罚款自动取消。 
5、第二章 专用条款23.2(1) 后增加以下内容: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是以合同图纸为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格是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金额,合同价格包括用于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项目的所有暂估价(如果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合同价格中除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项目的暂估价金额以外的费用固定包死,任何情况下不予调整。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所谓固定单价合同,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a)受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束,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内工作范围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固定包死。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在报价阶段提供的工程报价书中工作子目列项不全、错漏或偏差以及基于承包人自身在报标阶段对报价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b)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内工作范围对应的所有工作子目单价包死,任何情况下,单价不得调整。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任何工作子目单价在报价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子目对应的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c)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内工作范围对应的各子目的工程量本身不具备合同约束力。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在报价阶段对工程量计算存在任何差错或疏漏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d)本合同签订以后,措施项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脚手架费用、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用、工程水电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等以及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涉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费用等)费率固定包死。承包人已经在报价阶段充分理解了发包人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在其报价中做了充分的体现。
(e)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基价中的各项取费,包括但不限于其企业(总部)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取费水平(百分比)固定包死,任何情况下不得调整。
承包人进一步确认并同意,合同价格中已经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完成全部合同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以及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和为符合或满足本合同中为承包人设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所有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适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除下列情况外,合同价格不可调整:
(1)国家或当地的立法机关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颁布了任何后继法规并且这种后继法规对工程造价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的调整作用;
(2)设计变更(但受第23.3款的约束);
(3)指定分包工程和指定供应项目的暂定材料(如果有);
(4)合同价格组成中包含的暂定单价(如果有);
(5)合同价格组成中开列的暂定数量(如果有);
(6)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因素(如果有)。
对于上述以指定分包或指定供应方式实施的暂估价项目以及暂定单价(如果有)项目的调整方式进一步约定如下:
所有暂估价项目的暂估价的调整仅限于以下二者之间的差值:
(i)实际采购价格(含税金);
(ii)本合同中列明的相应的暂估价(或暂定单价)。
在该差值基础上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以上所述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应限于对上述因素影响所涉及的工作子目或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任何根据本款调整后的合同价格适用于本合同下任何性质的计价、结算和支付。
1、23.2 (2)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空格处应填写“不适用”。(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空格处应填写“不适用”。
2、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关于变更的计价:
所有变更以及任何需要按本条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本合同中称为变更的工作),只要本合同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的项目并已标明费率或价格,则应直接按照此类本合同中列明的费率或价格进行估价;如本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只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同意,则可采用本合同中的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础。如做不到以上两点,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直接按本合同第37条解决,但承包人不得以变更价格不能达成一致为理由影响工程进度。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任何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未能最终达成一致的变更费用都不应包含在进度款付款中。
上述变更计价用于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的洽商、变更、图差以及合同外工作内容的追加。
6、 在项目实施期间,由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修改等原因使得工程项目减少而造成工程总价的削减,在实际上未对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因工程总价的削减向发包人提出经济补偿或索赔;

7、开工日期:拟定为2006年9月25日;
8、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办法第2.2条无效标书的确定中的第2.2.2.10条”中增加:“投标报价总表中没有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标书”;

9、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办法第2.5条中第2.5.1条去掉所有“以等于或低于并最接近平均值的报价为中标人”中的“等于或”三个字;

10、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6条中参照《中山市建设工程经济信息》(2006年第一季度)”的“第一季度”更改为“第二季度”;

11、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清单说明第7条第1点 “本工程造价范围:红线范围内工程内容”更改为:“建筑设计图纸中建筑外围线圈定的(包括平台、坡道、雨篷及建筑相关室外排水沟)单体土建、及其所覆盖的给排水及电气(消防弱电单独列项)等工程内容。”

12、原投标须知前附表中“项号”一栏编排有误,现更正如下:
招标文件第3页原1-13项保持不变;
招标文件第4页原12-21项更改为14-23项



本次澄清不涉及到实质性改动,只是对原来招标文件做出更详细的说明,因此,开标时间不变。


广东机械进出口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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