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中市监食药沙溪处[2020]018号)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中市监食药沙溪处[2020]018号)


当事人:胡喜维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2000********6695

  2020年4月22日,我局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文苑新村3号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仓库有一批“哈尔滨啤酒(生产批号:********DA2229-05)”和“百威啤酒(生产批号:********CB0845-05)” 、“牛栏山陈酿白酒”、“江小白”等酒,当事人在现场接受检查未能提供购进单据、供应商资质证明等材料,我局依法当场扣押上述商标侵权的“哈尔滨啤酒”141箱和“百威啤酒”40箱;并扣押用于制假的“压盖机”1台以及假冒的“哈尔滨啤酒”商标标识3500张和“百威啤酒”商标标识2500张;假冒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5箱,现场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市监食药沙溪强[2020]013号)。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办理《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从2019年12月25日起,擅自在中山市沙溪镇文苑新村3号的仓库及中山市沙溪镇南康街16号开设啤酒加工场从事酒加工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购入好彩牌啤酒,在未经哈尔滨啤酒及百威啤酒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瓶盖及瓶身标签更换为侵犯哈尔滨啤酒及百威啤酒商标专用权的啤酒用于销售;同时当事人无证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无证销售江小白白酒,上述酒均于2020年4月22日被我局沙溪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两类(含无证生产经营食品和侵权行为)。具体包括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的食品:1、无证生产侵权“哈尔滨啤酒”263箱,我局扣押了141箱,销售了122箱;无证生产侵权“百威啤酒”55箱,我局扣押了40箱,销售了15箱;(上述侵权“哈尔滨啤酒”和“百威啤酒”均是当事人把“好彩牌啤酒”更换标签和瓶盖生产,“好彩牌啤酒”购进价格23元/箱)2、当事人无证经营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17箱,购进价格125元/箱,销售了2箱,销售价格130元/箱,我局扣押了15箱;3、当事人无证经营“江小白”2箱,销售价格230元/箱,我局扣押了2箱,无销售。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啤酒销售额5925元+扣押啤酒货值金额7859元)+(牛栏山白酒销售额260元+扣押牛栏山白酒货值金额1950元)+扣押江小白460元 =16454元,违法所得(啤酒5925元-3151元)+(牛栏山白酒260元-250元)=27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胡喜维《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2.我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胡喜维无证生产经营的情况;

  3.我局开具的《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市监食药沙溪强(2020)013号]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证明我局扣押当事人涉案酒的数量,以及我局已告知其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采取的救济途径;

  4. 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供应商资质证明及送货单,证明当事人未经哈尔滨啤酒、百威和牛栏山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经营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

  5. 我局对当事人胡喜维供货给业务员马焯鸿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货物流向,但马焯鸿声称当事人销售了共计侵权“哈尔滨啤酒”82箱,侵权“百威啤酒”26箱,当事人声称销售给马焯鸿侵权“哈尔滨啤酒”77箱,侵权“百威啤酒”10箱;我局并无直接证明马焯鸿销售的所有侵权酒都来自于当事人,因此认定当事人的说法;

  6.业务员马焯鸿供货给中山市邻家菜篮子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镇致祥副食店、“广隆百货店”、中山市沙溪镇旺中旺百货店、中山市沙溪镇慧美百货店、中山市沙溪镇红平百货店相关的证据,证明了该批侵权酒终端流向;

  7. “哈尔滨啤酒”商标持有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百威啤酒”商标持有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和“牛栏山白酒”商标持有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商标注册证明资料,证明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核准使用范围、有效期等注册信息;

  8. 哈尔滨、百威注册商标的《鉴定报告》,证明胡喜维侵犯哈尔滨、百威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的行为属实;

  9. 牛栏山注册商标的《鉴定报告》,证明胡喜维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的行为属实;

  10. 2020年05月12日我局《关于胡喜维涉嫌无证生产侵犯哈尔滨和百威注册商标专用权酒案的协查函》(中市监食药沙溪函〔2020〕037号)发函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12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胡喜维涉嫌无证生产侵犯哈尔滨和百威注册商标专用权酒案的协查函复函》(东市监朗复〔2020〕090612A01号);2020年05月12日我局《关于胡喜维涉嫌无证生产侵犯哈尔滨和百威注册商标专用权酒案的协查函》(中市监食药沙溪函〔2020〕038号)发函至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3日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市监食药沙溪函[2020]038号的复函》(诏市监函[2020]4号),证明胡喜维使用“好彩啤酒”冒充“哈尔滨啤酒”和“百威啤酒”证据确凿。

  我局于2020年07月08日向当事人邮递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市监食药沙溪处告[2020]01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市监食药沙溪听〔2020〕0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权标准》第940条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建议对其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情节一般。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商标权利人及消费者未造成较大的损失,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建议对其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情节较轻。当事人无证生产侵犯哈尔滨、百威和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的行为,同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既可以定性为生产的食品标签含虚假内容,也可以定性为商标侵权行为。本案是由哈尔滨、百威和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因此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为商标侵权行为更贴切实际。

  当事人无证经营酒加工销售的处罚依据: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当事人加工销售侵仅商标专用权酒的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处罚依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制假工具“压盖机”1台,假冒“哈尔滨啤酒”商标3500张和“百威?啤酒”商标2500张;

  2.没收侵权“哈尔滨”注册商标的啤酒141箱、侵权“百威”注册商标的啤酒40箱和侵权“牛栏山”注册商标的陈酿白酒15箱,货值金额合计9809元;

  3.没收无证经营的“江小白”白酒2箱,货值金额合计460元;

  4.没收违法所得2784元;

  5.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罚款:16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农业银行中山分行)缴纳罚款,或前往本局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监督 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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