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DZC20200418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遥感监测和在用车监督检查能力建设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DZC20200418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遥感监测和在用车监督检查能力建设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招标公告
质疑答复
DZC********项目供应商:
采购单位对参与DZC********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遥感监测和在用车监督检查能力建设设备采购项目供应商8月17日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技术文件评审办法—3、打分项条款“投标人提供所投水平固定式机动车遥感监测分析设备产品的水平式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响应时间)测试证书,水平式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检测响应时间: 响应时间<0.35S提供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经我公司市场调查,能提供满足该性能指标测试证书的产品不满足三个品牌,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请求和主张:建议删除此加分条款。
采购单位答复1:(1)招标文件中关于水平式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检测响应时间≤0.35S满足国家环保标准HJ845-2017中分析系统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s要求。经市场调查,国内此类设备生产厂家宝龙环保、天津同阳、庆宇光电、华清深空等均满足此技术标准,不存在指定潜在供应商和特定产品。(2)本着考虑项目实际应用环境多变复杂,此要求在于提高产品综合性能及响应速度,以满足实际应用需求。(3)此条在招标文件中属于得分项,非废标条款,无任何倾向性及排他性,属于合理要求,不存在指定潜在供应商和特定产品。
问题2:招标文件——技术文件评审办法——3、打分项条款“投标人提供所投水平固定式机动车遥感监测分析设备产品的水平式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测试证书,水平式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自动校准后120分钟内HC、NO、CO、CO2误差值≤10%,提供得5分,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经我公司市场调查,能提供满足该性能指标测试证书的产品不满足三个品牌,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请求和主张:建议删除此加分条款。
采购单位答复2:(1)招标文件中关于水平式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自动校准后120分钟内HC、NO、CO、CO2误差值≤10%满足国家环保标准HJ845-2017中自动校准时间间隔应小于2小时,或按照操作手册中规定,最多不应大于3小时要求,经市场调查,国内此类设备生产厂家宝龙环保、天津同阳、庆宇光电、华清深空等均满足此技术标准,不存在指定潜在供应商和特定产品。(2)本着考虑项目实际应用环境多变复杂,此要求在于提高产品综合性能及自动校准功能,以满足实际应用需求,无任何倾向性及排他性,不存在指定潜在供应商和特定产品。
问题3:招标文件—技术文件评审办法—3、打分项条款“投标人提供所投视频黑烟车抓拍系统的黑烟车抓拍分析终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黑烟车抓拍分析终端通电后可自动开机启动,开机及重启时系统可自动拉起,不需要人工干预;2.黑烟车抓拍分析终端工作时的泄露电流与安全防范报警设备的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与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符合GB/16796-2009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中的相关规定;3.黑烟车抓拍分析终端可对监测区域内违法逆行的机动车抓拍,特征图片符合GA/T832-201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4.黑烟车抓拍分析终端全天平均车牌识别准确率≥90%;晴天和阴天平均车牌识别准确率≥98%;5.黑烟车抓拍分析终端抓拍到的视频、图片等使用智能视频图象识别相关算法自动计算出车辆冒出黑烟的林格曼黑度等级(0-5级)并输出,然后将数据传输给黑烟车智能识别系统;6.黑烟车抓拍分析终端现场采集环境数据,能够通过客户端软件显示空气湿度、空气温度、风速、风向、雨量、光照度等数据,当空气湿度、空气温度、风速、雨量、光照度达到预设阀值时可联动停止上传图片、视频等数据到平台;7.黑烟车抓拍分析终端分析处理后对防伪要求检验,每幅交通违反行为图片应包括原始防伪信息,防止原始图片在传输、储存和校对过程中被人为篡改。 每提供其中一项得5分,不提供得0分,此项最高35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经我公司市场调查,能提供满足该性能指标测试证书的产品不满足三个品牌,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该评审因素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加分条件,不符合黑财采[2018]7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0条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黑财采[2018]7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0.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和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的。请求和主张:建议删除此加分条款。
采购单位答复3:国内有很多生产制造商具备满足此类技术要求,如海康威视、天津同阳、朗观视觉等,而通过相关检测和认证的产品也非常多。负面清单所指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的,是指仅提供某一产品的检测报告;本项目是以检测报告内检测项作为评分因素,不属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内容。
问题4:招标文件—技术文件评审办法—3、打分项条款“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提供实施总体计划与工程进度、项目培训计划方案、项目质量控制体系、项目验收方案等内容。 投标人项目实施方案优:内容完整可行,科学合理,承诺签订合同后30日内项目建成并完成与省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联网优得24-16分;良: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较为完整可行,相对科学合理,承诺60日内项目建成并完成与省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联网得16-8分;一般: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较为基本可行,一般合理,承诺超过60日项目建成和完成与省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联网得8-0分。此项最高24分。”评审因素不量化,设置不合法。事实依据:此部分加分内容评审因素不量化,第一是对于供应商投标方案的“优、良、差”等级无量化的评审指标,招标文件所说“内容完整可行、科学合理”没有量化的判断依据,第二是如果多家供应商同样为优,那么谁得24分,谁得16分,谁得24-16的中间分值,具体得几分没有量化因素。因此,该部分评审内容没有量化的评审因素,不符合黑财采[2018]7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1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黑财采[2018]7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评审因素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及优、良、中、差等未量化模糊表述,作为评审因素的。请求和主张:重新量化此部分的评审因素。
采购单位答复4: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已经进行具体量化,对评分依据已经进行分区间分档,区间具体分值由评标委员会专家依据打分。
问题5:招标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办法—1、必要性条款“提供参与本项目竞争供应商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证书。(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 ”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从业资质,该资质与本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或合同履约无关,将此作为资格要求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请求和主张:删除此条款。
采购单位答复5:本项目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中的“电子系统工程:监控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充分考虑降低项目的建设风险,该资质要求完全符合项目采购的实际需要,贵单位也可自行查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要求,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存在对投标人的不公平对待。
问题6:招标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办法—3、打分项条款“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基础构建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数据采集及传输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黑烟车智能电子抓拍监测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提供一个得5分,不提供得0分,此项最高20分。”设置不合理。事实依据:此部分评审内容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此部分要求“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我公司看来是限定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著作权人是投标供应商。本项目购买的是已完成开发的成品软件,投标供应商既可以使用自己开发的软件,也可以选择其他第三方厂商开发的软件产品来参与投标,软件著作权是针对软件产品而言的,只要该项目允许供应商使用第三方产品投标,那么就应当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使用其他厂商或产品的相关认证。第二,各厂商对软件名称的命名方式没有统一标准,但是每个软件的著作权证书的名称是唯一的。此评分条件中要求的软件名称过于明确,能全部对应的只能有一个软件产品,存在指向特定产品的行为。建议简化软件著作权名称要求,对提供同类别不同名称软件著作权的投标人给予同样的加分分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请求和主张:取消软件著作权必须是投标人具有的限制,对软件著作权名称要求修改为类别要求。
采购单位答复6:(1)本次要求的软件著作权完全与本项目建设内容一致,软件著作权可作为企业履约能力的重要参考,降低项目实施风险,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存在对投标人的不公平对待。(2)经市场调查,国内的宝龙环保、多普勒、庆宇光电、华清深空等公司都具有软件著作权证书,不存在指定潜在供应商和特定产品。<" span="span">。请求和主张:建议删除此加分条款。
采购单位答复3:国内有很多生产制造商具备满足此类技术要求,如海康威视、天津同阳、朗观视觉等,而通过相关检测和认证的产品也非常多。负面清单所指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的,是指仅提供某一产品的检测报告;本项目是以检测报告内检测项作为评分因素,不属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内容。
问题4:招标文件—技术文件评审办法—3、打分项条款“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提供实施总体计划与工程进度、项目培训计划方案、项目质量控制体系、项目验收方案等内容。 投标人项目实施方案优:内容完整可行,科学合理,承诺签订合同后30日内项目建成并完成与省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联网优得24-16分;良: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较为完整可行,相对科学合理,承诺60日内项目建成并完成与省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联网得16-8分;一般: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较为基本可行,一般合理,承诺超过60日项目建成和完成与省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联网得8-0分。此项最高24分。”评审因素不量化,设置不合法。事实依据:此部分加分内容评审因素不量化,第一是对于供应商投标方案的“优、良、差”等级无量化的评审指标,招标文件所说“内容完整可行、科学合理”没有量化的判断依据,第二是如果多家供应商同样为优,那么谁得24分,谁得16分,谁得24-16的中间分值,具体得几分没有量化因素。因此,该部分评审内容没有量化的评审因素,不符合黑财采[2018]7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1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黑财采[2018]7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评审因素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及优、良、中、差等未量化模糊表述,作为评审因素的。请求和主张:重新量化此部分的评审因素。
采购单位答复4: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已经进行具体量化,对评分依据已经进行分区间分档,区间具体分值由评标委员会专家依据打分。
问题5:招标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办法—1、必要性条款“提供参与本项目竞争供应商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证书。(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 ”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从业资质,该资质与本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或合同履约无关,将此作为资格要求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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