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黄天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黄天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黄天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8,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武功县普集镇道南居民点,联系电话:153*****333,德化县嘉世界食品商行的经营者,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诗墩工业区福杰研发综合大厦一楼左侧店面。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明你经营的两种食品在超过了外包装上标称的保质期限后仍摆放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禁止性规定,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0年7月23日我局对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德市监罚字〔2020〕208号),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人人欢喜葡萄糖速溶”食品1包和“人人欢喜葡萄糖纯净”食品3包;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我局对你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后,因你长期未在德化,我局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跟你联系沟通未果,且你授权的委托人拒不配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予以公告送达。

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浔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市监罚字〔2020〕208号)及《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以上罚没款项,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德化县浔东北路福万通大厦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总社)缴纳。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德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德化县浔中镇浔北路27号浔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5日

附件:********2427.doc&name=%E8%A1%8C%E6%94%BF%E5%A4%84%E7%BD%9A%E5%86%B3%E5%AE%9A%E4%B9%A6.doc">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2427.jpg">

标签: 监督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附件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