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所需警示灯招标公告

公安局所需警示灯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滦县公安局所需警示灯
采购项目标书编号:LXZFCG********5
采购人名称:滦县公安局
采购人地址:滦县新城
采购人联系方式:滦县公安局(联系人:孙女士,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河北省滦县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河北省滦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采购项目名称
滦县公安局所需警示灯(具体数量及配置详见“询价采购报价单”)。
项目实施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详情向采购单位联系人咨询)
交货日期:2012年7月18日前送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
报价文件递交方式:传真或密封送至滦县政府采购中心同时必须报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复印件。(传真:****-*******)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2年7月12日15:30(北京时间)
项目负责人:赵先生
联系方式:****-*******
传真电话:****-*******

河北滦县政府采购报价单
LXZFCG********5
单位(人民币):元 电话(传真):0315—7168355
序号项目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合计
1警示灯等在平青大与安各庄、人民路危险路口安装太阳能爆闪警示灯5套、丁字路口标志3块、限速和解除标志4块、灯杆5根、施划斑马线。
1、太阳能电池板:功率10W,工作寿命15年;
2、蓄电池:功率12V/17AH,工作寿命3年;
3、LED:10万小时;
4、可视距离:1000m;
5、闪烁频率:60次±2次/min;
6、连续阴雨天工作日200h;
7、LED颜色:红色、蓝色、慢字;
8、外形尺寸:840*260*300(双面)
本次范围包括设施以及相应的附件、备件、配件、包装、税费、安装、管理、售后服务、维护等。1组
金额总计(大写):金额总计(小写):
备注:
1、报价人必须为具有相关产品范围的独立法人且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技术及售后维修能力,所提供货物来源渠道合法,按厂家规定保修,各种证件齐全;中标后所交付的货物质量、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标准,为全新正品并通过有关部门的技术检验,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标准必须达到或者优于需方的技术标准。
2、询价原则:本次采购以询价的形式进行竞标采购,竞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如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累计相加为准。供应商必须按本询价单格式进行报价(本询价用钢笔或黑色水性笔填写或打印并盖章),报价内容如发现有涂抹、改动或字迹不清楚的现象,将视为无效投标。以上报价含货物本身价格、报价方缴纳的税金、运输费、安装费、调试费等投入使用前所需的一切费用。
3、定标:有效报价最低者中标,如全部报价均超采购单位预算或所提供的货物达不到采购单位要求,询价小组有权决定废标;竞标报价应为最有竞争力的一次报价,开标后不得更改,有选择性的报价不予接受。
4、付款方式:全部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付92%货款,其余部分如无质量问题2013年7月18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无息付清。中标人须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现金2000元,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验收合格后退回,期间不计利息。如有违约情况保证金不予退回。
5、供货期限:于2012年7月18日前将货物送至滦县公安局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
6、中标方须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货物合同。售后服务期限及售后服务质量不得低于采购单位要求的标准,如采购单位未要求的,按厂家售后条例进行售后。货物出现问题需要更换的,中标供应商须无条件(质保时间内免费)送货到现场,如供货单位超过48小时未能及时履行责任(除因不可抗力因素,经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供货人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采购单位因此引起的损失。
报价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无签字盖章无效 报价截止时间:2012年7月12日15:30
联系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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