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内蒙古包头黄河湿地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项目项目编号:包采磋〔2020〕4476号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编号:2020-CZ-0827采购目录:工程类\其他建筑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评标方式:纸质评标供应商投标资格: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2、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能够承担本招标项目实施任务; 3 、项目经理需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具有类似项目业绩和经验; 6、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财务能力,有足够的资金来保证本项目的实施; 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 8、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http://www.ccgp.gov.cn/cr/list、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三个网站查询无不良记录,并提供查询结果截图; 9、必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btzfcg.gov.cn)“采购动态”或“供应商管理-申报注册”中填写“包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申请登记表”注册审核成功;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用途、数量和简要技术要求:瞭望塔、气象站建筑装饰、电气、硬化等项目,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获取采购文件开始时间:2020年08月25日 16:00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09月01日 16:00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获取文件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与万青路交汇处民营经济发展大厦(工商联大厦)22层2204采购文件售价(元):
包号 | 采购文件售价(元) | 投标保证金(元) |
A | 500.00 | 10,000.00 |
答疑会时间:答疑地址: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09月07日 13:50文件递交地址: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开标时间:2020年09月07日 13:50开标地址: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采购人名称:包头市森林资源管理站(包头市生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采购人地址:昆区少先路21号农林大院采购人联系人:郭永莉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2号商会大厦22层2204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号:
****************7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骡马市支行行政主管部门:包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项目负责人:栾玉龙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内控采购》特别提示:
包头市《内控采购》特别提示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文件规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盟市80万元以下,旗县区60万元以下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采购人可按内控管理制度办理采购(以下简称“内控采购”)。
为了解决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规范管理,应采购人要求,《包头市政府采购网》为采购人提供“内控采购”通道。
使用“内控采购”特别提示:
一、自愿采购原则。采购人本着自愿采购,免费使用,自行管理和自行委托方式组织“内控采购”活动。
二、主体责任原则。“内控采购”属于采购人主体责任,按“谁采购,谁负责”原则管理。采购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违规违法等问题,均由采购人自行处理和承担。
三、公告采购原则。“内控采购”属于采购人内控管理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必须向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予以公开明确。
四、不受理的原则。“内控采购”不在于政府采购规定限额范围,不属于政府采监管范畴,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受理“内控采购”举报投诉。
五、承诺遵守原则。“内控采购”属采购人内控管理行为,应遵循自愿使用“内控采购”原则,需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若不遵循以上原则,《包头市政府采购网》“内控采购”系统不予支持。
采购文件:
*******&MD5=414424ad956dd70cf7b21decc0071fdf">招标公告.doc项目预算合计:
采购内容为:
采购条目流水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采购明细清单 |
******** | 工程 | 座 | 1.0 | 综合观测塔、气象站 |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包头市森林资源管理站(包头市生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