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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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常州市晨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00万只纸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常经发审〔2020〕222号

2020年8月25日

常经发审〔2020〕222号

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常州市晨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00万只纸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常州市晨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批的《常州市晨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00万只纸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环评文件按程序公开后,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编制的内容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到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

(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制度。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工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运营期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严格按照规定,分类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的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中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按规定报备管理计划,实行网上审批转移。

(六)企业应认真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应严格操作到位。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管理并做好监测记录。

(八)本项目落实《报告表》中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今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环境敏感项目。

(九)本项目须使用低VOCs水性油墨。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单位:t/a):

(一)水污染物:

本项目生活污水≤384m3/a,其中COD≤0.1536、氨氮≤0.0154、总磷≤0.0019、总氮≤0.023,总量在武进城区污水处理厂内平衡。

(二)大气污染物:按照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审核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VOCs≤0.0004,总量在常州新华昌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工程治理项目内平衡。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认真落实环保设施和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报告表》中的厂区平面布置图仅为示意,最终布局方案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满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项目建设竣工后、正式生产前,你单位须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主动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六、项目须在办理完各项法定前期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厂房布局、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与报批内容发生变动的,应编制变动分析报告。变动重大的,应按规定向我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

七、项目代码:2019-320491-22-03-568021。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25日

抄送:生态环境分局、遥观镇人民政府。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2020年8月25日印发

公示期限

公告日期:2020年8月25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反馈意见方式

联系人: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联系电话:0519-6876211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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