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1+X特殊焊接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第三包)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对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1+X特殊焊接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第三包)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财采处(2020)50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1+X特殊焊接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0zfcg00301)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济南市高新开发区伯乐路282号
被投诉人1:甘肃中远天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陇能家园B区17号楼东单元16层1/2号房
被投诉人2: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被投诉人2地址: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1号
相关供应商:兰州通泰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2057号
二、投诉事项
2020年7月16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对“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1+X特殊焊接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招标编号:2020zfcg00301〕第三包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予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与其他部分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极其相近,呈规律性变化,涉嫌围标、串标;2、中标供应商与投标供应商上海英齐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控股、管理关系,存在围标、串标行为;3、中标供应商不具备相应的投标资质条件和项目承担能力,虚假应标。
三、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我机关未发现中标供应商兰州通泰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且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前述投标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兰州通泰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与投标供应商上海英齐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控股、管理关系及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经营范围作为政府采购门槛,且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经营范围中无相关产品经营许可、故无相关业绩证明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而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将注册资本作为政府采购门槛,且以投标供应商的注册资本判定其是否具有承担该项目的资本能力于法无据,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注册资金低于本项目预算、无承担该项目资本能力的投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包评标办法”中“售后服务”规定:“……2、投标人在供货当地有本地分公司或直属售后服务机构,同时有10人及以上的售后服务人员、7×24进行售后服务的得6分,自备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或不满足相关售后条件,本项不得分……”,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拟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简历表”中承诺其投入了10人及以上的售后服务人员,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售后服务人员人数的要求,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参保纳税人员仅为4人、不满足招标文件售后服务人员人数要求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另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兰州通泰汽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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