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局-青岛公司-产业园二期-精装修工程招标公告
八局-青岛公司-产业园二期-精装修工程招标公告
分包招字第()号
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园二期项目精装修工程
分包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日 期:2020年8月26日
招标文件
各投标单位:
我司拟对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园二期项目精装修施工内容进行招标,现邀请贵公司前来投标,请贵司按照招标书中有关内容认真填写。我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指导下择优选用承包单位。
一、招标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二、工程名称: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园二期项目(外景地摄影棚、置景车间(组团二)、制作区(组团五))
三、工程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柏果树河两侧,薛泰路北侧,东华山路南
四、工程概况:
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园二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业态分为拍摄区、后期配套服务区,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采用框架结构形式。以上数据仅供参考,不做为最终结算依据。
五、招标内容:
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园二期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精装修施工。(具体施工范围根据承包人现场指令,承包人有权将分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交由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分包人对此不得提出异议及经济索赔)。
六、工程量:详见附表。
七、技术要求:
需符合以下规范规定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以及山东省及青岛市的地方标准、中建八局的企业标准的施工要求。
相关施工要求:
1、进场产品要求:
1)进场材料必须有正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2)材料进场时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及招标人的联合验收,初验合格后才能卸车。
3)材料卸车后需立即联系招标人进行材料的复检,拿到合格的复检报告(复检必须一次性合格)后,该批材料才能用于施工。
2、施工要求: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技术交底要求。
八、工期要求:
开工日期(暂定):2020年9月20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2020年10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1天。
工期违约:临建及设备拆除以招标人、监理现场规定时间为准进行考核。由于投标人原因对任一控制点每拖一天,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承担2000~2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违约金须在两工作日由投标人以现金支付;未在规定时间内以现金支付的,招标人有权对工程进行停工处理或在工程款结算时以5~10倍罚金数额扣除。
因投标人原因导致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工程,影响后续工程施工,每延误一天扣投标人工程结算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延期超过15天,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当工程延期交付造成第三方索赔时,投标人除支付违约金外,承担全部因第三方索赔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九.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一次性验收合格。
十.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必须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14-033-2005实施施工现场管理。
十一.材料供应方式与管理:
1、招标人供应材料:瓷砖。承包人供应材料节超核算:地面砖、墙面砖的损耗以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三方根据现场面板的排版确定,内墙涂料用量以发包人现场确认的涂布率进行计算,按照承包人每月对分包人领用的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领用量进行盘点核算,分包人超出定额与约定消耗量的部分,承包人按材料最高采购价格的1.2倍在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2、投标人负责验收、保管和使用现场所用材料。
十二、 施工机械、工具的提供
1、施工机械: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园二期招标人提供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费用由招标人承担。除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外,工程需用的其余机械由投标人负责提供。
2、生产工具用具:生产用的安全帽由招标人购买,并按采购价转入投标人,招标人给投标人出具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工人手头工具等由投标人自行负责,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十三、有关问题说明:
1、施工用水电费由招标人承担,生活用水电费投标人自理,装表计量。
2、安全报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建筑队伍管理费、治安费、卫生费、计划生育管理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等费用包括在投标人综合人工单价中,投标人自行按规定及时交纳;如由招标人统一交付时,按投标人施工的产值比例分摊转帐给投标人。
3、投标人如需招标人单独搭拆脚手架时按现场签证办理结算,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4、办公室、仓库用房及生活用房由承包人并承担费用。
5、办公室、宿舍、加工棚(或称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仓库、配电房、围墙等的水电的架(或铺)设等等要符合当地政府管理部门、招标人CI战略的规定以及招标人派驻现场代表的现场要求。
6、投标人施工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所有公共临时用电、临时用水系统的日常维护及维修由投标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主材由承包人供应并承担费用。
十四、协调配合费
1、土建劳务施工单位向投标人提供如下协调配合服务:
(1)提供已有的脚手架给其他施工单位使用;
(2)提供已有的升降设备供共同使用;
(3)提供已有的卫生设施供共同使用;
(4)负责完成后的洞、槽修补(不含设计变更造成的二次修补及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返工引起的修补)。
(5)负责提供标高50控制墨线。
(6)提供已有的水、电源接口供共同使用,并保证负荷满足要求;
(7)提供已有的现场照明、安全围栏、门卫和消防设施供共同使用;
十五、报价依据和报价方式:
(一)、报价依据:按施工图纸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
(二)、报价方式:
1、本报价价款约定如下:
1.1价款结算依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形式(含税)。
若签证变更等其它费用是含税的,税金不重复计取。
1.2财务税务规定: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款相同额度的征收率为3%的工程所在地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给分包人的扣款、罚款在每次的工程款支付中扣除或由分包人缴纳现金;在进度款中扣除时,分包人应提供进度款的全额(即:未扣款之前的额度发票)发票),并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因分包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造成承包人损失的,由分包人全额进行补偿。分包人未能按照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10%的违约金。因分包人的三证(施工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合格或者过期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以上付款均在满足本合同全部要求的前提下方才支付,否则承包人视情况,确定减付、缓付或停付。
施工具有一定的风险,双方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结成合作伙伴,一致同意各项费用均应在发包人工程款正常支付的前提下,方才向分包人支付。如果发包人工程款欠付,分包人愿意相应比例部分待发包人支付后再支付。所有的付款承包人只付到本合同内签订的分包人开户行账号。
财务税务规定:全部税金包含在分包人的合同单价内,分包人每次领取工程款时,携带以下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盖发票专用章);(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份”务必盖公章;(3)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即可、包括合同封面)复印件“2份”务必盖公章;(4)将账号、收款单位、开户行盖到收据背面或者提供机打账号、收款单位、开户行资料,收款账户资料不得手写;(5)发票需要在税务局网站验证真伪,将验证的界面打印并盖公章(步骤为:登陆地税局网站。点击“发票管理”,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即可查询)。
2、费用内容:
2.1固定综合单价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含采保费)、机械费(承包人提供的机械除外)、调试费、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税金及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所有材料现场卸车(周转材料含进退场装、卸、其他材料需要分包人卸车部分)、二次搬运费(根据承包人要求在红线范围内不计次数、距离)、竣工清理费、垃圾清理到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费用、生活水电费、安全、文明、CI形象及各种措施费用、临设费用、全部税金和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建管费、暂住户口费、治安费、环保费、卫生费、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费、计划生育管理费以及不可预见因素和施工期内市场变化、有关调整与风险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责任、义务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所有费用。分包人的结算值不包含施工用水电费。
2.2施工用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生活用水电费按照结算值的1%扣除。
2.3有关分包人费用规定:
2.3.1所有材料由分包人自行采购提供。
2.3.2脚手架费用、超高费、高层建筑增加费、洞库工程增加费、系统调试费等一切取费均已包含在固定综合单价(含税)中,分包人不得另行计取。
2.3.3分包人自行供应的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检测工用具, CI费用等包括在分包人综合单价中,如由承包人支付时,直接向分包人办理转账。
2.3.4安全报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治安费、卫生费、计划生育管理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等费用包括在分包人综合单价中,分包人自行按规定及时交纳;如由承包人统一交付时,按分包人施工的产值比例分摊转帐给分包人。
2.3.5工程零星用工、借工办理签证。
2.3.6如发生设计变更等需要办理签证的,须于发生后7日内按承包人规定的格式上报,否则不予认可。
2.3.7如现场部分分项在分包人合同内,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施工或不施工,承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施工,并按照该部分造价的2倍转给分包人。
3、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不调整。
十六、付款方式:
1、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数量:无
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工程进度款(含生活费):分包人已开具与已完产值总额一致的全额发票后,春节前按完成产值(扣除有关费用、罚款)的50%支付,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付至已完产值(扣除有关费用、罚款)的70%。
3、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的时间和方式:结算已定案,结清往来账务,分包人已开具与结算值总额一致的全额发票后12个月内付至结算值的95%,剩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15日内付清(保修金不计利息)。
十七、结算办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损耗率按照201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
十八.投标须知
1、招标时间:2020年8月28日上午9:00
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9月3日下午5:00
地 址:青岛市黄岛区惠丰国际10楼商务部
联系电话:137*****323联系人:韩守强
2、报价填写须知
2.1、报价前的检查
投标人在投标前需事先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一旦发现异议的地方,需通知招标人要求予以解释。招标人对此要求及所做出的解释会抄送给所有投标人。
如投标人没有恰当的按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做出检查,而该等不明确和不统一之处一经发现澄清,则日后承包人不能因上述原因向招标人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2.2、投标人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投标书,并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名,加盖公章和写上日期。
3、投标文件的组成与内容
文件合订本放入密封的文件袋内,封面注明“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园制作区A2区、A4区精装修工程”,并于招标书上注明的截止投标日期前送抵招标书上注明的地址。
(i) 已填妥投标价的投标书(包括报价书);
(ii)施工方案(包括质量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安排、安全文明施工、材料节约措施、日常行政管理要求等);
(iii)投标人业绩情况(包括获奖情况以及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等);
(iiii)投标人实力情况(包括企业资质、本工程项目经理资质、本工程管理人员比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操作人员持证率、三类人员安全证件)。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书时,还需报送一式一份以下文件作为评标的材料,但不会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i)投标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人代表姓名;
(ii)证明投标人有资格在青岛市从事该类型工程施工的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资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书前要和招标人联系,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请联系徐明,联系电话:159*****156。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现场条件,自费组织踏勘现场,提交投标书后标价内视为已接受施工现场条件。中标后单价一律不再调整。
十九.开标地点与方式
1、本项目招标、开标地点为青岛市黄岛区惠丰国际10楼商务部;
2、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或未按时送达的;
2.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和承诺书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2.3、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本工程由招标人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劳务管理(劳动经济)、合约、工程技术、经营管理、施工安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为5人。
4、本工程按合理低价中标法 进行评标,并评出中标人。整个开标过程将记录存档备查。
5、招标单位不解释未中标原因。
6、《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互相解释互相补充,一旦中标,合同条款不得更改。
二十、附件
本招标文件附件一(综合单价报价表)、附件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建设工程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均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互相补充。
一旦确定中标人,必须以附件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条款签署分包合同,其内容不得更改。
附件一:综合单价报价表
附件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建设工程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园二期项目(外景地摄
影棚、置景车间(组团二)、制作区(组团五))
承 包 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 包 人: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纳税人种类:一般纳税人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六里支行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电话:***-********
分包人(全称):
资质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分包商评价编号:
纳税人种类:
工程所在地备案证明:/
开户银行:
账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承包人与(以下简称 “发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施工及其保修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与承包范围
工程名称: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园二期项目(外景地摄影棚、置景车间(组团二)、制作区(组团五))
工程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柏果树河两侧,薛泰路北侧,东华山路南
承包范围: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园二期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精装修施工。(具体施工范围根据承包人现场指令,承包人有权将分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交由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分包人对此不得提出异议及经济索赔)。
二、合同价款
暂定金额(人民币):元(¥元);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价款:元,增值税:元,合同价款以最终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三、工期
开工日期:暂定开工2020年9月20日,竣工2020年10月20日,总日历天数为31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现场通知为准。
四、质量标准
质量等级: 合格,实测实量合格率90%且万达排名前五;质量安全检查综合排名万达各区前五名(含);无较大质量隐患,观感质量好,亮点突出。
五、安全文明与绿色施工标准
获省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或当地安全文明观摩工地;绿色施工达优良标准,安全文明施工完全符合局标准化管理手册及万达集团的相关要求且亮点突出;无较大安全隐患,无重大伤亡事故、轻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五。
六、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账号,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
1、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2、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将其债权及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由此给承包人带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八、合同的生效、终止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价款结清后终止。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l、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
1.9 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1.12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
1.13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4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5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6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7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价款/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1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l.22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7工程所在地备案证明:是指外地(或外埠)施工企业进入工程所在地行政区域承包工程,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获得许可的证明。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 本合同通用条款;
(4) 建设工程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
(5) 中标通知书;
(6) 承包人现场管理的有关制度;
(7) 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8)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 图纸
(10) 承包人的招标文件;
(11) 分包人的投标文件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施工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双方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分包人自备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4.4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其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文件,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设计的图纸和编制的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或承包人。分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得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或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4.5 分包人为实施工程所设计的图纸和编制的文件,其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分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分包人不得以疏于对总包合同的理解为由提出任何补偿或索赔要求。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双方约定本工程按照承包人《项目管理手册》要求组织施工,分包人各项工作必须满足《项目管理手册》的要求。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工程师或有关部门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在承包人指令要求的时间内分包人未予执行,承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无须征得分包人同意,可直接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7.1 项目经理/执行经理的姓名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1)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涉及经济责任和工期的事务必须经本人确认方为有效。
(2)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 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应在收到确认要求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3)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
(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2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排污、临建规划、用火限制区域的动火许可,夜间施工手续,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 负责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策划等方面的交底,审核分包人编制的工程预(结)算、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及各种报表。
(3) 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外的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均由分包人提供并承担费用,相应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 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5) 负责与发包人、工程师、设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联系,以及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的保护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
(6) 随时检查分包人施工设备、材料保管、使用等情况,以及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其他技术工人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分包人违犯规定或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标准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整改、返修。分包人现场人员有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管理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清退。
(7)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3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7.4分包人施工进度不能保障承包人整体施工计划或工程质量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时,分包人应及时按照承包人的要求进行整改。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整改后仍未能满足上述要求时,视为分包人不具有完全履约能力,可单方面调整分包人的承包范围。此种调整,承包人只需书面通知分包人且无需解释。承包范围的调整不能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分包人的权利义务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1) 分包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 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或其他成员。
8.2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分包人应按照本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果有)、施工、竣工和保修。对本分包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全部施工任务必须组织自有力量完成,不得转包或再分包。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履行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 负责按政府规定办理分包人现场人员(包括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特项险)和财产保险,并将保单提交给承包人办理施工的相关手续。承包人统一办理保险的,按分包人承包范围工程造价的比例分摊给分包人。
(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 分包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承包人与发包人的规章制度,服从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其监督、检查,与现场其他单位搞好协调配合。分包人现场人员如有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管理的,承包人要求清退时,应立即清退,及时调换满足要求素质的人员进场施工。
(5) 配备完全胜任本分包工程各项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或其他承诺及时到位,满足施工需要和承包人的要求,施工期间不得随意调整,如未及时到位或随意调整视为分包人违约。确需调整时应提前书面通知承包人,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整。调离人员必须在接任人员到位并办理交接后方可离任。
(6) 对承包人的指令应迅速执行,如因分包人行动迟缓给承包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7) 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
(8) 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标高、定位的基准点、线,具体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测量、放线工作。
(9) 按承包人要求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与其他设施的保护工作,如有损坏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各种罚款)。
(10) 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根据现场施工条件,向承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分包人的施工方案必须满足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要求,且分包人不得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及其调整为由向承包人提出追加价款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11) 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12)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3) 在下述时间内或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图纸会审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① 接到图纸后应认真核对、审查,在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图纸会审意见。
② 接到图纸后28天内编出预算书(附材料总用量计划),提交承包人审核后作为控制付款的依据。
③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年末30天前,季末20天前,月末10天前,提交下期(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应附材料需用量计划,季、月计划应材料供应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日作业计划;报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④ 跨年度工程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年度结算书,经承包人审核后,作为年终盘点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如分包人未按时提交,视为放弃收取当年工程款的权利,该年工程款项留待竣工结算后一并支付。
(14) 关于周转料具、安全防护设施与施工机械设备等现场留置、使用、维护、拆除、退场等相关事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3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8.4 承包人对分包人提供的方案、设计、计划、报告、报表等文件的批准或确认,不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三、安全文明、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
9、安全文明施工
9.1 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目标和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分包人应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安全施工责任制度,明确安全岗位职责;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分包人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9.3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9.4 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设施,充分发挥其安全保证作用。在本工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承包人报告,并组织紧急抢救,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各项罚款)由责任方承担。
9.5 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环卫、消防等有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承包人的有关管理制度。对不服从承包人管理的严重违章现象,承包人有权采取经济制裁措施。加强现场和生活区的管理,做到工完场清,建筑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经常保持现场整洁,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搞好现场绿化、美化、亮化,保护环境,施工噪音控制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不扰民,做到文明施工。
9.6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
10.1 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的管理目标和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承包人CI规划和环境管理的要求施工,确保实现专用条款约定的管理目标。分包人原因导致管理目标未能实现,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0.3 分包人按承包人的统一规划使用场地,搭设临时设施,进行场地硬化、铺垫,设置围挡,挂设标牌,分类整齐堆放材料并挂牌标识和安置机具。现场管理必须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标准,如达不到要求,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经济处罚的,罚款由分包人承担。
10.4 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由承包人统一购置具有特许证书的产品,分包人负责保管和维护,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分包人照价赔偿。
四、工期
11、开工、延期开工与暂停施工
11.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或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1.3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实施承包人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提出复工要求,经承包人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1.4 分包人不得以延期开工为由提出调整价款或索赔的要求,分包人已经充分考虑了此类风险,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2、施工计划与阶段工期
12.1分包人须按照承包人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要求编制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分包人必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
12.2 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但承包人对月及阶段、时段等过程中施工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分包人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12.3本分包工程阶段工期的要求及违约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工期延误
13.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承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2) 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而引起的施工网络图关键线路的延长;
(5) 不可抗力;
(6)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承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分包人未在期限内提出报告,则视为分包人自愿放弃此类要求,且未对分包人的施工造成影响。
14、工程竣工
14.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内竣工。
14.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4.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五、质量与检验
15、质量与检验
15.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并满足质量奖项的要求,质量评定标准和质量奖项的要求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未获得约定的质量奖项,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5.2 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图纸及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认真执行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规定,确保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实现质量目标。达不到质量标准的部分,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及时返修,直到满足质量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修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分包人承担返修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修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视为分包人不具备满足质量要求的技术和管理实力,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分包人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撤离现场,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5.3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内部检查工作,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随时接受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和各级质检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检查要求返修、整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返修、整改的全部费用及其他责任。与迎接检查、检验相关的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
15.4工程具备隐蔽验收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人应自检合格后,在验收48小时前通知承包人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如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分包人应按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返修,合格后重新通知验收。因分包人原因所导致返修,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未经验收不得自行隐蔽,如有自行隐蔽,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或有关单位的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口,并负责恢复和承担全部责任。
15.5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5.6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方面的未尽事宜,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5.7 分包人应履行和完成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和指标。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6、合同价款及调整
16.1 双方在专用条款中选择确定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同时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依据,以及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A、固定价格。固定价格一般可分为:
① 固定总价
② 实物量综合单价
③ 定额工日综合单价
④ 建筑面积综合单价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B、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C、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6.2 工作内容包括从施工准备到完成满足设计要求工程项目成品的全部工序的实施,以及试块、试件制作、取样、成品保护、剩余物料退库或退场、现场清理、工程交付、责任期内的质量缺陷保修等全过程的工作程序及其全部的辅助性工作,以及该分包合同明确或暗示的与分包人有关的所有义务。
16.3 合同价款包括工程开工、施工、竣工、保修以及工作面的接收与移交等所有工序及其辅助性工作所涉及的为完成承包范围的工程内容可能发生的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供应材料设备以外的全部费用、利润和税金。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如果有)现场卸车(周转材料含进、退场的装、卸)、整理、保管,分包人材料设备的供应,材料设备的仓储与场内运输,试块、试件制作、取样费用,安全、文明与绿色施工、工具用具费用,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调迁费,利润,规费、税金(含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和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建管费、暂住人口管理费、治安费、卫生费、计划生育管理费、生活垃圾处置费以及不可预见因素和施工期内市场变化、有关调整与风险等全部费用。
16.4 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零星用工或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施工中不给予任何签证。其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分包人必须及时安排,否则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人员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分包人价款中扣除。
16.5 分包人接收工作面后,3日内对工作面缺陷提出书面意见,逾期缺陷处理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施工期间工序穿插、工作间歇或间断工作等与之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7、工程量的确认
17.1 分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计量。承包人在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7.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7.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且不予支付同期应付工程款。
17.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18、合同价款的支付
18.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分包人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是承包人支付的前提。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和支付时间,同时约定扣回的时间和比例。
18.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比例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经过计量的应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18.3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分包人收取结算价款前向承包人提交的发票金额应包含保修金在内。
18.4分包人须凭经承包人认可且足以抵扣承包人营业税的正规足额发票收取相应款项;因分包人发票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8.5 承包人支付的款项(工程款、结算款、保修金)包含分包人当期的100%工人工资。分包人收取工程款后,应首先支付分包人的工人工资,按照政府管理部门和承包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自觉接受监督。因分包人支付工资不及时给承包人造成影响的责任和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引发纠纷案件(仲裁或诉讼)牵连承包人的。分包人按照每人次五万元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分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承包人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其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声誉的行为出现时,每发生一次分包人承担十万元违约金。上述的同一事件重复出现,其违约金重复计算。
18.6 承包人可从应付款项中首先扣除分包人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费用、罚款、赔偿或补偿、违约金等应扣除款项后,支付剩余部分。承包人只需向分包人提供扣除项的依据和明细,无需征得分包人的同意或认可。
18.7 施工具有一定的风险,双方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结成合作伙伴,一致同意各项费用均应在发包人按总包合同正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方才向分包人支付。如果发包人工程款欠付,分包人愿意相应比例部分待发包人支付后再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19、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为了方便使用,货到后分包人即办理领用手续,工地出库后由分包人妥善保管使用。分包人要严格计划管理,准确提供计划用量和使用时间,避免不合理存量占用资金影响工程用款或不能及时供应影响施工,如计划提供不及时或不准确而影响施工和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授权的现场领用人员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2)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分包人领取后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采取有效的节约措施和限额领料控制手段,不得丢失、损坏和浪费,努力节约原材料,降低工程成本。如有丢失、损坏和超耗,分包人按照承包人采购价格的1.2倍予以赔偿。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合理利用边角余料,视为故意浪费,承包人有权对其酌情处罚。
(3)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属承包人所有,只供本合同承包范围以内的工程使用,分包人不得挪作它用和擅自处理,如发生挪用和擅自处理,分包人按挪用和擅自处理部分两倍赔偿。施工剩余材料(包括边角余料)全部交还承包人并办理退库手续。承包人供应的主要周转材料数量按经承包人批准的“承包人供应周转材料需用量计划表”数量以内供应。分包人要加强对周转材料的管理,爱护使用,保证完好,提高周转率,不得随意切割改制;未经同意的切割、改制视为蓄意破坏,分包人按新品市场价的双倍赔偿,使用结束后要立即清理送还并办理退库手续。主要周转材退还的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2承包人供应材料节超核算:
材料节超核算的依据在专用条款约定。双方对承包人供应的材料,采用同一种类分规格单独核算、节超金额汇总计算的方式核算节超。发生超耗时,分包人按照超耗金额的1.2倍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出现节约时,承包人与分包人5:5分成。
20、分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0.1 工程施工所需的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供应的其他材料设备全部由分包人供应,不管专用条款是否进行了明细描述,均属于分包人采购供应,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分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有关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需要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信用卡、准用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和需要进行原材料试验的试验报告,货到后应及时提交给承包人,以便资料归档和质量验收。经验收质量符合要求的方能用于工程,否则由分包人负责处理,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分包人供应材料应按规定及时承包人指定的检测站检测,检测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发现分包人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用于工程,必须立即拆换,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该部分材料价值双倍的违约金。
20.2 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因其无力采购或怠于供应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等(不论何种原因),而由承包人供应时,分包人同意承包人按照实际采购价格的1.1倍直接从应付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此类款项视为分包人提前收取了工程款。
20.3 手推车、灰斗、水桶、移动水管、刮杠、靠尺、灰板条、镐、锤、锹、钎、安全帽、安全带等工具用具及工人手头工具由分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八、工程变更与签证
21、工程变更
21.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 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 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1.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1.3 工程变更经承包人确定后,分包人应在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或分包人自愿放弃追加合同价款的要求,合同价款将不会因此而调增,但合同价款调减的情况除外。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
(1) 合同中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价款确定的办法和同等水平,由分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承包人审核确定。
22、签证
22.1 出现签证事项时,分包人应承包人指令的要求实施。签证事项发生后7日内,分包人按照附件一的要求填制、申报《分包工程签证单》;逾期,视为分包人自愿放弃了签证要求。
22.2 合同外价格的确认作为特殊的签证处理,分包人在实施前按照附件二的要求填制、申报《合同外价格确认单》,并取得承包人的有效确认。
23、变更签证无效的情形
23.1 变更、签证实行月度封存制度(详见附件三)。事项发生当月未经封存或超出办理时限的变更、签证,不得计入合同价款。
23.2 与分包人承包范围相关零星用工或费用的签证,不得计入合同价款。
23.3 变更、签证总额超过合同额5%时,双方必须事前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超出的金额不得计入合同价款。
23.4 未使用承包人提供的格式或不符合确认权限的签证,不得计入合同价款。
23.5 承包人有理由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23.6 经承包人查实高估冒算或虚假签证,不得计入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结算以及质量保修
24、竣工验收与移交
24.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4.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组织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24.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4.4 分包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签发该分包工程完工证明的日期。
24.5分包人承担任务全部完成,经初验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后,填写完工验收报告,提交给承包人(必要时报发包人)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评定质量等级。如质量达不到要求,分包人应对所施工部分存在的问题按验收提出的意见返修,并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再通知重新验收,直到符合质量要求为止,且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责任。
24.6 分包工程竣工或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认为有必要,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将剩余或闲置的物资、设备、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否则,分包人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25、竣工结算
25.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28天内,分包人按承包人的要求(格式、内容、份数等)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承包人审核并加盖“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预结算专用章(3)”的结算书为最终结算结果。
25.2 分包人应保证其递交的结算资料是合理的、真实的,且误差不应超过最终审定值的5%;否则,分包人承担其超出部分的10%,承包人可直接从分包人的结算值中扣除。
25.3 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结算书,承包人有权单方办理结算,并以单方结算的数额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分包人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结算总价千分之五的编制费。
26、质量保修
26.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保修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6.2 保修金的额度或比例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6.3 保修期内分包人必须在接到维修通知后,按照维修通知要求派人维修,否则承包人可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维修,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从分包人的预留保修金内直接支付,不足部分由分包人承担。保修期满后按发包人退还保修金的比例,在发包人支付后10日内将余额支付给分包人,保修金不计利息。
十、违约、索赔及争议
27、违约
27.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1、18.2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 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7.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2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3、14.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未能实现阶段工期或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未获得约定的质量奖项;
(5) 分包人拒绝往来函件签收,
(6) 分包人及其造成的安全事故,引发的承包人的连带责任。
(7) 合同条款中明确的违约情形。
(8) 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分包人承担的各项损失费用、违约金以及罚款互不抵冲。
27.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否则,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8、索赔
28.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8.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8.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成功后,应将相应部分转给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28.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由于分包人未能积极配合等原因,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其责任和损失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从分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承包人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
29、争议
29.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向青岛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9.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障
30.1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以及本分包合同的所有义务,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分包人的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的,或在其过程中、或其原因产生的下列损失及与此有关的责任、费用、索赔、诉讼、损害与赔偿:
(1) 任何人员的伤亡;
(2) 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 分包人及其任何人员的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30.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下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1) 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保修过程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 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31、保险
31.1 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1.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已经统一办理的保险,分包人按其工程价款所占的比例分担。
31.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2、担保
32.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2.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2.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二、其他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支付情况支付给分包人其应得的部分;发包人不承担相应费用的,承包人亦不承担此类费用,相关费用视为已经综合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5.3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
35.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可向分包人提出解除本分包合同的书面通知并解除合同:
⑴ 分包人没有遵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履行自己应履行的职责.
⑵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环境与绿色施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分包人拒不执行或无明显改进。
⑶ 工程严重拖期或不按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承包人预计将造成严重拖期。
⑷ 未经承包人批准,自行全部或部分中断施工。
⑸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无能力继续施工。
⑹ 分包人将本工程转让、转包、肢解分包或再分包。
⑺ 承包人认为有必要解除本分包合同的其他情形。
35.5 分包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按照下述原则积极配合承包人处理善后事宜:
⑴ 承包人可请其他施工单位继续完成本工程,后续施工单位可立即进入工程现场和使用工程现场的一切施工机械、施工器具、现场的临时设施及现场的材料设备进行施工,分包人必须无偿提供属于分包人的、在工程现场的一切施工机械、器具及为本工程所用的施工临时设施,直到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将其撤出现场为止。
⑵ 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将其为本工程签订的材料设备订货合同与其中的所得利益无条件的免费转让给承包人。
⑶ 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从工程现场运走和拆走有关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施工器具、材料设备;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完成撤场,甲方有权运走上述分包人的财产物品,分包人承担一切费用。承包人不承担因上述行动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损失或损坏责任。
⑷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从施工现场撤离其施工、管理等全部人员、做好施工现场和工程资料的移交工作。因分包人撤离或移交迟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⑸ 分包人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后的28天内,双方可就工程结算与工程款支付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除有关保修和争议条款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完结保修事项,结清保修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9、附件:
附件一:《分包工程签证单》格式
附件二:《合同外价格确认单》格式
附件三:《分包签证月度封存》格式
附件四: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五:分包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附近六:廉政协议
附件七:建筑劳务企业规范用工承诺书
附件八:节水协议书
附件九:节电协议书
附件十:项目施工用水参考定额
附件十一:工程质量管理专项协议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⑴⑵⑶⑽⑾⑷⑸⑹⑺⑻⑼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3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时间:/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分包工程使用的规范、标准、规程等,包括但不限于:内装修工程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2013。内外装修施工质量要求均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4、图纸
4.1 年月日前,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套;
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费用承担:/
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李广东 联系电话:139*****559
项目执行经理的姓名:杨志峰 联系电话:152*****622
7.2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及其费用承担:提供已有塔吊、施工电梯。
(2)承包人现场配电箱提供到二级箱、现场施工给水系统只提供水接驳点,其余由分包人自行完成。
(3)现场CI标语标牌及基础(如果有)。
上述所有应由分包人完成的内容若在分包人进场前或进场准备过程中,已由承包人完成或已经展开实施的,则按实际发生费用转给分包人。
(2)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分包人的权利义务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联系电话:
8.2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无。
(2) 周转料具、安全防护设施与施工机械设备等现场留置、使用、维护、拆除、退场等相关事宜约定:
周转料具(含卸料平台): 周转料具均由分包人负责供应使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内,任何情况下均不予调整。
安全防护设施:承包范围内的安全防护设施由分包人提供并负责维护。
施工机械设备:除7.2(1)条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其余由分包人提供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内,任何情况下均不予调整。
(3) 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8.2.(3).1分包人进场前应提供入青岛备案手续(若需要)、管理人员的上岗证、合同、保险以及工人的上岗证、合同、建筑工人双卡、从业手册等证件和手续,劳动合同签订率100%。证件及手续不齐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8.2.(3).2负责按政府规定办理本单位现场人员(包括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特项险)和财产保险,并将保单提交给承包人。政府规定由承包人统一办理保险的,按分包人承包范围产值的比例分摊给分包人。
8.2.(3).3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的要求配备劳动力数量,保证农忙及节假日期间连续施工,由于分包人劳动力不足影响工程进度,承包人可下达书面通知,分包人应在接到通知2日内补足劳动力,否则,承包人有权不征得分包人同意,可另行安排其他队伍施工,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2倍实扣转给分包人。在工程进度紧张时,分包人应充分考虑昼夜施工人员分白天晚上两班。
8.2.(3).4分包人代表应按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指示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无法与承包人代表联系时,可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现场工程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并在采取措施后八小时内向承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分包人代表对承包人代表的指令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指令后的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
8.2.(3).5分包人必须按照经承包人批准的管理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分包人代表易人须经承包人代表同意,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未经承包人代表书面同意,擅自更换分包人代表需承担5万元/次的违约金,分包人代表外出办事需向承包人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地的,每离开一天罚款800元/天,其他人员每离开一天罚款300元/天。
8.2.(3).6临时电设施:二级配电箱(不含二级配电箱)以下部分配电箱及电缆等由分包人包工包料完成并承担费用。
8.2.(3).7分包人需指定专人收发总包发放的所有书面文件,并且在开工后10天内配齐人员并办理对此人的授权;收发文期间禁止拒绝签收(如果拒签视为分包人违约),如果有异议可以写明原因。
8.2.(3).8乙方自行安排食堂并承担相关费用。
8.2.(3).9分包人若防护等设施不能及时完成,承包人直接购买,费用转分包人。
8.2.(3).10负责承包人供应材料的现场整理、保管、运输、场内倒运(根据承包人要求在红线范围内不计次数、距离)。
8.2.(3).11分包人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供准确的材料计划(含合理施工损耗),并承担提供数量错误所导致的一切损失。
8.2.(3).12协助承包人迎接施工中的检查、验收;负责自行施工区域现场清理。
8.2.(3).13竣工交验前分包人负责承包范围的工程保护、清理,协助承包人办理综合验收和交付工作。
三、安全与环境
9、安全管理
9.1安全管理目标和要求:杜绝死亡、重伤事故;杜绝一次3人以上(含3人)的群体轻伤、食物中毒事故;杜绝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或影响较大的火灾、机械、环境污染等非伤亡事故;杜绝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媒体曝光、通报批评和各类投诉事件;不发生其它影响较大的事故及影响安全生产许可证运行的事故、事件;现场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达标率100%;
9.3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要求
9.3.1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应当从总包指定的供应商处采购指定的品牌和型号,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9.3.2分包单位购买的其它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要求,进场时报总包方指定人员验收,确认合格方可使用,否则一律清退,严禁使用。
9.6 分包人提供安全设施的现场管理(含留置)由分包人自行管理,但需满足承包人的要求 。
9.6.1分包人应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制定安全施工责任制度,明确安全岗位职责。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守安全规则,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9.6.2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设施,充分发挥其安全保证作用。
在本工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承包人报告,重大安全事故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组织紧急抢救,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各项罚款)由责任方承担。
9.6.3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环卫、消防等有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承包人的有关管理制度。分包人应按要求统一规划使用场地,进行场地硬化、铺垫,设置围挡,挂设标牌,分类整齐堆放材料和安置机具。加强现场和生活区的管理,负责现场及生活区的日常卫生及洒水降尘工作,做到工完场清,建筑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经常保持现场整洁,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搞好现场绿化、美化、亮化,保护环境,施工噪音控制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不扰民,做到文明施工,保证安全文明达标。为保证场容场貌整洁,分包人每天安排不少于5人进行维护工作,必要时必须服从承包人的增加人员要求。
若承包人或有关部门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管理不达标,分包人应根据有关要求进行整改,若分包人不服从管理或不进行整改时,承包人有权采取经济制裁措施。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经济处罚的,罚款由分包人承担。
9.6.4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并具有特许证书的产品,设置的数量能满足相关规定。
9.6.5不允许私自开办盈利性的小商店。
9.7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要求
9.7.1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密目网、安全平网)应当从总包指定的供应商处采购指定的品牌和型号,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9.7.2分包单位购买的其它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要求,进场时报总包方指定人员验收,确认合格方可使用,否则一律清退,严禁使用。
10、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
10.1 CI规划和环境绿色施工的管理目标和要求:现场CI达标。环境管理目标为各类环境因素控制在标准规定范围内,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
四、工期
12、施工计划与阶段工期
12.3本分包工程阶段工期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施工进程,并保证承包人要求的施工节点。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非分包人原因影响工期,经承包人确认同意顺延工期的,予以顺延。因分包人责任对任一控制点每拖一天,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承担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违约金须在两工作日由分包人以现金支付;未在规定时间内以现金支付的,承包人有权对工程进行停工处理或在工程款结算时以5-10倍罚金数额扣除。
五、质量与检验
15.7 分包人应履行和完成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和指标: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参照国家规范。其他执行以下条款,并要满足万达业企业标准的要求。
1)质量违约。因分包人原因交工验收时评定的质量等级未达约定的等级时,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造价的3%的违约金。
2)质量检查。分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承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施工,加强内部检查工作,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随时接受承包人代表或委派人员、业主、监理现场人员和各级质检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检查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全部费用及其他责任。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分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验收48小时前通知承包人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如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分包人应按照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返修,合格后重新报承包人验收。分包人同一部位超过2次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进行不低于2000元处罚,因分包人原因所导致返修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未经验收不得自行隐蔽,如有自行隐蔽,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或有关单位的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口,并负责恢复和承担全部责任。
4)交工验收:分包人承担任务全部完成,经初验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待主体完工后,填写验收报告,报请验收。如质量达不到要求,分包人应对所施工部分存在的问题按验收提出的意见返修,并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再通知重新验收,直到符合质量要求为止,且承担自身责任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责任。分包人多次出现同类质量问题或严重质量问题,承包有权对分包人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5)测量检验设备分包人因自行配备能满足生产要求的测量及检验设备,并按期提供检测证书,保证设备仪器合格有效。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6、合同价款及调整
16.1 本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采用实物量含税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综合单价详见附表)。
(1)工程量计算规则: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损耗率按照201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
(2) 计价依据:本工程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主管部门文件、政策、法规、图纸、变更、签证、施工方案、承包人签字认可的价格等计价。
(3)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单价已充分考虑现场情况、风险抢工措施费、各种因素因起的停工损失、辅材、人工、气候、不可抗力等各种风险因素和季节性施工措施费,无论发生任何变化单价不予调整。
(4) 合同价格的构成:单价为含增值税单价。
(5) 可调价格的调整方法: 无。
(6) 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无。
(7)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 ①综合固定单价包括政策性调整、市场变化、除不可抗力以外的不可预见因素等风险;②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机械闲置和工人窝工所产生的费用已在综合单价内考虑,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③为了满足发包人对工期的要求,分包人有可能出现操作工人加班、机械连续运转及措施费用增加的情况,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16.2 工作内容的补充:施工准备到完成满足设计要求工程项目成品的全部工序、成品保护、剩余物料退库、现场清理、工程交付及责任期内的质量缺陷保修等全过程。包括承包人供材料的整理、保管、搬运及场内倒运等全部工作及与分包人施工有关的零星用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施工中不给予任何签证,但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项目需进行的所有工作,分包人必须及时安排,否则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人员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双倍从分包人价款中扣除。
16.3 费用内容的补充: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承包人仅提供一次材料检验试验费,如材料检验不合格产生的二次检验试验费由分包人承担)、机械费、脚手架搭拆费(3.6米及以下由分包人承担)、成品保护费(至单体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夜间施工费、施工照明费、管理费、全部税金(包括3%专用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所有税费)、利润、各种应由分包人缴纳的费用及承包人应分摊的费用、工人意外伤害费、环境保护费、辅助材料费、分包人材料设备二次倒运费(根据承包要求在红线范围内不计次数、距离)、施工不连续产生的费用、停窝工费用、与其他施工单位或分包人的配合费、为达到施工要求或(和)质量目标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17、工程量的确认
17.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分包人向承包人报当月完成工作量。
18、合同价款的支付
18.1 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数额:无。
扣回时间和比例:无。
18.2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每月20日分包人报当月完成工作量,同时由双方确认上月承包人(包括发包人)供材料的超耗或节余情况(如出现超耗情况及时总结,并找出原因,若确实是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材料超耗,相应损失应由分包人承担,按材料最高采购价格的1.2倍在本次付款时扣除)按工程形象进度的50%支付;承包工程全部完成,分包人申报完成产值及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经承包人、总监及发包人工程负责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支付分包人工程款至已完产值的70%。
18.3 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的时间和方式:①分包人在所承担项目全部完工后 28 天内提交结算资料,一式 4 份(误差小于5%,否则分包人承担其超出部分10%的审核费用),承包人接到后尽快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定案后返回分包人 1 份;②分包人未按时提交结算书,承包人有权单方办理结算,并送达分包人。分包人接到结算书后 28 天内未书面向承包人提出异议,视为已认可,并承担结算总价千分之五的编制费。③竣工结算款:分包人承担施工项目全部完成并已办理交工验收、结算已定案、结清往来账务后12个月内付至 95 %,余款除保修金外在十二个月内付清。
18.4以上付款均在满足本合同全部要求的前提下方才支付,否则承包人视情况,确定减付、缓付或停付。
18.5财务税务规定:分包人应在每次付款前3日内,向承包人提供适用税率为3%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并准确填写发票项目;承包人在收取分包人发票后支付工程款到分包人指定账户。因分包人增值税发票填写有误,造成承包人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分包人全额进行赔偿。分包人方未能按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10%的违约金。分包人领取工程款时,带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原件、发票复印件两张、税票复印件两套、发票真伪查询、合同复印件两份,并且各页要加盖公章。否则承包人有权拒付或延期支付相应工程款。
18.6施工具有一定的风险,双方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结成合作伙伴,一致同意各项费用均应在业主工程款按总包合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方才向乙方支付。如果业主工程款欠付,乙方愿意相应比例部分待业主支付后再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19、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9.1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瓷砖。
(1) 分包人授权的现场领用人员:
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
(2) 承包人供应的周转料具:无
周转料具退还的要求:无
(3)承包人供应的机械设备:现场现有的塔吊、施工电梯。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接收和确认: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分包人应及时领用,并签字确认。
(4)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数量的核对:每月28日双方进行对帐。每月分析当月材料使用节超情况,若出现超消耗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有关费用。如分包人不按时进行对账,承包人可自行扣除超供材料金额,分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9.2 承包人供应材料节超核算:地面砖、墙面砖的损耗以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三方根据现场面板的排版确定,内墙涂料用量以发包人现场确认的涂布率进行计算,按照承包人每月对分包人领用的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领用量进行盘点核算,分包人超出定额与约定消耗量的部分,承包人按材料最高采购价格的1.2倍在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20、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20.1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除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外所有材料均由分包人供应。
20.2分包人供应商签订所谓物资合同必须提交一份到承包人处备案,否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其进场物资全部退场。分包人供应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承包人有权自行采购,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自负。
20.3分包人供应材料的质量必须满足国家标准、设计要求和符合有关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需要产品合格证、质量保修书、信用卡、准用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和需要进行原材料试验的实验报告,货到后应及时提交给承包人,以便资料归档和质量验收。经验收质量符合要求的方能用于工程,否则由分包人负责处理,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如发现分包人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用于工程,必须立即拆换,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并支付该部分材料价格双倍的违约金。
20.4在本工程中承包人提供的物资全由分包人收料:分包人收料人员必须使用中建八局物资收料单(项目物资部签发),凡未使用的收料单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收回,并改为中建八局收料单,承包人结算一律按照中建八局物资收料单,对于未使用中建八局物资收料单的承包人不与供应商结算,造成的经济纠纷将由分包人承担;收料单中供应商为第四联,分包人财务在次日上午或物资进场后12个小时内将第二联 承包人材料交项目物资部,收料单字迹清楚、材料名称、单位、规格、数量(小写、大写)、使用工程名称必须写清楚,对于捆或盘等单位名词代替的材料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每捆或每盘的数量。
20.5物资对帐:分包人每月28日必须派相关人员与承包人进行本月材料对帐,必须有分包人现场项目经理、材料员签字确认,对帐作为分包结算资料,在工程竣工后不再作物资与分包的结算。
20.6物资堆放及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及仓库的材料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必须配备并经常检查灭火器,值班人员必须要配戴仓库钥匙,以免险情的发生;(2)易燃、易爆品及压缩可燃性气体容器,不能与其它材料混放,并设置显目标志,并注意通风;(3)值班人员不得在仓库内住宿,不得在仓库内吸烟,严禁动用明火,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工程指定范围内;(4)所有现场木料、易燃物的堆放要与其它建筑物及材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明显处配备灭火器;仓库材料必须有材料标识牌,堆放整齐;(5)在现场的搭设架上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在平时也要保持搭设架的畅通;(6)各施工队的材料堆放必须堆放在项目指定的堆放区及严禁堵塞现场消防道路;凡不符合的堆放材料必须及时清理;(7)对于露天堆放的材料要做好现场防雪、防雨的保管,所有材料必须堆放在显眼处堆放整齐,对不同长度的材料要区分堆放保证整体的美观性;(8)现场各种材料必须悬挂材料标识牌,并且按照要求严格填写并且及时更新,标识牌必须与相应的堆放建材相匹配,且放于材料堆放区明显视线;(9)在施工队下班离开之前对所有施工区成品及现场卫生进行全面打扫,所有垃圾要清除到垃圾堆放区;(10)现场的材料采用“谁材料谁整理和标识”的原则,物资部将针对现场材料的堆放进行检查并要求整改;(11)对于各种机械要妥善保管,注意对机械的保养、保护,做好机械的检修;(12)对于施工队领用材料,必须做好防盗工作,对于被盗的材料将以丢失数转交给各施工队;(13)所有材料外运必须出示项目制订的出门证,并有项目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八、工程变更与签证
21、工程变更
21.4 关于工程变更的其他约定:本工程变更是工程设计的一部分,包括工程量增减等,分包人无条件执行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工程的变更,否则每拒绝一次给分包人罚款2000元/次,给予分包人罚款后,分包人继续执行工程变更部分的施工;分包人具有本工程变更的建议权,无权就本工程进行变更,否则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自身、承包人、发包人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2.3关于签证的其他约定:施工内容外的零星用工:120元/天(12元/小时,满10小时),分包人需在每月20日前提供所有当月所发生签证,对于分包人延期递交的非当月签证,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2.3.1现场签证按承包人规定的格式办理,否则承包人不予以认可。
22.3.2现场工程签证必须由承包人现场技术人员、项目商务经理及项目经理同时签字并加盖项目印章方为有效,否则,承包人对相应签证单不予认可;分包人施工完成后三天内必须上报签证,若不上报视为主动放弃。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要求进行签证月度封存,不允许补办签证。
九、竣工验收及结算
24、竣工验收
24.1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以书面通知为准。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份。
26、质量保修
26.1 分包工程质量保修期:分包工程质量保修期:分包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保修,自工程竣工后质保期2年。保修期满后无分包人责任的2个月内付清余款(无息)。计算起点: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给发包人物业管理部门的第一天起。
26.2 保修金的额度或比例:预留结算总额5 %的质量保修金(无息)。保修期间乙方必须在接到修理通知书2日内派人修理。否则安排其他人进行维修,费用从预留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竣工验收满两年后2个月内付清。
十、违约、索赔及争议
27、违约
27.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1、18.2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3)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无。
27.2 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向承包人支付壹万元的违约金。
(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因分包人未能履行相应义务而给承包人带来损失 ,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3、14.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向承包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最大限额为合同额3%。并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4)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除返工达到约定标准外,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质量违约金,违约金为工程造价的3%,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5) 分包人拒绝往来函件签收的违约责任:每出现一次向承包人支付壹千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6) 分包人及其造成的安全事故,引发的承包人的连带责任的违约责任: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切后果全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7) 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其他违约情形,已经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违约金的执行承包人(含项目部)的管理规定。
(8)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实际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等级的,分包人支付工程造价3% 的违约金;
如分包人存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行为,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分包人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行为导致诉讼或仲裁将承包人列为被告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判决支付费用等)。
因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分包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产生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将承包人列为被告的,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费用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分包人应满足承包人提出的现场配合要求,若不能满足要求,每次向承包人支付贰仟元的违约金。
28、索赔
28.3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索赔:
(1)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政府部门对承包人的行政处罚分包人立即缴纳;
(2)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在结算中扣除。
29、争议
29.1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将争议提交青岛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保障、保险及担保
31、保险
31.1 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意外伤害险,费用执行专用条款。
31.2 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承包人已统一办理意外伤害险,费用按分包人结算造价的0.18%分摊给分包人。其他保险由分包人自主投保,费用自理。
32、担保
32.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无。
担保额度:无。
32.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无。
担保额度:无。
32.3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人工资支付担保,担保方式:无。
担保额度:无。
十二、其他
37、合同份数
37.2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四 份,其中,承包人三 份,分包人一 份。
38、补充条款:
38.1、未经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同意,该合同中其余当事人的债权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单方向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
38.2、分包人领取进度款及结算款均需要开具与承包人付款数相对应的真实有效发票交给承包人,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并由分包人承担相应的后果。
38.3、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也不因任何政策性文件的变化而变动。
38.4、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设置其施工范围内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由分包人购置具有特许证书的产品,消防器材的款项由分包人承担。
38.5、夜间施工所需设备由分包人提供,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38.6、防水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各种成品的保护工作,因不按要求施工造成的破坏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8.7、对于承包人下发的整改通知单及项目联系单分包人必须及时安排整改,如有未整改完成项,每项罚款500元,当分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承包人有权自行安排该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直接从分包人的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38.8、分包人要严格按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做好出门汽车的轮胎冲刷、路面打扫等工作,因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有关部门的罚款由分包人自负,必要时承包人可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办理交通运输证费用含在综合单价中。
38.9、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综合单价的情况,任何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8.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承包人仅负责至二级配电箱,之后的开关箱及电缆由分包人负责,并承担其费用,所用材料及设备符合青岛市安监站临时用电相关标准,安装完成后需经承包人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38.11、因本工程青岛市重点工程,分包人在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施工期间,将面临频繁迎检,分包人需保持施工范围及材料堆放场地等自行范围内的场地干净整洁,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因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有关部门的罚款由分包人自负,必要时承包人可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因分包人无法达到迎检要求,或整改不到位,承包人将直接组织人进行清理,费用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转账费用无需分包人认可。
38.12、防水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道工序均要有承包人管理人员在场,完全隐蔽前发现问题(破坏防水现象)立即解决。
38.13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活水电费用,按照结算值的1%收取,分包人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承包人发现分包人浪费或未按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执行,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由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签署,直接从分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38.14分包人必须配备专职资料管理人员,负责承包人所需各种资料上报工作。
38.15未尽事宜,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制度。
38.16分包人指定电子邮箱:为接收承包人发送资料、文件的唯一邮箱。若承包人发出的工作联系单、罚款单等书面文件不能发送至分包人时,承包人可将上述书面文件的扫描件发至分包人提供的邮箱,并视为分包人已签收。
38.17转账费用每月汇总一次,双方签字认可。
38.18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附件一:《分包工程签证单》格式
中国建筑项目管理表格 | |||||
分包经济签证单 | 表格编号 | ||||
CSCEC8B-CM-B10412 | |||||
工程名称 | 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园二期项目 | 签证编号 | |||
工程指令 签发事项 | □安全防护□临时设施□设计变更□质量整改□返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应急处理□零星点工□其它 | ||||
工程指令内容描述 | 专业工程师签字: 日期: | ||||
签证内容描述及签证金额计算过程: 分包人(盖章):分包经办人签字:日期: | |||||
项目专业工程师意见: 签字:日期: | 项目总工(或生产经理)意见: 签字:日期: | ||||
项目商务经理审核: 签字:日期: | |||||
项目经理审核: 签字:日期: | |||||
地区经理部商务管理部: 签字:日期 | 地区经理部总经济师: 签字:日期 | ||||
公司商务管理部经办人: 签字:日期 | 公司商务管理部负责人: 签字:日期 |
注:1、单项金额超过5万元,且10万以内的,须经过公司商务管理部审核2、单份签证超过10万的须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该签证无效;3、发生签证事件后2天内办理签证手续,否则视为分包人放弃,不予办理。4、无现场指令不予办理分包签证。
附件二:《合同外价格确认单》格式
合同外价格确认单
工程名称: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园二期项目第页共页编号:
价格确认 事项 | ||
价格事项及包含工作内容详细描述、费用计算详细过程: 分包人:(盖章)负责人:(签字)日期: | ||
项目经理部初步审核意见: 项目商务经理:项目经理: | ||
派驻地区成本管理部副经理: | 地区经理: |
注:单项总价5万元以上(含)的确认单无效,双方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三:《分包签证月度封存》格式
中国建筑项目管理表格 | |||||||||||||||
分包经济签证月清确认单 | 表格编号 | ||||||||||||||
CSCEC8B-CM-B10413 | |||||||||||||||
项目部名称 | 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园二期项目 | 共页第页 | |||||||||||||
分包方名称 | 编号 | ||||||||||||||
序号 | 分包方式 | 签证编号 | 签证主要内容 | 分包报送日期 | 报送值(元) | 签证经办人 | 签证提交日期 | 项目部审批日期 | 签证金额(元) | 其中签证零工(元) | 合计(元) | 备注 | |||
合计 | |||||||||||||||
经双方核定,自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共发生签证份,签证金额共计元,自开工累计发生签证份,除此之外,本月不再发生任何签证。 | |||||||||||||||
项目经理签字:分包商签字盖章: |
附件四: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
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有关规定,本着“总包统一负责、分包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遵循公平、守法、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园二期项目(外景地摄影棚、置景车间(组团二)、制作区(组团五))
2.工程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柏果树河两侧,薛泰路北侧,东华山路南
3.分包形式:专业分包
4.分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精装修施工。(具体施工范围根据承包人现场指令,承包人有权将分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交由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分包人对此不得提出异议及经济索赔)
二、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
2.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现场重大隐患、违章的出现。
3.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确保施工现场创建 省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或当地安全文明观摩工地;绿色施工达优良标准,安全文明施工完全符合局标准化管理手册及万达集团的相关要求且亮点突出;无较大安全隐患,无重大伤亡事故、轻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五。
5.落实国家和地方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降低环境污染。
6.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制度,加强监管,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杜绝刑事案件发生。
三、安全生产要求和管理责任划分:
1.承包人对整体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管理责任;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其分包范围的安全生产具体负责。分包人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人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不服从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自身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任由分包人独自承担。
3.分包人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具备相应资质,满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分包人的管理要求。按规定为本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和工伤保险,队伍入场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4.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承包人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保证项目安全管理的能力,配置合格充足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确保安全文明管理目标的实现,因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组织施工造成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或给交叉施工作业人员造成威胁时,承包人有权对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清除出场,同时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5.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如分包人有非法转包行为,一切责任由分包承担。由此原因发生事故造成承包人或第三方受到损失的,由分包人赔偿一切损失。
6.分包人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7.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对现场的统一布置,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建临时库房、值班住宿、办公室等设施应提前向承包人提出申请,经承包人批准后方可占用,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一律不准私自搭建临时设施。
8.分包人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全部机械设备及各类电动、手动工具必须是检验合格,符合国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安全使用标准。若因分包人违反操作规程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或电动、手动工具,承包人将给予收缴,在操作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和其他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9.分包人应按交叉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本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有责任维护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准任意移动、破坏防护设施(如电梯井门、护栏、安全网、坑道口盖板等),因施工作业必须改动时,需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并提供临时防护设施后方可改动,否则分包人承担一切后果责任。
10.分包人严禁进行电气焊割与油漆、喷漆、防水、木工等交叉作业。分包人对此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分包方独自承担。
11.分包人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11.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人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11.2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11.3分包人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11.3.1分包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安全管理人员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组织施工;
11.3.2分包人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按规定参加考核取证,未定期进行审核的视为无证上岗;
11.3.3分包人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人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承包人,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1.3.4分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11.3.5分包人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11.3.6分包人必须执行各项安全活动制度。
12、安全检查制度:
12.1分包人必须接受承包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
12.2分包人必须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12.3分包人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安全巡查制度。
13.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整改消项制度,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
14.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14.1分包人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14.2分包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布置必须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报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3分包人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组织进行专业验收;分包人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规定。
15.分包人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16.分包人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制度。
17.分包人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18.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18.1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人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承包人的安全部门或项目领导,报告事故的详情。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
18.2在抢救伤员时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的,要注意抢救过程中的安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或拍照,承包人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款。
18.3分包人要积极配合承包人及其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人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承担。
18.4分包人须承担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8.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人员的,分包人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人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承包人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人自负。
19.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人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20.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20.1分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20.2分包人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20.3分包人的分供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20.4施工现场内,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20.5承包人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人中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承包人的书面同意;
20.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
20.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承包人的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分包人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20.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承包人指定的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分包人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并严格按规定要求配戴。否则,承包人有权采取措施,若因购置伪劣产品而发生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由分包人独自承担责任。
20.9分包人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20.10分包人应在进场后7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承包人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责任;
20.11分包人应指定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安全方案和措施的实施,并在班组建立安全巡查员制度。
四、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包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承包人CI战略的要求,按承包人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人自己负责;
3.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禁止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人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
6.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款;
7.分包人的生活区应按照国家、地方及承包人要求执行。
五、现场奖惩管理要求:
现场奖惩管理要求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方式 |
1 | 发生一般事故 | 每起罚款10--30万元; 停止所在地区经理部投标1年,期满后重新评价 |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 每起罚款30--50万元; 列入黑名单,全公司内禁止使用 | |
在同一项目发生两次以上事故的 | 每起罚款50万元以上;列入黑名单,全公司内禁止使用 | |
2 | 发生重伤事故 | 每起罚款5--10万元 |
3 | 发生轻伤事故 | 每起罚款1--5万元 |
4 | 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恶意越级上访、聚众闹事、群殴等其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事故 | 每起罚款1--10万元 |
5 | 发放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或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防护用品 | 每次罚款200元/人 |
6 | 拒不落实防护设施建设、隐患整改要求或擅自破坏防护设施 | 每项罚款500--2000元 |
7 | 作业人员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 每人次罚款50元 |
8 | 特种作业人员不足或未持有效证件上岗,危及安全生产 | 每人次罚款1000元 |
9 | 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备、设施、料具、工具 | 每项罚款1000元 |
10 | 擅自拆除设备设施保险、限位或造成保险、限位失灵 | 每项罚款1000元 |
11 | 未做到工完场清、规范堆料,造成基坑坍塌、通道受阻、现场混乱 | 每处罚款500元 |
12 | 在宿舍内私自接电、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煤气 | 每间宿舍罚款500元 |
13 | 宿舍、食堂(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浴室、厕所等设施管理混乱,达不到管理要求 | 每项罚款500元 |
14 | 不服从总包项目部安排,造成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 每项罚款200--2000元 |
15 | 不执行总包项目部安全技术措施、交底,造成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 每项罚款200--2000元 |
16 | 提供虚假证件、资料、证书 | 每项罚款500--2000元 |
17 | 现场存在吸烟、随地大小便、穿拖鞋、赤背等行为 | 每人次罚款100元 |
18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 | 每人每天罚款500元 |
19 | 其它应当处罚的事项,处罚金额参照以上条款 | |
注:未尽事宜按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双方安全协议规定执行,执行处罚时应开具通知单,处 罚可通过扣减安全生产保证金、工程款或缴纳现金等方式落实,现金罚款应交财务统一管理。 |
六、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奖罚除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进行考核外,还应按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安全奖罚制度执行。由于分包人自身原因受到政府机关处罚的,分包人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七、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协议中没有提及而政府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责任。本协议书作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的附件,并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五:分包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我公司 同志,身份证号码:
为我公司合法授权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全权负责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园二期项目(外景地摄影棚、置景车间(组团二)、制作区(组团五))工程的精装修工程的(□投标□签约□履约□结算□其他)事宜,具体权限如下:
1.签署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2.
3.
4.
有效期限:自投标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保修期满止。
在上述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若有授权变动,我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公司,如果我公司未及时通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授 权 人: (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 日
附:授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近六:廉政协议
廉政协议
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甲乙双方行为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乙双方共同责权
1、甲乙双方应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工程项目所在省、市、区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甲乙双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机关举报。甲方纪委举报电话:****-********;纪检监察部举报电话:****-********;
举报信箱:qdgsjubao@163.com
3、甲乙双方应积极宣贯:“工程优质、团队优秀”的廉洁文化理念,开展创“双优”(工程优质、团队优秀)活动,加强廉政教育。
4、甲方项目部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甲乙双方项目人员廉政工作会议,乙方相应人员按时出席。
二、甲方责权
1、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乙方有不廉政行为,应及时予以教育和制止,并向甲方分管业务主管部门和纪委报告。
2、甲方不得违反原则指定分供方和确定工程价格、材料价格。
3、甲方工作人员收受或索取乙方贿赂的,由甲方纪委查处,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实名举报的,甲方要立案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报复事件发生。
5、若乙方违反本廉政协议中的条款,甲方视情节对乙方处以合同额0.5%-1%的违约金。
三、乙方责权
1、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业务,不得为获取不当利益,在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供货、项目管理等各项工作交往中,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支付回扣等好处费。
2、乙方不得报销应由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
3、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经商以及国内外出行等提供方便。
4、乙方不得以各种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宴请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健身场所。
5、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6、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或者亲友介绍从事与甲乙双方工程有关的工程分包及材料设备、周转工具的供应、租赁等经营活动。
四、其它
1、本协议作为分供合同的附件,与分供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同分供合同同日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七:
建筑劳务企业规范用工承诺书
为规范施工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劳务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企业从事建筑施工分包和使用建筑劳务工作下列郑重承诺:
一、本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部门的法规、政策及总承包单位规章制度,依法进行施工分包和用工管理,不搞挂靠和接受挂靠,不使用小包工队伍和未培训的社会闲散人员。
二、本企业使用劳务工人,保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工,依法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约定劳务作业的内容、计价方法、支付劳动工资的时间和发生违约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经双方签字(章)认可。
四、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务工发放劳动工资,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决不拖欠劳务工工资,每次发放工资经劳动者本人签字。
五、企业接受总承包方的监督与管理。执行总包方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劳务工资保障基金,在总包项目经理部的直接监督管理下,做好劳务工工资支付工作。并按照总包方的要求,按时报送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
六、在有条件的地区,委托总包方在银行开设“劳务工工资专户”,建立工资卡,将工资直接打入劳务工个人卡中,并接受总包方对“工资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企业发生资金矛盾时,无条件先行支付劳务工工资。
八、企业拖欠劳务工工资,且处置不当导致引起工人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作严肃处理外,愿根据分包合同约定,接受中止分包合同的处理。并按照拖欠克扣额的50-100%缴纳违约金。
九、企业成立劳务工工资支付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分别是处置工资纠纷在企业和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把纠纷化解在本企业,决不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诿,拖延。一旦发生上访事件,企业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主动靠上去做工作,争取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小负面影响。
十、企业在每个建筑工地张贴建筑劳务工人工作纠纷处置告示,公布劳务工工作管理制度,发生纠纷的处理程序,企业和项目部负责处理纠纷的人员姓名、电话和地点。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好每起工资纠纷。
十一、企业严格遵守总包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做好劳务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接受总包方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单位: 联系电话: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八:
节水协议书
为进一步搞好本项目的绿色文明施工,提高对节水与水资源的利用,加强节水与用水的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订立如下协议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1、工程概况及分包工作内容
工程名称: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园制作区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
工程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柏果树河东侧,薛泰路北侧,石山路西侧。
协议主要内容:各班组用水量及节水用水责任。
2、工作期限
计划工作日期:2020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
3、用水指标
项目用水包括施工用水和生活用水,具体指标包括:施工用水3.5 立方米/万元产值;卫生设施用水定额为10 升/人·天;食堂用水定额为15 升/人·天;洗浴用水定额为10 升/人·天(人数按照出勤人数的30%计算);洗衣用水定额为10 升/人·天;
4、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将用水连接供应至特定区域,保证用水单位的用水到位。
2)对有破损的用水设备应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
3)对各区域用水及时进行计量考核登记,对临时用水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4)对于发现有偷、跑、漏、长流水的现象,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5、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水供应到位,对于用水设备紧张的区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加设。
2)乙方应爱护现场临时用水设施,不得故意损坏。
3)乙方在用水后,应及时对用水设备进行关闭,不得随意浪费水源。
4)自觉遵守项目部对于项目临时用水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6、用水管理与检查
1)本工程项目经理为临时用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临时用水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建立临时用水的安全技术领导管理小组。
2)、生活区应注意保证消防管路畅通,消防设施完备且箱前道路畅通,无阻塞或堆放杂物。
3)、严格遵守有关临时用水的技术要求,对检查发现隐患的问题由项目安全员认真落实,及时整改。
4)对违反临时用水协议规定的施工人员,一经查出,项目部将严肃处理。若发现偷、跑、滴、漏、长流水的现象,每次罚款20—50元,发现故意损坏用水设备的除照价赔偿外,每次罚款100元。有无理取闹的每次罚款200元。
7、协议份数
本协议和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协议款履行结束后失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年 月 日
附件九:
节电 协议书
为进一步搞好项目的绿色文明施工,提高对节电与电资源的利用,加强节电与用电的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订立如下协议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1、工程概况及分包工作内容
工程名称: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园制作区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
工程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柏果树河东侧,薛泰路北侧,石山路西侧。
协议主要内容:各班组用电量及节电用电责任。
2、工作期限
计划工作日期:2020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
3、用电指标
项目用电指标包括:施工用电低于定额用电量的90%,生活用电按照每人每天0.5 度,生活用电单独计量,根据施工人数实时控制。
4、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将用电连接供应至各特定区域,保证用电单位用电安全及到位。
2)对有破损的用电气设备应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
3)对各区域用电及时进行计量考核登记,对临时用电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4)对于发现电气设备及线路损坏的现象,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5、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各区域用电供应到位,对于用电设备紧张的区域,乙方
有权要求甲方进行加设,对破损未及时进行维修与更换的,有权要求项目部及时进行处理。
2)乙方应爱护现场临时用电设施,不得故意损坏。
3)乙方在用电后,应及时对用电设备进行关闭,不得随意浪费电源。
4)自觉遵守项目部对于施工临时用电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6、用电管理与检查
1)本工程项目经理为临时用电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建立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领导管理小组。
2)、严格遵守有关临时用电的技术要求,对检查发现隐患的问题由项目安全员认真落实,及时整改。
4)对违反临时用电协议规定的施工人员,一经查出,项目部将严肃处理。若发现私拉乱扯用电的现象,每次罚款100元,发现故意损坏用电设备的除照价赔偿外,每次罚款200元。有无理取闹的每次罚款500元。
7、协议份数
本协议和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协议款履行结束后失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代表人:
日 期:年 月 日
附件十:
青岛公司项目施工用水参考定额
一、施工用水参考定额
序号 | 用水对象 | 单位 | 耗水量 | 备注 |
1 | 浇注混凝土全部用水 | L/m3 | 1700-2400 | |
2 | 搅拌普通混凝土 | L/m3 | 250 | |
3 | 混凝土养护(自然养护) | L/m3 | 200-400 | |
4 | 冲洗模板 | L/m2 | 5 | |
5 | 搅拌机清洗 | L/台班 | 600 | |
6 | 人工冲洗石子 | L/m3 | 1000 | 当含泥量为2%-3% |
7 | 砌砖工程全部用水 | L/m3 | 150-250 | |
8 | 抹灰工程全部用水 | L/m2 | 30 | |
9 | 浇砖 | L/千块 | 200-250 | |
10 | 抹面 | L/m2 | 4~6 | 不包括调制用水 |
11 | 楼地面 | L/m2 | 190 | 主要是找平层 |
12 | 搅拌砂浆 | L/m3 | 300 | |
13 | 上水管道工程 | L/m | ||
14 | 下水管道工程 | L/m |
二、施工用水不均衡系数
编号 | 用水名称 | 系数 |
K2 | 现场施工用水 | 1.5 |
K3 | 施工机械、运输机械 | 2 |
三、分项生活用水量参考定额
序号 | 用水对象 | 单位 | 耗水量 |
1 | 生活用水(盥洗\饮用) | L/人.日 | 20-40 |
2 | 食堂 | L/人.次 | 10_20 |
四、消防用水量
序号 | 用水名称 | 火灾同时发生次数 | 单位 | 用水量 |
1 | 施工现场消防用水 | |||
2 | 施工现场在25ha内 | 一次 | L/S | 10_15 |
3 | 每增加25ha | 一次 | L/S | 5 |
施工供水设施
一、确定供水数量
1、现场施工用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q1=K1(ΣQ1*N1/T1*t)K2/8*3600
式中 q1——施工用水量(L/S)
K1——未预计的施工用水系数(1.05-1.15)
Q1——年(季)度工程量(以实物计量单位表示)[10M2]
N1——施工用水定额(见表34-27)
T1——年(季)有效工作日(d)[2006.3-2006.12]
t ——每天工作班数(班)
2、施工机械用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q2=K1ΣQ2*N2*K3/8*3600
式中 q2——机械用水量(L/S)
K1——未预计的施工用水系数(1.05-1.15)
Q2——同一种机械台数(台)
N2——施工机械台班用水定额,参考表34-29中的数据换算求得
K3——施工机械用水不均衡系数(表34-28)
3、施工现场生活用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q3=P1*N3*K4/t*8*3600
式中 q3——施工现场生活用水量(L/S)
P1——施工现场高峰昼夜人数(人)
N3——施工现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为20-60L/人*班,主要需视当地气候而定)
K4——施工现场用水不均衡系数(表34-28)
t ——每天工作班数(班)
4、生活区生活用水量可按下式计算:(不计)
q4=P2*N4*K5/24*3600
式中 q4——生活区生活用水量(L/S)
P2——生活区居民人数(人)
N4——生活区昼夜全部生活用水定额,第一居民每昼夜为100-120L,随地区和有无卫生设备而变化;各分项用水参考定额见表34-30
K5——生活区用水不均衡系数(表34-28)
5、消防用水量(q5),见表34-31
6、总用水量(Q)计算:
(1)当q1+q2+q3+q4≤q5时,则Q= q5+0.5*(q1+q2+q3+q4)
(2)当q1+q2+q3+q4>q5时,则Q= q1+q2+q3+q4
(3)当工地面积<5ha而且q1+q2+q3+q4<q5时,则Q= q5,最后计算出的总用量,还应增加10%,以补偿不可避免的水管漏水损
附件十一:
工程质量管理专项协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甲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保证青岛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园二期项目(外景地摄影棚、置景车间(组团二)、制作区(组团五))精装修工程分包合同在质量管理和质量效果有效落实,双方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公司科技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公司产品质量实测实量导则》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管理专项协议。
一、质量目标及施工验收依据
(一)质量目标
单位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 。
建筑装饰装修分部: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 。
(二)施工验收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技术标准 ZJQ08-SGJB210-2017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209-2017
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014-2017
中建八局青岛公司工程产品质量实测实量导则(2016版)
注:相关的甲方企业标准和公司文件乙方有权利至甲方处查阅。
二、 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1、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
2、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结合项目特点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并把相应文件发放至乙方;
3、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培训,开展工人技能考核;
4、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工作,负责解决施工图纸中的存在问题;
5、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创优)策划》,并组织乙方主要管理人员学习;
6、负责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作工艺样板,施工前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质量交底;
7、负责审核乙方提交的钢筋翻样图、模板配制图;
8、对乙方采购的材料进行进场验收,有权拒绝乙方不合格产品进场(已经进场的,限期退场)。
9、负责审查混凝土浇筑条件,签发混凝土浇灌令;
10、施工过程中,开展技术复核,对各施工工序进行监督、检查、控制;
11、及时制止乙方的违规作业,并责令其整改或返工;
12、对专业素质差、不服从管理的施工人员,责令其限期退场。
13、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发现不合格品时,责令其整改或返工;
14、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质量会议,向乙方提出质量改进的意见和要求;
15、当乙方不服从管理、重大违规作业,或发生严重不合格时,责令其停工整顿,并给予经济处罚;
16、当乙方履次不服从管理,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质量事故时,有权终止分包合同,责令乙方限期退场,同时保留索赔权。
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2、严格执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及青岛分公司有关质量管理文件等所有规定,以及本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制度。
3、建立、执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责任制,保证施工质量一次成活、一次成优。
4、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和甲方要求,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工长3人、质检员2人、测量员、资料员等,且具有规定的资格证和上岗证。进场前将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上报甲方,进场时携带原件交甲方核验。
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应与甲方合署办公,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5、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难点,合理安排质量意识强、操作技能高的工人,且工种齐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6、进场时,对工人进行质量教育;施工前,组织工人接受甲方的技术质量交底,并自行对各工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交底;配合甲方考核工人技能,只可安排经考核合格的工人上岗作业。
7、根据施工需要,配备必要的施工机具和设备, 并适时进行维护、保养。
8、根据施工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检测器具,建立管理台账,进行有效检定或校准,有效期满时及时复检。
9、按照现场标识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过程中发现使用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进行反映,暂停施工等候处理。
自行提供工程物资(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和出厂检验报告,经发包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需复试或现场抽检的,应承担现场取样和制作工作,并配合试验员进行见证取样。
10、施工前认真阅读、会审施工图纸,及时发现施工图纸中的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
11、坚持样板引路的原则,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先做好施工样板,经发包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12、管理人员必须认真熟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及相关的规范,在施工过程中组织施工人员坚决贯彻执行,并严格检查、监督。
1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据图纸、方案、要求进行施工操作,施工过程中认真进行自主检查、校核和控制,并施作检查痕迹标识。对于重要工序或施工部位,配合甲方建立施工质量责任记录卡。
14、每道施工工序,施工班组都必须执行“三检制”——自检、互检、交接检。
15、质检员对每道施工工序、检验批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建立相应记录,评定合格后,并提前4 小时通知甲方到场验收。钢筋工程完成后,在封模或浇筑混凝土之前 ,报请甲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隐蔽验收。
16、每个分项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四不准”制度:
1)没有技术质量交底,不准施工;
2)没有施工样板,不准大面积施工;
3)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变更设计或更改施工工艺;
4)未经检查验收认可,不准施工下道工序。
17、出现质量问题或隐患时,应无条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返修、返工等整改,直至消除隐患或问题。同时乙方有义务提供整改措施供甲方参考。
18、在有关施工工序或分项工程完成时后,按照成品保护方案,按时开展成品保护工作,并经常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直至交付。
19、施工过程中,按时编制相应的工程技术资料,并及时汇总,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报送甲方。
20、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质检员,按时参加甲方召开的质量专题会议,并按照甲方要求实施质量改进工作,包括质量管理工作改进、施工质量整改等。
四、不合格处置
施工现场发生不合格(包括上级部门、业主、监理方、甲方检查发现的,或乙方自查发现的)时,应根据不合格分类,严格按照程序分别处理,严禁擅自处理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1、出现轻微不合格时,甲方通知乙方整改,乙方应随即整改,处理结束后向甲方报告处理结果;
2、出现一般不合格时,甲方发放整改通知单,乙方应及时组织返修并记录处置结果,返修完成后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甲方验证;
3、出现严重不合格时,甲方发放整改通知单并制定处置方案,乙方组织实施并记录处理情况及结果,返修、返工完成后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甲方验证。
不合格处置一般由乙方负责实施,处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工程出现渗漏,乙方应按照200% 的比例赔偿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甲方同时有权处罚乙方5~10万元,分包结算扣除该部位工程量部分。因工程施工质量粗糙、渗漏等质量问题,多次返修影响正常交付使用的,处罚乙方10~20万元。并停止乙方在甲方一年投标资格;
(2)、工程出现业主书面质量局级投诉的,处罚乙方5~10万元,相同问题重复投诉的,加倍处罚,并停止乙方在甲方两年投标资格;
(3)、工程质量在上级及行业主管部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或因工程质量被媒体负面曝光的,处罚乙方10~15万元。并停止乙方在甲方两年投标资格;
(4)、工程出现未按照图纸或方案施工,造成较严重缺陷或质量隐患的,处罚乙方5~10万元;未按照图纸或方案施工,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尚未构成质量事故的,处罚乙方15~20万元,并停止乙方在甲方两年投标资格;
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企业诚信评价受损的,停止乙方在甲方两年投标资格,并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①凡是在地方主管部门检查过程中出现质量不良行为及不规范行为的,每次处罚乙方10~20万元。
②凡是出现在地方诚信档案里因技术质量问题给个人红黄牌及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处罚乙方10~20万元。
③凡是在地方诚信档案里因技术质量问题给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乙方10~20万元。
④凡是在地方诚信档案里因技术质量问题给企业黄牌的,处罚乙方工程总价的3%。
⑤其它类似地方政府的诚信评价要求出现受损的参照本处罚。
五、违约责任
(一)质量管理方面
1.管理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处以500~1000元/人次罚款。
2.未对工人进行质量教育、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交底、安排不合格的工人上岗作业,处以20元/人次罚款。
3.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处以1000~1500元罚款。对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工程部位,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4. 施工前未进行技术质量交底,或大面积施工前未施作施工样板,处以500~1000元罚款。
5.不按图纸、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6.擅自变更设计或更改施工工艺,对分包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
7.违反现行规范、标准、政策、法令、法规,特别是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8.不按规定参加甲方召开的质量会议,或拒不执行甲方指令的,处以乙方500~1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罚款。履次发生,加倍处罚。
9.在工程测量放线中,轴线位置、标高发生错误,处以500~1000元罚款。
10.未能严格执行“三检制”,对工序质量及分项质量造成漏检、错检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11. 施工工序未经检查认可擅自施工下道工序的,发生不合格拒不整改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履次发生,加倍处罚。
12.施工工序或检验批重复发生不合格,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处罚500~3000元;
13.检验批验收不合格,对工长、质检员给予处罚,第一次不合格,处罚300~500元,第二次不合格,处罚600~1000元,同一分项工程累计三个以上检验批验收不合格,责令工长和质量员退场,乙方必须另行安排其它人员,并满足规定要求。
14.擅自处理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处以乙方1000~2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履次发生,加倍处罚。
15.对执法检查中提出的重大质量问题,未认真落实整改、反馈,对乙方处以1000~3000元罚款;
16.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私自处理的,对乙方处以1000~3000元罚款。
17.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根据其严重程度及实际损失情况,处以乙方1万元以上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二)质量目标实现方面
未能实现质量目标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下调检验批的工程价款,作为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检验批工程价款=(1-A)×原合同价。A=目标值合格率-实测实量合格率,下调比例最大不超过10%。
2、当连续3个检验批合格率低于目标值,或出现某个检验批合格率比目标值降低10%及以上时,暂停其在公司内部投标资格2个月。
3、连续6个检验批合格率低于目标值,停止其在公司内部投标资格半年或列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录。
4、检查实测实量质量达不到目标值,在后续2个月内整改后经公司主管部门复查确认能达到要求的,可返还所扣除下调部分。若后续3个月内整改都未能达到要求且态度消极怠慢,扣除下调部分不再返还,情节严重的报经公司同意更换劳务队伍。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通病
1、铺好后的地面板块面层,色泽、纹理不协调一致,观感较差,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水磨石、大理石、花岗岩等板块铺设的地面粘结不牢,有空鼓声或松动,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3、卫生间地面找坡不足,倒泛水,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4、板块地面平整度超过规范要求,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5、板块地面接缝不平、缝子不匀或纵横方向缝子不均情况,观感质量差,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6、木地板面层板缝不严,板缝宽度大于0.3mm,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7、走廊与房间、相邻两房间或两种不同材料的地面相交处高低不平,以及整个房间不水平等,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8、地面铺设不平,踢脚板钉完后呈波浪形,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9、踢脚板变形翘曲,加上墙面踢脚板处平整度差,粘结不严,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10、踢脚板与地面不垂直,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11、踢脚板上边不水平,铺钉时未拉通线,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12、铝合金窗渗漏水,影响了正常的使用,每发现一处罚款200--500元。
13、塑料门窗与洞口墙体间的缝隙,使用了水泥砂浆嵌填,导致塑料门窗变形、门窗框洞口墙体间出现缝隙,造成透风漏雨,影响正常使用,每发现一处罚款200--500元。
14、外门框边未留嵌填密封胶槽口;外门窗外框四周未填充20mm厚的保温软质材料,造成门窗框四周形成冷热交换区;门窗框周边用水泥砂浆直接嵌缝,造成门窗框接触部分腐蚀。每发现一处罚款200--500元。
15、门框与条板间的塞灰受外力振动出现裂缝或脱落,门框松动脱开,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6、瓷砖面粘贴后,墙面凹凸不平,瓷砖板缝错位明显,板缝横竖线条不顺直,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17、瓷砖粘贴质量不好,造成局部或较大面积的空鼓,,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18、涂料涂饰色泽不匀,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19、油漆工程发生流坠、漏刷、透底,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0、涂料工程出现流坠、刷纹或接痕,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1、薄涂料表面出现局部抹痕、斑疤、疙瘩,在阳光照耀下反差更为明显,。喷涂表面出现饰面颗粒不均匀。多彩花纹涂料表面出现花纹紊乱、无规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2、同一墙面,涂层颜色深浅不一致,或有接槎出现,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2、吊顶工程表面不平整,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23、吊顶龙骨纵横方向线条不平直,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24、吸音板吊顶孔距排列不匀,孔眼横、竖、斜不成直线,或有弯曲及错位现象,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5、板材隔断接缝处高低不平,凹凸偏差超出允许范围,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6、木板条隔墙与结构或门架固定不牢门框松动,隔墙松动,严重影响使用,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27、大理石墙、柱面饰面缝不平、板面纹理不顺、色泽不匀,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28、板块墙面不平整,分格缝不均匀,砖缝不平直,砖块却棱掉角,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29、板块墙面出现空鼓、脱落现象,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30、栏杆安装完成后不牢固,有松动现象,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31、栏杆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达到1100mm,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六、甲方执行处罚时应开具处罚通知单,经济处罚可通过扣减工程款或缴纳现金等方式落实,罚款统一上缴至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出具罚款收据。
七、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协议中没有提及而政府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责任。本协议书作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的附件,并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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