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云阳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的通告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云阳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的通告
关于调整云阳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划定范围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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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进一步调整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划定范围。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青龙街道滨江社区、白鹤社区、白云社区、柏杨湾社区、磨子岭社区、青龙嘴社区、天鹅社区、张家坝社区、民德社区、亮水坪社区、杨沙社区(不含农村)、复兴社区(不含农村),双江街道杏家湾社区、外滩社区、黄金包社区、大雁社区、莲花池社区、梨园社区、桂湾社区、稻场社区(不含农村)、东风社区(不含农村),盘龙街道盘石社区、龙安社区(包括张飞庙景区、南滨路民俗风情街、张飞路、常州路,不含农村),人和街道立新社区等城镇建成区,面积约16平方公里。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本通告禁止的高污染燃料组合对应《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Ш类燃料,具体如下: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措施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
(二)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各类设施,限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三)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青龙街道滨江社区等12个社区及张飞庙风景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云阳府发〔201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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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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