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水闸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泄水闸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黄河内蒙古防凌应急分洪工程乌梁素海分洪区义和干渠泄水闸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TT-HHYWFY-12-SG
招 标 人:黄河巴彦淖尔市段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七月
温 馨 提 示
招投标期间请您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1、在阅读招标文件时,如发现招标文件出现问题或有不足之处时,请及时提出。在此我单位表示感谢。
2、不同的标,招标文件中的个别条款可能会有不同。编制投标文件或递交标书时要认真阅读,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
3、由于现在交通情况较差,开标前应尽量入驻标会现场较近的宾馆。
4、标会相关人员及投标人尽量提前一到两天到达开标城市,不要因为赶时间,而给您和我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我单位开标前至少一小时,一定有人到达会场接受标书,各投标人应尽量提前半小时或更长的时间递交标书。您的配合即给我们的工作带来方便,也不会因为时间的问题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6、我公司财务负责人:
姓 名办公室电话手机号码
任晓霖****-*******152*****667
关于财务方面的问题,请与其联系。另请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从2012年2月1日起如果你方是以现金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你公司基本账户转入我公司基本账户,如果是支票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必须是贵单位基本账户开出。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汇入我公司账户。否则我单位可能无法退还。
2)、如果提交保证金后需要我公司开收据,我们要见到收据的原件方可退还投标保证金。
3)、开标结束后5-7日内我公司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工作,上账的投标保证金,除中标单位的以外,全部按原路、原金额返回。
7、业务联系人员(项目事宜请与本项目负责人联系):
姓 名办公室电话手机号码职 务
郑锦铬****-*******139*****253公司负责人
陈映军****-*******130*****869业务负责人
代鹏****-*******137*****117本项目负责人
如有事请您最好是电话通知他们的同时,再以短信形式告知。
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温 馨 提 示1
招投标期间请您认真阅读以下事项:1
第 一 卷10
第一章11
2. 招标文件19
3. 投标文件20
4. 投标22
5. 开标23
6. 评标24
7. 合同授予24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5
9. 纪律和监督25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6
第三章 评标办法33
1. 评标方法35
2. 评审标准35
3. 评标程序3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8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39
1. 一般约定39
2. 发包人义务43
3. 监理人44
4. 承包人45
5. 材料和工程设备49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0
7. 交通运输51
8. 测量放线52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52
10. 进度计划54
11. 开工和竣工54
12. 暂停施工56
13. 工程质量57
14. 试验和检验58
15. 变更59
16. 价格调整61
17. 计量与支付63
18. 竣工验收66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69
20. 保险70
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71
22. 违约73
23. 索赔75
24. 争议的解决76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78
2 发包人义务78
3 监理人78
4 承包人79
5 材料和工程设备79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9
7. 交通运输79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80
10 进度计划80
11 开工和竣工80
13 工程质量80
15 变更80
16 价格调整81
17 计量与支付81
18. 竣工验收82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82
24. 争议的解决83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8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88
1. 工程量清单说明88
2. 投标报价说明88
5. 单价分析表94
6.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95
7. 分组工程报价组成表96
8. 计日工表97
第 二 卷100
第六章 图 纸101
1. 图纸目录102
2. 图纸(见图纸)103
第 三 卷104
技术标准和要求105
一 般 规 定106
1.1 工程说明106
2 土方明挖128
2.1说明128
2.2场地清理129
2.3土方开挖130
2.4施工期临时排水131
2.5土料场和砂料场132
2.6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133
2.7质量检查和验收134
2.8计量和支付134
3 土石方填筑工程136
3.1说明136
3.2回填覆盖137
3.3质量检查和验收138
3.4完工验收138
3.5计量和支付138
4混凝土工程140
4.1说明140
4.2模板140
4.3钢筋141
4.4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143
4.5预制混凝土148
5 砌体工程152
5.1说明152
5.2砌石工程153
5.3质量检查和验收155
第 四 卷157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58
目 录160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61
(一) 投 标 函161
(二) 投标函附录16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63
三、授权委托书164
四、投标保证金165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66
六、施工组织设计167
七、项目管理机构174
(一)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174
(二)拟派人员情况表175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176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77
九、资格审查资料178
(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78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179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80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181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182
十、其他材料183
第 一 卷
第一章
黄河内蒙古防凌应急分洪工程乌梁素海分洪区义和干渠泄水闸工程施工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TT-HHYWFY-12-SG
1. 招标条件
黄河内蒙古防凌应急分洪工程乌梁素海分洪区义和干渠泄水闸工程已由巴彦淖尔市水务局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黄河巴彦淖尔市段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资金来自中央投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境内。
标段划分:本项目施工共划分一个标段。
计划工期为: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11月30日。
招标范围:(1)新建义和干渠泄水闸一座。(2)对泄水渠道底宽、纵坡采用土工模袋护砌。(3)新建总排干汇入口,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箱涵,上游与泄水渠相接。(4)对总排干汇入口上下游各50米进行50厘米厚铅丝石笼护坡和50厘米厚抛石护底防护。(5)新建管理房一处,150㎡等。
3.资质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及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省、部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投标人要有近3年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或新建水库或水闸工程或病险水闸工程的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区外施工企业须到自治区相关部门办理准入手续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2年7月16日至2012年7月20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5: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 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地质北街东达广场3号楼E单元302室购买招标文件。
4.2购买招标文件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办理,由招标代理公司查验下述证件及证明文件,下述证件均须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对合格者出售招标文件。
①企业营业执照;
②2009年、2010年、2011年度内完成3项及以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或新建水库或水闸工程或病险水闸工程的施工业绩(附竣工验收鉴定书);
③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副本;
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⑥购买者身份证;
⑦自治区相关部门办理准入手续。
4.3招标文件售价20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2年8月7日上午9:00时,地点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北路蓝宇饭店六楼贵宾厅会议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黄河巴彦淖尔市段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系人:马健军
电 话:138*****688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地质北街东达广场3号楼E单元302室
邮 编:010010
联系人:代 鹏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支行
账 号:154*****4356
行 号:********6142
网 址:www.ttzbdl.com
2012年7月12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 称:黄河巴彦淖尔市段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系人:马健军
电 话:138*****688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地质局北街东达广场3号住宅楼E单元302室
联系人:代 鹏
电 话:****-*******
1.1.4项目名称黄河内蒙古防凌应急分洪工程乌梁素海分洪区义和干渠泄水闸工程施工
1.1.5建设地点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境内。
1.2.1资金来源中央投资
1.2.2出资比例/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经落实
1.3.1招标范围(1)新建义和干渠泄水闸一座。(2)对泄水渠道底宽、纵坡采用土工模袋护砌。(3)新建总排干汇入口,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箱涵,上游与泄水渠相接。(4)对总排干汇入口上下游各50米进行50厘米厚铅丝石笼护坡和50厘米厚抛石护底防护。(5)新建管理房一处,150㎡等。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08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8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2年11月30日
1.3.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及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省、部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投标人要有近3年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或新建水库或水闸工程或病险水闸工程的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财务要求:近三年来财务状况良好。
业绩要求:投标人要有近3年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或新建水库或水闸工程或病险水闸工程的施工业绩。
信誉要求:近三年履约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必须是本企业水利水电专业注册建造师,同时必须具备省、部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其他要求: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察勘,招标人给予配合,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现场察勘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与招标人无关,投标人自行负责。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人提出问题3个日历天
1.11分包不允许
1.12偏离不允许重大偏离;允许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充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2.2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8月7日上午9:00时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24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后24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3.2.1招标控制价构成招标人将设定招标控制价(上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做零分处理,如果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超出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将重新招标。评标基准价的计算采用被宣读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被废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招标控制价(上限):大写:叁佰肆拾伍万壹仟玖佰元整
小写:*******.00元整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60天(日历天)。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银行电汇中的任意一种形式,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年,2009年、2010年、2011年
3.5.3近年完成的同类项目的年份及要求3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或新建水库或水闸工程或病险水闸工程的施工业绩(附竣工验收鉴定书);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3年,2009年、2010年、2011年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纸质文本一式五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另附电子U盘叁份(包括最终报价等完整的投标文件,出现问题投标人自行承担)。
3.7.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均应统一采用A4纸编制,图表可除外,但也应按A4纸张大小装订。投标文件应编目录和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袋密封,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封袋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封套上写明(项目名称)标段:
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的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地质局北街东达广场3号住宅楼E单元302室
投标文件在2012年8月7日上午9:00点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北路蓝宇饭店六楼贵宾厅会议室。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2年8月7日上午9:00时整;
开标地点: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北路蓝宇饭店六楼贵宾厅会议室。
5.2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相互检查及监标人检查;
(5)开标顺序:递交投标文件先后顺序。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按照择优原则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的10%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对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实施压证制度。压项目经理本单位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中标施工企业接到项目法人中标通知书后,应到盟市水利(水务)局办理压证手续后方能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合同工程完工法人验收后,方可解除压证。
10.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须附拟投入本工程的省、部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同时提供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质检员、安全员岗位证书。
10.3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须由投标单位出具正式任命文件,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水利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10.4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中标人中的中标工程中切块承包或承揽工程的施工和材料供应等。一经发现有此行为,对项目法人不仅要通报批评还要严肃查处,对中标施工单位记入不良记录。
10.5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附表费率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分摊在相应单价中,不得单独列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标底形式:见前附表。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2)调价函必须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注:该款含义为只要调价函附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前即视为装订,无须粘贴或机械装订。)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只允许投标人对其报价进行一次修改。
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否则,投标人的调价函无效,仍按原报价进行评标。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 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设有控制价的,公布控制价。
(7)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 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黄河内蒙古防凌应急分洪工程乌梁素海分洪区义和干渠泄水闸
工程施工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
证 金投标报价
(元)投标修
正报价
(元)质量
目标工期备注签名
招标人控制价(元)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通知
问题的通知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不接受联合体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2.1.2资格评审
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投入本工程的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施工组织设计:35分
项目管理机构:17分
投 标 报 价:45分
其他评分因素:3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采用被宣读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被废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 款 号
评 分 因 素评 分 标 准
2.2.4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35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分)内容完整且编制合理最多5分;内容基本完整且编制基本合理最多3分;内容不完整且编制不合理的不得分。
施工方案(含施工度汛等)与技术措施(25分)施工方案(含施工导流度汛等)合理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充分保障的得18-25分;施工方案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保障的得10-17分;施工方案基本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一定保障的得2-9分。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5分,基本完善的得3-4分,不完善的得1-2分,没有的不得分。
2.2.4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17分)工程业绩(5分)投标单位近3年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或新建水库或水闸工程或病险水闸工程的施工业绩(竣工项目附竣工验收鉴定书,在建项目附施工合同)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5分。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4分)以项目经理任职资格承担过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或新建水库或水闸工程或病险水闸工程(附项目法人或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4分。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3分)以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承担过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或新建水库或水闸工程或病险水闸工程(附项目法人或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3分。
其他主要人员(5分)专职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质检员、安全员的数量满足施工要求,且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有1项得1分。最多得5分。
2.2.4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45分)偏差率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得分(43分)投标报价满分43分。打分方法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43分,比评标基准价低1%减1分,比评标基准价高1%减1分,扣完为止。
综合单价得分(2分)不合理综合单价有1项扣0.5分;最多扣2分。
2.2.4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3分)财务状况(3分)1)近三年的各种财务报表(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齐全且经营状况良好的最多得2分。
2)承诺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满足承包本工程的需要得1分(说明为实施本工程拟投入的流动金金额及其来源,附证明材料。若需要银行贷款,应附银行承诺的证明材料)。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 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 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 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 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末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lO.2款的约定办理。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 提供图纸延误;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
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
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
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
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 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 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 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 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 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白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 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 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 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 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 承包人按第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黄河巴彦淖尔市段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
1.1.2.6 监理人:由发包人招标确定。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主体建筑工程
1.1.3.4 单位工程: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 1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合同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其中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另行商定。 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1)按第11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2)按第15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时;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2 履约担保
本工程采用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形式,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时,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6 承包人人员管理
4.6.1本款第一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不提供任何的工程设备;材料。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承包人。
相关费用:承包人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
7.2.2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文件期限: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承包人。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签收后7天内。
11 开工和竣工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3000元/天计。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没有奖励。
13 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15 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告。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7天内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8 暂估价
15.8.3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发包人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合同履行期不作价格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 单价子目按月计量,总价子目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按监理人批准的各阶段工程形象目标进行计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合同签订后28天内支付。
17.2.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7天前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预付款的扣回办法: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付款中扣回,从开工第一个月开始扣,80%时全部扣清。
17.3 进度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1)付款次数或编号;(2)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3)变更金额;(4)索赔金额;(5)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或)应扣减的返还预付款;(6)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全额的利息。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价格的5%。
质量保证金扣留方法:在每次进度付款中按10%扣留,直至签约合同价5%。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提交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18. 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1、合同工程完工报告(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和工程实际开工、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与地质条件的重大变化情况极其处理方案,已完建工程项目清单等);2、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及说明);3、各阶段、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与签证文件;4、竣工地质报告(含图纸)及竣工地形测绘资料;5、完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6、必须移交的施工原始记录及其目录(包括检测记录、安全检测记录、施工期测量记录,以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记录;7、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报告(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分包选择及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有关合同索赔处理等事项;8、工程施工大事记;9、业主或监理机构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报送的其他资料等。
竣工资料份数: 8份
18.3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日期:验收合格日。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范围为永久工程、工程设备。保修期为1年。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内蒙古仲裁委员会。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合同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 约 担 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承包人承担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3 投标人投标时,由投标人保险的保险费由投标人根据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自行测算(其中工程险的保险金额可按工程量清单各组项目的合计金额计),并摊入有关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4 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
2.5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
2.6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10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
2.7 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应按以下原则改正:
2.7.1 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合同双方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2.7.2 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并以此合价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2.8 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报价的人员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在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每页均需加盖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工程量清单
组号:Ⅰ-1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
(元)合价
(元 )
1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1.1义和干渠泄水渠
1.1.1土方开挖m35000
1.1.2土方回填m32800
1.1.3弃土外运m32200
1.1.4素土回填m3145
1.1.5卵石护底m3129
1.1.6C25模袋护坡(15cm)m3138.15
1.1.7C25封顶砼m322
1.1.82cm厚高压聚乙烯闭孔泡沫板m22
1.1.9土工布铺设(300g/m2)m24
1.1.10φ50PVC管m23
1.1.11滤网防护盖个43
1.2义和干渠泄水闸
1.2.1土方开挖m315200
1.2.2土方回填m38800
1.2.3砂砾料垫层m3461
1.2.4人工抛石m31520
1.2.5铅丝石笼m31950
小 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
组号:Ⅰ-2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
(元)合价
(元 )
1.2.6干砌石护底m365
1.2.7干砌石护坡m360
1.2.8M10浆砌石护底m3125
1.2.9M10浆砌石护坡m3175
1.2.10C10砼垫层m395
1.2.11C25砼爬梯基础m30.12
1.2.12C25埋石砼挡土墙m336.2
1.2.1325埋石砼铺盖m326.9
1.2.14C25钢筋砼翼墙m38.3
1.2.15C25钢筋砼铺盖m334.8
1.2.16C25钢筋砼底板m3353.7
1.2.17C25钢筋砼闸墩及胸墙m319.2
1.2.18C25钢筋砼箱涵m3252.2
1.2.19C25钢筋砼挡土墙m3151.4
1.2.20钢模板制安m23752.3
1.2.21C25钢筋砼排架预、运、安m32.5
小 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
组号:Ⅰ-3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
(元)合价
(元 )
1.2.22C25钢砼π型梁预制、运输及安装m30.9
1.2.23钢筋制安t65.9
1.2.24钢爬梯及栏杆制安t1.457
1.2.25钢爬梯及栏杆除锈刷漆t1.457
1.2.26丝杠套筒制安t0.056
1.2.27丝杠套筒除锈刷漆t0.056
1.2.28沥青油毛毡m280
1.2.29651橡胶止水m166
1.2.30土工布铺设(300g/m2)m2410
1.2.31两布一膜m2420
1.2.32聚苯乙烯保温板10cmm270
1.2.332cm厚高压聚乙烯闭孔泡沫板m2102
1.2.34φ100PVC管m56
1.2.35泥结石(20cm厚 15m3)m275
1.2.36机房m222.1
1.3房屋建筑工程
1.3.1管理房m2150
小 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
组号:Ⅰ-4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
(元)合价
(元 )
1.3.2库房m214
1.3.3厕所m216
1.3.4院落硬化m2330
1.3.5院墙m52
1.3.6碳房m214
1.3.7大门(2.2×3.6m)个1
小 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
组号:Ⅱ-1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设备费安装费设备、安装合价
(元)
单价(元)合价(元)单价(元)合价(元)
2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2.1义和干渠泄水闸电气工程
2.1.1低压线km0.7
2.1.2干式变压器 30KVA/10KV/0.4KV台1
2.1.3配电柜 JXF-10080/25套1
2.1.4配电柜 JXF-8060/20套1
2.1.5电缆 ZR-YJV22-3×35+1×25m50
2.1.6电缆 ZR-YJV22-3×6+1×4m200
2.1.7电杆(10m/根)根12
小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
组号:Ⅲ-1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设备费安装费设备、安装合价
(元)
单价(元)合价(元)单价(元)合价(元)
3第三部分:金属结构及安装工程
3.1义和干渠泄水闸
3.1.1铸铁闸门PGZ2.0×2.0m扇3
3.1.2螺杆启闭机LQ-8t(手电两用)台3
小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
组号:Ⅳ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
(元)合价
(元)
4第四部分:临时工程
4.1导流工程
4.1.1围堰土方填筑m33500
4.1.2围堰土方拆除m33500
4.1.3井点降水(安装、拆除)根280
4.1.5井点降水(使用)套、天300
4.2房屋建设工程
4.2.1仓库
4.2.1.1工地m2100
4.3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项1
4.4其他临时工程 项 1
小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
序号分 项 名 称报价金额(元)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第三部分金属结构及安装工程
第四部分临时工程
以上部分(一至四部分)合计(投标总报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5. 单价分析表
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表,每种单价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单 价 分 析 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单 价:
编 号名称及规格单 位数 量单价(元)合价(元)备 注
1直接工程费
1.1直接费
1.1.1人工费
1.1.2材料费
(1)
(2)
…
1.1.3机械使用费
(1)
(2)
…
1.2其他直接费
1.3现场经费
2间接费
3企业利润
4税金
合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6.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
投标人填入工程量清单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分解表,每一组为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编号分 项 名 称单位工程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合 计 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7. 分组工程报价组成表
分组工程报价组成表
单位:元
组号分组工程
名 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它
直接费现场
经费间接费其它
费用利润税金合计
一类二类、
三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8. 计日工表
8.1 总则
(1)以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没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不得按计日工结算。
(2)投标人应按发包人列出的项目,填报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单价表(格式附后),投标人可根据其施工需要增列必要的项目。
(3)计日工的项目和单价应在签订合同前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作为计日工结算的依据。
(4)计日工表中的单价适用于由监理人指示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工程量。
(5)除计日工表中未规定单价而在计日工发生时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项目外,其它计日工项目的结算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8.2 人工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工种人工费的工时单价填入表8.2-1。计日工人工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实际耗用的人工工时的乘积。
(2)表8.2-1中的单价除了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
(3)实际耗用的人工工时按生产工人抵达工作地点进行指定的工作开始至下工后回到原出发地点为止计算,但不包括用餐和工间休息时间。生产工人指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且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生产工人和与班组一起直接参加生产的班组长,不包括其他人员。
8.3 材料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种材料费单价填入表8.3-1。材料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材料实际净用量的乘积。
(2)表8.3-1中的单价除了运往工地仓库或堆料场的材料供应地售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从工革仓库或堆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单价内,应按计日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用规定另行结算。
(3)结算按材料实际净用量计算,单价中应已包含施工损耗。
8.4 施工机械使用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种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填入表8.4-1。施工机械使用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实际使用台时数的乘积。
(2)表8.4-1中的单价除包括机械折旧费、修理费、保养费、机上工费和动力燃料费、牌照税、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等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
(3)实际使用台时数为施工机械使用地点进行计日工工作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机械返回工地停放场的途中时间。
表8.2-1 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式)
编号工 种 名 称单价(元/工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表8.3-1 计日工材料单价表(格式)
编号材料名称及规格单位单价(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表8.4-1 计日工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费(格式)
编号施工机械名称及型号规格单价(元/台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 纸
1. 图纸目录
序号图名图号版本出图日期备注
2. 图纸(见图纸)
第 三 卷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 般 规 定
1.1 说明
1.1.1工程概况
黄河是我国的第二条大河,是内蒙古自治区最大的过境河流,黄河从宁蒙界都思兔河汇口入境,流经内蒙古乌海市、阿拉善盟、巴彦淖尔市、包头市、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一盟五市17个旗(县、区),于准格尔旗马栅出境,河段长843.5km。黄河内蒙古河段地处黄河流域最北端,纬度较高,气温较低。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形成了冬季封河、春季开河流凌的现象,受气温、河道河势、上游来水等条件的影响,在封、开河特别是开河流凌期极易形成冰塞、冰坝,出现水位迅速壅高,威胁堤防安全甚至造成堤防溃口的凌汛灾害。 平原河段两侧有着众多的人口和极其重要的保护对象,防洪保护范围涉及五市一盟17个旗(县、区),保护面积9389km2,人口280万人。沿河有磴口、临河、五原、乌拉特前旗、包头等城市城镇;两岸分布有远近闻名产粮基地瓜果之乡—河套灌区、土默特川灌区和黄河南岸灌区等大型灌区,保护耕地1041万亩;保护区内有包兰铁路、包神铁路、110国道,210国道、京藏高速公路、吉巴公路、西北电网高压输电线路、“京-呼-银-兰”通风光缆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包头钢铁稀土公司、包头铝厂、达拉特电厂和托克托电厂等重要工矿企业;保护区内还有河套灌区总干渠、呼和浩特市供水、达拉特电厂和托克托电厂取水、镫口和麻地壕灌区等重要的取用水工程。 黄河内蒙古段的凌汛灾害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已成了内蒙古的心腹大患,引起了党和国家、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的高度关注。凌害的治理事关沿河两岸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发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水利厅、防办及沿河两岸各级政府把治理凌害当作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稳妥转移安置凌灾淹没区和凌汛险情高发区的群众,解决其后顾之忧;积极组织专家、技术管理人员,分析防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防凌经验,按照“提前分凌、主动破冰、严防死守、应急滞洪”的防凌方针,研究探寻主动防御凌汛和应对突发凌汛险情有效途径,提出建设防凌应急分洪工程的思路。 1.1.2 自然概况 1.1.2.1 地形及地貌 区内地势平坦开阔,地形自西向东、由南向北逐渐降低,自然坡度1/5000~1/8000,地面高程在1023m~1029m。北部总排干一线是全区域较为低洼的部分,乌梁素海是灌区退排水的容泄区。 1.1.2.2 气候特征 河套灌区属于温带大陆性干旱、半干旱气候带。降水稀少、蒸发强烈、干燥多风、日温差大、日照时间长。灌区多年平均降水量163.8mm,降水区域分布有明显的东西分带性,自东向西递减,愈向西部,气候愈干旱。多年平均蒸发量2194.5mm,蒸发量是降水量的10~16倍,并自东向西递增,年内蒸发量变化较大,以春末夏初蒸发量最大,冬季蒸发量较小。年平均气温6~8°C,自东向西升高,平均相对湿度40~50%。土壤封冻期长达180天,土壤冻结厚度在1.0~1.3m左右,封冻期由11月中下旬至翌年4月,土壤完全解冻融通在第二年5月中旬,无霜期135~150天,全年日照期3100~3300小时。 1.1.2.3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 工程范围内的地质是形成于侏罗纪晚期的中新生代断陷盆地,第四纪地层广布,沉积厚度很大。全新统冲湖积层,岩性特征上部以砂壤土、壤土、粘土为主,下部为粉细砂,局部为中细砂,具有典型的上细下粗的二元结构。 河套灌区在地质构造上为长期下沉的封闭断陷盆地,在漫长的地质时期中,一直为湖水所占据,这种自然条件控制着地下水的形成与分布,灌区具有明显的沉降盆地水文地质特征。区内含水层多以第四系上更新统含水层厚度最大,分布最广,其次为第四系中更新统含水层,在山前和隆起区分布较广。河套灌区地形平缓,含水层颗粒细、水力坡度小,地下径流条件较差,地下水主要靠垂直入渗补给,无水平排泄出路,以垂直蒸发消耗,因而有以垂直交替为主的地下水运动规律。 1.1.2.4 建设内容和规模 按照河套灌区管理总局的委托,本次设计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义和干渠泄水闸、、渠道混凝土模袋整治43m,,新建总排干汇入口,总排干整治100m。 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如下: 新建义和干渠泄水闸,该闸位于义和干渠右岸,桩号40+690处,设计流量22m3/s;重建入总排干沟汇入口,位于总排干沟约154+280处,设计流量22m3/s;整治泄水渠道43m,渠道设计流量22m3/s;整治总排干沟100m,沟道设计流量46.5m3/s;新建管理房1处,建筑面积150m2。 1.1.2.5 工程布置与设计 义和干渠泄水闸是乌梁素海防凌分洪工程的组成部分,义和干渠渡槽位于义和干渠40+783、总排干154+186处,义和干渠泄水闸位于义和干渠40+690处,布置于义和干渠右岸,与下游成约67°,后接泄水渠;泄水渠位于义和干渠右侧,为新开挖渠道,并进行砼膜袋;泄水渠通过新建总排干汇入口进入总排干,并对总排干汇入口上下游各50m进行铅丝石笼防护。 泄水闸闸室采用钢筋混凝土开敞式结构,根据交通及管理需要,闸后设钢筋混凝土箱涵生产桥,生产桥设计荷载标准为汽-10级,节制闸闸室上游采用钢筋混凝土渐下墙及钢筋混凝土铺盖;闸室下游采用钢筋混凝土消力池,后接浆砌石海漫。 泄水渠采用宽浅式梯形断面,采取土工模袋混凝土护坡措施,其结构形式为护坡土工模袋采用15cm厚混凝土型,混凝土强度标号为C25,抗冻等级不低于F200。护砌坡脚处将混凝土模袋沿渠底水平伸入渠中2m ,并回填素土和砂卵石压实,护坡坡比为1:2.0,坡顶宽0.5m,坡顶外模袋以1:1的坡比伸入旱台深0.7m ,其上现浇C25混凝土与旱台高程一致。 汇入口采用C25钢筋混凝土方涵结构,上游与泄水渠相接,下游采用浆砌石、干砌石护坡、护底进入总排干。总排干防护采用铅丝石笼护坡和抛石护底,沿汇入口上下游各50m按总排干原设计断面边坡采用50cm厚铅丝石笼,沟底50cm厚抛石进行防护。 1.1.3 自然地理概况 1.1.3.1工程地理位置 黄河内蒙古河套灌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西部,地理坐标为北纬40°19′~41°18′,东经106°20′~109°19′。灌区地处黄河河套平原,北抵阴山山脉的狼山及乌拉山、南至黄河、东与包头市为邻、西与乌兰布和沙漠相接。本次工程项目位于河套灌区的义长灌域内义和干渠桩号40+690处,地处五原县和胜镇境内。 1.1.3.2 气象、水文 1) 气象 河套灌区地处大陆性干旱、半干旱气候带,具有显著大陆性气候特征。冬季严寒少雪,夏季高温干热,降雨量少,蒸发量大,干燥多风、日温差大、日照时间长,无霜期短,土壤封冻期长,属于无灌溉即无农业地区。灌区年降水量139~222mm,年蒸发量1999~2346mm,年平均气温6~8℃,平均相对湿度40~50%。年封冻期5~6个月,最大冻结深度1.0~1.3m。封冻期由11月中下旬至翌年4月,无霜期135~150天,全年日照期3100~3300小时。 ⑴ 降水 降水量在年内变化较大,分配极不均衡。灌区多年平均降水量163.8mm,由于受季风的影响,夏秋两季(6~11月)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85%以上,春季降水量占10~20%。 ⑵ 蒸发量 灌区多年平均蒸发量在2194.5mm,蒸发量是降水量的10~16倍。年内蒸发量变化较大,以春未夏初蒸发量最大,冬季蒸发量较小。 ⑶ 气温及土壤冻结 灌区年均气温6.8°C,月平均最高气温在7月份、最低在1月份,初霜日在9月下旬,终霜日在4月上中旬,平均无霜期135~150天。土壤封冻期长达180天,封冻期在11月下旬至下年4月,土壤冻结厚度在1.0~1.3m左右,土壤完全解冻融通在第二年5月中旬,即在小麦灌头水时才能融通。
2) 水文
黄河是河套灌区主要灌溉水源,据磴口水文站实测年径流资料统计,多年平均径流量259.6亿m3,黄河多年平均悬移质输沙量为0.890亿t,多年平均含沙量为3.46kg/m3;磴口水文站1975~2002年泥沙粒径资料,多年平均粒径小于0.01mm占39.46%;小于0.05mm占78.30%;小于0.25mm占99.81%。多年平均粒径为0.0364mm,中孔粒径d50为0.0208mm。 据黄管局资料,河水封冻日期一般在12月10日至25日,解冻日期一般在翌年3月10日至20日,封冻期为90~110天左右。每年3月20日左右黄河出现凌汛,4月中旬凌汛结束,4月底至5月初正是灌区头水灌溉期。黄河水质优良,矿化度在0.5g/L左右。 1.1.4 交通条件
交通便利
1.2工程任务和规模
本次工程任务主要是(1)新建义和干渠泄水闸一座。(2)对泄水渠道底宽、纵坡采用土工模袋护砌。(3)新建总排干汇入口,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箱涵,上游与泄水渠相接。(4)对总排干汇入口上下游各50米进行50厘米厚铅丝石笼护坡和50厘米厚抛石护底防护。(5)新建管理房一处,150㎡等。
1.3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1.3.1 施工图纸的提供期限
(1)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21天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以及用于闸门和启闭机安装的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制造或安装前84天提供给承包人。
1.3.2 设计修改
(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上述第1.3.1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14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
(3)由于受永久设备供货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发包人无法按预定计划提供施工图纸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研究临时措施,适当调整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其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办理。
1.3.3 图纸的份数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8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无监理人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
1.4 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
1.4.1 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14 天内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提交计划应说明图纸文件名称和提交时间,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1.4.2条~第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2)项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各章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提供给监理人的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目报价中。
1.4.2 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1款的规定,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编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网络图电子计算软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28~42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应满足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8条关于工程开工日及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规定。网络图的编制应以下列各项数据和内容来表述全部工程的施工作业与各单位工程的相互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持续时间;
3)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4)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5)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1.4.3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设计文件应详细表述本章第1.9节所列全部临时设施的平面位置和占地范围,其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征地规定的界限。
(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做好防洪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临时设施周围开挖后的河道、冲沟和边坡。
1.4.4 临时设施设计
(1)承包人应按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 7 天,将本章第1.9节所列的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临时设施设计应包括临时设施的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各项设计应详细表述以下内容:
1)场内交通工程的设计标准、运输量和运输强度,场内施工交通工程的规划布置及定线以及道路、桥涵、隧道和停车场等的布置图和工程量。
2)施工供电设计标准和施工用电负荷,输电线路、配电所和功率补偿装置以及应急备用电源等的布置图、工程量和全部输配电设备配置一览表。
3)施工供水系统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用水量,施工供水系统的蓄水池、泵站和供水管路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4)各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的照明设计标准,以及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的布置图和工程量。
5)施工通信和功能设计,以及通信设施布置图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6)砂石料、土料开采加工系统,各种料物的生产量以及开采加工系统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
7)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标准和生产量,混凝土拌和、制冷(热)、运输和浇筑的设备容量选择,以及混凝土生产系统和制冷(热)系统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8)各附属加工厂的设计功能,及其各加工厂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9)各种仓库(包括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和堆料场的储存容量选择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10)各项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的设计标准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
11)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停放场。
1.4.5 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交主要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和措施。
(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监理人指示,提交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的内容包括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和劳动力;质量检验和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
1.4.6 施工图纸
(1)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按监理人指示,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 7 天,由承包人提交该项目的结构总图、设计依据、计算和试验成果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审查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2)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1条的规定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绘制细部设计图、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图纸,承包人的上述施工图纸以及按本技术条款其它各章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均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 5 天报送监理人审批。
(3)若承包人根据其施工的需要,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作局部修改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4.7 图纸和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图纸和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 7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其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递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14天内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所有修改都应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在图纸的标题附近留有一块空白框供监理人批注及建立档案编日用。
(3)凡合同规定须经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
1.5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5.1 工程设备的交货计划
(1)合同进度计划批准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2)项的规定,提交一份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合同交货日期,并应在收到承包人交货日期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允许提前交货的期限:
1)由发包人提供而由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照本条(1)项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可比计划提前56天内到货。提前超过56天应由发包人支付保管费用。
2)监理人或发包人应提前14天,将工程设备预计到货日期通知承包人,并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24h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 24h以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逾期保管的费用。
(3)交货日期的变更。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可根据修订后的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免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变更交货日期而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或获得费用补偿。
1.5.2 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2)项的规定,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
(2)若合同规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发包人将不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3)若合同规定由制造厂或发包人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承包人将不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材料采购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应在每年11月份提交下一年度的材料采购计划,对有季节性要求的产品,需规定采购的具体期限。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和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3)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
4)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
(3)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材料的代用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根据施工进度的安排以及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内容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技术要求,提出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收到订货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款的规定,承担工程设备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
(3)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参加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的交货验收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1.6.3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签订后 7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
2)新购置主要设备订货协议的复印件;
3)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4)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资料和有关图纸。
(4)不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5款规定进行更换。
(5)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监理人。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每年开始前的28天向监理人报送年度计划,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1)按合同计划要求,列出计划完成的年工程数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2)列出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采购的计划。
(3)提出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计划要求。
(4)提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列出该年施工的各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计划,并说明工程试验和验收应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
1.7.2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季、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1)按合同进度计划,列出计划完成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2)列出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计划;
(3)提出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3 月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简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
9)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纪录,以及处理结果;
10)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1.7.4 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支付结算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进度报表的内容包括:
1)上周(或上月)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
2)本周(或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或下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工程质量情况;
5)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在月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其说明。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的规定,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1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2)监理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规定办理。
(3)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
(4)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
1.9 临时设施
1.9.1 施工交通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指定的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干线公路以及至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桥涵(包括过水路面)、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
(2)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
(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
(4)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桥涵(包括过水路面)、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9.2 施工供电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主降压变电站输出端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
(3)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除发包人指定的降压变电站发生的电网停电事故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
1.9.3 施工供水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的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
1.9.4 施工照明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包括过水路面)、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本章第1.10.3条的规定。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
1.9.5 施工通信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邮电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信线路和现场的邮电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邮电部门签订协议。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信服务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信设施。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内部通信设施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办理。
1.9.6 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和土料,并负责砂石料和土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生产能力和规模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对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要,进行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后选定,配置的开采加工设备应满足砂石料和土料的高峰用量要求。
(3)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砂石料和土料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符合各专项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
(4)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布置和设计,并应做好场地排水、防洪保护和弃渣处理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1.9.7 混凝土生产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2)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级要求。
(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第11.4.10条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9.8 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工程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包括:
1)机械修配厂(站);
2)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厂;
3)钢筋加工厂;
4)木材加工厂;
5)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9.9 仓库和堆料场
(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2)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3)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
1.9.10 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其内容包括:
1)职工宿舍、食堂、医院、急救站和公共卫生等房屋建筑及设施;
2)文化娱乐和体育场地及设施;
3)银行、邮政和治安等房屋建筑;
4)消防车间的房屋建筑及设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
1.10 施工安全保护
1.10.1 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9.2款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14 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的安全措施。
(2)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节第1.10.11条的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报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4)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1.10.2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承包人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1.10.3 照明安全
(1)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表1-1的规定。
表1-1 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
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照明度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照明度
1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4地弄和一般地下作业区
5安装间、地下作业掌子面
2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6一般施工辅助工厂
3室内、仓室、走廊、门厅、出品这道7特殊的维修车间
(2)在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地下工程照明用电应遵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第13.3节的规定。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120 V。
1.10.4 接地及避雷装置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1.10.5 有害气体的控制
在地下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报警装置以及工人使用的防护面具。一旦发现有毒气体,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和疏散人员,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承包人应在经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并取得监理人同意后,方可复工。
1.10.6 炸药、雷管和油料的存放和运输
承包人应将炸药、雷管和油料存放在按本章第1.9.9条规定设置的特殊材料仓库内,并应与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施工现场设库存放炸药。炸药库的设计和运输方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1.10.7 爆破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10.1条(1)项批准的爆破作业安全措施文件的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并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爆破的管理规定。
(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经监理人审批。
1.10.8 消防
(1)若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29.2款规定,需要委托承包人组建消防队伍时,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履行其防火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车和消防设备器材,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和供水系统工作正常。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2)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组建消防队伍时,承包人仍应负责做好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承包人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1.10.9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1.10.10 信号
(1)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信号装置,包括:
1)标准道路信号;
2)报警信号;
3)危险信号;
4)控制信号;
5)安全信号;
6)指示信号。
(2)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和保护施工区内自设或发包人设置的所有信号装置,并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
1.10.11 安全防护手册
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56天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除发给承包人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发包人、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
(2)升降机和起重机的使用;
(3)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
(4)炸药的储存、运输和使用;
(5)汽车驾驶安全;
(6)用电安全;
(7)地下开挖作业的安全;
(8)高边坡开挖作业的安全;
(9)灌浆作业的安全;
(10)模板、脚手架作业的安全;
(11)皮带运输机使用的安全;
(12)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安全;
(13)压力钢管制造和安装作业的安全;
(14)钢结构制造和安装作业的安全;
(15)闸门和启闭机安装作业的安全;
(16)机修作业的安全;
(17)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
(18)高空作业的安全;
(19)焊接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20)油漆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21)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
(22)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
(23)信号和告警知识;
(24)其它有关规定。
1.11 环境保护
1.11.1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0条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1.11.2 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1.11.3 施工弃渣的治理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渣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
1.11.4 环境污染的治理
(1)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控制地下工程施工的噪声、粉尘和有毒气体,保障工人的劳动卫生条件。
(2)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定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批准的地点掩埋或焚烧处理。承包人应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
1.11.5 场地清理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
1.12 现场施工测量
1.12.1 测量基准
(1)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在发出开工通知前 3 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2)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
(3)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42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1.12.2 施工测量
(1)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
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
(3)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1.13 现场试验
1.13.1 材料试验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56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粉煤灰、外加剂、钢板、钢筋、锚杆、涂料以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
(3)若监理人建有材料试验室,可以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进行上述各项材料的抽样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试验材料的各种试件。未建有试验室的监理人,承包人应免费将其自建的现场材料试验室提供给监理人使用,提供抽样复检试件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13.2 现场工艺试验
(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如碾压混凝土、喷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土石坝筑坝料的碾压试验和焊接试验以及钢筋机械连接试验等)。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56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
1.14 保险
1.14.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48、49和50条的规定投保以下险种:
(1)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
(2)第三者责任险;
(3)施工设备险;
(4)人身意外伤害险。
1.14.2 保险责任
(1)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若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件》的规定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若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2)施工设备险
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保险费用应计人施工设备的运行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人身意外伤害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分别为各自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应摊入各项目的人工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5 工程量计量方法
1.15.1 说明
(1)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1条规定进行计量。
(2)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
(4)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
1.15.2 重量计量的计算
(1)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称量。
(2)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量。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以直径和长度计算,不计人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预应力钢绞线、预应力钢筋和预应力钢丝的工程量,按锚固长度与工作长度之和计算重量;钢板和型钢钢材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施工附加量均不单独计量,而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和预应力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
1.15.3 面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
1.15.4 体积计量的计算
(1)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经监理人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所设体积小于o.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2)混凝土工程量的计量,应按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
1.15.5 长度计量的计算
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
1.16 计量和支付
1.16.1 进场费
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费和进场开办费,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专项列报,发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后28天内予以支付。
1.16.2 临时设施建设费
本章第1.9节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分项列报。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全部费用(不包括临时设施设备的购置费)。
1.16.3 保险费
由发包人按本章第1.14.2条规定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
1.16.4 退场费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所需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所列总价项目进行专项列报,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工作后予以支付。
1.16.5 其它费用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7 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1)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2)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人指示为准。
(3)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单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修正,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4)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5)本合同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分别列在各章的技术条款内。
(6)本合同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在本合同出版时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规程规范都会被修订,故使用本合同范本编制工程技术条款时,应执行其最新版本。
2 土方明挖
2.1说明
2.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本合同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土料场、砂砾料场、公路、房屋基础以及其他监理人指明的土方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
2.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实施开挖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为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3)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体等,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
(4)修建施工区内专用道路的土方明挖工程,除遵守本技术条款外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有关行业规范执行。
(5)在己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6)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根据技术条款规定安设足够的照明。
2.1.3主要提交文件
2.1.3.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2)开挖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
(5)开挖边坡保护措施;
(6)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7)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8)施工进度计划等;
2.1.3.2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
2.1.3.3已完工验收资料
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2)《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O2—83;
(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2.2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
2.2.1植被清理
(1)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的其它障碍物。
(2)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外侧至少5m的距离。
(3)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 (渠道衬砌工程除外)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的距离。
(4)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5)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
(6)凡属无价值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在焚毁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对燃烧后果负责。
(7)凡属无法烧尽或严重影响环境的清除物,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定的地区进行掩埋。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
(8)场地清理中发现的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7条的规定办理。
2.2.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1)表土系指含细根须,草木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表土开挖深度进行开挖,并将开挖有机土壤运到指定地区堆放,防止土壤被冲刷流失。
(2)堆存的有机土壤应利用于工程的环境保护。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或发包人的环境整体规划,合理使用有机土壤。
2.3土方开挖
2.3.1土方定义
(1)本章所指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黄土、砂土、淤泥、黏土、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及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或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
(2)土方明挖分为一般明挖和沟槽开挖。一般明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不需设临时支撑,进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大断面地面开挖,本标段内基础开挖属此类型。
2.3.2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技术条款规定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并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
2.3.3旱地施工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进行施工。
2.3.4雨季施工
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2.3.5校核测量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2.3.6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时间保留较长的临时边坡,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2.3.7建筑物基础开挖
(1)土方明挖应从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开挖方法,施工中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排水,开挖过程中应避免边坡稳定范围形成积水。
(2)建筑物基础开挖处存在坡积物、残积物和滑坡体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开挖清理,并在填筑前完成,禁止边开挖边填筑,防止填筑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清除出的废料,应全部运出基础开挖范围内,堆放在监理人指定的场地。
(3)建筑物基础开挖处存在松散砂砾石层或软弱地层等不良地层时,应布置方格网点进行取样检验,或挖探井检查,根据其密度与级配按监理人指示确定保留的范围和厚度,不合格的部位应予挖除。
2.3.8弃土的堆置
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在冲沟内或沿河岸岸边弃土时,应防止山洪造成泥石流或引起河道堵塞。
2.3.9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
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
2.3.10边坡面渗水排除
在开挖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承包人应在边坡修整和加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
2.3.11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按施工图纸所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宜在解冻后进行。
2.3.12开挖线的变更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方明挖及基础准备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2)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开挖费用应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2.3.13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土方明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和滑坡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和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作好记录。
2.4施工期临时排水
2.4.1临时性排水措施设计
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尽可能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在向监理人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
2.4.2及时排除地面积水
在场地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临时性地面排水设施,包括按监理人要求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2.4.3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采取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巳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的破坏。
2.4.4平凹地区开挖的排水
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作业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入场地,并能够有效排除积水。
2.4.5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在旱地进行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技术措施,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其施工技术措施的内容包括:排水孔、井或排水洞布置,抽排水设备配置以及基坑开挖措施等。
(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进行基坑开挖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
(3)在基坑开挖期间,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2.5土料场和砂料场
2.5.1料场复查
2.5.1.1复查工作内容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所需各种土料的使用要求,对本合同指定的土料场进行复勘核查,其复查内容包括:
(1)填筑体采用的各种土料和砂砾料(包括反滤料、垫层料、过渡料)、坝体或基础的防渗土料以及其它土料的开采范围和数量;
(2)土料场开采区表土开挖厚度及有效开采层厚度;
(3)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对上述(1)项所列各种土料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复核试验;
(4)土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装运条件;
(5)土料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2.5.1.2复查后的变更
若承包人的复查成果与本合同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不一致,或者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勘探和设计方面的原因需要改变料场开采区或必须另选、增选新料场时,须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后,由承包人编制料场变更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由于料场变更引起费用的变化,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2.5.2料场规划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和承包人在料场复查中获得的料场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道路、开采条件和料场特性等各项资料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对本工程在各施工期所需的各种用料进行统一规划,并提出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料场规划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开采工作面的划分,以及开采区的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堆料场、各种用料加工场、运输线路、装料站、弃渣场以及备用料源开采区等的布置设计;
(2)上述各系统和场站所需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配置;
(3)料场的分期用地计划(包括用地数量和使用时间)。
2.5.3料场清理
土料开挖前应按本章第2.2节的规定进行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表土和弃渣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应防止利用料中混入植被有机物和弃渣。
2.5.4料场的防洪和排水设施
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开采土料的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2.5.5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堆存
(1)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采范围和开采方法进行开采。
(2)土料应采用立采(或平采)的开采方法。
(3)开采受河水影响(含水下开挖)的砂砾料,承包人在安排其开采规划时,应详细分析河水位变化和流速等有关资料,选择合适的开挖设备,合理安排有效开采时间、开挖深度和毛料堆存场的容量,以保证按施工进度计划供料。
2.5.6完工后的料场整治
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必要的环境恢复和保护工作,包括开挖面和边坡的整治以及按本合同规定和施工图纸所示恢复农田或植被等。
2.6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2.6.1可利用弃料专用于工程
承包人提交的土方明挖工程措施计划中,应对本工程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2.6.2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应分类堆放
承包人进行工程开挖时,应将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分别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放。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所规定的堆渣地点、范围和堆渣方式进行堆放,应保持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并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2.6.3可利用渣料的保质措施
对监理人已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保质措施,保护该部分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2.7质量检查和验收
2.7.1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纵横断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7.2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
2.7.3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7.3.1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3)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2.7.3.2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7.3.3砌体填筑前基础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按本章第2.7.3.1款对基础面进行检查清理后,应保证基础面无积水或流水,不使基础面土壤受扰动。
(2)作为永久建筑物土基的基础开挖面,砌体填筑前应清除表面的松软土层或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
2.8计量和支付
(1)土方明挖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和不同高程分别列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2)本章第2.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内容,其所需的全部清理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土方明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
(3)上述土方明挖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及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
(4)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
(6)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的,一切为土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明挖项目的单价中。
(7)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对土料场或砂砾料场进行复核和复勘的费用以及取样试验的所需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开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8)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场,而使用开采设施和设备的全部人工和使用设备的费用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均应包含在本技术条款第3章“土石方填筑工程”和第4章“混凝土工程”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9)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料场开采结束后,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开采区清理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或立方米)单价中。
3 土石方填筑工程
3.1说明
3.1.1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方填筑工程的施工。其工程内容包括:土方料物平衡、碾压试验、运输、以及反滤层和垫层的填筑、碾压、夯实和接缝处理排水设施和护坡以及各项工作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2)本章所述的土石方填筑工程及其它工程应按相关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3.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章第4.1.1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2)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包括渠堤外取土),对填筑的料物进行合理的平衡,保证填筑工程供料的连续和均衡。若供料不当,导致土石方填筑施工受阻,其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技术指标负责聚乙烯薄膜、止水橡胶、闭孔泡沫板以及其他止水板带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以及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聚乙烯薄膜、止水橡胶、闭孔泡沫板和其他止水板带铺设等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
3.1.3主要提交件
3.1.3.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
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0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施工布置图;
(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3)土石方平衡规划;
(4)防渗结构的施工措施和方法;
(5)施工设备和设施配置;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及检验方法;
(7)施工进度计划。
3.1.3.2地形测量资料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0天,承包人应在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将实测的纵横断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签认的测量资料作为回填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1.3.3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5天,承包人应根据技术条款要求对土石方回填料源进行复查,并对所列工作内容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仿的各项现场生产性试验,试验成果报告应报送监理人。
3.1.3.4完工验收资料
土石方回填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土石方回填试验检验和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报告;
(2)土石方填筑施工质量检验报告;
(3)施工期的观测成果;
(4)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
(2)《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
(3)《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98;
(4)《土工试验规范》SL237—1999;
(5)《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18—2004;
(6)《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3.2回填覆盖
3.2.1建筑物基槽成形土方工程
承包人应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测量成果进行施工放线,然后进行渠道基槽的挖、填和修坡,清除防渗衬砌范围内的树根、淤泥、杂草、瓦砾、碎砖、硬土块、腐殖土等杂物和淤积物。成型基槽断面的高程、平面尺寸和平整度及偏差值应满足表3—1的要求。
渠槽断面的允许偏差值
表3-1
项 目允许偏差值(cm)
渠 底 高 程±3
渠 道 中 心 线2-3
渠 底 宽 度+5
堤 顶 高 程+3
道 槽上口宽 度+8
渠底及内边坡平整度 (用2m直尺检查)±3
3.2.2回填成形的基槽
渠底土方回填采用分层压实。分层结合面应刨毛、洒水,保证紧密结合。渠坡填方厚度较大时,采用推土机分层压实,填土厚度较小时采用蛙式打夯机夯实,渠坡填方宽度应较设计宽40~50cm,然后挂线精修坡面到标准基槽断面。
压实及夯实土方按100m取一组土样化验,监理工程师可根据需要随机抽样,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粘性土渠底和渠坡回填压实度不小于0.92,砂性土渠底和渠坡回填相对密度不小于0.65,均匀误差不大于l0%。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先进行碾压试验,以确定达到粘性土压实度0.92、无粘性土相对密度0.65的相应的土壤设计最小干容重时的碾压方法、次数以及土壤最优含水量。以便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3.2.3开挖成形的基槽
土方开挖采用挖掘机和推土机联合作业,渠底的回填土的技术要求与回填成形的基槽相同。
土方开挖时重点防止超挖,基本成形的基槽挂线精修坡面至标准基槽断面。
3.3质量检查和验收
3.3.1土方回填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3.3.1.1土方回填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回填前用于计量的纵横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
(2)回填前应进行基础面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3)现场生产性试验选定的施工碾压参数及其各项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3.3.1.2施工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定期进行以下各项土方回填料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除要求对回填的各项施工工艺和参数进行检查外,还应对土体的干容量和含水量、密实度检查。
(2)对回填土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和本章第3.3.1.1节的规定进行工程部位的验收。
3.4完工验收
土石方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3.3.1.2款的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3.5计量和支付
(1)土石方工程量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填筑体的尺寸和基础开挖清理完成后的实测段面,计算各种填筑体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各种填筑料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
(2)填筑土石方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填筑所需的料场清理、料物开采、加工、堆存、试验、填筑、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聚乙烯薄膜材料的工程量应以完工时实际测量的铺设面积计算,以平方米(m2)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单价进行支付,其中接缝搭接的面积和褶皱面积不另行计量。该单价中包括聚乙烯薄膜材料的提工及聚乙烯薄膜材料的拼接、铺设、保护等施工作业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聚乙烯薄膜材料拼接所用的粘合剂、焊接剂和缝合线等材料的提供及其抽样检验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应包括在聚乙烯薄膜材料的每平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根据灌区立地条件的状况,要以乡土树种为主,选择杨、柳树种,株、行距为2×3 m,穴状整地80×120cm;荒草坡面种植柠条,穴状整地,口径0.5×0.5 m,深0.5 m,沿等高线隔1米1穴,行距1 m,上下行“品”字型错开。
4混凝土工程
4.1说明
4.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渠道衬砌以及建筑物等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等工程。
4.1.2混凝土工程分类
(1)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2)预制混凝土。
4.1.3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骨料的采购、运输;
(2)承包人应负责进行各种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养护、维修和取样检验等全部混凝土施工作业,以及为浇筑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除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外)、运输、验收和保管;
(3)负责提供模板的材料以及进行工程所需模板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和拆除;
(4)负责止水、施工缝、收缩缝等所需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和施工;
(5)负责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材料及其制作、运输和安装;
(6)负责提供预制混凝土的材料和设备,以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等:
4.1.4采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50164—1992;
(3)《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92;
(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l07—1987;
(5)《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
(6)《钢筋制安及验收规范》JGJ18—96;
(7)《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8)《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l00—1999;
(9)《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DL/T5150—2001。
4.2模板
4.2.1说明
(1)承包人应负责模板的材料供应、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和拆除等全部模板作业。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保证模板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承受混凝土浇筑和振捣的侧向压力和振动力,防止产生移位,确保混凝土结构外形尺寸准确,并应有足够的密封性,以避免漏浆。
(2)承包人应在模板加工前3天,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包括特种模板)的材料品种和规格、模板的结构设计以及混凝土浇筑模板的制作、安装和拆除等的模板设计和施工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4.2.2制作
模板的制作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建筑物结构外形,其制作允许偏差不应超过SD207—82第2.4.1条规定。
4.2.3安装
(1)应按施工图纸进行模板安装的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应设置必要的控制点,以便检查校正。
(2)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变形和倾覆。
(3)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大体积混凝土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遵守SDJ20782第2.5.8条—2.5.10条的规定;结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梁、柱的模板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92第2.3.9和2.3.10条的规定。
4.2.4计量和支付
模板材料的提供、制作、安装、维护及拆除和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综合计入各单项工程,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3钢筋
4.3.1说明
(1)承包人应负责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对钢筋进行进场材质检验和验点入库,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和验点工作。
(2)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种类的钢筋替代施工图纸中规定的钢筋,应将钢筋的替代报告报迭监理人审批。
4.3.2钢筋的材质
(1)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应符合热轧钢筋主要性能的要求。
(2)每批钢筋均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出厂检验单,承包人在使用前,应分批进行以下钢筋机械性能试验;
① 钢筋分批试验,以同一炉(批)、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取样的重量不大于60kg;
② 根据厂家提供的钢筋质量证明书,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表质量,并测量每批钢筋的代表直径;
③ 在每批钢筋中,选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根钢筋中各取一个拉力试件(含屈服点,抗拉强度和延伸率试验)和一个冷弯试验,如一组试验项目的一个试件不符合监理人规定数值时,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符合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为不合格产品。
4.3.3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漆污染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的调直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 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Ⅰ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Ⅱ、Ⅲ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② 冷拔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施工图纸的要求。
(3)钢筋加工的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4—1和表4—2的数值。
表4-1 圆钢筋制成箍筋,其末端弯钩长度
箍筋直径受力钢筋直径(mm)
<2528—40
5—107590
1290105
表4-2 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
顺序偏差名称允许偏差值(mm)
1受力钢筋全长净尺寸的偏差±10
2箍筋各部分长度的偏差±5
3钢筋弯起点位置的偏差±30
4钢筋转角的偏差3
钢筋的弯钩弯折加工应符合SDJ202—82第3.2.2 ~第3.2.4条的规定。
(4)钢筋焊接和钢筋绑扎应按GB50204-92第四节和第五节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的要求执行。
(5)钢筋的气压焊和安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 气压焊可用于钢筋在垂直、水平和倾斜位置的对接焊接,当两钢筋直径不同时,其两直径之差不得大于7mm。
② 气压焊施焊前,钢筋端面应切平,钢筋边角毛刺及端面上铁锈、油污和氧化膜应清除干净,并经打磨露出金属光泽,不得有氧化现象。
③ 安装焊接夹具和钢筋时,使两根钢筋的轴线在同一直线上,两根钢筋之间的局部缝隙不得大于3mm。
④ 气压焊接时,应根据钢筋直径和焊接设备等具体条件选用等压法,在两根钢筋缝隙密合和镦粗过程中,对钢筋施加的轴向压力,按钢筋横截面面积计算应为30~40MPa。
4.3.4计量和支付
按本合同施工图纸配置的钢筋计算,每项钢筋以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所列的钢筋直径和长度换算成重量进行计量。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设置的架立筋,在切割、弯曲加工中损耗的钢筋重量,不予计量,各项钢筋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加工、运输、储存、安装、试验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4.4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4.4.1承包人主要提交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混凝土浇筑前3天,提交一份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水泥、钢筋、骨料和模板的供应计划以及混凝土分层分块浇筑程序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等。混凝土浇筑程序图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详细编制各工程部位的混凝上和二期混凝土浇筑以及钢筋绑焊、预埋件安装等的施工方法和程序。若承包人在编制混凝土浇筑程序时,需要修改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缝位置时,应报监理人批准。
(2)现场试验室设置计划
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提交现场试验室的设置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实验室的规模、实验设备和项目、试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
(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混凝土工程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① 每一构件或块体的混凝土浇筑数最、起止时间、累计浇筑数量;
② 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
③ 不同部位的混凝土等级和配合比;
④ 混凝土的保温、养护和表面保护的作业记录;
⑤ 模板作业记录和各部件拆模日期;
⑥ 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
⑦ 混凝土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
(4)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各项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① 各种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
②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③ 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其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④ 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图和施工观测资料;
⑤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⑥ 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4.4.2混凝土材料
4.4.2.1水泥
(1)水泥品种:本工程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
(2)每批水泥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使用袋装水泥出厂日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散装水泥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复检移交。
4.4.2.2水
(1)凡适宜饮用的水均可使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不得使用。
(2)拌和用水所含物质不应影响混凝土和易性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以及引起钢筋和混凝土的腐蚀。
(3)水的PH值、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磷酸盐、硫化物的含量应符合表4—3的规定。
物质含量极限
表4-3
项目钢筋混凝土素混凝土
PH值 mg/l>4>4
不溶物 mg/l<2000<5000
可溶物 mg/l<5000<10000
氯化物(以Cl-计) mg/l<1200<3500
硫酸盐(以SO2-4计) mg/l<2700<2700
4.4.2.3骨料
(1)承包人应从符合SDJ207—82质量技术要求的料源组织采购和拉运;
(2)不同粒径的骨料应分别堆存,严禁相互混杂和混入泥土,装卸时,粒径大于40mm的粗骨料的净自由落差不应大于3m,应避免造成骨料的严重破碎。
(3)采用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应由试验确定并经监理人同意,如采用间断级配,应注意混凝土运输中骨料的分离问题;
(4)含有活性骨料、黄锈等的粗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后,才能使用;
(5)其它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SDJ207-82表4.1.1.4中的规定。
(6)天然骨料必须筛分,入天然级配不符合规范要求,应由实验确定人工级配。
(7)所有运至施工现场的骨料必须按品种、产地不同分类堆放,每100~500m3检验一次,承包人自检合格,经监理人抽检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检查项目有:超逊径、含泥量、砂子细度模数等。
4.4.2.4外加剂
(1)用于混凝土中的外加剂(包括减水剂、加气剂、缓凝剂、速凝剂和早强剂等),其质量应符合DL/T5100-1999第4.1.1条至第4.1.4条的规定。
(2)承包人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结合混凝土配合比的选择,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的掺量,其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3)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别储存,在运输与储存中不得相互混装,以避免交叉污染。
4.4.3配合比
(1)各种不同类型结构物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专业试验室试验选定,其试验方法应按SD105-82有关规定执行。
(2)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前3天,承包人应将各种配合比试验的配料及其拌和、制模和养护等的配合比试验设计报送监理人审批。
(3)混凝土的坍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钢筋含量、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决定,尽量采用小的坍落度,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可按表4—4选定。
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使用振捣器)
表4-4
建筑物的性质标准圆坍落度(cm)
水工素混凝土或少筋混凝土3
配筋率不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6
配筋率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7
(4)混凝土配合比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要改变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重新得到监理人批准。
4.4.4混凝土取样试验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SD105—82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在出机口和浇筑现场进行混凝土取样试验。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
(1)选用材料及其产品质量证明书;
(2)试件的配料、拌和和试件的外形尺寸;
(3)试件的制作和养护说明;
(4)试验成果及其说明;
(5)不同水灰比与不同龄期的混凝土强度曲线及数据;
(6)各种龄期混凝土的容重、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极限伸值、弹性模量、泊松比、坍落度和初凝、终凝时间等试验资料。
4.4.5拌和
(1)承包人拌制现场浇筑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现场试验室提供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单。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采用固定拌和设备,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所有的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准确,其称量偏差不应超过SDJ207—82第4.3.2条的规定,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定期校核称量设备的精度。
(3) 拌和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设备运行操作检验。
(4)混凝土纯拌和时间应不少于表4—5的规定。
混凝土纯拌和时间(min)
表4-5
拌和机进料容量
(m3)最大骨料粒径(mm)坍落度(cm)
2-55-8>8
1.0802.52.0
1.6150(或120)2.52.02.0
2.41502.52.02.0
5.01503.53.02.5
(5)因混凝上拌和及配料不当,或因拌和时间过长而报废的混凝土应弃置在指定的场地。
4.4.6运输
混凝土入仓时,应防止离析,最大骨料粒径150mm的四级配混凝土自由下落的垂直距不应大于1.5m,骨料粒径小于80mm的三级配混凝土其垂直落距不应大于2m。
4.4.7浇筑
4.4.7.1说明
(1)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人对浇筑部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地基处理、已浇筑混凝土面的清理以及模板、钢筋、插筋、冷却系统、灌浆系统、预埋件、上水和观测仪器等设施的埋设安装等,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2)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承包人应将该部位的混凝土浇筑的配料单提交监理人审核,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4.4.7.2基础面混凝土浇筑
(1)建筑物基面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2)基面上的杂物、泥土及松动岩石均应清除,应冲洗干净并排干积水,如遇有承压水,承包人应制定引排措施和方法报监理人批准,处理完毕,并经监理人认可后,方可浇筑混凝土。清洗后的基础面在混凝土浇筑前应保持洁净和湿润。
4.4.7.3浇筑层厚度
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应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能力、振捣器性能及气温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表4—6的规定。
混凝土浇筑层的允许最大厚度(mm)
表4-6
捣实方法和振捣器类别允许最大厚度
插入式软轴振捣器振捣器头长度的1.25倍
表面式在无筋或少筋结构中250mm
在钢筋密集合伙双层钢筋结构中150mm
附着式外 挂300mm
4.4.8混凝土表面保护
承包人应按SDJ207—82第5.2.14条第5.2.18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表面保护。
4.4.9止水、伸缩缝及埋设件
4.4.9.1止水、伸缩缝
(1)止水设施的型式、尺寸、埋设位置和材料的品种规格应符合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规定。
(2)金属止水片应平整、干净、无砂眼和钉孔,止水片的衔接按其厚度分别采用折叠、咬接或搭接方式,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Omm,咬接和搭接部位必须双面焊接。
(3)塑料止水片或橡胶止水片的安装应防止变形和撕裂。
(4)采用预留沥青井止水设施,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
① 混凝土预制件外壁必须是毛糙面,以便与浇筑的混凝土密切接合,各节接头处应封堵严密。
② 沥青灌注完毕后,井口应立即封盖,妥加保护。
(5)安装好的止水片应加以固定和保护。
(6)伸缩缝混凝土表面应平整、洁净,当有蜂窝麻面时,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外露铁件应割除。
4.4.9.2埋设件
应按施工图纸所示以及本技术条款第8章规定预埋各种埋设件,包括电气和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固定件。
4.4.10质量检查和验收
4.4.10.1说明
承包人应对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合比进行检测以及对施工过程中各项主要工艺流程和完工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3款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承包人的检测试验资料应及时报送监理人。
4.4.10.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浇筑混凝土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地基检查处理与验收。
(2)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3)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4.4.8条的规定对混凝土浇筑的养护和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并在其分层混凝土覆盖前,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和本章的4.4.8条规定对浇筑层面养护质量和施工缝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4)对埋入混凝土中的止水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以及伸缩缝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4.4.10.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成型质量复查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建筑物成型后的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并将复测成果报送监理人,作为完工验收的资料。
4.4.10.4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完工验收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4.10.2条(3)项规定的内容向监理人提交完工资料。
4.4.10.5计量和支付
(1)混凝土以立方米(m3)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边线以外超挖部分的回填混凝土及其它混凝土,以及按本章第4.4.10.2条中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费用,均包括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混凝土浇筑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掺和料、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以及混凝土的产生、浇筑、养护、表面保护、试验和辅助工作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
(3)根据本章第4.4.4条要求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经监理人最终批准的试验报告,按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项目的总价支付。总价中包括试验中所有材料、试验样品、劳动力及设备和辅助设施的提供,以及与试验有关的养护和测试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4)止水、伸缩缝所用的各种材料的供应和制作安装,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种材料的计量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
4.5预制混凝土
4.5.1说明
本规定适用于衬砌预制混凝土板及其它形式的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工程。
4.5.2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前5天,提交一份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主要设备和设施的配置、预制混凝土制作安装的措施和方法以及施工进度安排等。
(2)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
① 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数量和混凝土工程量;
② 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
③ 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安装数量和时间;
④ 预制混凝土各构件的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
⑤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3)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预制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① 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试验报告;
②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③ 监理人指示应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4.5.3材料
(1)钢筋: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验收应符合本章第4.3.1条的规定。
(2)模板:制作预制混凝土所需混凝土的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4.2节的有关规定。
(3)混凝土:制作预制混凝土所需混凝土的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4.4.2条—第4.4.6条的有关规定。
4.5.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
(1)渠道衬砌预制混凝土板应采用机器压制成型,压力不小于150t,不得使用砂浆作为预制板面层。
(2)制作场地:制作预制混凝土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不因混凝土浇筑和振捣引起沉陷变形。
(3)钢筋安装和绑扎: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4)预制构件的预埋件:按施工图纸所示安装钢板、钢筋、吊耳及其它预埋件;
(5)模板安装和拆除: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模板的安装。模板安装及拆除应符合BG5024—92第2.3.10条和第5.2条的规定。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混凝应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拆模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 拆除侧面模板时,应保证构件不变形和棱角完整;
② 拆除板、梁、柱屋架等构件不变形和棱角完整;
③ 拆除半空心板的心模时,混凝土强度应能保证构件和孔洞表面不发生塌陷和裂缝,并应避免较大的振动或碰伤边角或棱角。
(5)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偏差
① 构件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其长度允许误差±5mm,厚度允许误差±2mm;
② 构件混凝土板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允许误差5mm;
③ 渠道衬砌混凝土板不允许有连续裂缝,边角损伤大于1.5cm不允许使用。
4.5.5养护及缺陷修补
(1)养护:混凝土应用麻袋片或草袋完全覆盖并洒水养护14~28天,夏季施工养护时间必须达到28天,养护期内应保证覆盖物保持湿润。并满足本章第4.4.8条的规定。根据额济纳旗气象条件,洒水养护须采取便于管理操作的小型喷灌。
(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的修整应符合本章第4.4.8条的规定。
(3)成型偏差:预制混疑土浇筑的成型偏差应遵守GB5O204第5.1.6条的规定。
(4)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无合格标志或缺损的构件不得使用。
4.5.6运输、堆放、安装
(1)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75%以上,才可对构件进行装运,卸车时应注意轻放,防止碰损。
(2)堆放: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构件堆放不得引起混凝土构件的损坏。堆垛高度应考虑构件强度、地面耐压力、垫木强度及垛体的稳定性。混凝土板预制场的布置要科学合理,材料区、生活区、养护区、成品区、废品区要明确划定,并设标志碑,不许相互参杂,否则不得开工生产。
(3)构件安装: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安装。安装前,应使用仪器校核支承结构的尺寸和高程,并在支承结构上标出中心线和标高。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安装位置,须经校正无误后,方可焊接或灌注接头混凝土,接头部位的金属件焊接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4.3.3条的规定,应对全部焊缝的焊接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后,方可灌注混凝土,灌注接缝的混凝土或砂浆不得低于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预制混凝土的安装偏差,不得超过GB50204—92表5.3.10中的规定的数值。
尚未达到设计强度的预制构什,应在安装完成后继续养护,只有在构件达到设计强度后,才允许承受全部设计荷载。
4.5.7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最检验按本章第4.5.3条的规定执行。
(2)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① 预制泥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混凝上取样试验应按本章第4.5.4条有关规定执行。
② 按本章第4.5.4款(5)项的规定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质量的检查;
③ 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本章第4.5.4款(3)项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质量的检查。
(3)预制混凝土工程完工验收
预制混凝土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4.5.2款(3)项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
4.5.8计量和支付
(1) 预制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以施工图纸所示的构件尺寸,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预制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应包括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模板的制作、搬运和架设、混凝土的浇筑,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运输、安装、渠道预制混凝土板的铺砌、焊接和二期混凝土填筑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试验检验和验收等一切费用。
(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钢筋型号和尺寸进行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的实际钢筋用量,以每吨为单位进行计算,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进行支付。每吨钢筋的单价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钢筋的制作、绑焊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预埋件的计量和支付,综合进入混凝土单价,发包人不另支付。
5 砌体工程
5.1说明
5.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砌体工程,以及监理人指示的其他砌体工程等。
5.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负责砌体材料的修琢加工、砌筑场地清理排水、材料的试验和供应、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工作,以及提供为完成上述砌体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2)承包人应负责砌体工程胶凝材料(如水泥砂浆等)的试验工作,择优选定其配合比、稠度,并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强度。
(3)承包人应按本章第5.1.3节的各项规定,提交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工艺,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5.1.3主要提交件
5.1.3.1施工措施计划
每项砌体工程开工前5天,承包人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施工平面布置图;
(2)砌体工程施工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的配置;
(4)场地排水措施;
(5)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6)施工进度计划。
5.1.3.2的材料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7天,将工程采用的混凝土块、石料、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批准。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使用。
5.1.3.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
(1)砌体材料的取样试验成果;
(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
(3)砌体工程砌筑的质量检查记录;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5.1.3.4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砌体工程竣工图;
(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3)砌体工程基础的地质测绘资料;
(4)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5.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合同执行中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有效版本。
5.2砌石工程
5.2.1材料
5.2.1.1砌石
(1)砌石体的石料材质应坚实新鲜,无风化剥落层或裂纹,石材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表面的石材,应色泽均匀。石料的物理力学指标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砌石体分乱块石砌体和方块石砌体,各种石料外形规格如下:
挡土墙方块石镶面:顺石长×高×厚50×24×18cm,丁石长×高×厚20×24×35cm,外露面方正,外露表面平整度不超过2cm,与外露面相邻的四个面平整度不超过0.5cm。不得用锯底石。
浆砌石挡土墙设宽30mm的聚苯板伸缩缝,每30m长设一道。
用于浆砌石的石料(包括条石和异形石)应棱角分明、新鲜坚硬、各面平整,其尺寸及各项力学指标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
5.2.1.2砂
砂的质量应符合SDl20一84表2.1.2和表2.1.3的规定。砂浆采用的砂料,要求粒径为0.15~5mm,细度模数为2.5~3.0,砌筑毛石砂浆的砂,其最大粒径不大于5mm;砌筑料石砂浆的砂,最大粒径不大于2.5mm。
5.2.1.3水泥和水
(1)砌筑工程的水泥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品种和标号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到货的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同期分别堆存,受潮湿结块的水泥,禁止使用。
(2)水采用无污染的井水。对拌和及养护的水质有怀疑时,应进行砂浆强度验证,如果该水制成砂浆的抗压强度低于标准水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以下时,则此水不能使用。
5.2.1.4胶凝材料(用于砌筑工程的水泥砂浆)
(1)胶凝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要求,配合比通过试验确定。施工中承包人需要改变胶凝材料的配合比时,应重新试验、并报送监理人批准。
(2)拌制胶凝材料,应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的称量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为±2%;砂、砾石为±3%;水、外加剂为±1%。
(3)胶凝材料拌和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4)胶凝材料拌和时间:机械拌和不少于2—3min,不应采用人工拌和。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方可使用。
5.2.2浆砌石体砌筑
5.2.2.1 一般要求
(1)砌石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稠度应为30—50mm,当气温变化时,应适当调整。
(2)采用浆砌法砌筑的砌石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的面,必须留置临时间断处,并应砌成斜搓。
(3)砌石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GB50203—98表6.1.6中的规定。砌石墩墙砌筑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
5.2.2.2毛石砌体
(1)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且将大面向下。
毛石基础扩大部分,若做成阶梯形,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2,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应错缝搭接。
(2)毛石砌体应分皮卧砌,并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
(3)毛石砌体灰缝厚度应为20—30mm,砂浆应饱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块或片石嵌实,不得先摆碎石块后填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施工方法,石块间不应相互接触。
(4)毛石砌体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5)毛石墙必须设置拉结石。拉结石应均匀分布、相互错开,一般每0.7m2。墙面至少应设置一块,且同皮内的中距不应大于2m。
拉结石的长度,若其墙厚等于或小于400mm时,应等于墙厚;墙厚大于400mm时,可用两块拉结石内外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0mm,且其中一块长度不应小于墙厚的2/3。
5.2.2.3养护
砌体外露面,在砌筑后12~18h之间应及时养护,经常保持外露面的湿润。养护时间:水泥砂浆砌体一般为14天,混凝土砌体为21天。
5.2.3水泥砂浆勾缝防渗
(1)采用料石水泥砂浆勾缝作为防渗体时,防渗用的勾缝砂浆应采用细砂和较小的水灰比,灰砂比控制在l:l至1:2之问。
(2)防渗用砂浆应采用Po32.5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3)清缝应在料石砌筑24h后进行,缝宽不小于砌缝宽度,缝深不小于缝宽的2倍,勾缝前必须将槽缝冲洗干净,不得残留灰渣和积水,并保持缝面湿润。
(4)勾缝砂浆必须单独拌制,严禁与砌体砂浆混用。
(5)当勾缝完成和砂浆初凝后,砌体表面应刷洗干净,至少用浸湿物覆盖保持21天,在养护期间应经常洒水,使砌体保持湿润,避免碰撞和振动。
5.2.4砌体基础准备
5.2.4.1所有砌体基面应平整,表层的草皮、腐植土、杂物、垃圾等均应清除,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压实或夯实。在基础准备未得到监理人验收签证前不得进行砌体的施工。
5.3质量检查和验收
5.3.1砌石工程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检查记录应报送监理人。
5.3.1.1原材料的质量检查
(1)砌石工程所用的乱块石和方块石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的规定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和外形尺寸的检查。
(2)用于砌石的水泥、水、外加剂以及砂等原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本章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
5.3.1.2胶凝材料(包括水泥砂浆)的质量检查
(1)应按监理人指示定期检查砂浆材料的配合比。
(2)水泥砂浆的均匀性检查:定期在拌和机口出料时间的始末各取一个试样,测定其湿容重,其前后差值每立方米不得大于35kg。
(3)水泥砂浆的抗压强度检查:同一标号砂浆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50m3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
5.3.1.3浆砌料石和毛石砌体质量检查
(1)外观检查:砌体砌筑面的平整度和勾缝质量、石块嵌挤的紧密度,缝隙砂浆的饱满度、沉降缝贯通情况等的外观质量检查。
(2)料石和毛石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检查:其检查方法按GB50203—98表6.1.6的规定执行。
5.3.2砌体工程验收
(1)砌体工程砌筑前进行砌筑体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和基础面开挖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2)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按本章的有关规定对砌体工程的各项材料和砌体砌筑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3)完工验收。每项砌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5.1.3.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5.4计量和支付
(1)砌石体以实际完成的砌体建筑物尺寸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2)砌石工程砌体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骨料、外加剂等胶凝材料)的采购、施工场内外运输、保管、材料的加工、砌筑、试验、养护、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砌筑体每立方米单价中。
(3)因施工需要所进行砌体基础面的清理和施工排水,均应包括在砌筑体工程项目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第 四 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 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 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1.1.2.4姓名:
2工期1.1.4.3天数: 日历天
3缺陷责任期1.1.4.5
4分包4.3.4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编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
(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
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
台时数用途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二)拟派人员情况表
投标单位拟派项目经理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建造师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
注册证书号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号查验情况
投标单位拟派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质检员、安全员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质检员安全员
姓名证书号姓名证书号姓名证书号姓名证书号姓名证书号
投标单位拟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
姓名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证书号姓名职称证书号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 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十、其他材料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致: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在贵公司组织的 工程名称(招标编号: )招标中若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以现金方式(或支票、汇票、电汇、贵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贵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费用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附表费率执行。具体计算方法见下一页的附表。
我方如违约,愿凭贵方开出的违约通知,按上述承诺金额的200%在合同价款中扣缴。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的职务:
日 期: 年 月 日
传 真:
电 话:
注: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分摊在相应单价中,不得单独列报。
附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工 程 招 标
100以下1.0%
100-5000.7%
500-10000.55%
1000-50000.35%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 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黄河内蒙古防凌应急分洪工程乌梁素海分洪区义和干渠泄水闸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TT-HHYWFY-12-SG
招 标 人:黄河巴彦淖尔市段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七月
温 馨 提 示
招投标期间请您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1、在阅读招标文件时,如发现招标文件出现问题或有不足之处时,请及时提出。在此我单位表示感谢。
2、不同的标,招标文件中的个别条款可能会有不同。编制投标文件或递交标书时要认真阅读,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
3、由于现在交通情况较差,开标前应尽量入驻标会现场较近的宾馆。
4、标会相关人员及投标人尽量提前一到两天到达开标城市,不要因为赶时间,而给您和我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我单位开标前至少一小时,一定有人到达会场接受标书,各投标人应尽量提前半小时或更长的时间递交标书。您的配合即给我们的工作带来方便,也不会因为时间的问题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6、我公司财务负责人:
姓 名办公室电话手机号码
任晓霖****-*******152*****667
关于财务方面的问题,请与其联系。另请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从2012年2月1日起如果你方是以现金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你公司基本账户转入我公司基本账户,如果是支票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必须是贵单位基本账户开出。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汇入我公司账户。否则我单位可能无法退还。
2)、如果提交保证金后需要我公司开收据,我们要见到收据的原件方可退还投标保证金。
3)、开标结束后5-7日内我公司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工作,上账的投标保证金,除中标单位的以外,全部按原路、原金额返回。
7、业务联系人员(项目事宜请与本项目负责人联系):
姓 名办公室电话手机号码职 务
郑锦铬****-*******139*****253公司负责人
陈映军****-*******130*****869业务负责人
代鹏****-*******137*****117本项目负责人
如有事请您最好是电话通知他们的同时,再以短信形式告知。
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温 馨 提 示1
招投标期间请您认真阅读以下事项:1
第 一 卷10
第一章11
2. 招标文件19
3. 投标文件20
4. 投标22
5. 开标23
6. 评标24
7. 合同授予24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5
9. 纪律和监督25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6
第三章 评标办法33
1. 评标方法35
2. 评审标准35
3. 评标程序3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8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39
1. 一般约定39
2. 发包人义务43
3. 监理人44
4. 承包人45
5. 材料和工程设备49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0
7. 交通运输51
8. 测量放线52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52
10. 进度计划54
11. 开工和竣工54
12. 暂停施工56
13. 工程质量57
14. 试验和检验58
15. 变更59
16. 价格调整61
17. 计量与支付63
18. 竣工验收66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69
20. 保险70
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71
22. 违约73
23. 索赔75
24. 争议的解决76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78
2 发包人义务78
3 监理人78
4 承包人79
5 材料和工程设备79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9
7. 交通运输79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80
10 进度计划80
11 开工和竣工80
13 工程质量80
15 变更80
16 价格调整81
17 计量与支付81
18. 竣工验收82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82
24. 争议的解决83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8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88
1. 工程量清单说明88
2. 投标报价说明88
5. 单价分析表94
6.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95
7. 分组工程报价组成表96
8. 计日工表97
第 二 卷100
第六章 图 纸101
1. 图纸目录102
2. 图纸(见图纸)103
第 三 卷104
技术标准和要求105
一 般 规 定106
1.1 工程说明106
2 土方明挖128
2.1说明128
2.2场地清理129
2.3土方开挖130
2.4施工期临时排水131
2.5土料场和砂料场132
2.6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133
2.7质量检查和验收134
2.8计量和支付134
3 土石方填筑工程136
3.1说明136
3.2回填覆盖137
3.3质量检查和验收138
3.4完工验收138
3.5计量和支付138
4混凝土工程140
4.1说明140
4.2模板140
4.3钢筋141
4.4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143
4.5预制混凝土148
5 砌体工程152
5.1说明152
5.2砌石工程153
5.3质量检查和验收155
第 四 卷157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58
目 录160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61
(一) 投 标 函161
(二) 投标函附录16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63
三、授权委托书164
四、投标保证金165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66
六、施工组织设计167
七、项目管理机构174
(一)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174
(二)拟派人员情况表175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176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77
九、资格审查资料178
(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78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179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80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181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182
十、其他材料183
第 一 卷
第一章
黄河内蒙古防凌应急分洪工程乌梁素海分洪区义和干渠泄水闸工程施工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TT-HHYWFY-12-SG
1. 招标条件
黄河内蒙古防凌应急分洪工程乌梁素海分洪区义和干渠泄水闸工程已由巴彦淖尔市水务局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黄河巴彦淖尔市段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资金来自中央投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境内。
标段划分:本项目施工共划分一个标段。
计划工期为: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11月30日。
招标范围:(1)新建义和干渠泄水闸一座。(2)对泄水渠道底宽、纵坡采用土工模袋护砌。(3)新建总排干汇入口,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箱涵,上游与泄水渠相接。(4)对总排干汇入口上下游各50米进行50厘米厚铅丝石笼护坡和50厘米厚抛石护底防护。(5)新建管理房一处,150㎡等。
3.资质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及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省、部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投标人要有近3年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或新建水库或水闸工程或病险水闸工程的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区外施工企业须到自治区相关部门办理准入手续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2年7月16日至2012年7月20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5: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 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地质北街东达广场3号楼E单元302室购买招标文件。
4.2购买招标文件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办理,由招标代理公司查验下述证件及证明文件,下述证件均须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对合格者出售招标文件。
①企业营业执照;
②2009年、2010年、2011年度内完成3项及以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或新建水库或水闸工程或病险水闸工程的施工业绩(附竣工验收鉴定书);
③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副本;
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⑥购买者身份证;
⑦自治区相关部门办理准入手续。
4.3招标文件售价20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2年8月7日上午9:00时,地点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北路蓝宇饭店六楼贵宾厅会议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此招标公告在中国采招网上发布,其它媒介转发无效。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黄河巴彦淖尔市段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系人:马健军
电 话:138*****688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地质北街东达广场3号楼E单元302室
邮 编:010010
联系人:代 鹏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支行
账 号:154*****4356
行 号:********6142
网 址:www.ttzbdl.com
2012年7月12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 称:黄河巴彦淖尔市段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系人:马健军
电 话:138*****688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地质局北街东达广场3号住宅楼E单元302室
联系人:代 鹏
电 话:****-*******
1.1.4项目名称黄河内蒙古防凌应急分洪工程乌梁素海分洪区义和干渠泄水闸工程施工
1.1.5建设地点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境内。
1.2.1资金来源中央投资
1.2.2出资比例/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经落实
1.3.1招标范围(1)新建义和干渠泄水闸一座。(2)对泄水渠道底宽、纵坡采用土工模袋护砌。(3)新建总排干汇入口,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箱涵,上游与泄水渠相接。(4)对总排干汇入口上下游各50米进行50厘米厚铅丝石笼护坡和50厘米厚抛石护底防护。(5)新建管理房一处,150㎡等。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08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8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2年11月30日
1.3.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及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省、部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投标人要有近3年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或新建水库或水闸工程或病险水闸工程的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财务要求:近三年来财务状况良好。
业绩要求:投标人要有近3年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或新建水库或水闸工程或病险水闸工程的施工业绩。
信誉要求:近三年履约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必须是本企业水利水电专业注册建造师,同时必须具备省、部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其他要求: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察勘,招标人给予配合,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现场察勘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与招标人无关,投标人自行负责。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人提出问题3个日历天
1.11分包不允许
1.12偏离不允许重大偏离;允许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充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2.2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8月7日上午9:00时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24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后24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3.2.1招标控制价构成招标人将设定招标控制价(上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做零分处理,如果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超出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将重新招标。评标基准价的计算采用被宣读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被废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招标控制价(上限):大写:叁佰肆拾伍万壹仟玖佰元整
小写:*******.00元整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60天(日历天)。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银行电汇中的任意一种形式,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年,2009年、2010年、2011年
3.5.3近年完成的同类项目的年份及要求3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或新建水库或水闸工程或病险水闸工程的施工业绩(附竣工验收鉴定书);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3年,2009年、2010年、2011年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纸质文本一式五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另附电子U盘叁份(包括最终报价等完整的投标文件,出现问题投标人自行承担)。
3.7.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均应统一采用A4纸编制,图表可除外,但也应按A4纸张大小装订。投标文件应编目录和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袋密封,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封袋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封套上写明(项目名称)标段:
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的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地质局北街东达广场3号住宅楼E单元302室
投标文件在2012年8月7日上午9:00点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北路蓝宇饭店六楼贵宾厅会议室。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2年8月7日上午9:00时整;
开标地点: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北路蓝宇饭店六楼贵宾厅会议室。
5.2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相互检查及监标人检查;
(5)开标顺序:递交投标文件先后顺序。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按照择优原则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的10%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对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实施压证制度。压项目经理本单位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中标施工企业接到项目法人中标通知书后,应到盟市水利(水务)局办理压证手续后方能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合同工程完工法人验收后,方可解除压证。
10.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须附拟投入本工程的省、部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同时提供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质检员、安全员岗位证书。
10.3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须由投标单位出具正式任命文件,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水利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10.4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中标人中的中标工程中切块承包或承揽工程的施工和材料供应等。一经发现有此行为,对项目法人不仅要通报批评还要严肃查处,对中标施工单位记入不良记录。
10.5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附表费率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分摊在相应单价中,不得单独列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标底形式:见前附表。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2)调价函必须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注:该款含义为只要调价函附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前即视为装订,无须粘贴或机械装订。)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只允许投标人对其报价进行一次修改。
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否则,投标人的调价函无效,仍按原报价进行评标。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 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设有控制价的,公布控制价。
(7)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 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黄河内蒙古防凌应急分洪工程乌梁素海分洪区义和干渠泄水闸
工程施工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
证 金投标报价
(元)投标修
正报价
(元)质量
目标工期备注签名
招标人控制价(元)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通知
问题的通知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不接受联合体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2.1.2资格评审
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投入本工程的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施工组织设计:35分
项目管理机构:17分
投 标 报 价:45分
其他评分因素:3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采用被宣读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被废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 款 号
评 分 因 素评 分 标 准
2.2.4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35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分)内容完整且编制合理最多5分;内容基本完整且编制基本合理最多3分;内容不完整且编制不合理的不得分。
施工方案(含施工度汛等)与技术措施(25分)施工方案(含施工导流度汛等)合理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充分保障的得18-25分;施工方案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保障的得10-17分;施工方案基本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一定保障的得2-9分。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5分,基本完善的得3-4分,不完善的得1-2分,没有的不得分。
2.2.4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17分)工程业绩(5分)投标单位近3年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或新建水库或水闸工程或病险水闸工程的施工业绩(竣工项目附竣工验收鉴定书,在建项目附施工合同)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5分。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4分)以项目经理任职资格承担过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或新建水库或水闸工程或病险水闸工程(附项目法人或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4分。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3分)以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承担过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或新建水库或水闸工程或病险水闸工程(附项目法人或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3分。
其他主要人员(5分)专职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质检员、安全员的数量满足施工要求,且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有1项得1分。最多得5分。
2.2.4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45分)偏差率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得分(43分)投标报价满分43分。打分方法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43分,比评标基准价低1%减1分,比评标基准价高1%减1分,扣完为止。
综合单价得分(2分)不合理综合单价有1项扣0.5分;最多扣2分。
2.2.4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3分)财务状况(3分)1)近三年的各种财务报表(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齐全且经营状况良好的最多得2分。
2)承诺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满足承包本工程的需要得1分(说明为实施本工程拟投入的流动金金额及其来源,附证明材料。若需要银行贷款,应附银行承诺的证明材料)。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 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 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 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 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末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lO.2款的约定办理。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 提供图纸延误;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
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
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
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
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 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 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 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 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 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白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 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 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 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 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 承包人按第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黄河巴彦淖尔市段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
1.1.2.6 监理人:由发包人招标确定。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主体建筑工程
1.1.3.4 单位工程: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 1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合同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其中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另行商定。 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1)按第11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2)按第15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时;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2 履约担保
本工程采用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形式,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时,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6 承包人人员管理
4.6.1本款第一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不提供任何的工程设备;材料。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承包人。
相关费用:承包人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
7.2.2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文件期限: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承包人。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签收后7天内。
11 开工和竣工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3000元/天计。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没有奖励。
13 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15 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告。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7天内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8 暂估价
15.8.3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发包人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合同履行期不作价格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 单价子目按月计量,总价子目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按监理人批准的各阶段工程形象目标进行计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合同签订后28天内支付。
17.2.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7天前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预付款的扣回办法: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付款中扣回,从开工第一个月开始扣,80%时全部扣清。
17.3 进度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1)付款次数或编号;(2)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3)变更金额;(4)索赔金额;(5)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或)应扣减的返还预付款;(6)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全额的利息。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价格的5%。
质量保证金扣留方法:在每次进度付款中按10%扣留,直至签约合同价5%。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提交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18. 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1、合同工程完工报告(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和工程实际开工、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与地质条件的重大变化情况极其处理方案,已完建工程项目清单等);2、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及说明);3、各阶段、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与签证文件;4、竣工地质报告(含图纸)及竣工地形测绘资料;5、完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6、必须移交的施工原始记录及其目录(包括检测记录、安全检测记录、施工期测量记录,以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记录;7、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报告(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分包选择及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有关合同索赔处理等事项;8、工程施工大事记;9、业主或监理机构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报送的其他资料等。
竣工资料份数: 8份
18.3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日期:验收合格日。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范围为永久工程、工程设备。保修期为1年。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内蒙古仲裁委员会。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合同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 约 担 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承包人承担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3 投标人投标时,由投标人保险的保险费由投标人根据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自行测算(其中工程险的保险金额可按工程量清单各组项目的合计金额计),并摊入有关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4 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
2.5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
2.6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10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
2.7 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应按以下原则改正:
2.7.1 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合同双方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2.7.2 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并以此合价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2.8 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报价的人员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在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每页均需加盖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工程量清单
组号:Ⅰ-1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
(元)合价
(元 )
1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1.1义和干渠泄水渠
1.1.1土方开挖m35000
1.1.2土方回填m32800
1.1.3弃土外运m32200
1.1.4素土回填m3145
1.1.5卵石护底m3129
1.1.6C25模袋护坡(15cm)m3138.15
1.1.7C25封顶砼m322
1.1.82cm厚高压聚乙烯闭孔泡沫板m22
1.1.9土工布铺设(300g/m2)m24
1.1.10φ50PVC管m23
1.1.11滤网防护盖个43
1.2义和干渠泄水闸
1.2.1土方开挖m315200
1.2.2土方回填m38800
1.2.3砂砾料垫层m3461
1.2.4人工抛石m31520
1.2.5铅丝石笼m31950
小 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
组号:Ⅰ-2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
(元)合价
(元 )
1.2.6干砌石护底m365
1.2.7干砌石护坡m360
1.2.8M10浆砌石护底m3125
1.2.9M10浆砌石护坡m3175
1.2.10C10砼垫层m395
1.2.11C25砼爬梯基础m30.12
1.2.12C25埋石砼挡土墙m336.2
1.2.1325埋石砼铺盖m326.9
1.2.14C25钢筋砼翼墙m38.3
1.2.15C25钢筋砼铺盖m334.8
1.2.16C25钢筋砼底板m3353.7
1.2.17C25钢筋砼闸墩及胸墙m319.2
1.2.18C25钢筋砼箱涵m3252.2
1.2.19C25钢筋砼挡土墙m3151.4
1.2.20钢模板制安m23752.3
1.2.21C25钢筋砼排架预、运、安m32.5
小 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
组号:Ⅰ-3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
(元)合价
(元 )
1.2.22C25钢砼π型梁预制、运输及安装m30.9
1.2.23钢筋制安t65.9
1.2.24钢爬梯及栏杆制安t1.457
1.2.25钢爬梯及栏杆除锈刷漆t1.457
1.2.26丝杠套筒制安t0.056
1.2.27丝杠套筒除锈刷漆t0.056
1.2.28沥青油毛毡m280
1.2.29651橡胶止水m166
1.2.30土工布铺设(300g/m2)m2410
1.2.31两布一膜m2420
1.2.32聚苯乙烯保温板10cmm270
1.2.332cm厚高压聚乙烯闭孔泡沫板m2102
1.2.34φ100PVC管m56
1.2.35泥结石(20cm厚 15m3)m275
1.2.36机房m222.1
1.3房屋建筑工程
1.3.1管理房m2150
小 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
组号:Ⅰ-4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
(元)合价
(元 )
1.3.2库房m214
1.3.3厕所m216
1.3.4院落硬化m2330
1.3.5院墙m52
1.3.6碳房m214
1.3.7大门(2.2×3.6m)个1
小 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
组号:Ⅱ-1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设备费安装费设备、安装合价
(元)
单价(元)合价(元)单价(元)合价(元)
2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2.1义和干渠泄水闸电气工程
2.1.1低压线km0.7
2.1.2干式变压器 30KVA/10KV/0.4KV台1
2.1.3配电柜 JXF-10080/25套1
2.1.4配电柜 JXF-8060/20套1
2.1.5电缆 ZR-YJV22-3×35+1×25m50
2.1.6电缆 ZR-YJV22-3×6+1×4m200
2.1.7电杆(10m/根)根12
小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
组号:Ⅲ-1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设备费安装费设备、安装合价
(元)
单价(元)合价(元)单价(元)合价(元)
3第三部分:金属结构及安装工程
3.1义和干渠泄水闸
3.1.1铸铁闸门PGZ2.0×2.0m扇3
3.1.2螺杆启闭机LQ-8t(手电两用)台3
小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
组号:Ⅳ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
(元)合价
(元)
4第四部分:临时工程
4.1导流工程
4.1.1围堰土方填筑m33500
4.1.2围堰土方拆除m33500
4.1.3井点降水(安装、拆除)根280
4.1.5井点降水(使用)套、天300
4.2房屋建设工程
4.2.1仓库
4.2.1.1工地m2100
4.3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项1
4.4其他临时工程 项 1
小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
序号分 项 名 称报价金额(元)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第三部分金属结构及安装工程
第四部分临时工程
以上部分(一至四部分)合计(投标总报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5. 单价分析表
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表,每种单价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单 价 分 析 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单 价:
编 号名称及规格单 位数 量单价(元)合价(元)备 注
1直接工程费
1.1直接费
1.1.1人工费
1.1.2材料费
(1)
(2)
…
1.1.3机械使用费
(1)
(2)
…
1.2其他直接费
1.3现场经费
2间接费
3企业利润
4税金
合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6.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
投标人填入工程量清单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分解表,每一组为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编号分 项 名 称单位工程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合 计 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7. 分组工程报价组成表
分组工程报价组成表
单位:元
组号分组工程
名 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它
直接费现场
经费间接费其它
费用利润税金合计
一类二类、
三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8. 计日工表
8.1 总则
(1)以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没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不得按计日工结算。
(2)投标人应按发包人列出的项目,填报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单价表(格式附后),投标人可根据其施工需要增列必要的项目。
(3)计日工的项目和单价应在签订合同前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作为计日工结算的依据。
(4)计日工表中的单价适用于由监理人指示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工程量。
(5)除计日工表中未规定单价而在计日工发生时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项目外,其它计日工项目的结算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8.2 人工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工种人工费的工时单价填入表8.2-1。计日工人工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实际耗用的人工工时的乘积。
(2)表8.2-1中的单价除了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
(3)实际耗用的人工工时按生产工人抵达工作地点进行指定的工作开始至下工后回到原出发地点为止计算,但不包括用餐和工间休息时间。生产工人指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且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生产工人和与班组一起直接参加生产的班组长,不包括其他人员。
8.3 材料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种材料费单价填入表8.3-1。材料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材料实际净用量的乘积。
(2)表8.3-1中的单价除了运往工地仓库或堆料场的材料供应地售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从工革仓库或堆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单价内,应按计日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用规定另行结算。
(3)结算按材料实际净用量计算,单价中应已包含施工损耗。
8.4 施工机械使用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种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填入表8.4-1。施工机械使用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实际使用台时数的乘积。
(2)表8.4-1中的单价除包括机械折旧费、修理费、保养费、机上工费和动力燃料费、牌照税、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等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
(3)实际使用台时数为施工机械使用地点进行计日工工作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机械返回工地停放场的途中时间。
表8.2-1 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式)
编号工 种 名 称单价(元/工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表8.3-1 计日工材料单价表(格式)
编号材料名称及规格单位单价(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表8.4-1 计日工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费(格式)
编号施工机械名称及型号规格单价(元/台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 纸
1. 图纸目录
序号图名图号版本出图日期备注
2. 图纸(见图纸)
第 三 卷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 般 规 定
1.1 说明
1.1.1工程概况
黄河是我国的第二条大河,是内蒙古自治区最大的过境河流,黄河从宁蒙界都思兔河汇口入境,流经内蒙古乌海市、阿拉善盟、巴彦淖尔市、包头市、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一盟五市17个旗(县、区),于准格尔旗马栅出境,河段长843.5km。黄河内蒙古河段地处黄河流域最北端,纬度较高,气温较低。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形成了冬季封河、春季开河流凌的现象,受气温、河道河势、上游来水等条件的影响,在封、开河特别是开河流凌期极易形成冰塞、冰坝,出现水位迅速壅高,威胁堤防安全甚至造成堤防溃口的凌汛灾害。 平原河段两侧有着众多的人口和极其重要的保护对象,防洪保护范围涉及五市一盟17个旗(县、区),保护面积9389km2,人口280万人。沿河有磴口、临河、五原、乌拉特前旗、包头等城市城镇;两岸分布有远近闻名产粮基地瓜果之乡—河套灌区、土默特川灌区和黄河南岸灌区等大型灌区,保护耕地1041万亩;保护区内有包兰铁路、包神铁路、110国道,210国道、京藏高速公路、吉巴公路、西北电网高压输电线路、“京-呼-银-兰”通风光缆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包头钢铁稀土公司、包头铝厂、达拉特电厂和托克托电厂等重要工矿企业;保护区内还有河套灌区总干渠、呼和浩特市供水、达拉特电厂和托克托电厂取水、镫口和麻地壕灌区等重要的取用水工程。 黄河内蒙古段的凌汛灾害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已成了内蒙古的心腹大患,引起了党和国家、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的高度关注。凌害的治理事关沿河两岸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发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水利厅、防办及沿河两岸各级政府把治理凌害当作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稳妥转移安置凌灾淹没区和凌汛险情高发区的群众,解决其后顾之忧;积极组织专家、技术管理人员,分析防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防凌经验,按照“提前分凌、主动破冰、严防死守、应急滞洪”的防凌方针,研究探寻主动防御凌汛和应对突发凌汛险情有效途径,提出建设防凌应急分洪工程的思路。 1.1.2 自然概况 1.1.2.1 地形及地貌 区内地势平坦开阔,地形自西向东、由南向北逐渐降低,自然坡度1/5000~1/8000,地面高程在1023m~1029m。北部总排干一线是全区域较为低洼的部分,乌梁素海是灌区退排水的容泄区。 1.1.2.2 气候特征 河套灌区属于温带大陆性干旱、半干旱气候带。降水稀少、蒸发强烈、干燥多风、日温差大、日照时间长。灌区多年平均降水量163.8mm,降水区域分布有明显的东西分带性,自东向西递减,愈向西部,气候愈干旱。多年平均蒸发量2194.5mm,蒸发量是降水量的10~16倍,并自东向西递增,年内蒸发量变化较大,以春末夏初蒸发量最大,冬季蒸发量较小。年平均气温6~8°C,自东向西升高,平均相对湿度40~50%。土壤封冻期长达180天,土壤冻结厚度在1.0~1.3m左右,封冻期由11月中下旬至翌年4月,土壤完全解冻融通在第二年5月中旬,无霜期135~150天,全年日照期3100~3300小时。 1.1.2.3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 工程范围内的地质是形成于侏罗纪晚期的中新生代断陷盆地,第四纪地层广布,沉积厚度很大。全新统冲湖积层,岩性特征上部以砂壤土、壤土、粘土为主,下部为粉细砂,局部为中细砂,具有典型的上细下粗的二元结构。 河套灌区在地质构造上为长期下沉的封闭断陷盆地,在漫长的地质时期中,一直为湖水所占据,这种自然条件控制着地下水的形成与分布,灌区具有明显的沉降盆地水文地质特征。区内含水层多以第四系上更新统含水层厚度最大,分布最广,其次为第四系中更新统含水层,在山前和隆起区分布较广。河套灌区地形平缓,含水层颗粒细、水力坡度小,地下径流条件较差,地下水主要靠垂直入渗补给,无水平排泄出路,以垂直蒸发消耗,因而有以垂直交替为主的地下水运动规律。 1.1.2.4 建设内容和规模 按照河套灌区管理总局的委托,本次设计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义和干渠泄水闸、、渠道混凝土模袋整治43m,,新建总排干汇入口,总排干整治100m。 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如下: 新建义和干渠泄水闸,该闸位于义和干渠右岸,桩号40+690处,设计流量22m3/s;重建入总排干沟汇入口,位于总排干沟约154+280处,设计流量22m3/s;整治泄水渠道43m,渠道设计流量22m3/s;整治总排干沟100m,沟道设计流量46.5m3/s;新建管理房1处,建筑面积150m2。 1.1.2.5 工程布置与设计 义和干渠泄水闸是乌梁素海防凌分洪工程的组成部分,义和干渠渡槽位于义和干渠40+783、总排干154+186处,义和干渠泄水闸位于义和干渠40+690处,布置于义和干渠右岸,与下游成约67°,后接泄水渠;泄水渠位于义和干渠右侧,为新开挖渠道,并进行砼膜袋;泄水渠通过新建总排干汇入口进入总排干,并对总排干汇入口上下游各50m进行铅丝石笼防护。 泄水闸闸室采用钢筋混凝土开敞式结构,根据交通及管理需要,闸后设钢筋混凝土箱涵生产桥,生产桥设计荷载标准为汽-10级,节制闸闸室上游采用钢筋混凝土渐下墙及钢筋混凝土铺盖;闸室下游采用钢筋混凝土消力池,后接浆砌石海漫。 泄水渠采用宽浅式梯形断面,采取土工模袋混凝土护坡措施,其结构形式为护坡土工模袋采用15cm厚混凝土型,混凝土强度标号为C25,抗冻等级不低于F200。护砌坡脚处将混凝土模袋沿渠底水平伸入渠中2m ,并回填素土和砂卵石压实,护坡坡比为1:2.0,坡顶宽0.5m,坡顶外模袋以1:1的坡比伸入旱台深0.7m ,其上现浇C25混凝土与旱台高程一致。 汇入口采用C25钢筋混凝土方涵结构,上游与泄水渠相接,下游采用浆砌石、干砌石护坡、护底进入总排干。总排干防护采用铅丝石笼护坡和抛石护底,沿汇入口上下游各50m按总排干原设计断面边坡采用50cm厚铅丝石笼,沟底50cm厚抛石进行防护。 1.1.3 自然地理概况 1.1.3.1工程地理位置 黄河内蒙古河套灌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西部,地理坐标为北纬40°19′~41°18′,东经106°20′~109°19′。灌区地处黄河河套平原,北抵阴山山脉的狼山及乌拉山、南至黄河、东与包头市为邻、西与乌兰布和沙漠相接。本次工程项目位于河套灌区的义长灌域内义和干渠桩号40+690处,地处五原县和胜镇境内。 1.1.3.2 气象、水文 1) 气象 河套灌区地处大陆性干旱、半干旱气候带,具有显著大陆性气候特征。冬季严寒少雪,夏季高温干热,降雨量少,蒸发量大,干燥多风、日温差大、日照时间长,无霜期短,土壤封冻期长,属于无灌溉即无农业地区。灌区年降水量139~222mm,年蒸发量1999~2346mm,年平均气温6~8℃,平均相对湿度40~50%。年封冻期5~6个月,最大冻结深度1.0~1.3m。封冻期由11月中下旬至翌年4月,无霜期135~150天,全年日照期3100~3300小时。 ⑴ 降水 降水量在年内变化较大,分配极不均衡。灌区多年平均降水量163.8mm,由于受季风的影响,夏秋两季(6~11月)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85%以上,春季降水量占10~20%。 ⑵ 蒸发量 灌区多年平均蒸发量在2194.5mm,蒸发量是降水量的10~16倍。年内蒸发量变化较大,以春未夏初蒸发量最大,冬季蒸发量较小。 ⑶ 气温及土壤冻结 灌区年均气温6.8°C,月平均最高气温在7月份、最低在1月份,初霜日在9月下旬,终霜日在4月上中旬,平均无霜期135~150天。土壤封冻期长达180天,封冻期在11月下旬至下年4月,土壤冻结厚度在1.0~1.3m左右,土壤完全解冻融通在第二年5月中旬,即在小麦灌头水时才能融通。
2) 水文
黄河是河套灌区主要灌溉水源,据磴口水文站实测年径流资料统计,多年平均径流量259.6亿m3,黄河多年平均悬移质输沙量为0.890亿t,多年平均含沙量为3.46kg/m3;磴口水文站1975~2002年泥沙粒径资料,多年平均粒径小于0.01mm占39.46%;小于0.05mm占78.30%;小于0.25mm占99.81%。多年平均粒径为0.0364mm,中孔粒径d50为0.0208mm。 据黄管局资料,河水封冻日期一般在12月10日至25日,解冻日期一般在翌年3月10日至20日,封冻期为90~110天左右。每年3月20日左右黄河出现凌汛,4月中旬凌汛结束,4月底至5月初正是灌区头水灌溉期。黄河水质优良,矿化度在0.5g/L左右。 1.1.4 交通条件
交通便利
1.2工程任务和规模
本次工程任务主要是(1)新建义和干渠泄水闸一座。(2)对泄水渠道底宽、纵坡采用土工模袋护砌。(3)新建总排干汇入口,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箱涵,上游与泄水渠相接。(4)对总排干汇入口上下游各50米进行50厘米厚铅丝石笼护坡和50厘米厚抛石护底防护。(5)新建管理房一处,150㎡等。
1.3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1.3.1 施工图纸的提供期限
(1)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21天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以及用于闸门和启闭机安装的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制造或安装前84天提供给承包人。
1.3.2 设计修改
(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上述第1.3.1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14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
(3)由于受永久设备供货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发包人无法按预定计划提供施工图纸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研究临时措施,适当调整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其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办理。
1.3.3 图纸的份数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8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无监理人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
1.4 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
1.4.1 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14 天内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提交计划应说明图纸文件名称和提交时间,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1.4.2条~第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2)项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各章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提供给监理人的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目报价中。
1.4.2 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1款的规定,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编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网络图电子计算软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28~42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应满足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8条关于工程开工日及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规定。网络图的编制应以下列各项数据和内容来表述全部工程的施工作业与各单位工程的相互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持续时间;
3)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4)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5)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1.4.3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设计文件应详细表述本章第1.9节所列全部临时设施的平面位置和占地范围,其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征地规定的界限。
(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做好防洪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临时设施周围开挖后的河道、冲沟和边坡。
1.4.4 临时设施设计
(1)承包人应按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 7 天,将本章第1.9节所列的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临时设施设计应包括临时设施的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各项设计应详细表述以下内容:
1)场内交通工程的设计标准、运输量和运输强度,场内施工交通工程的规划布置及定线以及道路、桥涵、隧道和停车场等的布置图和工程量。
2)施工供电设计标准和施工用电负荷,输电线路、配电所和功率补偿装置以及应急备用电源等的布置图、工程量和全部输配电设备配置一览表。
3)施工供水系统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用水量,施工供水系统的蓄水池、泵站和供水管路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4)各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的照明设计标准,以及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的布置图和工程量。
5)施工通信和功能设计,以及通信设施布置图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6)砂石料、土料开采加工系统,各种料物的生产量以及开采加工系统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
7)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标准和生产量,混凝土拌和、制冷(热)、运输和浇筑的设备容量选择,以及混凝土生产系统和制冷(热)系统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8)各附属加工厂的设计功能,及其各加工厂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9)各种仓库(包括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和堆料场的储存容量选择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10)各项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的设计标准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
11)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停放场。
1.4.5 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交主要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和措施。
(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监理人指示,提交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的内容包括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和劳动力;质量检验和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
1.4.6 施工图纸
(1)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按监理人指示,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 7 天,由承包人提交该项目的结构总图、设计依据、计算和试验成果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审查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2)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1条的规定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绘制细部设计图、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图纸,承包人的上述施工图纸以及按本技术条款其它各章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均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 5 天报送监理人审批。
(3)若承包人根据其施工的需要,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作局部修改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4.7 图纸和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图纸和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 7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其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递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14天内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所有修改都应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在图纸的标题附近留有一块空白框供监理人批注及建立档案编日用。
(3)凡合同规定须经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
1.5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5.1 工程设备的交货计划
(1)合同进度计划批准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2)项的规定,提交一份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合同交货日期,并应在收到承包人交货日期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允许提前交货的期限:
1)由发包人提供而由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照本条(1)项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可比计划提前56天内到货。提前超过56天应由发包人支付保管费用。
2)监理人或发包人应提前14天,将工程设备预计到货日期通知承包人,并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24h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 24h以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逾期保管的费用。
(3)交货日期的变更。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可根据修订后的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免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变更交货日期而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或获得费用补偿。
1.5.2 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2)项的规定,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
(2)若合同规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发包人将不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3)若合同规定由制造厂或发包人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承包人将不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材料采购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应在每年11月份提交下一年度的材料采购计划,对有季节性要求的产品,需规定采购的具体期限。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和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3)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
4)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
(3)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材料的代用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根据施工进度的安排以及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内容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技术要求,提出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收到订货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款的规定,承担工程设备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
(3)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参加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的交货验收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1.6.3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签订后 7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
2)新购置主要设备订货协议的复印件;
3)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4)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资料和有关图纸。
(4)不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5款规定进行更换。
(5)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监理人。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每年开始前的28天向监理人报送年度计划,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1)按合同计划要求,列出计划完成的年工程数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2)列出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采购的计划。
(3)提出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计划要求。
(4)提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列出该年施工的各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计划,并说明工程试验和验收应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
1.7.2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季、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1)按合同进度计划,列出计划完成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2)列出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计划;
(3)提出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3 月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简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
9)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纪录,以及处理结果;
10)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1.7.4 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支付结算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进度报表的内容包括:
1)上周(或上月)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
2)本周(或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或下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工程质量情况;
5)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在月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其说明。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的规定,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1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2)监理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规定办理。
(3)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
(4)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
1.9 临时设施
1.9.1 施工交通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指定的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干线公路以及至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桥涵(包括过水路面)、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
(2)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
(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
(4)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桥涵(包括过水路面)、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9.2 施工供电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主降压变电站输出端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
(3)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除发包人指定的降压变电站发生的电网停电事故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
1.9.3 施工供水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的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
1.9.4 施工照明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包括过水路面)、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本章第1.10.3条的规定。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
1.9.5 施工通信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邮电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信线路和现场的邮电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邮电部门签订协议。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信服务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信设施。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内部通信设施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办理。
1.9.6 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和土料,并负责砂石料和土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生产能力和规模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对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要,进行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后选定,配置的开采加工设备应满足砂石料和土料的高峰用量要求。
(3)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砂石料和土料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符合各专项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
(4)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布置和设计,并应做好场地排水、防洪保护和弃渣处理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1.9.7 混凝土生产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2)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级要求。
(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第11.4.10条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9.8 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工程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包括:
1)机械修配厂(站);
2)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厂;
3)钢筋加工厂;
4)木材加工厂;
5)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9.9 仓库和堆料场
(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2)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3)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
1.9.10 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其内容包括:
1)职工宿舍、食堂、医院、急救站和公共卫生等房屋建筑及设施;
2)文化娱乐和体育场地及设施;
3)银行、邮政和治安等房屋建筑;
4)消防车间的房屋建筑及设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
1.10 施工安全保护
1.10.1 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9.2款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14 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的安全措施。
(2)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节第1.10.11条的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报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4)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1.10.2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承包人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1.10.3 照明安全
(1)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表1-1的规定。
表1-1 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
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照明度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照明度
1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4地弄和一般地下作业区
5安装间、地下作业掌子面
2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6一般施工辅助工厂
3室内、仓室、走廊、门厅、出品这道7特殊的维修车间
(2)在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地下工程照明用电应遵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第13.3节的规定。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120 V。
1.10.4 接地及避雷装置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1.10.5 有害气体的控制
在地下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报警装置以及工人使用的防护面具。一旦发现有毒气体,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和疏散人员,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承包人应在经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并取得监理人同意后,方可复工。
1.10.6 炸药、雷管和油料的存放和运输
承包人应将炸药、雷管和油料存放在按本章第1.9.9条规定设置的特殊材料仓库内,并应与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施工现场设库存放炸药。炸药库的设计和运输方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1.10.7 爆破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10.1条(1)项批准的爆破作业安全措施文件的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并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爆破的管理规定。
(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经监理人审批。
1.10.8 消防
(1)若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29.2款规定,需要委托承包人组建消防队伍时,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履行其防火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车和消防设备器材,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和供水系统工作正常。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2)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组建消防队伍时,承包人仍应负责做好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承包人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1.10.9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1.10.10 信号
(1)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信号装置,包括:
1)标准道路信号;
2)报警信号;
3)危险信号;
4)控制信号;
5)安全信号;
6)指示信号。
(2)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和保护施工区内自设或发包人设置的所有信号装置,并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
1.10.11 安全防护手册
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56天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除发给承包人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发包人、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
(2)升降机和起重机的使用;
(3)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
(4)炸药的储存、运输和使用;
(5)汽车驾驶安全;
(6)用电安全;
(7)地下开挖作业的安全;
(8)高边坡开挖作业的安全;
(9)灌浆作业的安全;
(10)模板、脚手架作业的安全;
(11)皮带运输机使用的安全;
(12)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安全;
(13)压力钢管制造和安装作业的安全;
(14)钢结构制造和安装作业的安全;
(15)闸门和启闭机安装作业的安全;
(16)机修作业的安全;
(17)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
(18)高空作业的安全;
(19)焊接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20)油漆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21)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
(22)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
(23)信号和告警知识;
(24)其它有关规定。
1.11 环境保护
1.11.1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0条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1.11.2 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1.11.3 施工弃渣的治理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渣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
1.11.4 环境污染的治理
(1)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控制地下工程施工的噪声、粉尘和有毒气体,保障工人的劳动卫生条件。
(2)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定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批准的地点掩埋或焚烧处理。承包人应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
1.11.5 场地清理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
1.12 现场施工测量
1.12.1 测量基准
(1)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在发出开工通知前 3 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2)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
(3)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42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1.12.2 施工测量
(1)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
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
(3)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1.13 现场试验
1.13.1 材料试验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56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粉煤灰、外加剂、钢板、钢筋、锚杆、涂料以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
(3)若监理人建有材料试验室,可以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进行上述各项材料的抽样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试验材料的各种试件。未建有试验室的监理人,承包人应免费将其自建的现场材料试验室提供给监理人使用,提供抽样复检试件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13.2 现场工艺试验
(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如碾压混凝土、喷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土石坝筑坝料的碾压试验和焊接试验以及钢筋机械连接试验等)。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56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
1.14 保险
1.14.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48、49和50条的规定投保以下险种:
(1)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
(2)第三者责任险;
(3)施工设备险;
(4)人身意外伤害险。
1.14.2 保险责任
(1)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若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件》的规定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若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2)施工设备险
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保险费用应计人施工设备的运行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人身意外伤害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分别为各自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应摊入各项目的人工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5 工程量计量方法
1.15.1 说明
(1)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1条规定进行计量。
(2)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
(4)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
1.15.2 重量计量的计算
(1)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称量。
(2)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量。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以直径和长度计算,不计人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预应力钢绞线、预应力钢筋和预应力钢丝的工程量,按锚固长度与工作长度之和计算重量;钢板和型钢钢材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施工附加量均不单独计量,而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和预应力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
1.15.3 面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
1.15.4 体积计量的计算
(1)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经监理人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所设体积小于o.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2)混凝土工程量的计量,应按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
1.15.5 长度计量的计算
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
1.16 计量和支付
1.16.1 进场费
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费和进场开办费,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专项列报,发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后28天内予以支付。
1.16.2 临时设施建设费
本章第1.9节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分项列报。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全部费用(不包括临时设施设备的购置费)。
1.16.3 保险费
由发包人按本章第1.14.2条规定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
1.16.4 退场费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所需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所列总价项目进行专项列报,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工作后予以支付。
1.16.5 其它费用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7 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1)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2)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人指示为准。
(3)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单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修正,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4)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5)本合同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分别列在各章的技术条款内。
(6)本合同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在本合同出版时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规程规范都会被修订,故使用本合同范本编制工程技术条款时,应执行其最新版本。
2 土方明挖
2.1说明
2.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本合同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土料场、砂砾料场、公路、房屋基础以及其他监理人指明的土方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
2.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实施开挖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为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3)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体等,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
(4)修建施工区内专用道路的土方明挖工程,除遵守本技术条款外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有关行业规范执行。
(5)在己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6)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根据技术条款规定安设足够的照明。
2.1.3主要提交文件
2.1.3.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2)开挖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
(5)开挖边坡保护措施;
(6)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7)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8)施工进度计划等;
2.1.3.2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
2.1.3.3已完工验收资料
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2)《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O2—83;
(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2.2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
2.2.1植被清理
(1)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的其它障碍物。
(2)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外侧至少5m的距离。
(3)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 (渠道衬砌工程除外)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的距离。
(4)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5)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
(6)凡属无价值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在焚毁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对燃烧后果负责。
(7)凡属无法烧尽或严重影响环境的清除物,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定的地区进行掩埋。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
(8)场地清理中发现的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7条的规定办理。
2.2.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1)表土系指含细根须,草木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表土开挖深度进行开挖,并将开挖有机土壤运到指定地区堆放,防止土壤被冲刷流失。
(2)堆存的有机土壤应利用于工程的环境保护。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或发包人的环境整体规划,合理使用有机土壤。
2.3土方开挖
2.3.1土方定义
(1)本章所指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黄土、砂土、淤泥、黏土、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及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或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
(2)土方明挖分为一般明挖和沟槽开挖。一般明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不需设临时支撑,进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大断面地面开挖,本标段内基础开挖属此类型。
2.3.2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技术条款规定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并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
2.3.3旱地施工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进行施工。
2.3.4雨季施工
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2.3.5校核测量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2.3.6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时间保留较长的临时边坡,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2.3.7建筑物基础开挖
(1)土方明挖应从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开挖方法,施工中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排水,开挖过程中应避免边坡稳定范围形成积水。
(2)建筑物基础开挖处存在坡积物、残积物和滑坡体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开挖清理,并在填筑前完成,禁止边开挖边填筑,防止填筑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清除出的废料,应全部运出基础开挖范围内,堆放在监理人指定的场地。
(3)建筑物基础开挖处存在松散砂砾石层或软弱地层等不良地层时,应布置方格网点进行取样检验,或挖探井检查,根据其密度与级配按监理人指示确定保留的范围和厚度,不合格的部位应予挖除。
2.3.8弃土的堆置
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在冲沟内或沿河岸岸边弃土时,应防止山洪造成泥石流或引起河道堵塞。
2.3.9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
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
2.3.10边坡面渗水排除
在开挖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承包人应在边坡修整和加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
2.3.11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按施工图纸所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宜在解冻后进行。
2.3.12开挖线的变更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方明挖及基础准备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2)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开挖费用应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2.3.13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土方明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和滑坡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和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作好记录。
2.4施工期临时排水
2.4.1临时性排水措施设计
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尽可能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在向监理人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
2.4.2及时排除地面积水
在场地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临时性地面排水设施,包括按监理人要求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2.4.3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采取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巳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的破坏。
2.4.4平凹地区开挖的排水
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作业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入场地,并能够有效排除积水。
2.4.5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在旱地进行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技术措施,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其施工技术措施的内容包括:排水孔、井或排水洞布置,抽排水设备配置以及基坑开挖措施等。
(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进行基坑开挖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
(3)在基坑开挖期间,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2.5土料场和砂料场
2.5.1料场复查
2.5.1.1复查工作内容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所需各种土料的使用要求,对本合同指定的土料场进行复勘核查,其复查内容包括:
(1)填筑体采用的各种土料和砂砾料(包括反滤料、垫层料、过渡料)、坝体或基础的防渗土料以及其它土料的开采范围和数量;
(2)土料场开采区表土开挖厚度及有效开采层厚度;
(3)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对上述(1)项所列各种土料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复核试验;
(4)土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装运条件;
(5)土料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2.5.1.2复查后的变更
若承包人的复查成果与本合同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不一致,或者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勘探和设计方面的原因需要改变料场开采区或必须另选、增选新料场时,须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后,由承包人编制料场变更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由于料场变更引起费用的变化,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2.5.2料场规划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和承包人在料场复查中获得的料场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道路、开采条件和料场特性等各项资料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对本工程在各施工期所需的各种用料进行统一规划,并提出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料场规划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开采工作面的划分,以及开采区的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堆料场、各种用料加工场、运输线路、装料站、弃渣场以及备用料源开采区等的布置设计;
(2)上述各系统和场站所需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配置;
(3)料场的分期用地计划(包括用地数量和使用时间)。
2.5.3料场清理
土料开挖前应按本章第2.2节的规定进行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表土和弃渣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应防止利用料中混入植被有机物和弃渣。
2.5.4料场的防洪和排水设施
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开采土料的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2.5.5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堆存
(1)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采范围和开采方法进行开采。
(2)土料应采用立采(或平采)的开采方法。
(3)开采受河水影响(含水下开挖)的砂砾料,承包人在安排其开采规划时,应详细分析河水位变化和流速等有关资料,选择合适的开挖设备,合理安排有效开采时间、开挖深度和毛料堆存场的容量,以保证按施工进度计划供料。
2.5.6完工后的料场整治
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必要的环境恢复和保护工作,包括开挖面和边坡的整治以及按本合同规定和施工图纸所示恢复农田或植被等。
2.6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2.6.1可利用弃料专用于工程
承包人提交的土方明挖工程措施计划中,应对本工程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2.6.2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应分类堆放
承包人进行工程开挖时,应将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分别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放。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所规定的堆渣地点、范围和堆渣方式进行堆放,应保持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并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2.6.3可利用渣料的保质措施
对监理人已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保质措施,保护该部分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2.7质量检查和验收
2.7.1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纵横断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7.2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
2.7.3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7.3.1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3)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2.7.3.2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7.3.3砌体填筑前基础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按本章第2.7.3.1款对基础面进行检查清理后,应保证基础面无积水或流水,不使基础面土壤受扰动。
(2)作为永久建筑物土基的基础开挖面,砌体填筑前应清除表面的松软土层或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
2.8计量和支付
(1)土方明挖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和不同高程分别列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2)本章第2.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内容,其所需的全部清理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土方明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
(3)上述土方明挖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及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
(4)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
(6)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的,一切为土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明挖项目的单价中。
(7)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对土料场或砂砾料场进行复核和复勘的费用以及取样试验的所需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开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8)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场,而使用开采设施和设备的全部人工和使用设备的费用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均应包含在本技术条款第3章“土石方填筑工程”和第4章“混凝土工程”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9)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料场开采结束后,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开采区清理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或立方米)单价中。
3 土石方填筑工程
3.1说明
3.1.1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方填筑工程的施工。其工程内容包括:土方料物平衡、碾压试验、运输、以及反滤层和垫层的填筑、碾压、夯实和接缝处理排水设施和护坡以及各项工作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2)本章所述的土石方填筑工程及其它工程应按相关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3.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章第4.1.1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2)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包括渠堤外取土),对填筑的料物进行合理的平衡,保证填筑工程供料的连续和均衡。若供料不当,导致土石方填筑施工受阻,其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技术指标负责聚乙烯薄膜、止水橡胶、闭孔泡沫板以及其他止水板带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以及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聚乙烯薄膜、止水橡胶、闭孔泡沫板和其他止水板带铺设等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
3.1.3主要提交件
3.1.3.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
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0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施工布置图;
(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3)土石方平衡规划;
(4)防渗结构的施工措施和方法;
(5)施工设备和设施配置;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及检验方法;
(7)施工进度计划。
3.1.3.2地形测量资料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0天,承包人应在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将实测的纵横断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签认的测量资料作为回填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1.3.3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5天,承包人应根据技术条款要求对土石方回填料源进行复查,并对所列工作内容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仿的各项现场生产性试验,试验成果报告应报送监理人。
3.1.3.4完工验收资料
土石方回填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土石方回填试验检验和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报告;
(2)土石方填筑施工质量检验报告;
(3)施工期的观测成果;
(4)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
(2)《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
(3)《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98;
(4)《土工试验规范》SL237—1999;
(5)《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18—2004;
(6)《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3.2回填覆盖
3.2.1建筑物基槽成形土方工程
承包人应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测量成果进行施工放线,然后进行渠道基槽的挖、填和修坡,清除防渗衬砌范围内的树根、淤泥、杂草、瓦砾、碎砖、硬土块、腐殖土等杂物和淤积物。成型基槽断面的高程、平面尺寸和平整度及偏差值应满足表3—1的要求。
渠槽断面的允许偏差值
表3-1
项 目允许偏差值(cm)
渠 底 高 程±3
渠 道 中 心 线2-3
渠 底 宽 度+5
堤 顶 高 程+3
道 槽上口宽 度+8
渠底及内边坡平整度 (用2m直尺检查)±3
3.2.2回填成形的基槽
渠底土方回填采用分层压实。分层结合面应刨毛、洒水,保证紧密结合。渠坡填方厚度较大时,采用推土机分层压实,填土厚度较小时采用蛙式打夯机夯实,渠坡填方宽度应较设计宽40~50cm,然后挂线精修坡面到标准基槽断面。
压实及夯实土方按100m取一组土样化验,监理工程师可根据需要随机抽样,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粘性土渠底和渠坡回填压实度不小于0.92,砂性土渠底和渠坡回填相对密度不小于0.65,均匀误差不大于l0%。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先进行碾压试验,以确定达到粘性土压实度0.92、无粘性土相对密度0.65的相应的土壤设计最小干容重时的碾压方法、次数以及土壤最优含水量。以便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3.2.3开挖成形的基槽
土方开挖采用挖掘机和推土机联合作业,渠底的回填土的技术要求与回填成形的基槽相同。
土方开挖时重点防止超挖,基本成形的基槽挂线精修坡面至标准基槽断面。
3.3质量检查和验收
3.3.1土方回填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3.3.1.1土方回填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回填前用于计量的纵横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
(2)回填前应进行基础面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3)现场生产性试验选定的施工碾压参数及其各项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3.3.1.2施工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定期进行以下各项土方回填料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除要求对回填的各项施工工艺和参数进行检查外,还应对土体的干容量和含水量、密实度检查。
(2)对回填土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和本章第3.3.1.1节的规定进行工程部位的验收。
3.4完工验收
土石方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3.3.1.2款的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3.5计量和支付
(1)土石方工程量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填筑体的尺寸和基础开挖清理完成后的实测段面,计算各种填筑体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各种填筑料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
(2)填筑土石方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填筑所需的料场清理、料物开采、加工、堆存、试验、填筑、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聚乙烯薄膜材料的工程量应以完工时实际测量的铺设面积计算,以平方米(m2)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单价进行支付,其中接缝搭接的面积和褶皱面积不另行计量。该单价中包括聚乙烯薄膜材料的提工及聚乙烯薄膜材料的拼接、铺设、保护等施工作业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聚乙烯薄膜材料拼接所用的粘合剂、焊接剂和缝合线等材料的提供及其抽样检验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应包括在聚乙烯薄膜材料的每平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根据灌区立地条件的状况,要以乡土树种为主,选择杨、柳树种,株、行距为2×3 m,穴状整地80×120cm;荒草坡面种植柠条,穴状整地,口径0.5×0.5 m,深0.5 m,沿等高线隔1米1穴,行距1 m,上下行“品”字型错开。
4混凝土工程
4.1说明
4.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渠道衬砌以及建筑物等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等工程。
4.1.2混凝土工程分类
(1)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2)预制混凝土。
4.1.3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骨料的采购、运输;
(2)承包人应负责进行各种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养护、维修和取样检验等全部混凝土施工作业,以及为浇筑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除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外)、运输、验收和保管;
(3)负责提供模板的材料以及进行工程所需模板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和拆除;
(4)负责止水、施工缝、收缩缝等所需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和施工;
(5)负责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材料及其制作、运输和安装;
(6)负责提供预制混凝土的材料和设备,以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等:
4.1.4采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50164—1992;
(3)《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92;
(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l07—1987;
(5)《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
(6)《钢筋制安及验收规范》JGJ18—96;
(7)《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8)《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l00—1999;
(9)《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DL/T5150—2001。
4.2模板
4.2.1说明
(1)承包人应负责模板的材料供应、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和拆除等全部模板作业。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保证模板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承受混凝土浇筑和振捣的侧向压力和振动力,防止产生移位,确保混凝土结构外形尺寸准确,并应有足够的密封性,以避免漏浆。
(2)承包人应在模板加工前3天,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包括特种模板)的材料品种和规格、模板的结构设计以及混凝土浇筑模板的制作、安装和拆除等的模板设计和施工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4.2.2制作
模板的制作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建筑物结构外形,其制作允许偏差不应超过SD207—82第2.4.1条规定。
4.2.3安装
(1)应按施工图纸进行模板安装的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应设置必要的控制点,以便检查校正。
(2)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变形和倾覆。
(3)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大体积混凝土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遵守SDJ20782第2.5.8条—2.5.10条的规定;结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梁、柱的模板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92第2.3.9和2.3.10条的规定。
4.2.4计量和支付
模板材料的提供、制作、安装、维护及拆除和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综合计入各单项工程,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3钢筋
4.3.1说明
(1)承包人应负责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对钢筋进行进场材质检验和验点入库,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和验点工作。
(2)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种类的钢筋替代施工图纸中规定的钢筋,应将钢筋的替代报告报迭监理人审批。
4.3.2钢筋的材质
(1)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应符合热轧钢筋主要性能的要求。
(2)每批钢筋均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出厂检验单,承包人在使用前,应分批进行以下钢筋机械性能试验;
① 钢筋分批试验,以同一炉(批)、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取样的重量不大于60kg;
② 根据厂家提供的钢筋质量证明书,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表质量,并测量每批钢筋的代表直径;
③ 在每批钢筋中,选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根钢筋中各取一个拉力试件(含屈服点,抗拉强度和延伸率试验)和一个冷弯试验,如一组试验项目的一个试件不符合监理人规定数值时,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符合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为不合格产品。
4.3.3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漆污染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的调直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 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Ⅰ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Ⅱ、Ⅲ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② 冷拔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施工图纸的要求。
(3)钢筋加工的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4—1和表4—2的数值。
表4-1 圆钢筋制成箍筋,其末端弯钩长度
箍筋直径受力钢筋直径(mm)
<2528—40
5—107590
1290105
表4-2 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
顺序偏差名称允许偏差值(mm)
1受力钢筋全长净尺寸的偏差±10
2箍筋各部分长度的偏差±5
3钢筋弯起点位置的偏差±30
4钢筋转角的偏差3
钢筋的弯钩弯折加工应符合SDJ202—82第3.2.2 ~第3.2.4条的规定。
(4)钢筋焊接和钢筋绑扎应按GB50204-92第四节和第五节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的要求执行。
(5)钢筋的气压焊和安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 气压焊可用于钢筋在垂直、水平和倾斜位置的对接焊接,当两钢筋直径不同时,其两直径之差不得大于7mm。
② 气压焊施焊前,钢筋端面应切平,钢筋边角毛刺及端面上铁锈、油污和氧化膜应清除干净,并经打磨露出金属光泽,不得有氧化现象。
③ 安装焊接夹具和钢筋时,使两根钢筋的轴线在同一直线上,两根钢筋之间的局部缝隙不得大于3mm。
④ 气压焊接时,应根据钢筋直径和焊接设备等具体条件选用等压法,在两根钢筋缝隙密合和镦粗过程中,对钢筋施加的轴向压力,按钢筋横截面面积计算应为30~40MPa。
4.3.4计量和支付
按本合同施工图纸配置的钢筋计算,每项钢筋以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所列的钢筋直径和长度换算成重量进行计量。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设置的架立筋,在切割、弯曲加工中损耗的钢筋重量,不予计量,各项钢筋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加工、运输、储存、安装、试验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4.4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4.4.1承包人主要提交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混凝土浇筑前3天,提交一份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水泥、钢筋、骨料和模板的供应计划以及混凝土分层分块浇筑程序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等。混凝土浇筑程序图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详细编制各工程部位的混凝上和二期混凝土浇筑以及钢筋绑焊、预埋件安装等的施工方法和程序。若承包人在编制混凝土浇筑程序时,需要修改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缝位置时,应报监理人批准。
(2)现场试验室设置计划
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提交现场试验室的设置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实验室的规模、实验设备和项目、试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
(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混凝土工程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① 每一构件或块体的混凝土浇筑数最、起止时间、累计浇筑数量;
② 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
③ 不同部位的混凝土等级和配合比;
④ 混凝土的保温、养护和表面保护的作业记录;
⑤ 模板作业记录和各部件拆模日期;
⑥ 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
⑦ 混凝土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
(4)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各项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① 各种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
②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③ 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其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④ 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图和施工观测资料;
⑤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⑥ 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4.4.2混凝土材料
4.4.2.1水泥
(1)水泥品种:本工程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
(2)每批水泥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使用袋装水泥出厂日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散装水泥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复检移交。
4.4.2.2水
(1)凡适宜饮用的水均可使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不得使用。
(2)拌和用水所含物质不应影响混凝土和易性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以及引起钢筋和混凝土的腐蚀。
(3)水的PH值、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磷酸盐、硫化物的含量应符合表4—3的规定。
物质含量极限
表4-3
项目钢筋混凝土素混凝土
PH值 mg/l>4>4
不溶物 mg/l<2000<5000
可溶物 mg/l<5000<10000
氯化物(以Cl-计) mg/l<1200<3500
硫酸盐(以SO2-4计) mg/l<2700<2700
4.4.2.3骨料
(1)承包人应从符合SDJ207—82质量技术要求的料源组织采购和拉运;
(2)不同粒径的骨料应分别堆存,严禁相互混杂和混入泥土,装卸时,粒径大于40mm的粗骨料的净自由落差不应大于3m,应避免造成骨料的严重破碎。
(3)采用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应由试验确定并经监理人同意,如采用间断级配,应注意混凝土运输中骨料的分离问题;
(4)含有活性骨料、黄锈等的粗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后,才能使用;
(5)其它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SDJ207-82表4.1.1.4中的规定。
(6)天然骨料必须筛分,入天然级配不符合规范要求,应由实验确定人工级配。
(7)所有运至施工现场的骨料必须按品种、产地不同分类堆放,每100~500m3检验一次,承包人自检合格,经监理人抽检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检查项目有:超逊径、含泥量、砂子细度模数等。
4.4.2.4外加剂
(1)用于混凝土中的外加剂(包括减水剂、加气剂、缓凝剂、速凝剂和早强剂等),其质量应符合DL/T5100-1999第4.1.1条至第4.1.4条的规定。
(2)承包人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结合混凝土配合比的选择,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的掺量,其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3)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别储存,在运输与储存中不得相互混装,以避免交叉污染。
4.4.3配合比
(1)各种不同类型结构物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专业试验室试验选定,其试验方法应按SD105-82有关规定执行。
(2)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前3天,承包人应将各种配合比试验的配料及其拌和、制模和养护等的配合比试验设计报送监理人审批。
(3)混凝土的坍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钢筋含量、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决定,尽量采用小的坍落度,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可按表4—4选定。
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使用振捣器)
表4-4
建筑物的性质标准圆坍落度(cm)
水工素混凝土或少筋混凝土3
配筋率不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6
配筋率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7
(4)混凝土配合比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要改变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重新得到监理人批准。
4.4.4混凝土取样试验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SD105—82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在出机口和浇筑现场进行混凝土取样试验。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
(1)选用材料及其产品质量证明书;
(2)试件的配料、拌和和试件的外形尺寸;
(3)试件的制作和养护说明;
(4)试验成果及其说明;
(5)不同水灰比与不同龄期的混凝土强度曲线及数据;
(6)各种龄期混凝土的容重、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极限伸值、弹性模量、泊松比、坍落度和初凝、终凝时间等试验资料。
4.4.5拌和
(1)承包人拌制现场浇筑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现场试验室提供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单。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采用固定拌和设备,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所有的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准确,其称量偏差不应超过SDJ207—82第4.3.2条的规定,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定期校核称量设备的精度。
(3) 拌和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设备运行操作检验。
(4)混凝土纯拌和时间应不少于表4—5的规定。
混凝土纯拌和时间(min)
表4-5
拌和机进料容量
(m3)最大骨料粒径(mm)坍落度(cm)
2-55-8>8
1.0802.52.0
1.6150(或120)2.52.02.0
2.41502.52.02.0
5.01503.53.02.5
(5)因混凝上拌和及配料不当,或因拌和时间过长而报废的混凝土应弃置在指定的场地。
4.4.6运输
混凝土入仓时,应防止离析,最大骨料粒径150mm的四级配混凝土自由下落的垂直距不应大于1.5m,骨料粒径小于80mm的三级配混凝土其垂直落距不应大于2m。
4.4.7浇筑
4.4.7.1说明
(1)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人对浇筑部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地基处理、已浇筑混凝土面的清理以及模板、钢筋、插筋、冷却系统、灌浆系统、预埋件、上水和观测仪器等设施的埋设安装等,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2)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承包人应将该部位的混凝土浇筑的配料单提交监理人审核,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4.4.7.2基础面混凝土浇筑
(1)建筑物基面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2)基面上的杂物、泥土及松动岩石均应清除,应冲洗干净并排干积水,如遇有承压水,承包人应制定引排措施和方法报监理人批准,处理完毕,并经监理人认可后,方可浇筑混凝土。清洗后的基础面在混凝土浇筑前应保持洁净和湿润。
4.4.7.3浇筑层厚度
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应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能力、振捣器性能及气温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表4—6的规定。
混凝土浇筑层的允许最大厚度(mm)
表4-6
捣实方法和振捣器类别允许最大厚度
插入式软轴振捣器振捣器头长度的1.25倍
表面式在无筋或少筋结构中250mm
在钢筋密集合伙双层钢筋结构中150mm
附着式外 挂300mm
4.4.8混凝土表面保护
承包人应按SDJ207—82第5.2.14条第5.2.18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表面保护。
4.4.9止水、伸缩缝及埋设件
4.4.9.1止水、伸缩缝
(1)止水设施的型式、尺寸、埋设位置和材料的品种规格应符合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规定。
(2)金属止水片应平整、干净、无砂眼和钉孔,止水片的衔接按其厚度分别采用折叠、咬接或搭接方式,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Omm,咬接和搭接部位必须双面焊接。
(3)塑料止水片或橡胶止水片的安装应防止变形和撕裂。
(4)采用预留沥青井止水设施,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
① 混凝土预制件外壁必须是毛糙面,以便与浇筑的混凝土密切接合,各节接头处应封堵严密。
② 沥青灌注完毕后,井口应立即封盖,妥加保护。
(5)安装好的止水片应加以固定和保护。
(6)伸缩缝混凝土表面应平整、洁净,当有蜂窝麻面时,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外露铁件应割除。
4.4.9.2埋设件
应按施工图纸所示以及本技术条款第8章规定预埋各种埋设件,包括电气和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固定件。
4.4.10质量检查和验收
4.4.10.1说明
承包人应对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合比进行检测以及对施工过程中各项主要工艺流程和完工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3款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承包人的检测试验资料应及时报送监理人。
4.4.10.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浇筑混凝土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地基检查处理与验收。
(2)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3)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4.4.8条的规定对混凝土浇筑的养护和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并在其分层混凝土覆盖前,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和本章的4.4.8条规定对浇筑层面养护质量和施工缝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4)对埋入混凝土中的止水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以及伸缩缝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4.4.10.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成型质量复查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建筑物成型后的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并将复测成果报送监理人,作为完工验收的资料。
4.4.10.4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完工验收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4.10.2条(3)项规定的内容向监理人提交完工资料。
4.4.10.5计量和支付
(1)混凝土以立方米(m3)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边线以外超挖部分的回填混凝土及其它混凝土,以及按本章第4.4.10.2条中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费用,均包括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混凝土浇筑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掺和料、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以及混凝土的产生、浇筑、养护、表面保护、试验和辅助工作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
(3)根据本章第4.4.4条要求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经监理人最终批准的试验报告,按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项目的总价支付。总价中包括试验中所有材料、试验样品、劳动力及设备和辅助设施的提供,以及与试验有关的养护和测试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4)止水、伸缩缝所用的各种材料的供应和制作安装,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种材料的计量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
4.5预制混凝土
4.5.1说明
本规定适用于衬砌预制混凝土板及其它形式的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工程。
4.5.2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前5天,提交一份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主要设备和设施的配置、预制混凝土制作安装的措施和方法以及施工进度安排等。
(2)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
① 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数量和混凝土工程量;
② 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
③ 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安装数量和时间;
④ 预制混凝土各构件的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
⑤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3)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预制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① 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试验报告;
②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③ 监理人指示应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4.5.3材料
(1)钢筋: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验收应符合本章第4.3.1条的规定。
(2)模板:制作预制混凝土所需混凝土的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4.2节的有关规定。
(3)混凝土:制作预制混凝土所需混凝土的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4.4.2条—第4.4.6条的有关规定。
4.5.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
(1)渠道衬砌预制混凝土板应采用机器压制成型,压力不小于150t,不得使用砂浆作为预制板面层。
(2)制作场地:制作预制混凝土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不因混凝土浇筑和振捣引起沉陷变形。
(3)钢筋安装和绑扎: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4)预制构件的预埋件:按施工图纸所示安装钢板、钢筋、吊耳及其它预埋件;
(5)模板安装和拆除: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模板的安装。模板安装及拆除应符合BG5024—92第2.3.10条和第5.2条的规定。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混凝应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拆模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 拆除侧面模板时,应保证构件不变形和棱角完整;
② 拆除板、梁、柱屋架等构件不变形和棱角完整;
③ 拆除半空心板的心模时,混凝土强度应能保证构件和孔洞表面不发生塌陷和裂缝,并应避免较大的振动或碰伤边角或棱角。
(5)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偏差
① 构件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其长度允许误差±5mm,厚度允许误差±2mm;
② 构件混凝土板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允许误差5mm;
③ 渠道衬砌混凝土板不允许有连续裂缝,边角损伤大于1.5cm不允许使用。
4.5.5养护及缺陷修补
(1)养护:混凝土应用麻袋片或草袋完全覆盖并洒水养护14~28天,夏季施工养护时间必须达到28天,养护期内应保证覆盖物保持湿润。并满足本章第4.4.8条的规定。根据额济纳旗气象条件,洒水养护须采取便于管理操作的小型喷灌。
(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的修整应符合本章第4.4.8条的规定。
(3)成型偏差:预制混疑土浇筑的成型偏差应遵守GB5O204第5.1.6条的规定。
(4)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无合格标志或缺损的构件不得使用。
4.5.6运输、堆放、安装
(1)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75%以上,才可对构件进行装运,卸车时应注意轻放,防止碰损。
(2)堆放: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构件堆放不得引起混凝土构件的损坏。堆垛高度应考虑构件强度、地面耐压力、垫木强度及垛体的稳定性。混凝土板预制场的布置要科学合理,材料区、生活区、养护区、成品区、废品区要明确划定,并设标志碑,不许相互参杂,否则不得开工生产。
(3)构件安装: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安装。安装前,应使用仪器校核支承结构的尺寸和高程,并在支承结构上标出中心线和标高。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安装位置,须经校正无误后,方可焊接或灌注接头混凝土,接头部位的金属件焊接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4.3.3条的规定,应对全部焊缝的焊接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后,方可灌注混凝土,灌注接缝的混凝土或砂浆不得低于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预制混凝土的安装偏差,不得超过GB50204—92表5.3.10中的规定的数值。
尚未达到设计强度的预制构什,应在安装完成后继续养护,只有在构件达到设计强度后,才允许承受全部设计荷载。
4.5.7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最检验按本章第4.5.3条的规定执行。
(2)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① 预制泥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混凝上取样试验应按本章第4.5.4条有关规定执行。
② 按本章第4.5.4款(5)项的规定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质量的检查;
③ 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本章第4.5.4款(3)项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质量的检查。
(3)预制混凝土工程完工验收
预制混凝土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4.5.2款(3)项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
4.5.8计量和支付
(1) 预制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以施工图纸所示的构件尺寸,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预制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应包括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模板的制作、搬运和架设、混凝土的浇筑,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运输、安装、渠道预制混凝土板的铺砌、焊接和二期混凝土填筑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试验检验和验收等一切费用。
(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钢筋型号和尺寸进行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的实际钢筋用量,以每吨为单位进行计算,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进行支付。每吨钢筋的单价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钢筋的制作、绑焊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预埋件的计量和支付,综合进入混凝土单价,发包人不另支付。
5 砌体工程
5.1说明
5.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砌体工程,以及监理人指示的其他砌体工程等。
5.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负责砌体材料的修琢加工、砌筑场地清理排水、材料的试验和供应、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工作,以及提供为完成上述砌体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2)承包人应负责砌体工程胶凝材料(如水泥砂浆等)的试验工作,择优选定其配合比、稠度,并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强度。
(3)承包人应按本章第5.1.3节的各项规定,提交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工艺,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5.1.3主要提交件
5.1.3.1施工措施计划
每项砌体工程开工前5天,承包人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施工平面布置图;
(2)砌体工程施工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的配置;
(4)场地排水措施;
(5)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6)施工进度计划。
5.1.3.2的材料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7天,将工程采用的混凝土块、石料、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批准。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使用。
5.1.3.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
(1)砌体材料的取样试验成果;
(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
(3)砌体工程砌筑的质量检查记录;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5.1.3.4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砌体工程竣工图;
(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3)砌体工程基础的地质测绘资料;
(4)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5.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合同执行中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有效版本。
5.2砌石工程
5.2.1材料
5.2.1.1砌石
(1)砌石体的石料材质应坚实新鲜,无风化剥落层或裂纹,石材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表面的石材,应色泽均匀。石料的物理力学指标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砌石体分乱块石砌体和方块石砌体,各种石料外形规格如下:
挡土墙方块石镶面:顺石长×高×厚50×24×18cm,丁石长×高×厚20×24×35cm,外露面方正,外露表面平整度不超过2cm,与外露面相邻的四个面平整度不超过0.5cm。不得用锯底石。
浆砌石挡土墙设宽30mm的聚苯板伸缩缝,每30m长设一道。
用于浆砌石的石料(包括条石和异形石)应棱角分明、新鲜坚硬、各面平整,其尺寸及各项力学指标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
5.2.1.2砂
砂的质量应符合SDl20一84表2.1.2和表2.1.3的规定。砂浆采用的砂料,要求粒径为0.15~5mm,细度模数为2.5~3.0,砌筑毛石砂浆的砂,其最大粒径不大于5mm;砌筑料石砂浆的砂,最大粒径不大于2.5mm。
5.2.1.3水泥和水
(1)砌筑工程的水泥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品种和标号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到货的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同期分别堆存,受潮湿结块的水泥,禁止使用。
(2)水采用无污染的井水。对拌和及养护的水质有怀疑时,应进行砂浆强度验证,如果该水制成砂浆的抗压强度低于标准水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以下时,则此水不能使用。
5.2.1.4胶凝材料(用于砌筑工程的水泥砂浆)
(1)胶凝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要求,配合比通过试验确定。施工中承包人需要改变胶凝材料的配合比时,应重新试验、并报送监理人批准。
(2)拌制胶凝材料,应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的称量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为±2%;砂、砾石为±3%;水、外加剂为±1%。
(3)胶凝材料拌和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4)胶凝材料拌和时间:机械拌和不少于2—3min,不应采用人工拌和。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方可使用。
5.2.2浆砌石体砌筑
5.2.2.1 一般要求
(1)砌石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稠度应为30—50mm,当气温变化时,应适当调整。
(2)采用浆砌法砌筑的砌石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的面,必须留置临时间断处,并应砌成斜搓。
(3)砌石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GB50203—98表6.1.6中的规定。砌石墩墙砌筑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
5.2.2.2毛石砌体
(1)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且将大面向下。
毛石基础扩大部分,若做成阶梯形,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2,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应错缝搭接。
(2)毛石砌体应分皮卧砌,并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
(3)毛石砌体灰缝厚度应为20—30mm,砂浆应饱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块或片石嵌实,不得先摆碎石块后填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施工方法,石块间不应相互接触。
(4)毛石砌体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5)毛石墙必须设置拉结石。拉结石应均匀分布、相互错开,一般每0.7m2。墙面至少应设置一块,且同皮内的中距不应大于2m。
拉结石的长度,若其墙厚等于或小于400mm时,应等于墙厚;墙厚大于400mm时,可用两块拉结石内外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0mm,且其中一块长度不应小于墙厚的2/3。
5.2.2.3养护
砌体外露面,在砌筑后12~18h之间应及时养护,经常保持外露面的湿润。养护时间:水泥砂浆砌体一般为14天,混凝土砌体为21天。
5.2.3水泥砂浆勾缝防渗
(1)采用料石水泥砂浆勾缝作为防渗体时,防渗用的勾缝砂浆应采用细砂和较小的水灰比,灰砂比控制在l:l至1:2之问。
(2)防渗用砂浆应采用Po32.5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3)清缝应在料石砌筑24h后进行,缝宽不小于砌缝宽度,缝深不小于缝宽的2倍,勾缝前必须将槽缝冲洗干净,不得残留灰渣和积水,并保持缝面湿润。
(4)勾缝砂浆必须单独拌制,严禁与砌体砂浆混用。
(5)当勾缝完成和砂浆初凝后,砌体表面应刷洗干净,至少用浸湿物覆盖保持21天,在养护期间应经常洒水,使砌体保持湿润,避免碰撞和振动。
5.2.4砌体基础准备
5.2.4.1所有砌体基面应平整,表层的草皮、腐植土、杂物、垃圾等均应清除,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压实或夯实。在基础准备未得到监理人验收签证前不得进行砌体的施工。
5.3质量检查和验收
5.3.1砌石工程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检查记录应报送监理人。
5.3.1.1原材料的质量检查
(1)砌石工程所用的乱块石和方块石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的规定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和外形尺寸的检查。
(2)用于砌石的水泥、水、外加剂以及砂等原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本章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
5.3.1.2胶凝材料(包括水泥砂浆)的质量检查
(1)应按监理人指示定期检查砂浆材料的配合比。
(2)水泥砂浆的均匀性检查:定期在拌和机口出料时间的始末各取一个试样,测定其湿容重,其前后差值每立方米不得大于35kg。
(3)水泥砂浆的抗压强度检查:同一标号砂浆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50m3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
5.3.1.3浆砌料石和毛石砌体质量检查
(1)外观检查:砌体砌筑面的平整度和勾缝质量、石块嵌挤的紧密度,缝隙砂浆的饱满度、沉降缝贯通情况等的外观质量检查。
(2)料石和毛石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检查:其检查方法按GB50203—98表6.1.6的规定执行。
5.3.2砌体工程验收
(1)砌体工程砌筑前进行砌筑体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和基础面开挖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2)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按本章的有关规定对砌体工程的各项材料和砌体砌筑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3)完工验收。每项砌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5.1.3.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5.4计量和支付
(1)砌石体以实际完成的砌体建筑物尺寸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2)砌石工程砌体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骨料、外加剂等胶凝材料)的采购、施工场内外运输、保管、材料的加工、砌筑、试验、养护、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砌筑体每立方米单价中。
(3)因施工需要所进行砌体基础面的清理和施工排水,均应包括在砌筑体工程项目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第 四 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 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 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1.1.2.4姓名:
2工期1.1.4.3天数: 日历天
3缺陷责任期1.1.4.5
4分包4.3.4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编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
(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
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
台时数用途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二)拟派人员情况表
投标单位拟派项目经理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建造师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
注册证书号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号查验情况
投标单位拟派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质检员、安全员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质检员安全员
姓名证书号姓名证书号姓名证书号姓名证书号姓名证书号
投标单位拟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
姓名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证书号姓名职称证书号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 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十、其他材料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致: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在贵公司组织的 工程名称(招标编号: )招标中若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以现金方式(或支票、汇票、电汇、贵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贵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费用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附表费率执行。具体计算方法见下一页的附表。
我方如违约,愿凭贵方开出的违约通知,按上述承诺金额的200%在合同价款中扣缴。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的职务:
日 期: 年 月 日
传 真:
电 话:
注: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分摊在相应单价中,不得单独列报。
附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工 程 招 标
100以下1.0%
100-5000.7%
500-10000.55%
1000-50000.35%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 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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