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格要求 2.1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2资格要求: 2.2.1应答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如注册资金为非人民币的其他货币,以本项目开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所得出的人民币金额为准。 2.2.2应答人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2.3应答人须具备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风险评估二级)或以上资质, 须提供资质的原件扫描件,以评审当日评委官网查询为准 :http://www.itsec.gov.cn/。 2.2.4应答人须承诺:若中选,为项目组建不少于3人的自有团队,提供驻郑州服务支撑,为项目提供5*8小时工作支持及7*24小时应急响应支持;项目团队中至少1人须通过CISP认证,须提供证书的原件扫描件, 以评审当日评委官网查询为准 :http://www.itsec.gov.cn/。 2.2.5应答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备1个信息安全技术服务类相关业绩,单个合同含税金额不低于30万元。 (1)所提供的业绩如为一次性合同,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括合同首页、服务内容、签章页、金额等相关内容)。时间认定以合同签章日期为准,金额认定以合同含税金额为准。 (2)所提供的业绩如为框架合同,须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括合同首页、服务内容、签章页、金额等相关内容),同时须提供框架合同对应的结算合同或结算订单或履行发票的扫描件。单个框架时间认定以框架合同的签章日期为准,金额以结算合同或结算订单或履行发票的累计含税金额为准。若同一个框架合同下,同时提供了结算合同、结算订单、履行发票两种方式及以上的,则以排序在先的方式进行金额认定,不再认定排序在后的其他方式金额。 (3)上述材料不全不清晰、签章日期未写明,则对应业绩不予认定。 2.2.6应答人不得存在情形: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安全问题的; (6)为本比选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选包应答或者未划分选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应答。 2.2.8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