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徐州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标段七招标公告

2020年度徐州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标段七招标公告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江苏省

2020年度徐州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第一批)DZX2020-SG3、DZX2020-SG4、DZX2020-SG6、DZX2020-SG7、DZX2020-SG8标段施工招标

(招标编号:XZJT********010)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0年4月

总 目 录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0

第三章

评标办法……………………………………………………………

5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93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纸(另册)………………………………………………………

98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

100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另册)……………………………………

100

第 四 卷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2

第十章

招标文件附件………………………………………………………

133


总 说 明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由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18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项目专用本三部分组成,本册为项目专用本。

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24 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据,结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而成。《标准招标文件》规定通用部分,《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规定公路工程内容,两者结合使用,其中《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部分只标注相关条款号,其内容详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三、项目专用本系根据本项目工程特点和招标人的具体要求,对《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某些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与《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不同之处均反映在项目专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专用条款以及各类表格中,投标人应结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仔细阅读。凡项目专用本与《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不一致处,以项目专用本为准:项目专用本未对《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进行补充、细化的,以《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准。

四、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使用新的《投标报表>的通知》,对《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资格审查资料内容进行了修改。

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2009年11月27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号)、《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要求,同时对分包管理进行了修改。

六、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上述要求编制,应该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否则招标人可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c.gov.cn)获取电子版本或者投标人自行购买。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020年度徐州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第一批)DZX2020-SG3、DZX2020-SG4、DZX2020-SG6、DZX2020-SG7、DZX2020-SG8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0年度徐州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已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以苏交公路[2020]3号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以徐路养〔2020〕54号批准,项目业主为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建设资金来自省养护专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第一批DZX2020-SG3、DZX2020-SG4、DZX2020-SG6、DZX2020-SG7、DZX2020-SG8标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徐州市境内,包含251省道、311国道、518国道三条线路,其中:

251省道:K47+300-K50,为四车道一级公路,路基宽度为26m,路面宽度21m,沥青混凝土路面,折算里程2.7km,施工方案:老路沥青路面铣刨后,处治损坏路面基层、底基层及路基,重新加铺18cm水稳基层+1cm下封层+8cmSUP-25+4cmSMA-13;K54+800-K70,为四车道一级公路,路基宽度为24.5m,路面宽度21m,沥青混凝土路面,折算里程15.2km,施工方案:老路沥青路面铣刨后,处治损坏路面基层、底基层及路基,重新加铺18cm水稳基层+1cm下封层+8cmSUP-25+4cmSMA-13。

311国道:K114+000-K120+830上行,为四车道一级公路,路基宽度为25m,路面宽度23m,沥青混凝土路面,折算里程3.415km,施工方案:铣刨行、超车道沥青面层、上基层,下基层损坏的,用抗裂水稳换填处治,路基强度不足的进行补强处置,铺筑18cm水稳基层+8cmSUP-25+4cmSMA-13;K130+300-K132+200上行,为四车道一级公路,路基宽度为25m,路面宽度23m,沥青混凝土路面,折算里程0.95km,施工方案:铣刨行、超车道沥青面层、上基层,下基层损坏的,用抗裂水稳换填处治,路基强度不足的进行补强处置,铺筑18cm水稳基层+8cmSUP-25+4cmSMA-13;K185+450-K188+200上下行,为四车道一级公路,路基宽度为26m,路面宽度22.5m,沥青混凝土路面,折算里程2.75km,施工方案:铣刨行、超车道沥青面层、上基层,下基层损坏的,用抗裂水稳换填处治,路基强度不足的进行补强处置,铺筑18cm水稳基层+8cmSUP-25+4cmSMA-13;K205+560-K207+120上下行,为四车道一级公路,路基宽度为26m,路面宽度23m,沥青混凝土路面,折算里程1.56km,施工方案:铣刨行、超车道沥青面层、上层水稳基层,对水泥板进行压浆、贴缝,破碎的水泥板挖除后用抗裂水稳换填,铺筑抗裂水稳基层+8cmSUP-25厂拌热再生改性沥青砼+4cmSMA-13,硬路肩部分段落加铺AC-13C普通沥青砼。

518国道:K361+880-K364+828上行,为四车道一级公路,路基宽度为25m,路面宽度21m,沥青混凝土路面,折算里程1.474km,施工方案:铣刨行、超车道沥青面层、基层,路基强度不足的进行补强处置,铺筑36cm水稳基层+6cmSUP-20+4cmSMA-13。

本次招标共划分为5个标段,详情如下:

DZX2020-SG3标段:S251 K57+440-K61+000上下行;

DZX2020-SG4标段:S251 K61+000-K64+000上下行;

DZX2020-SG6标段:S251 K67+000-K70+000上下行;

DZX2020-SG7标段:G311 K114+000-K120+830上行、K130+300-K132+200上行;

DZX2020-SG8标段:G311 K185+450-K188+200上下行、K205+560-K207+120上下行。

2.2 本项目建安工程费约人民币 14641 万元,其中DZX2020-SG3标段约3079万元、DZX2020-SG4标段约2653万元、DZX2020-SG6标段约2536万元、DZX2020-SG7标段约2859万元、DZX2020-SG8标段约3514万元。

2.3 项目计划工期: 6 个月,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暂定)。

2.4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共划分为5个标段,招标内容为上述工程概况中各标段范围内的路基路面(具体以各标段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为准)的施工以及为实施上述施工所必须的临时工程及缺陷修复等,施工过程中环保措施应满足大气污染防控治理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1.1 资质条件:

(1)中国大陆境内独立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证书,或者同时具备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和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证书;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3)具备省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财务要求: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的规定,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生成的“财务能力评价参考得分”不小于60分。

3.1.3 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交/竣工日期为准)至少承担过一个一级国省道及以上等级的公路工程(须包含沥青混凝土厂拌热再生路面施工)的施工项目。

3.1.4 信誉要求:

(1)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经有关部门鉴定的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廉政问题;

(2)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业务合作单位工程款、材料款,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3)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最近一次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含暂定)及以上级别,投标人的信用等级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最新公布的为准;

(4)投标人不存在苏交监察〔2007〕13号文《关干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所述行贿行为而处于被禁止进入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期限内。

3.1.5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要求:

(1)项目经理需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项目总工需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3)项目经理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交/竣工日期为准)至少担任过一任一级国省道及以上等级的公路工程(须包含沥青混凝土厂拌热再生路面施工)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含副职)或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职务;

(4)项目总工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交/竣工日期为准)至少担任过一任一级国省道及以上等级的公路工程(须包含沥青混凝土厂拌热再生路面施工)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含副职)或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职务;

(5)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无其它在建项目。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禁止转包,禁止违法分包。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未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进行备案、建立信用档案。投标人在系统中需要备案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备案及信息系统报表内容的填报,招标人不再接受投标人提交的相关原件作为替代、补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5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3〕2号附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资格预审、投标评标阶段,省信用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作为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业绩、信誉进行评判的依据。未记录在省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从业人员,参与公路水运工程投标时不予认定。如“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自动生成的“投标报表”无法反映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信息,则视为内容缺失不予认可。

3.6 每个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本次招标5个标段的投标与评标,但每个投标人最多允许中1个标段。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次投标报名采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全天报名,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报名。具体报名程序为:
(1)投标人打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页(jtyst.jiangsu.gov.cn/),在首页中部点击“办事服务→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点击“交易平台”,经账号密码登录后进行网上报名操作;
(2)未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注册建立信用档案,注册程序详见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系统帮助”中的说明;
(3)网上报名时,在联系人信息中请务必留下手机号码和传真号码,以便联系;
(4)报名结果以网上报名为准,无需电话确认。投标人通过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网上报名后,如需核实是否成功报名,请登录进入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点击“投标”栏目,在其“资审报名查询”子栏目中进行查询;
(5)投标人需要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或更新的内容,请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完成备案或更新。根据苏交建〔2015〕25号文的规定,投标人企业备案信息需要公示,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的数据在编制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投标人应提前做好资料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不会因为投标人资料更新而推迟开标时间;
(6)投标人投标报名中若对系统操作有咨询事宜,可联系江苏百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7)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 4 月 30 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

4.2 按上述方式报名成功的投标人方可购买招标文件。因疫情防控要求,本次招标不接受现场购买招标文件,请网上报名成功的潜在投标人于2020年 4 月 24 日至2020年 4 月 30 日17时30分前,将①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②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③加盖单位公章的投标申请书原件(格式不限,注明经办人手机号码、办公室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扫描件发送至邮箱xuzhouhaiqi01@163.com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图纸(联系人韩镇阳,电话159*****712),逾期不予受理。参加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人须分别购买相应标段的招标文件,并对每个标段单独递交投标文件。

4.3 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标段,图纸售价1000元/标段,售后不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由投标人自备。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自行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在踏勘现场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承担责任。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 5 月 19 日上午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上午9时00分至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徐州市新城区新安路5号,市规划馆南侧)227室。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址进行公开开标。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资格审查和评标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资格后审,评标采用双信封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jszbtb.com)、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jsggzy.jszwfw.gov.cn/)、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jtyst.jiangsu.gov.cn/)和徐州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jtys.xz.gov.cn/)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

地址:徐州市王陵路68号

联系人:陈平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北侧徐州软件园C-11号楼1011室

联系人:韩镇阳 电话:****-********/********

传真:****-******** E-mail:xuzhouhaiqi01@163.com

注:上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2020年4月24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

地址:徐州市王陵路68号

联系人:陈平

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北侧徐州软件园C-11号楼1011室

联系人:韩镇阳

电话:****-********/********

1.1.4

招标项目名称

2020年度徐州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第一批)

1.1.5

标段建设地点

江苏省徐州市境内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省养护专项资金,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6 个月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暂定)

1.3.3

质量要求

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1.3.4

安全目标

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3.5

环保目标

满足国家及江苏省、徐州市有关环保要求规定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要求: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 5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资质;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10.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时间:不组织

形式:/

1.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 /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附件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附件2:关于发布《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的通知(苏交建2013(13)号)

附件3:《关于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的意见(苏交招〔2009〕6号

附件4:关于江苏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投标企业信息备案有关规定的公告及《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使用新的《投标报表》的通知》

附件5: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的通知(苏交建〔2012〕55号)

附件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附件7: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徐人社发〔2015〕142号)

附件8:《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

附件9:《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附件10:《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苏交监察〔2007〕13号)

附件11:《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标准》的通知(苏交公程(2013)32号)

附件12:《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参建单位管理)》的通知(苏交公程(2013)414号)

附件13:《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安全管理)》的通知(苏交公程(2013)515号)

附件14:《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建设程序)》的通知(苏交公程(2014)11号)

附件15:《关于下发<徐州市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合同履约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附件16:《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16年版)

附件17:《关于印发“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质公[2016]35号)

附件18:《徐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徐空气提升办〔2018〕21号)

附件19:《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8]204号)

附件20:《关于印发<徐州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徐交环[2019]55号)

附件21:省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小修保养扣分标准的通知(苏交公养〔2015〕79号)

附件22:徐州市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23:《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徐交工程〔2019〕349号)

附件24:《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号)

附件25:《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规〔2015〕2号)

附件26:《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工作的通知》(徐交工程〔2019〕364号)

附件27: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苏交规〔2019〕1号)

附件28: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服务保障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通知(苏交传〔2020〕75号)

附件29: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

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文件,合同实施时以最新颁发的国家、省、市及行业有关规定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6天前

形式: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后发送至邮箱xuzhouhaiqi01@163.com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以补遗书等书面形式发出澄清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形式:将确认函以书面形式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发送至邮箱xuzhouhaiqi01@163.com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更正公告、补遗书、电子邮件等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时间: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形式:将确认函以书面形式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发送至邮箱xuzhouhaiqi01@163.com

3.1.1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双信封

□单信封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见招标文件“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投标文件。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税费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现行增值税规定执行)

3.2.1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还应提供标价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U盘),电子文件应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中一并提交)。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

3.2.3

报价方式

√单价(投标函中填报总价,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综合单价)

□总价

3.2.6

是否接受调价函

□是

√否

3.2.8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DZX2020-SG3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3079 万元、DZX2020-SG4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2653 万元、DZX2020-SG6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2536 万元、DZX2020-SG7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2859 万元、DZX2020-SG8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3514 万元。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应自行进行详细的现场勘踏,除图纸变更或施工过程中不可预见的情况外,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本须知第1条招标范围内其所投标段的全部工程的投标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提出的单价或总额价为根据。投标人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应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利润、税金、规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投标人编制报价的依据,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列出的数量为准,未经招标人书面认可或修改,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标段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漏报的工程子目或单价,未列子目(包括废料回收利用)不予计量的工作,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额价中。

3、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招标人制定的本标段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根据“投标人须知”3.2.5款的规定,投标人应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3]第9号)”的规定,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计算:发包人未设投标控制价上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5%;发包人设投标控制价上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5%;并且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安全生产费应由发包人根据监理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对该比例或数值进行调整。

安全生产费应专款专用,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将按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以及发包人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费进行计量支付。

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含的保险费包括工程一切险与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

5、投标人应按照“关于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的意见(苏交招[2009]6号)”的规定,对投标人为本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交通项目短期使用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的,投标人应当承诺使用的农民工参加了其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参加了用工所在地不同保障层次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之相关的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6、本项目承包人应当依据《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徐人社发〔2015〕142号)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并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如果承包人办理不及时,发包人有权直接办理,其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扣回,承包人还须按合同条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合同工期)。

7、工程完工后提供责任保修合同的,有关人员可以申请顺延至保修期。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工期延长,或变更中标合同及参保人员的,建筑企业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申请备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及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商定处理办法。

8、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环保应满足相关部门的要求,并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环保费用,中标人严格执行省、市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规定,扬尘污染防治费已包含在第100章“施工环保费”中。

9、投标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的资金管理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费用为本工程的专用款,不得挪为它用。

10、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DZX2020-SG3标段6300元,DZX2020-SG4标段5400元,DZX2020-SG6标段5200元,DZX2020-SG7标段5900元,DZX2020-SG8标段7200元,由中标人承担,该费用清单中不单独计列,计入投标人投标报价中。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11、其他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肆拾 万元/标段,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最近一次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A级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可以为上述金额的50%。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可采用除转账支票、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其他形式包括:本票(仅限徐州市)、汇票、电汇、银行保函。

a.如果在投标会现场递交,投标人须采用银行汇票或者银行本票(仅限徐州市)或银行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并确保其有效性,该银行本票或汇票应从投标人开立的基本账户开具。如果采用本票形式则必须提供本票申请单复印件。

b.如果投标人提前递交,应确保投标保证金的款项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开立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指定的账户上。

c.若采用银行保函,则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格式,且应在投标有限期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银行保函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原件在开标前现场提交。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函时,应向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开户行发起保函查询通知,查询通知中应注明保函编号、保函金额、受益人及申请人。

d.每个标段分别递交投标保证金,注明标段号。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指定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账户名: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

开户行:江苏银行徐州新城区支行

a.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帐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均无效。

b.法人基本账户未在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的,需携带开户许可证或加盖银行鲜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及复印件至徐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F厅9号窗口备案(如不明确,请拨打9号窗口电话:****-********咨询),登记完成后方可参与本工程投标。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必须为支行及以上级别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且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将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五十七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到各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

□不要求

3.4.3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投标人有提供虚假资料、串标、围标、“挂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贿赂评标专家或招标人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五、资格审查资料”。请投标人务必注意!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6年至2018年或2017年至2019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交/竣工日期为准)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本次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签署、装订及密封,正本1份,副本3份。中标人需要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提供相应数量的投标文件副本。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采用U盘形式,U盘上需标明投标人名称。U盘里面的文件以“文件夹”形式存放,“文件夹”的名称应标注为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和所投标段号。

其他要求:(1)投标人应将第一信封、第二信封的电子文件各一套(WORD、EXCEL格式)与书面文本密封后一并递交,即第一册的电子文本与第一册的书面文本在一起,以此类推,但第一信封电子文件不得含有第二信封报价内容,第二个信封的电子文件须含有已标价的工程量固化清单。

(2)投标文件副本应由其已签字、盖章、页码、小签(招标人要求时或投标人自愿)的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正副本内容应一致,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本与正本文本有不一致情况时,以正本文本为准,但不一致造成的任何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4)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格式及载体: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采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其余采用*.doc格式(内容应包括所有内容,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图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如果有)和投标报表可扫描或拍照后以图片方式插入word文档中),电子文档文件均不得设置密码,并将文件拷入U盘,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交的电子文件完全可读且保证无病毒。

(5)投标人请将签字、盖章完成后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第二信封投标文件正本分别扫描成一个pdf文档,pdf文档名称以“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和所投标段号”命名,并分别拷入第一信封、第二信封的电子文件内。

(6)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书面文件及对应的电子文件中均不得透露投标报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7)投标人提供的word文档应该是2003版格式,否则由于格式问题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阅读投标文件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8)投标人如参加多个标段投标,各标段投标文件应当分别制作、分别密封,并对每个标段单独递交投标文件。

3.7.5

装订的其他要求

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采用A4纸(图、表及证件可除外)编制和复制。

2、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胶装)成册,并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应逐页连续编码(自目录起),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4、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顺序相对应。

5、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1、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电子版文件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

2、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电子版文件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

3、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在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银行保函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退还时间: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另行通知

5.2.1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检查商务及技术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5)开标顺序:随机

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5.2.3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检查报价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5)开标顺序:随机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或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为3名,不足3名,则按实际数量推荐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jszbtb.com)、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jsggzy.jszwfw.gov.cn/)、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jtyst.jiangsu.gov.cn/)和徐州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jtys.xz.gov.cn/)

公示期限:3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无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

7.5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中标通知书以书面的形式发放至第一中标候选人;

中标结果通知以邮件的方式发送至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预留的邮箱

7.6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公告媒介: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jtyst.jiangsu.gov.cn/)

公告期限:3日

7.7.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最近一次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A级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5%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银行保函,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必须为支行及以上级别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且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递交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施工合同,中标人不及时递交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不要求

8.5.1

监督部门

第8.5款细化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办理。

行政监督:徐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207号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221002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是

√否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2

1、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3〕2 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投标评标阶段,省信用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作为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业绩、信誉进行评判的依据。未记录在省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从业人员,参与公路水运工程投标时不予认定。如“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自动生成的“投标报表”无法反映招标文件要求的路线等级、规模、投资、技术标准、桥跨长度及类型、主要人员职务等相应信息,则视为内容缺失不予认可”。投标人应及时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和补充主要人员业绩、单位业绩中“项目简介”、“工程简介”等内容,以能充分体现出投标人填报的主要人员业绩、单位业绩的规模和合同内容等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2、《投标报表》的内容是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唯一依据,若系统备案内容与投标报表不一致,以投标报表为准。各投标人应针对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的要求(尤其是详细审查标准中相关数据、年份要求等)及本招标文件的其他相关要求,认真核查系统自动生成的“投标报表”内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如发现某些内容不完整或错误,投标人应及时更新“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内容或向百盛公司咨询进行处理,并按更新后的内容自动生成填报。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

3、本次招标不再接受未在江苏交通运输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人员情况、企业财务、业绩、在建工程等原始书面材料作为投标文件的证明材料,因此,投标人需要在江苏交通运输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或更新的内容,请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完成备案或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江苏交通运输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自动生成的投标报表的信息数据应是最新更新的,如无江苏交通运输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投标报表,其招标文件在评审时将不予评审,并做否决其投标处理。

4、依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使用新的《投标报表》的通知》对新的《投标报表》要求:“新的《投标报表》格式附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有关信息并在网上报名时提交,作为投标信息的证明材料。采用纸质方式投标的,应当要求投标人打印《投标报表》在系统中保存的最终版本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填报《投标报表》,如果没有填报《投标报表》或者放在纸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表》的打印件与信息系统中的最终版本不一致的,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应当视同该投标人未填报《投标报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表》必须和江苏交通运输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最终版本的《投标报表》表格中的数据一致,投标人不得自行编写,如不一致(包括版本号不一致),视为重大偏差,做否决其投标处理。

10.3

招标人在经专家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后,确定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10.4

如果根据本章第3.5.11项、第7.7.2项或第7.8.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0.5

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24号)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10.6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及相关规定按以下文件执行: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

2、《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8]204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工作的通知》(徐交工程〔2019〕364号)

10.7

在工程实施期间,结合《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从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徐州市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合同履约信誉考核办法》及省、市的相关要求进行履约考核,招标人及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中标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履约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10.8

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不参加投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三天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如无故不参加投标而造成投标人不足3家而重新招标的,若重新招标的招标范围、规模、投标控制价上限和资格条件要求未发生改变,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加重新招标的投标。

10.9

本项目不接受调价函,对于提交了调价函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10.10

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果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招标人除有权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外,还有权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10.11

请各投标单位务必认真执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10.1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关于扬尘污染防治应满足以下文件的要求:

①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印发“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质公[2016]35号)

②徐州市空气质量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徐空气提升办[2018]21号)

③《关于印发<徐州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徐交环[2019]55号)

中标人应当针对工地扬尘防治特点制定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建立建全有关管理制度和检查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履约考核和信用评价。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扬尘污染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未及时整改、被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被行政处罚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履约考核等级不高于“中”,并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10.13

为控制工程质量,招标人设置部分原材料准入单位,具体要求如下:

1、水泥:淮海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徐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须经发包人认可。

2、改性沥青:壳牌(镇江)沥青有限公司、南通通沙沥青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日石吉通沥青有限公司、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徐州路新公路物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应优先选择以上准入产品,若承包人不选择招标文件规定的准入产品,承包人应选择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并报发包人审批。

10.14

本项目采取半封闭施工,中标人需要按相关要求设置围挡及交通安全标志,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所有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人承担责任。工程围挡应严格按徐州市市政府签发《徐州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规定》(徐政办发[2013]250号)文件及招标人相关规定执行。围挡等为了安全生产而采取的一切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与之相关的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10.15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如果有工地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则工地试验室必须满足“江苏省交通厅文件(苏交质(2006)45号)”的规定。试验用检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或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如果没有符合要求的工地试验室或者有检验试验项目不能自己完成,则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将要求进行的质量检测、试验项目委托具有资质和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但该外委单位必须征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16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中标人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投入疫情防护专职人员、物资、设备,现场驻地和施工区域采取封闭式及防护隔离措施、检查管控,相关费用计入100章中增列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因疫情防控措施组织不力,造成主管单位要求暂停施工或疫情发生、扩散的,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

10.17

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当采用施工质量智能管控技术,对施工各环节进行动态监控、实时跟踪。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质量智能管控技术的运用纳入履约考核。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各标段)

1、中国大陆境内独立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证书,或者同时具备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和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证书;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3、具备省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各标段)

根据《江苏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的规定,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生成的“财务能力评价参考得分”不小于60分。(若由于投标人的财务数据在“投标报表”中提供不完整,导致无法计算出财务能力综合评价值,则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各标段)

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交/竣工日期为准)至少承担过一个一级国省道及以上等级的公路工程(须包含沥青混凝土厂拌热再生路面施工)的施工项目。

注:1、投标文件相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自行编制。若投标报表与系统不一致,视为未提交投标报表;若投标报表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视为内容缺失。

2、投标报表业绩不能反映招标文件要求的等级、规模、金额、时间、项目内容等相关信息的,一律不予认可。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各标段)

(1)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经有关部门鉴定的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廉政问题;

(2)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业务合作单位工程款、材料款,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3)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最近一次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含暂定)及以上级别,投标人的信用等级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最新公布的为准(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当先建立信用档案并获得暂定A级信用等级);

(4)投标人不存在苏交监察〔2007〕13号文《关干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所述行贿行为而处于被禁止进入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期限内(可在江苏省交通厅网站下载)。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 员

数量

资格要求(各标段)

在岗要求

项目经理

1人

(1)项目经理需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项目经理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交/竣工日期为准)至少担任过一任一级国省道及以上等级的公路工程(须包含沥青混凝土厂拌热再生路面施工)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含副职)或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职务;

(3)职务须以系统备案认定为准。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项目总工

1人

(1)项目总工需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项目总工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交/竣工日期为准)至少担任过一任一级国省道及以上等级的公路工程(须包含沥青混凝土厂拌热再生路面施工)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含副职)或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职务;

(3)职务须以系统备案认定为准。

注:1、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应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备案。

2、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目前若有在建项目,则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前在江苏省招投标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可撤离的备案手续或者有业主开具的可撤离证明,否则按该岗位未配备人员予以评审。

3、投标文件相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自行编制。若投标报表与系统不一致,视为未提交投标报表;若投标报表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视为内容缺失。

4、投标报表业绩不能反映招标文件要求的等级、规模、金额、时间、项目内容、技术标准、桥跨长度及类型、主要人员职务等相关信息的,一律不予认可。

5、主要人员职务以系统“职务”一栏显示的为准,“职务详述”一栏显示的不予认可。如“投标报表-表4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的“项目职务”为“一般人员(****)”的,评标时只作为“一般人员”认定,括号中的职务不予认可。

6、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的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投标预备会

1.10.1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招标人提供的光盘(或U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项至第 3.5.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调价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条、第 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5.2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2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4采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方式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履约保证金

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签订合同

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递交

情况

工期

备注

投标人代表签名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报价(元)

是否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备注

投标人代表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工程安全目标: 。

项目经理: (姓名)。

项目总工: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 号补遗书,正文共 页),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同一标段中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红名单的投标人优先;

(3)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不满足评标办法正文3.2.5款,适用于此条款);

(5)按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生成的“财务能力评价参考得分”较高者优先。

注:已用(4)条款则不适用(5)条款,已适用(5)条款则不适用(4)条款。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负责人、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及环保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其中资格审查资料中的《投标报表》必须通过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网络版)直接生成,不得自行编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填报《投标报表》,如果没有填报《投标报表》或者放在纸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表》与信息系统中的最终版本不一致的,视同未填报《投标报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包含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内容);

d.按招标文件要求将相关承诺函及信用承诺书原件装订在正本中。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正本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及盖单位章,均未采用复印、扫描、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签名章的形式。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任何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均无效;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银行保函复印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d.每个标段分别递交投标保证金,注明标段号。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了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的复印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7)不允许分包。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包括电子版)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封套、封面、投标函标段号一致。

(1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正本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及盖单位章,均未采用复印、扫描、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签名章的形式。

(3)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7)投标人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8)投标文件封套、封面、投标函标段号一致。

(9)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第一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 40分

主要人员: 25分

其他因素: 35分

2.2.3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投标人开标时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不一致而未在现场提出的,事后检查发现存在不一致情况的,视同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报价。

3.2.4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 5 名通过详细评审,不足5名,则按实际数量通过详细评审(不足3名的除外)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评分标准

2.2.2(1)

施工组织设计

40分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6分

根据工程概况、施工现场工期、质量、安全目标等总体施工布置及规划方案内容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审。

针对养护大中修工程特殊性作业重点难点分析

8分

根据投标文件对本项目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与技术措施是否到位,对养护大中修工程维修作业的特殊性施工的重点难点是否详尽且有针对性,以及是否对养护大中修工程维修作业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提出合理化建议、是否合理可行等进行评审。

工期、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分

根据计划工期是否合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保障措施是否完善等因素进行评分。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分

根据投标文件中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是否满足要求、安全标志布设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及工程实际等因素进行评分。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措施

5分

根据环境保护管理系统、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以及文明施工、文物保护措施是否完善、满足施工要求等因素。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5分

根据针对工地扬尘防治特点制定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有关管理制度和检查考核办法等因素进行评审。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

5分

根据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方案、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完善、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及工程实际等因素进行评审。

2.2.2(2)

主要人员

25分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15分

符合招标人提出的项目经理资格审查要求的得基础分9分;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交/竣工日期为准)每增加1个满足项目经理资格审查的业绩的加6分,最多加6分。

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

10分

符合招标人提出的项目总工资格审查要求的得基础分6分;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交/竣工日期为准)每增加1个满足项目总工资格审查的业绩的加4分,最多加4分。

2.2.2(3)

其他因素

35分

技术能力

10分

投标文件中包含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相关内容的描述得基础分8分(如没有相关内容的描述则不得基础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文件中每提供1个与公路路面施工有关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的证明文件加1分,最多加2分。相关证明的扫描件或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原件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否则不予认可。

企业业绩

10分

符合招标人提出的资格审查业绩要求的投标人得基础分6分,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交/竣工日期为准)每增加1个满足企业资格审查的业绩的加2分,最多加4分。

履约信誉

15分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评定的单位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得分进行评分(投标人信用等级及评定分值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最新公布的为准,在江苏省无信用评价记录且上年度无失信行为记录的,其信用等级按照暂定A级评审):

(1)信用等级评为AA级或被列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红名单的投标人,信用分为X分;

(2)信用等级评为A级(含暂定A级)的投标人,信用分为0.8X~0.95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Y=0.15X*(Z-85)/10+0.8X;

注:X为信用分满分值15分,Y为企业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的信用分值,Z为企业最近一次信用等级评定分值。无评定分值的A级和暂定A级企业,Z按85计算。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2)各评分因素(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3)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及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对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取前5名的投标人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评标委员会在对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如认定有效投标具有竞争性,可以进行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如认定有效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可否决该标段全部投标。

(4)若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不足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该标段全部投标。

(5)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最终评标结果的不能确定的特殊问题,应在评标报告中记载并提请招标人决定。

(6)不同投标人在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相同且影响其是否进入前5名时,则按最近一次信用评价得分较高的排名在前;如最近一次信用评价得分相同,则按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生成的“财务能力评价参考得分”较高者排名在前;如仍相同的,则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在前的优先的原则确定排名顺序。

(7)每个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本次招标5个标段的投标与评标,但每个投标人最多允许中1个标段。如果投标人同时在2个或以上标段中均排名第一,则推荐其为最高投标限价较高的1个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其他标段中不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直至推荐出所有标段的中标候选人。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2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4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4.2项和第3.4.3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3.4.2项和第3.4.3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3.4.2项至第3.4.4项内容不适用。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投标人应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结合起来阅读。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

地址:徐州市王陵路68号

2

1.1.2.6

监理人:另行明确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 %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7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先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后7天内。

9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元/天

10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不适用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不适用

13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14

16.1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 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 约定的原则处理

若按第 16.1.1 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15

17.2.1(1)

开工预付款金额: 10%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

16

17.2.1(2)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3份

18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0%签约合同价

19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20

17.4.1

质量保证金金额:3%合同价格,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最近一次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A级的中标人,质量保证金金额为2%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21

17.5.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3份

22

17.6.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3份

23

18.2(2)

竣工资料的份数:3份,电子文档1份

24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不适用

25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是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能够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

26

19.7(1)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27

20.1

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

28

20.4.2

办理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29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发包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1.1词语定义

第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则路权范围内的土地。除发包人同意外,承包人不可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不得将永久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作为预制场地。

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借土场地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本工程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解决。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依法纳税

本项补充:

根据现行税务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务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中。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税费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现行增值税规定执行),税金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中。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项细化为:

(1)如果发包人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或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其职工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码头、栈桥、桥梁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标段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在必要时有可能调用承包人的部分机械设备用于其他标段的重点工序的突击作业或抢险,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调用的其他标段的设备用于其所在标段的工程时,也应承担相应费用和相应的责任。

(2)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发包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 其他义务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本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根据要求合理编制施工方案和工期计划。

为保证发包人近期同时进行的各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发包人有可能对本项目分批、分期实施,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及发包人的统一安排,为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承包人为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2)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确保工程质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特别是关键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

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发包人有可能在合同实施期间制定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贴,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所报单价或总价中。考虑到减少项目施工对地方的干扰和影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前期完成本标段的施工范围内的改路、改河、改渠(改沟)工程,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合同实施期间,采用新的或更高的标准或规范,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因交通管制和设计变更影响,承包人应因时制宜及时对施工组织和生产要素(工、料、机等)作好调整安排,避免造成停工停机损失。若承包人未及时做好妥善调整和安排,业主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和补偿。

3)承包人应接受交通质监机构及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4)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5)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6)承包人应对本标段的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撤出现场前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7)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及人员等。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价。

8)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投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价。在施工过程中,应服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并积极配合其它承包人的施工,认真履行合同。

9)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充分调查,在施工期内对施工范围内的管道、光纤、电缆、排水等设施采取合理、有效的临时保护措施。承包人实施期间必须服从有关管理单位的协调和要求,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承包人由上述情况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价。

10)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11)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由于施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地方矛盾和阻工问题,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发包人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任何责任。

12)承包人应精心组织工程的施工,加强质量管理,按照最新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竣工验收办法,保证本项目的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达到优良。

13)已完工程未向发包人交工之前,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不得损坏和污染发包人的任何已完工程,若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自行修理恢复。

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必要时,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把红线内的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移至红线外便于保护的地方,并妥善保管至工程交工验收结束,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3 分包

第4.3.7项细化为:

本项目禁止转包,禁止违法分包;如有分包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号)、《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规〔2015〕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徐交工程〔2019〕349号)等相关规定实施。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将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进行分包,且未按照《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属于违法分包,将按照《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号)的相关规定,删除分包金额要求。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分包。

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合约方式交由他人实施的行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专项工程分包,但不包括劳务合作。

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公路交通工程中的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综合系统等工程。

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有关分部、分项工程。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4.3.7.1 分包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4.3.7.1.1专项工程分包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

与能力。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业绩。

(三)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四)符合行业信用管理规定,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专项工程分包人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按照《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

4.3.7.1.2 专业工程分包人应当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公路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专业工程分包人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按照《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执行。

4.3.7.2 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及自身实际情况,对施工过程中拟分包的工程类别、规模、分包人的选择方式以及分包管理制度,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类别,不得分包。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①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的工程。

②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原施工组织计划不能满足工期要求的。

4.3.7.3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格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4.3.7.4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和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计划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廉政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应当明确分包合同须经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备案后生效。

4.3.7.5 承包人应当在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3日内将分包合同报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分包合同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之后5日内将审查通过的分包合同连同监理人的审查意见一并报发包人备案。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内容违反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承包人指出,并督促承包人重新与分包人签订符合要求的分包合同或者补充合同。

发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以合同审查的名义干涉承包人自主选择分包人。

4.3.7.6 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价将工程进行分包。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提交分包合同审查的同时向发包人进行合理解释与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和经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签字并盖章的书面承诺,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

(一)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最低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

(二)以低于本项目中其他合同段同类工程最低单价进行分包的;

(三)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该分包工程市场利润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审查通过和备案,由发包人督促改正。

4.3.7.7 分包人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重新签订分包合同,并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备案。

4.3.7.8 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承包人对分包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廉政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管理。

4.3.7.9 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环保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本单位资质、业绩、机械设备、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等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分包人不得以不当手段承揽分包业务。

4.3.7.10 承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当予以提供。

4.3.7.11 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给工程质量或者合同工期造成严重影响,但承包人承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以选择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分包人实施原承包人未完成的部分或者全部工程。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选择承包人;由此造成发包人和分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应当将承包人违约情况上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入承包人信用档案。

4.3.7.12 承包人与分包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4.3.7.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将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进行分包,且未办理批准手续的。

(六)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八)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九)不符合关于劳务合作的特点,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承包人违法分包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将承包人违约情况上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入承包人信用档案,履约考核扣分。

4.3.7.14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展开信用评价,就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及时向发包人反映,发包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承包人信用评价结果和分包人在分包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信息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分包行为纳入信用体系,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进行处理,并将承包人、分包人失信行为同步录入信用档案。

4.3.7.15 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实名制、人员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推行银行直付工资,建立动态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帐,并报发包人备案。

分包人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分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承包人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承包人无力垫付的,由发包人负责代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拖欠人员工资的名义向发包人变相索要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

4.3.7.16 违反《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款补充第 4.5.5 项

4.5.5 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成立项目经理部,派出原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将对承包人项目经理实行考勤制度,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22天在工地现场,缺勤1天,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4.6 承包人人员管理

本款补充第 4.6.6 项

4.6.6 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成立项目经理部,派出原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总工及本合同附件中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发包人将对承包人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实行考勤制度,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22天在工地现场,缺勤1天,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4.6.7为了贯彻落实质量终身制,承包人的有关人员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主要人员离开工地1天以内的必须口头向发包人请假,1天以上的必须书面向发包人请假,并指定代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擅自离开工地,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人日的违约金。

(2)承包人在开工令下达后14天内,必须向发包人提交所报主要人员的资格、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人员,还必须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供查对。

(3)承包人还应对各工区、各分项工程负责人,按顺序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并在阶段性工程交工验收时,向发包人提交副本,做到无论哪道工序出了质量事故,均能找到各级负责人。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未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其他主要人员;即使发包人同意更换,则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次2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总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次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人员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次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或其他主要人员,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并按照上述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其他主要人员的情形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款补充第4.8.7项~~第4.8.11项、:

4.8.7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8.8承包人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承包人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授权的项目副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承包人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包人的分包单位雇佣民工的,应要求分包单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如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欠款。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民工工资负总责。

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承包人代发。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承包人。

承包人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4.8.9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4.8.10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劳务用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如果出现此种现象,一经查实后,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偿还欠款。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将报交通主管部门。

4.8.11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承包人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徐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8〕204)号文件的规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使用实名制管理设备要与省、市实名制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实时传输人员考勤记录等信息。

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包人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按月拨付当月已完成工程款的人工费用到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应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徐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8〕20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款补充第5.1.4项、5.1.5项:

5.1.4承包人应用于本项目永久性工程的大宗主要材料和物资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发包人制定的材料管理办法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附件中所填写的型号、规格、数量、新旧程度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5.1.5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7.7 施工对交通的干扰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8.2施工测量

本款补充第8.2.3、8.2.4项:

8.2.3承包人负责提供与放样工作有关的劳务、机具及仪器设备。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

8.2.4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48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增加8.5款:

8.5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测量基准网点进行维护。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费用。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施工前2天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5项增加: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招标人制定的本标段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并按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以及发包人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报价时所报的安全生产费进行详细的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安全生产费应转款专用,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将按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以及发包人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费进行计量支付。

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安全生产费根据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和购买安全保护用具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支付,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报价金额。

承包人在申请安全生产费支付时,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已证明承包人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属实。安全生产费应由发包人根据监理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本细目支付参照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承包人对现场已发现的安全隐患被要求整改时,如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隐患处理,费用从承包人合同清单的安全生产费用扣除。

本项目采取半封闭施工,承包人需要按相关要求设置围挡及交通安全标志,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所有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工程围挡应严格按徐州市市政府签发《徐州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规定》(徐政办发[2013]250号)文件及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围挡等为了安全生产而采取的一切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与之相关的费用计入安全生产费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承包人应杜绝死亡事故、重伤事故和重大机械事故,确保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 9.4.12 项

9.4.12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已有工程设施无条件予以保护,不得因施工造成对路基、路面等工程的污染、破坏和损害,若发生污染、破坏和损害,一切责任(包括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造成对成品路面污染,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次.处的违约金。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内容。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1)烈度为6级以上的地震;(2)6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200mm以上;下雪为30mm以上;(4)40℃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

13.1工程质量要求

增加13.1.6--13.1.9项:

13.1.6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13.1.7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应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

13.1.8发包人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直接发布停工令、复工令。

13.1.9为控制工程质量,发包人设置部分原材料准入单位,具体要求如下:

1)水泥:淮海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徐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须经发包人认可。

2)改性沥青:壳牌(镇江)沥青有限公司、南通通沙沥青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日石吉通沥青有限公司、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徐州路新公路物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应优先选择以上准入产品,若承包人不选择以上准入产品,承包人应选择不低于以上要求的产品并报发包人审批。

14. 试验和检验

本条补充第 14.5、14.6 款:

14.5 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可能在本工程工地进行有关科研、试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也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使用费或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14.6 承包人提供的试验检测文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含在合同价中。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如果有工地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则试验工作室必须满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厅质监字(2009)183号)”、“江苏省交通厅文件(苏交质(2006)45号)”《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交质管〔2011〕17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厅质监字〔2012〕20号)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及规定。试验用检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或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如果承包人试验室被认定不合格,承包人应尽快按要求进行改正。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检测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相关设备,并提供相应人员配合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如果没有符合要求的工地试验室或者有质量检测、检验试验项目不能自己完成,则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将要求进行的质量检测、试验项目委托具有资质和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但该外委单位必须征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6. 价格调整

由于合同期内材料、机械、人工等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不予调整。

17.3 工程进度付款

第17.3.2项补充:

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计量支付月报,并同时提供当月已完成工程的人工费用清单(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发包人审批后按合同约定予以支付。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 项目开工前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扣留条件、返还时间: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8]20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工作的通知》(徐交工程〔2019〕364号)文件执行 。

17.4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执行。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第20.6.4项目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偿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按下列对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1)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属于发包人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19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的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2)由于发包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1)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发包人,并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向承保人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故损失或损害,已投保的保险无法赔偿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3)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4)由于发包人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或)损害,在按照本款1)或3)(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3)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包括:

1)地震、海啸、龙卷风及其他自然灾害,但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中能合理预见或能合理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除外;

2)雷电、火灾、爆炸,但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爆炸除外;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战争、政变、征用、罢工、暴乱、骚乱、但纯系承包人由本合同工程施工引起的骚乱除外;

5)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6)除合同规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单位工程被发包人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7)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除外);

上述1)-7)项风险应按照第20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4)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赔偿额的,应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1)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

2)承包人未履行保险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

20.7 农民工医疗保险

本条补充第 20.7 款:

承包人要按照《关于落实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的意见》(苏交招[2009]6号)文件意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使用农民工,并为项目所用的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短期使用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承包人应承诺使用的农民工参加了其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参加了用工所在地不同保障层次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承包人应当依据《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徐人社发〔2015〕142 号)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如果承包人办理不及时,发包人有权直接办理,其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扣回,承包人还须按合同条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合同工期)。

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合同工期)。工程完工后提供责任保修合同的,有关人员可以申请顺延至保修期。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工期延长,或变更中标合同及参保人员的,建筑企业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申请备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及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商定处理办法。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增加(11)、(12)目:

(11)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对交叉施工的协调及统一安排。

(1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造成工期严重延误。

22.1.2 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1)发包人可按签约时签约合同的1-10%的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该违约金或通知履约保函出具银行支付或在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若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撤离工地,发包人除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担保(含现金担保)和剩余工程款之外,并不承担承包人与分包人、供货商等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也不赔偿任何费用。或

(2)发包人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余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发包人应确定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并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或

(3)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任何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其他约定:

项目经理和总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每查实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费用从当期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有特殊情况离开现场,应提前报请监理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每查实一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费用从当期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有特殊情况离开现场,应提前报请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总工必须按投标文件中选派的人员按时到位并亲临现场组织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在施工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必须报经发包人同意。如未告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如造成较大影响及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不能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总工,如确需更换,须以相同资历人员代替并提前1个月向监理人、发包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更换。

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和总工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承包人应尽快撤回项目经理和总工,并重新委派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及业务水平的项目经理,委派人员应书面报监理人审核确认,并书面报送发包人存档备查,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中标价的1%的违约金直至终止施工合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委派的其他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承包人应尽快撤回上述人员,并重新委派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及业务水平的称职人员,委派人员应书面报监理人审核确认,并书面报送发包人存档备查,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中标价的0.5%的违约金直至终止施工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由不称职人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期间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人员必须与合同签订时的人员名单保持一致,如不一致,按照20000元/人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费用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人员配置,承包人应报请监理人、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调整。

当承包人自报的关键节点工期拖延超过14天时,发包人先提出警告,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超过28天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采取任何补救行为来弥补该延误,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施工图要求,如不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及标准要求,所发生一切返工费用及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工程总结算价款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赔偿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责任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如施工质量导致安全事故,承担事故处理的一切(责任)费用、工期的恢复费用及因此而造成后续工程延误费用。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质量责任或不合格情况,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应工程款,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工期不顺延。

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文件中所列的主要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1天,承包人应按该设备的现行定额台班费的两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到设备进场为止;投标文件中所列的主要试验、测量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1天,承包人应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到设备进场为止。

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和材料试验、质检仪器设备撤离现场,发包人将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违约金。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一经发包人发现,则须向发包人按每次5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果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作假或诱导监理人作假,一经查实,承包人应按每次5万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或抽查,如发现承包人出现降低施工标准或偷工减料或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按每次5万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在施工期限间未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使得周边环境遭到破坏或污染,经监理人认定后,每次承包人应按5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期间提供了虚假资料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本项目承包人未按《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徐人社发〔2015〕142号)规定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的,而由发包人直接办理的,将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整。

除上述约定外,发包人还将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关于下发<徐州市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合同履约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徐路程【2014】47号文)的相关规定将违约情况上报徐州市、江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2.2 发包人违约

22.2.2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按未返还金额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承包人。

25 补充条款

25.1 节能减排

承包人要贯彻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的各项要求,并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25.2 环境保护

25.2.1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政有关水域或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

25.2.2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生态的环保措施要求,禁止将废弃物、散体施工材料抛在路边或水中。

25.2.3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执行有关规定而发生赔偿,一切损失及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5.2.4 扬尘污染防治应满足以下文件的要求:①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印发“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质公[2016]35号);②徐州市空气质量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徐空气提升办[2018]21号);③《关于印发<徐州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徐交环[2019]55号);④市公路管理处关于印发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徐路程[2018]279号)。

25.2.5 发包人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考核办法对承包人进行考核。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扬尘污染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未及时整改、被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履约考核等级不得高于“中”,并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25.3 科技创新

本工程项目在工程实施期间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于效果好,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及降低投资的创新成果,发包人将进行奖励。

25.4 履约考核

本工程发包人将依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合同履约信誉考核办法》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考核。

25.5 竣工资料

项目全部完工后,除提供4套纸质竣工备案资料外,还应当按委托人要求提供所有资料的电子文档1份。

25.6 疫情防控要求

承包人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按照项目所在地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投入疫情防护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物资、设备,现场驻地和施工区域采取封闭式及防护隔离措施、检查管控。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相关费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核实后按实计取,实际总费用金额少于投标时所报价格,将按照实际总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实际总费用金额高于投标时所报价格,将按照投标时所报价格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因疫情防控措施组织不力,造成主管单位要求暂停施工或疫情发生、扩散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

25.7 推广施工质量智能管控技术

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当采用施工质量智能管控技术,对施工各环节进行动态监控、实时跟踪。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质量智能管控技术的运用纳入履约考核。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 同 协 议 书

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标段由 (线路)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速度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以及其他 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工程环保目标: 。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具体如下:

(1)开工预付款金额为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10%;

(2)中期按计量的90%支付,计量至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30%后,分三次扣回开工预付款;

(3)工程交工验收后6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至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90%(在承包人没有任何违约的前提下);

(4)结算审计完成后6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7%;

(5)工程竣工验收后60天内,向承包人结清全部合同价款(无息,在承包人没有任何违约的前提下)。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竣工验收合格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四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试验室主任

1人

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交通部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应至少具备公路、材料两个检测专业)资格证书,具有3年以上公路路面工程试验检测经验

专职安全员

1人

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

专职安全员应无在建工程,或有在建工程但在本项目计划开工之日前可以撤离,并附业主出具的可撤离证明。

合同计量工程师

1人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可由其他人员兼职

试验员

1人

应持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员(或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

技术员

2人

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表中所列人员数量为最低数量要求。当人员不满足工程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调换人员,在规定服务期内增加或调换人员而涉及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2、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

2007年1月1日以后出厂的4000型及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全部生产过程由计算机控制,配有打印装置,并且具备自动投放纤维的功能,且拌合搂计量准确

1

沥青路面铣刨料筛分设备

1

水稳基层设备

施工标段中含再生水稳底基层的,应按发包人要求投入一套水稳基层设备

1








1、表中所列设备及数量为最低要求。当设备不满足工程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调换,在规定服务期内增加或调换设备而涉及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2、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提供设备自有或租赁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 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监理人)


附件七 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①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①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 (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 (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如发包人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承包人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 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 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 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 (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 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 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 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 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 15.4 款的规定,按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 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1.8 当工程接近完成时,承包人须按交通部[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令第3号发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编制交工验收所需的竣工文件若干套(具体套数由现场管理部门确定),包括竣工图表,设计、施工文件两部分。该文件应在交工验收前56天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包括废料回收利用)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暂列金额的数量为清单合计数的3%。

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无。

3. 计日工说明

3.1 总则

(1)本说明应参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 款一并理解。

(2)未经监理人书面指令,任何工程不得按计日工施工;接到监理人按计日工施工的书面指令,承包人也不得拒绝。

(3)投标人应在计日工单价表中填列计日工子目的基本单价或租价,该基本单价或租价适用于监理人指令的任何数量的计日工的结算与支付。计日工的劳务、材料和施工机械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列出正常的估计数量,投标人报出单价,计算出计日工总额后列入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并进入评标价。

(4)计日工不调价。

3.2 计日工劳务

(1)在计算应付给承包人的计日工工资时,工时应从工人到达施工现场,并开始从事指定的工作算起,到返回原出发地点为止,扣去用餐和休息的时间。只有直接从事指定的工作,且能胜任该工作的工人才能计工,随同工人一起做工的班长应计算在内,但不包括领工(工长)和其他质检管理人员。

(2)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劳务的全部工时的支付,此支付按承包人填报的“计日工劳务单价表”所列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a. 劳务基本单价包括:承包人劳务的全部直接费用,如:工资、加班费、津贴、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等。

b. 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易耗品的使用,水电及照明费, 工作台、脚手架、临时设施费,手动机具与工具的使用及维修,以及上述各项伴随而来的费用。

3.3 计日工材料

承包人可以得到计日工使用的材料费用(上述 3.2 款已计入劳务费内的材料费用除外)的支付,此费用按承包人“计日工材料单价表”中所填报的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1)材料基本单价按供货价加运杂费(到达承包人现场仓库)、保险费、仓库管理费以及运输损耗等计算;

(2)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及其他附加费;

(3)从现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基本单价

内。

3.4 计日工施工机械

(1)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作业的施工机械费用的支付,该费用按承包

人填报的“计日工施工机械单价表”中的租价计算。该租价应包括施工机械的折旧、利息、维修、保养、零配件、油燃料、保险和其他消耗品的费用以及全部有关使用这些机械的管理费、税费、利润和司机与助手的劳务费等费用。

(2)在计日工作业中,承包人计算所用的施工机械费用时,应按实际工作小时支付。除非经监理人的同意,计算的工作小时才能将施工机械从现场某处运到监理人指令的计日工作业的另一现场往返运送时间包括在内。

4. 其他说明

4.1 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时,提供给投标人固化工程量清单。

4.2 工程量清单按照交通部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2018)版编制。

4.3 第100章中若某一细目未发生,该细目则不计量与支付;如发生,则以实际发生情况计量与支付,且对于以“总额”为单位的细目对应的支付限额以其总额价为准。

4.4 第100章工伤保险费,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依据《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徐人社发〔2015〕142号)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并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保险单金额少于投标时所报价格,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保险单金额高于投标时所报价格,将按照投标时所报价格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4.5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保险单金额少于投标时所报价格,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保险单金额高于投标时所报价格,将按照投标时所报价格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4.6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保险单金额少于投标时所报价格,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保险单金额高于投标时所报价格,将按照投标时所报价格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4.7 第100章安全生产费表中数值为固化值,不参与投标竞价,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如投标人认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施工需要,则由投标人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由监理工程师按照业主的相关规定,根据本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业主签字确认后支付。

除重大设计变更增加安全生产费用外,承包人安全生产费实际超出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费总额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业主不再支付。

投标人中标后,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并按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以及发包人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报价时所报的安全生产费进行详细的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安全生产费应专款专用,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将按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以及发包人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费进行计量支付。

4.8 承包人向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或审批的费用、水上陆上交通管制费用、破坏和恢复相关设施的费用以及各种协调费用均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相应的综合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4.9 第100章施工环保费(含大气污染扬尘防治费)表中数值为固化值,不参与投标竞价,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相关费用经监理和建设单位核实后按实计取,实际总费用金额少于清单价格时,将按照实际总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实际总费用金额高于清单价格时,将按照清单价格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若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相应经费以满足施工需要,则应在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承包人应当按照《徐州市市区工地扬尘污染管理规范》(徐空气提升办〔2018〕11号)、《徐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徐空气提升办〔2018〕21号)、《徐州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打好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徐交环〔2019〕55号)等文件规定开展污染防治所需要设置、配置的包括但不限于围挡、配备抑尘设施、洒水、雾炮、搭接路口硬化、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等一切设备、设施。

4.10 第100章中增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表中数值为固化值,不参与投标竞价,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相关费用经监理和建设单位核实后按实计取,实际总费用金额少于清单价格时,将按照实际总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实际总费用金额高于清单价格时,将按照清单价格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若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相应经费以满足施工需要,则应在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承包人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按照项目所在地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投入疫情防护专职人员、物资、设备,现场驻地和施工区域采取封闭式及防护隔离措施、检查管控。

因疫情防控措施组织不力,造成主管单位要求暂停施工或疫情发生、扩散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

4.11 第100章总则中除工程量清单单独列项外,所涉其它内容均不另行计量与支付,其所涉及的费用应包括在与其相关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4.12 第300章,原路面面层、基层铣刨费用计入相应子目中,不单独计列;铣刨后的废料,承包人应合理回收利用。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 纸(另册)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及本项目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另册)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第 四 卷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信封格式

正/副本

江苏省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__________(盖单位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投标保证金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不适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工程质量: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优良,安全目标: ,环保目标: ,工期: 个月。

4.我方将派出(填入注册建造师姓名) 、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编号 为 (项目名称)(标段)的项目经理、(填入项目总工姓名) 为 (项目名称)(标段)的项目总工。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8.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二)投标函附录

说明:下表所有数据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由招标人填写,由投标人签署确认。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目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缺陷责任期

1.1.4.5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2

逾期交工违约金

11.5(3)

5000元/天

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1.5(3)

10 %签约合同价

4

提前交工的奖金

11.6

不适用

5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11.6

不适用

6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6.1.1

合同期内不调价

7

开工预付款金额

17.2.1(1)

10 %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

8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17.2.1(2)

/

9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17.3.3(1)

10 %签约合同价

10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17.3.3(2)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11

履约担保的金额

10%签约合同价,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最近一次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A级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5%签约合同价

12

质量保证金金额

17.4.1

3%合同价格,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最近一次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A级的中标人,质量保证金金额为2%合同价格

13

保修期

19.7(1)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①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三、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本票,此处附银行本票及申请单的复印件;若采用汇票,此处附银行汇票的复印件;若采用电汇,此处附汇款凭证复印件。

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代理),并将复

印件装订在此处,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

年 月 日

四、施工组织设计

(适用于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一、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针对养护大中修工程特殊性作业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措施)

3.工期关键线路图、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措施

6.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针对工地扬尘防治特点制定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建立建全有关管理制度和检查考核办法

7.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8.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当完整,必须包含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二、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参考格式附后: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年 度

主要工程项目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1.施工准备

2.路基处理

3.路基填筑

4.涵洞

5.通道

6.防护及排水

7.路面基层

(1)底基层

(2)基层

8.路面铺筑

9.路面标志标线

10.桥梁工程

(1)基础工程

(2)墩台工程

(3)梁体工程

(4)梁体安装

(5)桥面铺装及人行道

11.隧道

12.其他

注:1.应按各标段实际工程内容填写。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年 度

季 度

月 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0

图例:

100

施工准备

90

路基填筑

80

路面基层

70

路面面层

60

防护及排水

50

涵洞及通道

40

桥梁下部工程

30

桥梁上部工程

20

隧道

10

注:1.应按各标段实际工程内容填写。

2.各个项目的进程可用线条的长短来表示。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年度

季度

进度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100

90

工程完成的百分比

(%)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工期历程的百分比(%)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序号

工程项目

单位

数量

平均每生产单位规模( 人, 各种机械 台)

平均每单位生产率

(数量、每周)

每生产单位

平均施工时间 (周)

生产单位总数

(个)

1

特殊路基处理

km

2

路基填筑

万 m3

3

路面基层

万 m2

4

路面面层

万 m2

5

路基防护及排水

km

6

涵洞

7

通道

8

桥梁基桩

9

桥梁墩台

10

梁体预制安装

注:互通立交、分离立交的匝道、匝道涵洞、通道、桥梁分别归入表中相关的项目内。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 说明施工营地、料场、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用 途

面 积 (m2)

需用时间

用地位置

菜地

水田

旱地

果园

荒地

年月至

年月

桩号

左侧

(m)

右侧

(m)

一、临时工程

1.便道

2.便桥

3.……

……

二、生产及生活临时设施

1.临时住房

2.办公等公用房屋

3.料库

4.预制场

……

租用面积合计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用 电 位 置

计划用电数 量

(kW.h)

需 用 时 间

左或右

(m)

年月至年月


五、项目管理机构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不适用)


七、资格审查资料

表1、企业基本信息表

表2、企业财务信息表

表3、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情况表

表4、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

表5、已建工程表

表6、在建工程表

表7、新中标工程表

表8、本标段配备人员情况表

表9、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检测机械表

表10、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

表11、本标段的主要施工队伍资历表

表12、申请人/投标人与其他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表

表13、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表

表14、配备本标段的试验、检测仪器,办公生活及交通设施表

注:

1.《投标报表》格式按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使用新的《投标报表》的通知》(jtyst.jiangsu.gov.cn/art/2014/11/18/art_41286_*******.html)中的要求。附件《投标报表》以投标人系统内提交的《投标报表》最终版本为准。

2.《投标报表》中无法显示相关证书有效期的应附“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截图。

3.关于《投标报表》的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中的相关规定。


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人资料真实性承诺函

致: (招标人全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招标投标,我方在此承诺:

本单位此次参加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投标所提交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意接受招标人作出的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及没收投标、履约保证金的决定,同时愿意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承诺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3.不满足以上任一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函

致:(招标人全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招标投标,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我方在此承诺:

本单位如果中标承建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单位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发包人采取的经济等处罚,同时愿意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承诺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3.不满足以上任一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三)农民工医疗保险承诺函

致: (招标人全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招标投标,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方在此承诺:

本公司如果中标承建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按照《关于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的意见》(苏交招[2009]6号)的规定,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使用农民工,为本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如本项目有分包的,将要求本项目的分包人为分包所用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带承担分包人不为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切责任;

3.对于交通项目短期使用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的,我公司承诺使用的农民工已参加了其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参加了用工所在地不同保障层次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4.如本公司未遵守上述规定,建设单位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拒绝没有办理上述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进入合同实施现场且接受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罚。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承诺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3.不满足以上任一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四)信誉承诺函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招标投标,我方在此承诺:

1、我公司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经有关部门鉴定的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廉政问题;

2、我公司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业务合作单位工程款、材料款,未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3、我公司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最近一次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含暂定)及以上级别;

4、我公司不存在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交监察〔2007〕13号)中所述行贿行为而处于被禁止进入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期限内。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投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承诺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3.不满足以上任一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五)人员及设备承诺函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招标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

我方将在合同谈判阶段,按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要求明确派驻本标段的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组织进场施工,且不进行更换。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承诺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3.不满足以上任一要求的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六)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项目的投标活动,并郑重承诺:

1. 在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2. 投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为我单位真实意愿表达,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3. 无弄虚作假,无围标串标行为。

4. 若我方中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5. 我方如有违背承诺,愿意接受国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罚,以及按照信用管理规定记入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信用档案,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和政府相关信用网站公开。

承诺人: (盖单位章)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承诺书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3.不满足以上任一要求的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七)投标人可提供其认为有必要提交给招标人的资料

此处投标人可提供其认为有必要提交给招标人的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需附网站查询截图。


第二信封格式

正/副本

江苏省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投标人:__________(盖单位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 录

一、 投标函

二、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 合同用款估算表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及附表。

招标人提供的固化清单投标人不得自行修改,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其他表格(单价分析表等)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确保满足工程施工管理需要。

本章目录如下(以下内容不得缺少,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一)工程量清单说明

(二)投标报价说明

(三)计日工说明

(四)工程量清单汇总表

(五)各章工程量清单

(六)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

(月)

投标人的估算

分 期

累 计

金额(元)

(%)

金额(元)

(%)

第一次开工预付款

1 ~ 3

4 ~ 6

……

……

缺陷责任期

小 计

100.00

投标价:







注:1.投标人可按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

2. 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回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第十章 招标文件附件

附件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投标人请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jtyst.jiangsu.gov.cn/)下载

附件2:关于发布《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的通知(苏交建2013(13)号)

投标人请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jtyst.jiangsu.gov.cn/)下载

附件3:《关于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的意见(苏交招〔2009〕6号

投标人请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jtyst.jiangsu.gov.cn/)下载

附件4:关于江苏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投标企业信息备案有关规定的公告及《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使用新的《投标报表》的通知》

投标人请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jtyst.jiangsu.gov.cn/)下载

附件5: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的通知(苏交建〔2012〕55号)

投标人请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jtyst.jiangsu.gov.cn/)下载

附件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投标人请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jtyst.jiangsu.gov.cn/)下载

附件7: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徐人社发〔2015〕142号)

投标人请至www.jsxz.lss.gov.cn/news.do?newsid=31920下载

附件8:《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

投标人请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jtyst.jiangsu.gov.cn/)下载

附件9:《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 号)

投标人请至 www.mohurd.gov.cn/wjfb/201707/t********_232511.html 自行下载。

附件10:《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苏交监察〔2007〕13号)

投标人请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jtyst.jiangsu.gov.cn/)下载

附件11:《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标准》的通知(苏交公程(2013)32号)

投标人自备

附件12:《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参建单位管理)》的通知(苏交公程〔2013〕414号)

投标人自备

附件13:《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安全管理)的通知》(苏交公程[2013]515号)

投标人自备

附件14:《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建设程序)的通知》(苏交公程[2014]11 号)

投标人自备

附件15:《徐州市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合同履约信誉考核办法》

徐州市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合同履约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招投标和合同履约管理工作,提高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合同履约信誉水平,促进合同履约考核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干线公路建设活动实行履约考核制度。履约考核是公路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和定期综合评价,为评定信用等级和招投标活动服务的一项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干线公路是指列入全省干线公路养护改善工程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江苏省省道网规划的国省道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考核从业人员主要指干线公路项目现场施工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办的总监。

第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合同履约信誉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履约考核办法”)适用于参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的从业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是考核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履行合同情况的主要依据,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履约情况将作为该单位今后进入我市干线公路建设市场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基础数据来源应当客观透明、计算方式应当科学合理。

第八条 招标人应将本考核办法列入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第二章 考核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徐州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作为全市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单位,对全市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履约考核进行扎口管理,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开展季度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核算,以及对从业单位的申诉进行受理等工作。

第十条 市公路处结合自身独立考核的结果进行汇总、核算及整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通报的形式下发各建设指挥部,并及时将通报内容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和省厅公路局。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接到履约考核通报后,2 天内将通报情况告知相关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及时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对所查出问题进行整改反馈,统一整理后,于通报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将整改

反馈上报市公路处。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履约考核依据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规范、监理规范、试验规程等开展,以合同标段为基本单位,按质量、进度等单项分别考核。

第十三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考核的内容包括设计质量、设计服务等事项:

(一)设计质量方面,主要考核设计准备、人员变更、质保体系的建立运转、文件提交情况、设计变更量、主管部门审批结果等;

(二)设计服务方面,主要考核设计文件交接、施工配合、交竣工验收、现场设计代表的派驻、设计变更的及时性等。

第十四条 对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和安全环保、档案管理、考试成绩、遵守廉政合同情况等事项:

(一)质量方面,主要考核人员设备到位、自检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工地试验室的运作、技术交底情况、是否存在不合规定的分包行为及质量专项检查结果等;

(二)进度方面,主要考核进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和进度专项检查结果;

(三)文明施工和安全环保方面,主要考核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施工作业安全、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经费使用及保险办理情况,机械设备和临时用电安全,风险预控及应急管理,施工现场布设及安全防护等;

(四)档案管理方面,主要考核档案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等;

(五)廉政方面,主要考核有无违背廉政合同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对从业人员履约情况的考核,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考核主要通过听取汇报、组织考试、查看工程现场、抽检实体工程质量、查阅工程管理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市公路处的考核周期均为一个季度(项目周期不足一季度的工程仍以一季度为考核周期),考核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上旬。

第四章 考核等级的评定

第十八条 对质量、进度等单项考核采用评分制,单项满分均为 100 分。针对不同的考核对象,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1~附件 5。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的各单项指标得分依据相应的评分细则进行打分,采用加权平均算法计算本次履约考核的综合得分,其中各单项评定指标权值数见表 1。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评价综合得分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履约考核评价综合得分

其中: —某单项指标得分;

—某单项指标权值数。

表 1 单项指标权值数

单项指标 质量 进度 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 档案管理

权值数 Q 0.6 0.1 0.2 0.1

第二十条 根据从业人员评分标准对各现场负责人进行打分,并结合所在单位本季度履约考核分数,最终确定从业人员此次履约考核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从业人员履约考核得分 L=T*0.6+P*0.4

其中 T—所在单位履约考核得分;

P—从业人员依据评分标准得分。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履约情况统一用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各考核单项的加权平均分、考试分数和是否存在不良行为确定本季度履约等级。

履约考核综合分数在 95(含 95)~100 分的,履约等级为优;分数在 85(含 85)~95(不含 95)分的,履约等级为良;分数在 75(含 75)~85(不含 85)分的,履约等级为中;分数在 75 分以下(不含 75)的,履约等级为差。

第二十二条 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履约考核评价中各等级(优、良、中、差)的确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履约考核结果评为优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2、项目合同履约质量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3、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4、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

5、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6、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以交通工程质量和交通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下同);

7、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负责人,下同)、技术负责人(总工)和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负责人或者试验室主任等,下同)的更换;

8、履约期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履约考核结果评为良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2、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3、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4、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措施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

5、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6、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7、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更换,建设单位主动要求更换的除外;

8、履约期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三)被考核单位和个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中:

1、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但尚未对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

2、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

3、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将对交、竣工文件的编制产生影响的;

4、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者不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但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5、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6、履约期间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更换;

7、履约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被考核单位和个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差:

1、有违法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影响的;

2、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

3、在质量或者进度方面发生违约问题,招标人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4、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5、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6、履约期间发生未经招标人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它负责人的更换,且经招标人提出整改要求后逾期未整改的;

7、履约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市公路处将不定期组织对监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进行考试,每次每合同段随机抽取 2~4 人参加考试,以平均成绩作为本合同段的考试成绩,考试成绩记入当期履约考核内容。凡考试成绩在排名前 40%以内或考试成绩在 85 分以上者该合同段履约考核等级方可评为“优”;凡考试成绩在排名后 15%以内且考试成绩在 60 以下者该合同段履约考核等级在其评定基础上降一级。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履约考核工作的准确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应在考核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市公路处将最终结果通过建设单位告知被考核单位;如被考核单位对履约情况考核评定结果存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考核结果通知单(见附件 6 和附件 7)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市公路处提出书面申诉(被考核单位只有一次申诉机会,申诉单见附件 8);市公路处将根据考核工作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复查的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变更考核等级的决定;变更考核等级的调查及处理结果将上报市交通局、省厅公路局,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评定结果的奖罚激励,是通过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信用等级来体现的。按照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确定的信用等级,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在从业单位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招标的资格预审或投标时,评标(审)委员会对其评分做相应处理。具体处理方案参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对应的按照上述信用等级处罚外,对发生以下行为的还应采取经济措施进行处罚: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到场主要人员不能满足合同服务需要,除业主要求更换人员外,被考核人严禁擅自更换到场主要人员,若坚持更换,最后虽报经业主同意,除按照考核标准执行外,仍要给予经济处罚。在招标文件、工程合同等合同文件中要予以明确,并依此给予处罚。如未明确按如下方法进行处罚,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罚款 50 万元,项目副经理、技术总工(负责人)、质检负责人、试验室主任每更换 1 人罚款 30 万元。监理单位更换总监代表(监理组长)罚款 10 万元,监理副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每更换 1 人罚款 5 万元。

(二)在省、市组织的各项工程检查中发现有原材料不合格、实体质量主要指标不合格、资料造假等严重问题,建设单位可对相关单位处以 0.5 万/项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的所有罚款,只能作为本项目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奖励履约考核较好的施工、监理单位,严禁挪作他用,市公路处将对罚款和奖励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结合本办法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各自考核办法,考核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徐州市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勘察、设计标)

附件 2:徐州市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评分标准(施工标)

附件 3:徐州市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监理标)

附件 4:徐州市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评分标准(施工项目经理)

附件 5:徐州市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评分标准(总监或驻地监理组长)

附件 6:履约考核评价结果通知书

附件 7:现场负责人考核结果通知书

附件 8:履 约 考 核 申 诉 单

附件 9:管理行为主要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

附件 10:《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 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16:《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16年版)

《2016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16 年版)

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不断提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综合水平,对《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13年版)进行修订。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及相关检查工作。

三、考核评价分为“示范工地”与“示范工程”两类。

1、示范工地: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施工单位总体评分=内业(表 1)分值 x0.5+外业(表 2)分值 x0.5;

施工单位外业评价内容为:公路工程为表 2.1 和表 2.2;水运工程为表 2.1 和表 2.3;

施工单位外业部分评价分值=(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标准分)x100。

考核项目标准分为外业实际考评项目的标准分值。

施工单位总体评分 70 分及以上的,为达标级;85 分及以上的,为省级示范工地。

施工单位总体评分不达标的,必须予以停工整顿,直至满足达标要求方可复工。

2、示范工程:对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建设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建设单位(项目最低一级实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分别对每个建设单位实施的项目进行考核评估。

工程项目得分=建设单位评分 x0.2+Σ 监理单位得分/监理单位个数 x0.2+Σ(施工单位得分 x 合同价)/Σ 施工单位合同价 x0.6。

工程项目得分 85 分及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的,为省级示范工程:

(1)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得分不得低于 85 分;

(2)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监理单位考核评价得分不得低于 85 分;

(3)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施工标段考核评价得分不得低于 85 分。

四、每次考核类别扣分上线为该项标准分值。

五、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表 5 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六、省厅每年组织年度省级“平安工地(程)”示范点考评。各地区应在每年上半年向省厅申报省级“平安工地(工程)”示范预备候选名单,三季度末向省厅申报省级“平安工地(工程)”示范候选名单,省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地申报的工程(标段)进行逐个评估。

七、申报省级示范的施工标段,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标段合同额大于 5000 万元;

2、标段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前三季度完成产值占年度计划 50%及以上;

4、工程尚未交工验收。

八、对推广应用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的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加 1-2 分。

九、省厅每年对获得省级“示范工地”和“示范工程”的项目进行表彰。

(1)示范工地仅对施工单位进行表彰。

(2)示范工程对建设单位进行表彰;对考核评价得分 85 分及以上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表彰。

十、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平安工地(程)实施意见,组建本地区平安工地考评专家库,积极组织开展市级“平安工地”示范考评工作。

附表: 表 1:施工单位内业部分考核评价表

表 2:施工单位外业部分考核评价表

表 2.1 施工单位外业通用部分考核评价表

表 2.2 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专项用表

表 2.3 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专项用表

表 3:监理单位考核评价表

表 4:建设单位考核评价表

表 5: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表

表 6: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省级示范申报汇总表

表 6.1:(地区)省级“示范工地”申报汇总表

表 6.2:(地区)省级“示范工程”申报汇总表

附件17:《关于印发“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质公[2016]35号)

投标人请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jtyst.jiangsu.gov.cn/)下载

附件18:《徐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试行)》

徐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试行)

1总则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促进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地施工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范围:市域范围内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地,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中修及危桥改造工程(含在建项目)。其他公路项目建设工地可参照执行。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徐政令第133号)、《徐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徐委发〔2018〕17号)、《徐州市市区工地扬尘管理规范》(徐空气提升办〔2018〕11号)等。

3术语

3.1工地

本规范中工地是指市域范围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工地;责任区域是指施工现场、拌合场(站)、预制厂等施工区,工地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以及封闭施工通车路段。

3.2扬尘

指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

3.3易扬尘材料

容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包括:土方、砂、石、细颗粒建筑材料等。

3.4扬尘防治

通过采取管理、技术和经济等措施,有效预防扬尘污染发生。

3.5围挡

为了将施工工地与外部环境隔离,使其成为相对封闭空间所采用的隔离物,包括砌体式围墙、装配式围挡等固定围挡及水马等临时围挡。

3.6封闭施工

封闭公路进行施工。分为全封闭施工和部分封闭部分通行施工。

3.7公路工程施工废、弃物

对公路工程进行建设、改造、拆除、开挖、铣刨、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主要包括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沥青料、废旧管材、废旧模板、废浆等。

3.8便道保洁

可供车辆、行人通行并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洁作业、机械化清扫、洗扫、洒水、路面尘埃对空气污染的降尘等方式。

3.9车辆冲洗设施

对进出施工现场、拌合场(站)、预制厂、料场的车辆进行冲洗的自动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等设备设施的总称。

4工地扬尘防治要求

4.1资金保障

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结合项目特点,在项目前期列入工程概预算,在工程招投标时作为不可竞争专项费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合同文件相关规定予以计量支付,专款专用。在建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地应根据项目防尘专项方案测算,据实增加相关费用,予以计量支付,纳入工程建设总投资。

4.2施工场地管理

4.2.1设置围挡

4.2.1.1国省干线建设工程原则上应在主城区、各县(市)区的建成区、主要被交道路路口和人流、车流密集区的一定范围内设置围挡,实施封闭或隔离施工。应设有相对固定的出入口,并设置大门和专职门卫保卫人员。工期超过3个月的工地,现场围挡应采用固定式围挡,穿越建成区的一级及以上公路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高度不得低于1.8米,防溢座不得低于0.3米。

4.2.1.2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保证围挡安全。

4.2.1.3主城区固定围挡原则上应安装喷雾(淋)装置,以减少扬尘对工地周边的影响。

4.2.2施工场地建设

4.2.2.1拌合场(站)、预制厂、物料堆放区和办公生活区应进行硬化处理,硬化部分的边缘应设置冲洗水导流槽,导流槽应可以直通沉淀池。硬化后道路不得有浮土、积土、积水,不得有明显可见泥土、物料印迹。道路承载力应能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硬化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非主要道路、物料堆放区、加工区及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应采用硬化干化防尘措施。

4.2.2.2拌合站应全封闭车间化生产,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设备以及料仓存料库必须实现全封闭。使用期6个月以下的临时拌合站,可半封闭生产,但必须采用雾炮机(雾炮车)、洒水车等抑尘设备洒水抑尘。预制厂周围必须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

4.2.2.3交通便道及施工便道与国省干线公路搭接100米范围内 路面应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硬化,保持良好通行状态,及时洒水抑尘。

4.2.2.4主城区、各县(市)区的建成区、主要被交道路路口和人流、车流密集区一定范围内施工便道应硬化,其他区域施工便道应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及时采取洒水、硬化等抑尘措施,避免扬尘。

4.3车辆冲洗

4.3.1工地主出入口处应设置成套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场地特别狭小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工地,应配备高压水枪进行冲洗。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冲洗干净方可上路。对驶入工地的运输车辆,应要求保持车体干净,以减少对周边道路的影响。

4.3.2自动冲洗设施冲洗压力应能满足车辆冲洗要求,冲洗设施应能满足各类工程车辆外围尺寸要求。自动冲洗设施基础四周应设置循环排水沟,排水沟坡度大于2%,保证排水畅通。排水沟排水口应与沉淀池连接。基础周围2 米范围内路面,宜按2%坡度向基础方向顺水设置。沿车辆进出方向宜设置减速带。沉淀池设置应不得少于两级沉淀,水容量应满足自动冲洗的要求。沉淀池四壁应采用水泥砂浆粉刷并作防渗处理。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车辆冲洗宜采用循环用水措施。

4.3.3车辆冲洗及设施的清洁和保养应定人、定岗,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并填写车辆冲洗台账(施工期间,台帐应长期保存),确保车辆驶离工地前车厢及厢盖外部、底盘、车轮等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

4.4施工机械、车辆

在我市划定的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内施工作业的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II及以上标准,且必须使用本市销售的国V及以上等级的柴油。运输车辆必须达到环保排放标准。

4.5配备抑尘设施

工地应配备洒水车,每天严格按照扬尘防治方案对责任区域范围进行洒水抑尘;应配备能够满足工地及作业要求的雾炮机或雾炮车,重点部位应加装喷雾头,做到全区域覆盖。原则上在物料堆放区、上料区等处安装喷雾头,对施工中产生的扬尘进行喷雾降尘抑尘。当出现大气污染蓝色及以上预警、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适当增加洒水、喷雾频次,确保地面不起尘。洒水、喷雾等作业应根据环境温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4.6覆盖

4.6.1工地内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洒水、绿化或固化等防尘措施,综合土壤成分及气象等因素,应做到表面不得见到“干土”。

4.6.2覆盖用防尘网应选用6针及以上密目网。密目式防尘网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要有足够的强度、韧度,不易破损,并应定期清理,及时更换或缝补。替换后的密目网用水浸泡冲洗,不得用拍打法除尘。

4.6.3工地空置区域应根据使用周期和使用功能,采取场地硬化、防尘网覆盖或植被种植等防尘措施。

4.6.4工地使用的砂、石等建筑材料应尽量进棚堆放,露天堆放时,应定期洒水并用密目网覆盖。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使用时轻拿轻放。

4.6.5加强对运输过程中容易抛洒、滴漏物品的车辆管理,货厢应采取加固和加盖帆布等措施。

4.7安装监测监控设备

主城区内工期超过6个月且工程造价超过1000万元的工地,施工现场应安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单位联网。

拌合场(站)须安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单位联网。

5现场管理

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建设单位负管理责任。

5.1基本要求

5.1.1防尘方案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应包括组织机构、资金保障、防治措施及检查考核等内容。方案须报监理单位审查,经建设单位审批,施工过程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5.1.2责任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制,应配备扬尘防治管理人员,制定以现场围挡,施工便道,施工现场,预制厂、拌合场(站)等场地的硬化及冲洗洒水保洁、物料集中堆放覆盖、运输车辆冲洗、围挡及被交道路洒水保洁、施工废弃物回收等为主要内容的扬尘防治管理目标,并对扬尘防治管理目标进行分解、管理、考核。

施工期内应建立扬尘防治检查制度,应每周组织技术负责人、扬尘防治管理人员、分包单位负责人按照标准进行扬尘防治检查。扬尘防治管理人应结合施工动态,每日进行扬尘防治巡查,重点检查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重点部位。

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检查巡查工作,做好记录。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扬尘防治组织机构。通过现场督查、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数据,加强施工单位扬尘防治工作合同管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扬尘污染问题应及时制止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凡停工整改的须经复查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5.1.3施工现场标段醒目位置应有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信息公示牌,内容包括:项目方(建设、监理、施工)、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三方责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与“五牌一图”整齐张贴。

5.1.4当出现大气污染蓝色及以上预警、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土方、拆除、铣刨工程等易产生扬尘作业。

5.1.5指派专人负责工地施工便道、场站内道路及裸土覆盖区域等易产生扬尘部位的定期保洁、洒水,并做好记录。

5.1.6施工现场的垃圾要分类堆放覆盖并及时清运。在存放和运输时要采取有效遮盖措施,防止抛洒滴漏、扬尘等二次污染。

5.2路基施工

5.2.1路基施工,应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段落、施工顺序,尽量缩短土方施工周期,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5.2.2路基施工下层完工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覆盖上层土,对取土造成的裸露面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路基外土堆高于自然地面以上部分,应及时整治并用防尘网覆盖。

5.2.3当采取石灰、水泥等材料进行路基施工时,应避免在大风天气作业;尽快推广使用智能化粉料洒布车进行石灰或水泥撒布施工,并使用拌和装置密闭较好的机械进行拌和施工。

5.2.4路基工程施工按设计图纸及时对边沟、边坡,硬化、绿化。

5.3路面施工

5.3.1路面混合料禁止“路拌”,应采用“场拌机铺”或“集中拌和”施工工艺,并在碾压成型后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覆盖养生。

5.3.2路面各结构层施工前,路面清扫推行无尘化施工作业,必 使用吸入式清扫车进行施工操作。

5.3.3路面切割、破碎、铣刨要保证湿式作业。路面铣刨应采取多功能抑尘车或移动抑尘设备配合铣刨机进行联合作业,推广使用有防尘遮罩或喷淋装置的粉碎设备。

5.3.4被交道及生产路的施工宜和主线同步实施,避免二次扬尘,并注意施工区域内及时洒水抑尘。

5.3.5底基层、基层施工完毕应及时覆盖并洒水养生抑尘。

5.3.6路面封层、透层、粘层施工中必须采用沥青智能洒布车,个别边角部位确需人工喷洒的,要采取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5.3.7道路主体完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对路肩、边坡进行防护。沥青面层施工全部完成后,原则上不再实施土方作业,如需整修路基边坡,应按绿化施工相关要求执行。

5.4桥涵结构物施工

5.4.1桥梁施工应釆取硬隔离措施。

5.4.2桥梁施工严禁高处抛撒建筑垃圾。

5.4.3桥梁施工作业临边围挡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挡,并及时整理、维护,确保严密、清洁、平整、美观。密目式安全立网的阻燃性能、外观尺寸、网目密度等指标要符合标准要求,网目密度不低于2000目/100cm2。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封闭严密、牢固,封闭的高度应保持高出作业层1.5m以上。密目式安全立网应用棕绳或尼龙绳绑扎在支架内侧,不得使用金属丝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绑扎。

5.4.4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必须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5.4.5基坑开挖应保持土体湿润,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及时清理基坑周边散落泥土,做到不泥泞、不起尘。

5.4.6主城区、各县(市)区的建成区钢筋焊接施工时,原则上应设置电焊烟气吸收装置。

5.4.7桥面抛丸施工必须配备自吸式抛丸设备。

5.5交通安全设施施工

对开挖标志牌基坑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废渣及时覆盖,并及时清运。

5.6绿化施工

5.6.1绿化土方开挖、回填、整形作业应保持土体湿润,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施工作业车辆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机具带泥上路、土方外溢造成二次污染。

5.6.2绿化施工作业面须提前铺设彩条布等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路面。

5.6.3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土路肩和隔离带绿地内的泥土,应当低于路缘石3到5厘米。

5.6.4暂未实施绿化作业路段,应对裸露土采用密目网覆盖。

5.6.5绿化作业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除多余土方、垃圾,保持道路清洁。

5.7拆除施工

5.7.1拆除现场必须配备高压洒水、喷雾设备,拆除前需喷淋(喷雾)湿化,拆除作业时利用雾炮车同时实施雾化。

5.7.2拆除施工过程中,须及时清运渣土、拆迁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5.7.3清运时要先大面积雾炮喷淋洒水后再实施装卸清运;装卸过程要实施不间断喷淋或雾炮压尘,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冲洗车身、车轮,不带泥、带尘上路,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抛洒滴漏。

5.7.4拆除工程完毕后,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6现场监督管理

6.1监管责任

6.1.1监管主体责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的主体是工地所在地人民政府。

6.1.2督查督办责任。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督查督办工作。

6.2监管要求

6.2.1监管频次。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部门监管人员,应每月至少一次现场检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督查人员,应每季度至少一次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做好现场检查记录,记录要有检查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双方签字。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处理,并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

6.2.2监管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交办单、督办单等)。对污染严重、整改不力或多次反复问题,应责令停工整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整改后,由责令停工整改的单位复查后方可允许恢复施工。

附件19:《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8]204号)

附件20:《关于印发<徐州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徐交环[2019]55号) 中标后招标人提供。

附件21:省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小修保养扣分标准的通知(苏交公养〔2015〕79号) 中标后招标人提供。

附件22:徐州市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标后招标人提供。

附件23:《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徐交工程〔2019〕349号)

中标后招标人提供。

附件24:《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号)

投标人请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jtyst.jiangsu.gov.cn/)下载

附件25:《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规〔2015〕2号)

投标人请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jtyst.jiangsu.gov.cn/)下载

附件26:《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工作的通知》(徐交工程〔2019〕364号)

中标后招标人提供。

附件27: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苏交规〔2019〕1号)

投标人请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jtyst.jiangsu.gov.cn/)下载

附件28: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服务保障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通知(苏交传〔2020〕75号) 中标后招标人提供。

附件29: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 投标人自备。

************************408 附件下载:********5yu7.doc">2020年徐州市普通国省道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第一批)招标文件.doc


标签: 大中修 公路养护 干线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附件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