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不动产交易信息共享及智能办税系统项目(二标段:数据交换平台开发)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不动产交易信息共享及智能办税系统项目(二标段:数据交换平台开发)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不动产交易信息共享及智能办税系统项目(二标段:数据交换平台开发)
合 同
合同编号:NXSWJ-2019-34-2
甲 方: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乙 方: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不动产交易信息共享及智能办税系统项目二标段:数据交换平台开发的 中标 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不动产交易信息共享及智能办税系统项目二标段合同》(合同编号:NXSWJ-2019-34-2,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报价表(详见附表1)
(3)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详见附表2)
(4)其他。
2.合同标的
服务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具体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范围和基本要求)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不动产交易信息共享及智能办税系统项目 二标段:数据交换平台开发 | 1 | 项 | 完成不动产交易信息共享及智能办税系统项目数据交换平台开发的项目管理工作 完成“不动产增量房业务受理信息共享”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软件测试、版本定版等工作 完成“不动产存量房量房业务受理信息共享”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软件测试、版本定版等工作 完成“不动产家庭房屋套数信息共享”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软件测试、版本定版等工作 完成“税务完税信息共享”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软件测试、版本定版等工作 完成“不动产登记部门增量房和存量房业务受理数据加工与处理”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软件测试、版本定版等工作 完成“上线系统数据初始化”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软件测试、版本定版等工作 完成“查询统计功能”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软件测试、版本定版等工作 |
3.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陆拾肆万捌仟壹佰贰拾元整(¥648,120.00)。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合同签订地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5.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乙方: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日期:日期:
一、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
1 | 合同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不动产交易信息共享及智能办税系统项目二标段:数据交换平台开发 合同编号:NXSWJ-2019-34-2 | |
2 | 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
甲方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7号 | ||
甲方联系人:吴鹏 | 电话:****-******* | |
3 | 乙方名称: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
乙方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8号楼3层101-307 | ||
乙方联系人:郭琼 电话: 185*****198 |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 | ||
4 | 合同金额:陆拾肆万捌仟壹佰贰拾(¥648,120.00) | |
5 | 服务时间、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项目交付期限: 30个工作日。 服务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
6 | 服务履行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
7 | 验收方式及标准:见采购需求 | |
8 |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0%;一年期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40%。 | |
9 |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不要求提供 | |
10 | 逾期交货或提供服务违约金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违约金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0.5%计收, 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 | |
11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
12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提请银川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银川市(仲裁地)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1.2 “乙方”是指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投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1.5 “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1.6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服务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服务
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4.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5.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服务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6.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7.服务时间、地点与验收
7.1 服务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7.2 服务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7.3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8.违约责任
8.1 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8.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
(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3)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9.不可抗力
9.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9.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9.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0.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 30 日内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10.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0.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0.4 诉讼应由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0.5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1.合同修改或变更
11.1 如无重大变故,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1.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1.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 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2.合同中止
12.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3 违约终止合同
13.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3.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
13.1.2 因乙方技术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发生重大紧急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3.1.3 乙方对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
13.1.4 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
13.1.5 在合同规定的每个服务年度(12 个自然月)内,在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 2 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违规操作的。
13.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 13.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4.破产终止合同
14.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4.2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5.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
15.1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5.2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5.3 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合同转让和分包
16.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6.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7.适用法律
17.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8.合同语言
18.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8.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合同效力
20.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21.检查和审计
21.1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1.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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