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新县安定精神病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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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新县安定精神病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告

  新县安定精神病医院暂停执业期满,我委下达限期校验通知书20日后仍未提交校验申请。

  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现依法注销新县安定精神病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特此公告。

  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医疗机构 医院 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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