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银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入户调查纪念品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1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3.2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3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3.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本次招标需要网上投标,供应商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入户调查纪念品 2、招标编号:SHXM-00-********-****(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3、预算编号:18-20-01448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主要内容为采购53.00万份纸巾。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5、交付地址:上海市奉贤区。 6、交付日期:10日历天。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8、采购预算金额:*******.00元(国库资金:*******.00元;自筹资金:0.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支持中小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10、最高限价:*******元。 11、合同履行期限:按磋商文件。 12、项目联系人:张彬 13、电话:***-******** 1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20-09-03 16: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09-10 16: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彩色扫描上传);2、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或盖章后扫描上传);3、被授权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报名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网页截图证明。(网站页面截图带日期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20-09-03 16:00:00至2020-09-10 16:00: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上传材料除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外还需携带以上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至上海银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报名。校验通过后,只有报名通过的供应商才可参加本次投标,逾期不予办理。本项目现场报名时间与网上报名时间一致。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城乡路188号亿星大厦2207室。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0-09-15 10: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20-09-17 14:00: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城乡路188号亿星大厦2207室。 2、磋商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城乡路188号亿星大厦2207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含身份证)、三份纸质版响应文件(一正二副)并密封、投标时所使用的CA认证证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对电子招标的要求自行完成调试,供应商应自备无线上网条件)出席开标仪式。★如上述资料未带齐,致使开标无法正常进行,后果(无法正常开标或流标等)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六、发布公告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事项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培训平台”和“联系我们”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九、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