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跃誉春)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跃誉春)


鼓市监行处(2020)05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跃誉春建设工程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XCW5T0E

住 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8号12层F座

法 定 代 表 人:张三根

经 营 范 围:建设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机场场道工程、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桥梁工程的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违法行为类型: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

行政处罚内容:撤销当事人变更登记。

经查,2018年10月26日,当事人的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张三根,向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同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2018年10月30日,当事人的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谢丽妮,向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当事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原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原股东姓名(名称):邓小春,变更为现股东姓名(名称):邓小春、张三根、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中在中跃誉春建设工程南京有限公司股东签字页及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资料上,在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均印有“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公章上编号为:91230**********144;10月31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当事人的变更登记;11月1日,谢丽妮领取了核准通知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详查当事人工商档案,登记资料中记载有6名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公司)。分别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张三根、股东邓小春、股东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宋振、财务负责人吴倩黎、兼委托代理人谢丽妮。

股东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投诉人,其司委托人法务部负责人潘永琴表示,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建筑行业内是有具有一定口碑的民营企业,因此在全国经常被人虚假冒用,以其公司的名义进行承接项目或担保,对其公司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其司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没有参与过当事人的任何投资运营,对当事人的变更情况一无所知,同时,当事人的变更登记资料中编号为“91230**********144”的“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是伪造的。其司真正的“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公章编号为“230*******011”,且有公安局的公章备案印鉴留存卡为证。为维护其司合法权益,潘永琴已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宁海路派出所报案。

电话联系当事人,电话接通,接听人自称为邓小春,且表示当事人为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里面的公章材料都是真实的,但拒绝前来接受询问,不配合调查;电话联系当事人财务负责人吴倩黎,其表示曾在登记注册大厅被这家公司找到,让她帮忙做代账工作,后来被他们骗了,中跃总公司的人曾找过她,已经将相关的微信记录等信息都发给了中跃总公司;电话联系委托代理人谢丽妮,电话接通后,表示不认识谢丽妮,也不认识该公司。

函约当事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张三根,信函拒收;函约当事人股东邓小春,未取得联系;函约当事人监事宋振,挂号信被退回;函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谢丽妮,挂号信被退回。

调查人员前往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8号12层F座”实地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此办公。

综上,当事人的股东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在该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变更登记材料中“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系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1份,潘永琴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公示材料1份,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宁海路派出所接处警回执单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事实;

2、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备案印鉴留存卡一份,证明当事人变更材料中印有“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事实;

3、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4、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2020年07月03日,本局以在鼓楼区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其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属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提交虚假文件骗取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行为。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中跃誉春建设工程南京有限公司的2018年10月31日变更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向社会公示。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9月0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监督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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