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门禁系统答疑补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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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遗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院全院门禁系统采购项目,因潜在投标单位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现对质疑内容进行回复:

全院门禁系统质疑回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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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内容

回复

1

通过对全院门禁系统(项目编号:2020-JL13-03-W30013)招标文件的理解发现如下疑问需要贵方解答:
1.招标文件第56页,评审标准表第四项企业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得1分,2级不得分”。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号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希望贵方能作调整。
2.招标文件第56页,评审标准表第五项业绩要求“宽动态人脸识别一体机设备和智慧门禁管理控制系统自2019年以来(截止开标时间)的销售业绩”,我司理解产品销售业绩为生产企业或销售商的投标产品业绩,请贵方明确投标人是否可以提供生产企业或销售商的投标产品销售业绩。
3.招标文件第87页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1“近3年中标成交案例及同类项目案例”格式备注第4项要求“需提供三甲医院或高等科研院所销售合同,其他视为无效合同”。若招标文件第56页,评审标准表第五项业绩都要求提供三甲医院或高等科研院所销售合同才能加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经我院查阅文件资料,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如下:
①2014年3月,工信部发布《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该资质认定在取消行政审批后,相关认定工作移交给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负责实施;
②2019年1月18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废止《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的通知》,停止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工作,但该资质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③即该资质最后有效期为2022年1月,目前仍有大量单位持有有效资质。
结论:本投标文件里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内容有效,具有可行性。但鉴于部分单位在2019年12月后已申请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最新的“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CS),该资质具备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所有能力,故此资质我院也视为等同(4级以上1分,3级及以下不得分)。
2.招标文件第54页,评审标准表第五项业绩要求“宽动态人脸识别一体机设备”和“智慧门禁管理控制系统”的销售业绩的范围。
结论:指投标人的所投“宽动态人脸识别一体机设备”和“智慧门禁管理控制系统”产品的销售业绩。
3.因该项目中“门禁管理控制系统”需进行二次开发,为保障项目高质量完成,同时参照《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对军事采购法规的制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此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规定,提供三甲医院或高等科研院所销售合同,视为有效。但为保障本次招标的适应性,我院适当放宽条件。
结论:调整为“需提供大型三甲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成功案例的销售合同”。

2

一、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四、投标人资格条件→(八)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2)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2、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五、开标与评标→3.评标方法→评审标准表→第四栏企业资质中第2小项: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得1分,2级不得分。
事实依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号通告,已经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文件原文如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有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到位。特此通告。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12月29日。招标文件此项要求已经严重违反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取消此项限制要求。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让潜在的供应商和生产厂家可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参与此次投标竞争。

关于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问题,详见上述回复内容;

3

1.工业和信息化部已明令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招标文件中使用了取消了的资质作为评分(”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得1分,2级不得分“)不合理,建议取消此项评分。

关于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问题,详见上述回复内容;

4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四项投标人资格条件,第(八)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第(2)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
2:招标文件, 第五部分附件/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1备注第4条需提供三甲医院或高等科研院所销售合同,其他视为无效合同。
事实依据1: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号通告,已经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2:本项目招标文件此项要求与本次采购产品技术及质量要求无关,与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无关,其并非产品质量及投标人实力体现的标准评定项目。此项特别要求存在明显的排他性,其目的是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关于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问题,详见上述回复内容;

5

关于西南医院的项目,咨询招标代理机构:1、系统集成资质二级以上,在19年1月18日已经停止使用了,现在是同一机构颁发CS 资质,是否可以参与这次投标;2、如果投标人只有CS资质,他控股的下级公司有系统集成资质二级资质,(出具什么证明文件)是否可以视作合格

关于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问题,详见上述回复内容;

6

1、表2评审标准表中第四项企业资质评分“2.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得1分,2级不得分。”建议取消,原因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12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官方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19-01/14/content_*******.htm

关于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问题,详见上述回复内容;

7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不能做为投标的前提条件。已经有很明确的相关文件和案例。请取消。

关于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问题,详见上述回复内容;

全院门禁系统项目部

2020年9月9日


补遗.docx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补遗文件 门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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