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水单位、个人: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江城管〔2020〕58号)文件精神和开平市关于开征月山镇等10个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开发改〔2020〕129号)文件要求,我镇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开始征收城乡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月山镇行政区域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经市城管局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核定符合条件的,不须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分类:
根据用水性质,征收类别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两类。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以及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各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
三、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20元/立方米。
四、计征水量: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城管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
4.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计征。
五、征收方式: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月山镇人民政府委托开平润福供水有限公司、开平市润源恒丰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月山镇人民政府委托月山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代收。
六、其他
相关文件可登陆开平市人民政府信息网、月山镇人民政府网信息网等网站查阅。
特此通告。
开平市月山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