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医院医用设备维保服务项目(02包)质疑答复
资阳市人民医院医用设备维保服务项目(02包)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0-09-09 15:13
质疑答复
质疑人:上海联久医疗科技中心
地址:上海市金沙江西路江桥万达广场8栋1110室
联系人:卢正旺、138*****181
被质疑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17楼、610041、舒女士***-*******转725)
因上海联久医疗科技中心认为资阳市人民医院医用设备维保服务项目(02包)(采购编号:****************)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8月21日向我单位邮寄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详见质疑书):
质疑人认为本项目02包中标人广州雷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 质疑答复: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针对质疑事项调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及时向采购人、相关供应商发送质疑书扫描件。现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与采购人充分沟通后,做出如下回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一)投标人须知附表第4项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之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的小微企业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对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二是货物类采购项目提供由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工程类采购项目提供本企业承担的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由本企业提供服务。本项目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号)文中规定的格式填报声明,而该声明函中关于“或者提供其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应是约束货物类采购项目而不是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服务,故只要投标供应商自身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对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并且承诺由本企业向采购人提供本项目服务即可享受价格扣除,不管投标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提供任何企业制造的零配件,都不应影响其价格扣除优惠。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质疑不成立,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本次采购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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