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农业标准化(晚熟柑橘)示范项目建设外包服务质疑答复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农业标准化(晚熟柑橘)示范项目建设外包服务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0-09-09 17:48
供应商:四川成都博远瑞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中和花鸟街44号附14号1层
邮政编码:610000
授权代理人:曹亚洲
联系电话:137*****200
被质疑人:四川首众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富临大厦1101室
邮 编:610051
联 系 人:田先生
联系电话:189*****306
四川成都博远瑞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认为营山县省级农业标准化(晚熟柑橘)示范项目建设外包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9月7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20年9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一:贵公司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第三节第(六)条评审标准中关于履约能力描述中,提出了关于供应商资质的评分项,将“良好农业规范”、“有机产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性与关键控制点HACCP”、 “环境管理体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为评分项,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其中将供应商资质作为履约能力放在评审标准中,明显排斥潜在供应商。将“良好农业规范”、“有机产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性与关键控制点HACCP”、 “环境管理体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为供应商履约能力,不符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四川省农业标准化示范乡管理办法》并未对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机构或服务人员作出从业资质性要求,且省内其他类似项目采购人也并未对供应商资质作特殊要求或作为评审标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撤销第八章第三节第(六)条评审标准,履约能力中关于供应商资质得分项。
质疑答复: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2.《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示范区建设要以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产品(或项目)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标准化管理。要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的“质量振兴、三绿工程、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以及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出口基地、农业科技园区等有关项目相结合。
第十一条 示范区以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主要任务,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要强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
(一)在生产领域,要重点抓好产地环境标准、种质(包括种子、种畜、种禽、种苗)标准、良好农业规范(GAP)的实施,强化农药、兽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和安全控制规范,以及动植物检疫防疫等标准的实施。
(二)在加工领域,要重点抓好加工场地环境、加工操作规范、产品包装材料、兽禽屠宰安全卫生要求、HACCP 和ISO22000 等标准的实施,严格加工全过程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防止加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严禁使用非法添加物。
依据上述文件,农业标准化是以农业为对象的标准化活动,即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纳入标准生产和标准管理的轨道。“良好农业规范”、“有机产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性与关键控制点HACCP”、 “环境管理体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的评审标准。与《四川省农业标准化示范乡管理办法》并无冲突。评审标准不等于资格条件,履约能力只是作为选择最合适供应商的依据之一。我公司及采购人并未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综上,我公司及采购人认为此条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贵公司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第三节第(六)条评审标准中关于履约能力描述中,将“良好农业规范”、“有机农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资质作为得分项,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撤销第八章第三节第(六)条评审标准,履约能力中关于“良好农业规范”、“有机农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资质作为得分项的描述,增加标准化工程师等直接与农业标准化、标准研制相关人员资质作为履约能力得分项。
质疑答复: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磋商文件(含评审标准)。
标准体系建设需要有熟悉标准条款、有标准化思维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而注册审核员的理解和运用标准的能力是被认可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我公司及采购人完全考虑本项目实际需求及服务团队评审标准。评审标准不等于资格条件,履约能力中拟派项目团队只是作为选择最合适供应商的依据之一。我公司及采购人并未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综上,我公司及采购人认为此条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贵公司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第三节第(六)条评审标准中关于履约经验的描述,并未对供应商直接提出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或类似项目业绩要求。采购文件中关于履约能力的描述,潜在供应商的所从事的特定行业。其中第2点、第3点的描述,均与项目服务内容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无直接关系。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撤销第八章第三节第(六)条评审标准中关于履约经验描述,履约经验内容更改为“2017年以来类似业绩”。
质疑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磋商文件(含评审标准)。
2.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国标委在2020年全国标准化工作重点中提到的强化标准的实施应用方面,指出“推进标准与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协同发展”(《国标委发[2020]8号》 第104点)。《四川省农业标准化示范乡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提出:有组织、有计划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进行标准化和质量培训。磋商文件中履约能力及履约经验的评分项制定是与项目服务内容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密切相关的。
3.请贵公司查询“特定行业”相关司法解释内容,本采购项目没有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项。
综上,我公司及采购人认为此条质疑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向本级财政部门(即营山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 地址:营山县北坝街36号。 邮编:637000。)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首众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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