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省图书馆维修改造拆除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原省图书馆维修改造拆除项目(项目编号:JH20-210103-00535)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 年 9 月 25 日 14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0-210103-00535
项目名称:原省图书馆维修改造拆除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人民币386960.46元。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原省图书馆维修改造拆除项目
最高限价:386,960.46
采购需求:
查看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本包组不接受联合体。
一、工程说明: 1.项目概述:原省图书馆占地面积27005㎡,其中,图书馆主楼30685㎡(1号楼10层,2号楼6层,3号楼6层)、4号楼10800㎡(10层)。主要包括:门窗6800平方米、暖气片1134米、消防管线58079kg、排水及供暖管线4484.6kg、吊顶及内部电线37337平方米、墙体10750平方米、地板433平方米、屋面保温及防水5181平方米、园区内绿化1项、凉亭2项、雕塑1项;设备包括:档案柜、资料架、图书架、桌子等共1030个(台)。(详见工程量清单)。 2.具体要求:(一)拆除公司应该严格执行《沈阳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注意防火、防盗,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常识教育,杜绝拆除操作的违章行为,设立安全围档(警戒线),不能破坏施工场地以外的环境与设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配拆除设备,按要求及时完成拆除任务,施工期间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及物资、设备损失均由拆除公司自负。(二)拆除公司负责残土、砖石等建筑垃圾的清运,做到随拆随清,残土、垃圾不得滞留,工程结束后场地达到规划要求的地面正负零(室外自然地面)。(三)拆除物自然地面以下部分(基础),未经甲方准许不得擅自进行拆除。如乙方擅自进行拆除作业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刑事和民事)由乙方负责。(四)拆除公司在进入现场前,必须到采购方履行备案手续。具体备案内容如下:(1)拆迁范围图;(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3)《安全生产许可证》;(4)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5)停止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配套设施手续;(6)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尚未委托监理的,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签;(7)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8)爆破拆除作业需持相关部门批件。(五)工期延误。对以下造成交付日期推迟的工程,经采购人确认,工期可适当顺延。(1)项目工作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采购人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3)非上述原因延误工期,项目内容不能按合同期竣工,拆除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六)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1)拆除公司进入现场前必须和采购人签订《沈河区房屋拆除作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在拆除工作无安全事故并按期、按质完毕后,经采购人和监理共同验收合格后支付拆除费用。如出现违规操作、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拆除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理。(2)拆除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房屋拆除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本单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如发现事故必须按要求在1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沈河区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沈河区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3)采用手动工具和机械拆除房屋,必须按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操作。(4)拆除公司严格按照中标合同内容进行拆除,在拆除供电系统时应按惯例实施拆除,电表拆除前供电设施应由电业管理部门自行拆除,电表拆除后供电设施由拆除公司负责拆除。(5)拆除作业时,拆除公司应先探明拆除物及其周边地下是否有以下设施:供水、煤气、供电、供暖管线,军用、民用通信电缆及一些辅助设施等,特别是地铁工程,拆除楼体时要格外注意,一定避免破坏地铁工程及辅助设施。对现场发现不明残留物、化学物品等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拆除作业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临街拆除现场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必须设专门安全员进行巡视,监督作业人员按要求操作。拆除施工人员进入现场作业要佩带胸卡、安全帽及安全保护设备,严格服从征收部门、监理部门及安监部门工作人员管理、调动,不得野蛮施工,擅自施工,更不能无理取闹,阴奉阳违,屡教不改。房屋拆除必须实行降尘洒水湿式作业,严禁高空扬尘,拆除公司应该有至少一台喷(洒)水车常驻拆除现场。如不服从管理,甲方视情节予以处理,直至清除现场,后果由乙方自负。(7)拆除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房屋拆除作业的安全负全责,现场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拆除公司在进入现场后,在拆除作业时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拆除公司负责,建筑物由拆除公司负责看管,如有从建筑物落下物体发生事故由拆除公司负全责。(8)擅自将工程非法转包给无资质包工队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同时清出现场。 (9)拆除公司负责拆除现场移交空闲房屋的看管,房屋移交后一切安全责任由承包方负责。 (10)拆除公司负责办理拆除时相应的环保及排放手续。拆除公司应及时对现场裸露土地做好绿网覆盖,确保不产生扬尘。(七)拆除公司在与采购人办理完房屋拆除交接手续前,拆除公司不得进入现场拆除作业,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拆除公司承担。(八)质量检查和返工 1.拆除公司应随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并按甲方的要求整改,且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整改的费用; 2.本项目以最终与拆除公司签订的合同和《沈阳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省、市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3.项目竣工后,拆除公司应报请采购人进行验收,采购人5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九)受委托监理单位有权对拆除方案及拆除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理,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说明 1. 本次采购项目为拆除工程,中标供应商同时承担此次拆除工程所产生的可回收材料的拆零变现。根据辽宁蓝天咨报字[2020]第0014号对原省图书馆维修改造拆除项目拆除部分残余价值的评估,残余价值评估值为429,602.70元(人民币大写:肆拾贰万玖仟陆佰零贰元柒角整)。 2. 参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即代表认可原省图书馆维修改造拆除项目拆除部分的残值不低于上述残余价值评估值。投标供应商应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报价过程中充分考虑上述残值评估值。如果经两次竞价产生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中标供应商,则中标供应商需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24 小时内,将原省图书馆维修改造拆除项目拆除部分的残余价值评估值:429,602.70元(人民币大写:肆拾贰万玖仟陆佰零贰元柒角整),缴纳至沈阳市沈河区财政局。二、工程技术规范 1.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规范执行。 2.工程技术要求:采购需求给出的工程招标范围和说明描述只是概括的,不应认为是全面的、无缺的,投标人应研究其他文件,特别是根据现场勘察、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去完全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投标人被认为已详细阅读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的所有有关文件,尤其是已充分研究和了解了工程的内容。三、工程量计算说明 1. 工程量清单 1.1投标人填写在工程量清单内的各项工程的价格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 1.2除另有说明外,工程量清单内所有项目所述之材料和设备均需由投标人自行采购及安装施工,并须注明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和制造商。 1.3除另有说明外,工程量清单所述之材料必须使用全新材料。 2. 工程量计算说明 2.1计算用单位(1)以重量为单位的项目:吨(t)、公斤(kg); 2)以体积为单位的项目:立方米(m3);(3)以面积为单位的项目:平方米(㎡)(4)以长度为单位的项目:米(m);(5)以计数为单位的项目:个/座/件/套/付/只;(6)没有数量的项目:项 2.2除另有说明外,所有工程量应是完成后的净量。 2.3每一项目的单价范围按国家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见附件。 1.工程概况本工程为原省图书馆维修改造拆除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11号。建设单位为沈河区政府办公室。 2.清单表: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详见附件。工程结算以工程实际发生量为准,以财政审核为最终结算依据。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
《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 年 9月11 日至 2020 年 9 月 17日,每天上午8:30 时至12:00 时,下午13:00 时至17:00 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在线下载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0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 9 月25 日14 点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开标室(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阳市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
六、开启
时间:2020年9 月25 日14 点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开标室(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阳市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
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沈河区盛京路25号
联系方式:
********1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
联系方式:
***-******** 邮箱地址:
开户行:盛京银行沈阳市滨河支行
账户名称: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账号:
****************7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祁女士
电话:
********577
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