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彭生玉)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彭生玉)
彭生玉(身份证号码:********81****0084):
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向你(单位)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坦)环罚字〔2020〕001号),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并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你(单位)未履行本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坦)环罚催字〔2020〕0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1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坦洲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1号综合执法局四楼办公室
联系人: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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