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宾馆富华宫(三楼多功能会议中心)装修改造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公告
广州市番禺中国旅行社番禺宾馆现有番禺宾馆富华宫(三楼多功能会议中心)装修改造工程施工监理,拟选取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候选库符合工程资质要求的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通过随机摇珠程序确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番禺宾馆富华宫(三楼多功能会议中心)装修改造工程施工监理
二、招标单位:广州市番禺中国旅行社番禺宾馆
联系人:陆小姐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宏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小姐 联系电话: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
***-********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130号
四、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招标范围: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本工程包括室内装饰装修、给排水、消防、强弱电、加建金属屋面及清拆原有旧装修物等相关工作及完成上述永久工程所需的附属临时工程项目施工监理。
2、规模:会议中心建筑面积约1640平方米(其它工程及具体数据以施工图纸为准)。
3、本项目监理酬金以番禺宾馆富华宫(三楼多功能会议中心)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的财政评审结算价为计算基价,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下浮10%计取,现规定调整系数如下:①专业调整系数为1.0,②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③高程调整系数为 1.0。本项目监理报酬暂定为190874.62元。
五、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六、发布公告时间:2012年 8 月 3 日至2012年 8 月 7 日。
七、招标答疑。
招标人将于2012年 8 月 3 日至 2012 年 8 月 6 日内收集各有效投标人的答疑,并于摇珠前两日发布答疑纪要。
逾期答疑的,招标人将顺延摇珠时间。
八、抽签确定中标人时间和地点
1. 抽签确定中标人时间:2012年 8 月 9 日,15 时00分。
2.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局工程监督大楼7楼
九、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企业候选库类别要求:
1.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或以上企业资质;
2、投标人拟派驻本项目人员最低配置要求: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并且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单位为投标申请人。
(2). 监理人员配置要求:按旁站监理有关规定配备现场监理人员,工程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负责制。总监及总监代表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须与项目要求相符。其余要求按“粤建管字[2002]97号”执行。
十、对中标单位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1. 递交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中标价的5%;
2. 递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递交,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依次类推;
3. 递交形式:以中标人名义转账(银行转帐、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方式提交。
4.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后一个月内,由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委托人向监理人无息退还。
十一、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番禺区建设局信息网和番禺区基建办信息网等媒体发布。
十二、本项目不需要投标报名,如番禺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不参与本工程投标的,必须在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时间前书面回复招标单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接受本工程投标,招标单位将选取企业库内符合工程资质要求的单位,采用随机方式摇珠选取1-3名中标候选人。本项目招标文件可从本公告附件中下载。
十三、在摇珠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公示结束前,业主单位有权要求中标单位提供企业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及其他能证明中标单位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的资料(如有)原件进行核查。有关资料原件提交期限可在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后适当延长,逾期不能按要求提交者,业主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摇珠结果递补中标单位。
十四、符合工程资质要求的候选企业库名单如下:
1、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广东建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4、广州穗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5、广州市穗高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招标单位(盖章):广州市番禺中国旅行社番禺宾馆
番禺宾馆富华宫(三楼多功能会议中心)装修改造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广州市番禺中国旅行社番禺宾馆招标代理单位:广东宏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日 期:二〇一二年月 目 录第一章投标须知2一、投标须知前附表2(一)总则5(二)招标文件5第二章定标6第三章合同签定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8第一部分 总则(概述)9第二部分标准条件11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7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23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32第六章工程量清单32第七章图纸32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目内容说明与要求1招标人广州市番禺中国旅行社番禺宾馆2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宏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3工程名称番禺宾馆富华宫(三楼多功能会议中心)装修改造工程施工监理4建设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130号5建设规模会议中心建筑面积约1640平方米(其它工程及具体数据以施工图纸为准)。6工程概算项目建安费约人民币约700万元7监理目标投资控制目标:以不超过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金额为基本目标。严格控制预算外费用的支出,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确保业主指定的投资控制目标得以实现。进度控制目标:以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工期为基本控制目标,并根据业主的合同要求进行必要调整,确保本工程按期或提前完成。质量控制目标:合格。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控制目标: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因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问题受到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处罚。8监理服务期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期、施工阶段的监理工期、工程保修阶段和竣工结算期的监理工期之和:(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期:从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至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为止;(2)施工阶段监理工期:从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管理为止;(3)保修阶段监理工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管理完成之日起二年;(4)竣工结算期:从竣工验收完成开始至竣工结算完成为止。9招标范围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本工程包括室内装饰装修、给排水、消防、强弱电、加建金属屋面及清拆原有旧装修物等相关工作及完成上述永久工程所需的附属临时工程项目施工监理。10资金来源自筹资金。11投标人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2监理人员的配套要求(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并且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单位为投标申请人。(2).专业监理人员最低配置要求:房屋建筑工程专业1人中级或以上职称、电气安装专业1人中级或以上职称、给排水专业1人初级或以上职称、安全监理员 1 人、专职资料员 1 人、造价工程师 1 人,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工作经验且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50%或以上的专业监理人员应具备工程师或以上职称。13履约担保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5%。14中标价本项目监理酬金以番禺区救助管理站扩建救助综合楼装修工程项目的财政评审结算价之和为计算基价,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下浮10%计取,现规定调整系数如下:①专业调整系数为1.0,②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③高程调整系数为 1.0。本项目监理报酬暂定为190874.62元。(一)总则1.项目概况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资金来源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人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语言文字5.1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6.计量单位6.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 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总则(二)招标文件第二章定标第三章合同签定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第七章图纸第二章定标16.定标程序16.1在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候选库中选择符合承担本工程项目资格要求的单位,按备选单位的数量,由招标人将相应数量球号放至摇珠器中,摇出各备选单位的代号。16.2再将号球放至摇珠器中,由招标人通过第二轮先后摇取三个中签号码,按照中签号码的先后顺序对应招标人抽取备选单位的代号依次确定第1-3名中标选候单。第三章合同签定17.合同授予17.1 确定中标人自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在番禺区建设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17.2 中标通知书在中标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任何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核发前将中标通知书送区招标办备案。17.3 履约保证金1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17.3.2 中标人不能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17.3.3递交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中标价的5%;17.3.4递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递交,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依次类推;17.3.5递交形式:以中标人名义转账(银行转帐、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方式提交。17.3.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后一个月内,由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委托人向监理人无息退还。17.4 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17.5 招标单位确定第一中标候选单位为中标单位,第一中标候选单位须于定标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合同草稿,经确认定稿的合同须于2个工作日内签订,如第一中标候选单位未能按时完成,招标单位将确定第二中标候选单位补上成为中标单位,以此类推。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番禺宾馆富华宫(三楼多功能会议中心)装修改造工程委 托 监 理 合 同委托人(全称):广州市番禺中国旅行社番禺宾馆监理人(全称):合同订立时间:二〇一二年月 第一部分 总则(概述)委托人广州市番禺中国旅行社番禺宾馆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番禺宾馆富华宫(三楼多功能会议中心)装修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130号工程规模:会议中心建筑面积约1640平方米(其它工程及具体数据以施工图纸为准)。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 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总则);(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4)监理招标文件及其附件;(5)监理投标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专用条件》;(7)本合同《标准条件》;(8)本合同附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监理目标:质量控制目标:合格工地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控制目标: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因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问题受到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处罚。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七、合同价款工程招标阶段至工程保修阶段监理服务费以财政评审结算价为计算基价, 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下浮20%计取计算(本项目专业调整系数取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1.0;高程调整系数取1.0)。本工程监理报酬暂定金额¥:万元(大写):(人民币)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于2012年月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签订。本合同履行期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完结时止。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 2 份,双方各执 1 份;副本 10份,委托人执 7份,受托人 1 份,其它2份交有关部门备案。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正、副本所表述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委托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为全面履行本合同而派到监理机构的全权负责人。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与之签订合同的当事人。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的在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行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监理人暂停或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其善后工作及恢复履行本合同的工作。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止的时间段。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相对应日期的前一天的24时止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应依约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须监理人书面作出说明)、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按监理人要求提供如下资料:⑴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⑵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的经济补偿已包含在本合同的监理费中。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⑴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⑵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⑶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⑷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⑸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⑹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⑺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相关指令发出时起计的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⑻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并应向承包人明确:在承包人得到委托人或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⑼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⑽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作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在作出变更时起计的1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或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须延长本合同期间的,应另行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的过失或违约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七条因监理人过失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纠正,致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份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可能发生附加工作或延长合同期间的,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于前述事件发生时起计的24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可相应延长,并可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若由承包人引本条前述事件发生的,监理人可直接或通过委托人向承包人索赔,完成监事业务的时间可相应延长第三十二条在本合同签订后,情况发生变化,因委托人的上级决定导致本合同项下监理业务所指向的工程(或工作)停建或缓建的,委托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按如下方式处理:(一)停建的,(1)工程(或工作)未开始施工的,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无须支付任何费用。(2)工程(或工作)已开始施工的,按已完工程进度的为比例结算监理费,并解除合同。(二)缓建的该监理业务应暂停。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0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可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除依上述约定方式处理外,委托人不再承担其他的赔偿或支付责任。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或工作)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保密义务除外),且本合同的期间届满,本合同的期间届满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按双方的约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三十二条约定的情形不受本条约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解除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非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三十二条约定的情形)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书面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次日起计的7日内发出解除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继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继续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的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履行日任何资料外泄或交予他人。本条约定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而失效或免除。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本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标准条件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条件具优先解释权。专用条件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标准条件中对应的条款执行。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现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二、监理依据: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现行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2、本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规划、本工程承包合同、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3、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4、广州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范围: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本工程包括室内装饰装修、给排水、消防、强弱电、加建金属屋面及清拆原有旧装修物等相关工作及完成上述永久工程所需的附属临时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按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有关工程监理规定和要求完成本合同项下的监理工作,组成项目监理机构,委派驻现场监理,作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投资的监控及合同的管理。2、就工程的建设规模,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按照《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附表)派驻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于现场,保证监理的管理力度,直到工程完成。3、现场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要求实行监理。把好工程原材料的质量关和试件见证取样试验关以及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特别是对各种装饰材料,要协助甲方要求施工方提供消防安全合格证、各种检验报告,并在监理工作中做到公正、廉洁。4、总监理工程师须按照规定驻现场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定期组织单位技术人员到现场检查工作。5、设立监理日志制度,现场监理人员每日如实填写,以便查验。6、设立工程例会制度,加强各方沟通,解决技术问题。7、编写监理月报,每月向委托人汇报工程情况。8、编制工程变更费用平衡表,每月向委托人汇报增加工程费用情况。9、就本工程的重大设计修改和技术洽商向委托人提出监理意见。10、定期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监理工作,专项报告按委托人要求提交。11、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同步完成各阶段施工验收资料及全套竣工图,交委托人归档。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无约定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协调,如委托人需委托监理人承担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双方另行协商。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签订合同后三天内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它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书面报告后三天内对监理人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20m2监理办公室。监理办公、通讯以及其它一切设施由监理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在本合同的监理费内,委托人不再补偿。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本合同监理费已考虑有关费用,委托人对监理人自备的一切设施不再予以补偿。补偿金额:无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零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零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监理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监理人责任大小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作人员不能胜任现场管理,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作人员,监理人不得拒绝或借故拖延(自委托人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超过5天不更换为拖延,超过10日不更换则视同拒绝)。如果拖延,委托人将按照每人每天500元对监理人扣罚违约金,如果拒绝,委托人除按照每人每天1000元对监理人扣罚违约金外,委托人可终止与监理人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监理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监理报酬暂定为¥:万元;2、工程开工后15天内预付已开工项目监理费的10%;3、按进度款的70%计算支付监理酬金,每两个月支付一次,付至监理费的80%;4、在工程结算后15天内按工程结算价计算监理费,在经过番禺区财政部门审定后付至监理费的95%。保留金为监理费的5%。监理单位在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违约金在保留金中扣除,保留金的剩余部分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且施工单位完成全部保修项目后28天内退还给监理单位。5、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监理酬金按工程结算总造价计收,附加工作监理报酬已包含在监理酬金结算总价内。6、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监理酬金按工程结算总造价计收,额外工作监理报酬已包含在监理酬金结算总价内。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以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四十五条奖励方法:不适用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委托人应按穗建筑(2003)106号文的要求,单独设立专项安全生产措施费,监理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的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进行监理,并承担安全文明施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监理责任。2、监理人负责审核专项安全生产措施费并报委托人支付。3、监理人协助委托人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变更工程预算的审核,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委托人出具意见。4、监理人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建管字[2002]97号)附件规定的工程项目监理最少人数配置要求配备监理人员,施工各阶段配置的监理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工作经验且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监理人员不少于50% 。5、监理人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制度,委托人将对监理人员进行考勤。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挂虚名,须每周不少于五天,每天不少于六小时驻现场,主持每周例会及重大方案、技术协调会;其他监理人员保证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4天,否则委托人将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每天2000元,一般监理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对监理人扣罚违约金。另外,监理的出勤要遵循监理方案及投标的承诺;如有突发事件要暂时离开监理现场应及时向甲方现场代表或甲方工程科负责人请假,离开时应向其他监理员交待清楚项目的状况及需要跟进的事情;监理员连续3次被发现不在现场,甲方有权要求更换监理员;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为投标文件中列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监理人若计划更换人员,须提前三日书面向委托人申请,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再更换。若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的,委托人将视为监理人员缺勤并对监理人扣罚违约金。7、材料、设备生产厂家名录及协作单位名录的提供:在收到监理人书面报告后三天内提供。8、工程验收不合格或工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监理人除按照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外,还须向委托人全额退回已收取的监理酬金;工地因严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受到政府管理部门处罚的,每处罚一次,委托人将扣罚监理人10%的监理酬金。9、监理人须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并对审核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工程结算书经番禺区财政局基建评审中心审核后,调整金额在5%~10%之间的,委托人按照调整比例扣减监理酬金;调整金额超过10%的,委托人按照调整比例双倍扣减监理酬金。10、监理人须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所报的工程计量及进度款,如委托人发现监理人未按合同要求进行审核,第一次将予以警告,第二次将扣罚监理人1%的监理酬金,第三次将扣罚监理人1.5%的监理酬金,如此类推,以后每次扣罚的监理酬金按0.5%递增。11、监理人除按审批的监理方案及监理规划进行监理外,还要按委托人的工作流程进行督促和配合委托人现场代表的管理工作;12、施工期间,监理人要认真做好施工期间的监理日记;项目结束,监理人要提交项目总结;竣工验收时,同监理日记一并提交存档。 13、绿化养护期间,监理人必须派一名专职人员对照本工程施工合同中绿化养护期间工作有关条款检查、监督、记录养护人作业的主要情况,每月检查记录不得少于四次,若不足四次,则每少一次按2000元/次扣款,因绿化养护、保洁工作存在问题遭投诉的,则每被投诉一次按2000元/次扣款。14、项目总监理及总监代表要求驻场,其他专业监理人员可按招标文件、监理合同及监理规划分批进驻现场。15、项目总监必须满足报建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同时,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16、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5%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后一个月内,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审批后办理退回履约保证金手续。17、监理人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有关创建文明城市的相关工作,详见本合同附件番基建办规章〔2009〕6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18、监理人的工作人员必须统一制服,有统一的易于识别的标志,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此费用。19、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提供完整的按广州城建档案馆的要求编制的竣工资料2套(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要求编制),要求资料员参加广州城建档案工作培训取得合格证并在竣工资料编制人处签名确认,如所签名的资料员没有持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发的合格证,资料视为不符合要求,委托人将予以拒收。20、现场监理人员如在承包人处进餐,必须向承包人支付餐费;如有违反,每发现一次,委托人将对监理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21、委托人在施工现场设置考勤打卡机,对监理人在本合同中配备的监理人员进行考勤,考勤结果作为行政和经济处罚的依据。22、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提供所有资料(包括平时的文件往来和竣工验收档案)的扫描电子件。23、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委托人进行档案预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前1个月内须提请档案馆办理档案预验收,委托人在取得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具体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穗建档[2002]15号)执行。属于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须向相应省、市档案局申请组织专项验收,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具体验收办法按照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粤档发【2006 】32号) 要求进行。监理人在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验收档案2套。资料员必须参加广州市城建档案工作培训取得合格证并在竣工资料编制人处签名确认,如所签名的资料员没有持有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发的合格证,资料视为不符合要求,委托人将予以拒收。竣工验收档案须按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成册。如监理人不能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并向发包人移交上述档案、报告、图纸和电子文件光盘,监理人须按合同价款的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本页以下空白)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场计划表工程名称工程类别施工监理项目总监现场安全负责人工 程 实 施 阶 段 监 理 人 员 (共人)姓名岗位职务职称专业注:按粤建管字[2002]97号文规定人数及发包人要求配置监理人员。 附件2工程监理廉政协议建设单位:广州市番禺中国旅行社番禺宾馆(以下简称甲方)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项目名称(标段):番禺宾馆富华宫(三楼多功能会议中心)装修改造工程施工监理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预防腐败,依法组织实施好市属重点工程建设,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保证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约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l、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州市建设市场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2、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及时向对方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报告、申诉、建议处理的权利;第二条甲方必须遵守的规定:1、不准索要或接受乙方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券、有价证券、各种回扣,以及高消费娱乐活动;2、不准向乙方报销手机通讯费、房租费、差旅费、餐费、娱乐费、风景名胜旅游费、个人学习费、技术服务咨询费等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不准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不准让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介入乙方承担的监理工程;5、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串联、暗示、要求乙方违反规定、规范,利用工程变更等环节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在监理费的申报、支付程序上故意刁难乙方,谋取私利。第三条乙方必须遵守的规定: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按照监理合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2、不得利用工程请款、现场签证等监理工作收受施工单位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贿赂,接受施工单位吃请、高档娱乐消费或到风景名胜区旅游;3、坚持秉公监理,不得有意控制施工单位,索要各种好处,不得故意刁难或包庇纵容施工单位;4、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为其购置办公用品、通讯、交通工具,监理检测仪器、设备等;5、监理人员必须常驻施工单位执业,不得脱岗,或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6、不得以各种手段拉拢腐蚀甲方工作人员,或串通设计、施工单位利用工程变更等环节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第四条违约责任:l?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本协议由甲乙双方负责执行,接受社会以及双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经审计机关审计结束,结算完毕。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十二份,甲方执十份,乙方执两份。建设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3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一、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应依据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监督相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实地记录、作证,以实施质量控制为主,进行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使本项目达到优良工程标准和按期完工。二、监理服务的范围工程施工监理:包括《建设施工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隶属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工程结算管理的施工监理工作;三、监理服务的内容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监理工作,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规定的监理内容,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包括:1、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2、熟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熟悉施工现场;3、参加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复测成果;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5、负责管理监督各运营商和相关部门的设备安装与调试,并协调其相互关系;6、发布开(复)工令,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7、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及并人员的到位情况;8、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不低于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9、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10、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11、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12、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13、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14、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15、签发中间交工证书;16、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17、发布停工令;18、对已完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19、签认中期支付凭证;20、发布变更令;21、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22、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23、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24、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25、签发交工证书;26、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委托人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27、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28、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29、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30、签发最终支付证书;31、配合委托人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32、其它。四、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及行使根据本项目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授予监理人的其它权利。五、其它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 附件4投入本项目的通讯、办公、检测设备名称及型号承包人能达到的程度简述投入本项目情况(台套)名 称小计新购自有租赁通讯设备有线电话1传真机1打印机1………………办公设备复印机1数码相机1电脑4……………检测设备水准仪1经纬仪130米钢尺15米钢尺2回弹仪1……………交通工具汽车……………其他………………………………………… 附件5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番基建办规章〔2009〕6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目标为做好在建工程迎接日常的各项检查工作,各工程项目部、监理部应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广州市2009—2011年创建全国文明市容环境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项整治方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其《操作手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日常管理,达到如下目标,以改变每次迎接检查均处于临时应付的被动局面,争创文明工地。1、路面保洁:做到路面每日无积水、无扬尘、无垃圾杂物,必要时需洒水除尘,施工场地达到六个100%要求,无乱张贴现象。2、围蔽:围蔽规范,做到围蔽干净、崭新,无破损、无变形、无倾斜,反光柱齐全,反光标志齐全标高统一,警示灯齐全,砖脚齐全,宣传标语美观整齐、坚固耐用(一般采用文字板块悬挂)。3、警示牌、交通导向牌:做到齐全、醒目、位置合理、干净、无变形、无破损,符合交通疏导要求。4、围蔽内侧:材料杂物堆放整齐,无垃圾,余泥及时清运或就地平整,坑、洞、沟、井防护整齐。5、施工作业人员:所有进场作业人员必须正确配戴安全帽,不得赤膊、赤脚,不得穿凉鞋、拖鞋,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场地。 6、其他:做好工程“五牌一图”;采取措施控制施工噪音,确保施工不扰民。二、项目区基建办所有在建项目(含停工项目和未移交项目)。三、分工实行监理总监、项目负责人双负责制,施工单位负责按上述要求做好日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层层落实,各单位均安排专人负责巡查。各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上报迎检负责人员名单给基建办工程科,工程科各项目总监负责监管,综合部负责日常检查和督办。四、考核 1、收到市民投诉并经查实属上述问题的,出现1宗每次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因监理单位监督不力的,对监理单位提出批评警告,并每次罚款100元。2、对我办发出的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的,将施工单位上报区建设局处理,并每次罚款2000元,因监理单位监督不力的,对监理单位提出批评警告,并每次罚款500元。3、被上级各项检查发现问题而提出批评的,将施工单位上报市建委处理,每次罚款20000元,并视情况扣分并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因监理单位监督不力的,将监理单位报区建设局处理,并每次罚款2000元;因总监和项目负责人监督不力的,对总监和项目负责人提出批评警告或要求更换,并予以通报。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按现行工程建设监理标准执行。第六章工程量清单另册第七章图纸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