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产业园工业XG挂-2012-19号招标公告

工艺产业园工业XG挂-2012-19号招标公告

仙游县招投标中心关于仙游县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挂牌文件下载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

仙游县工艺产业园工业项目XG挂-2012-19号国有建设用地地块,位于仙游县工艺产业园内,东、西、南至规划用地、北至北三环(详见用地规划红线图)。用地面积0.5936公顷,挂牌出让土地面积0.5936公顷(以实地测量为准)。

二、挂牌地块情况、用途及使用年限

1、本次挂牌地块按现状挂牌出让。地块平整由仙游县工艺产业园管委会负责,平整标高按仙游县工艺产业园规划控制性要求。

2、挂牌地块的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家具制造业),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自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算。

三、挂牌地块项目准入条件

1、挂牌地块允许投资的工业项目类型为家具制造业。

2、投资强度要求:每公顷投资额最低必须达到945万元人民币,项目投资总额最低必须达到560万元人民币,工业企业注册资本须达到112万元人民币。

3、环保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对该项目环境保护负总责,严格执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生产的污水排放、污气排放及噪声排放的治理必须达到国家颁布排放标准。

四、挂牌出让地块规划建设要求

1、挂牌出让地块规划要求:容积率≥1.0,绿地率≤20%,建筑密度≥30%,项目用地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应不大于总用地面积的7%。

2、项目建设开工竣工期限:土地竞得者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必须于2013年12月底前动工,2014年12月底前竣工。

3、土地竞得者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初审意见书、环境评价、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并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土地受让人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缴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包含征地费用、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竞买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限制的除外),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七、竞买保证金:本次挂牌出让地块的竞买保证金总额为26万元整,已缴纳预申请保证金的可不必再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可抵作土地成交价款,未竞得者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竞买者)。

八、挂牌出让起始价为85.4784万元(内含征地费20.7135万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7.4416万元,耕地开垦费3.4709万元,农业土地开发资金2.226万元)。每次加价幅度为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征地管理费0.435万元。失地农民保障金及耕地占用税等其他税费由征收机关另行核定并由土地竞得者缴纳。

银行户名:仙游县招投标中心 银行开户行及帐号如下:

中国农业银行仙游县支行   帐号:134*****040005064

中国工商银行仙游县支行   帐号:140*****190********

中国建设银行仙游县支行   帐号:****************0223

中国银行仙游县支行     帐号:****************01

兴业银行仙游县支行 帐号: 145*****010*******

九、其它有关事项

1、竞买申请及挂牌地点:仙游县招投标中心(仙游县自来水公司五层)。

2、竞买申请时间:2012年8月10至2012年9月3日(工作日内)

挂牌时间:2012年8月26日至2012年9月5日9时30分止

3、具体内容见网站发布挂牌出让文件 ,公告内容若与出让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出让文件为准。

联系电话:****-******* ****-*******

网 址:仙游招投标中心(www.xyztb.gov.cn)

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

仙游县招投标中心仙游县国土资源局

2012年8月6日


仙游县工业用地(XG挂-2012-1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仙游县国土资源局仙游县招投标中心2012年8月6日电话:****-******* ****-*******www.xyztb.gov.cn(仙游招投标中心网)www. landchina.com(中国土地市场网)仙游县工业用地挂牌交易须知一、挂牌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仙游县工艺产业园工业项目XG挂-2012-19号国有建设用地地块,位于仙游县工艺产业园内,东、西、南至规划用地、北至北三环(详见用地规划红线图)。用地面积0.5936公顷,挂牌出让土地面积0.5936公顷(以实地测量为准)。1、本次挂牌地块按现状挂牌出让。地块平整由仙游县工艺产业园管委会负责,平整标高按仙游县工艺产业园规划控制性要求。2、挂牌地块的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家具制造业),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自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算。3、挂牌地块允许投资的工业项目类型为家具制造业。4、投资强度要求:每公顷投资额最低必须达到945万元人民币,项目投资总额最低必须达到560万元人民币,工业企业注册资本须达到112万元人民币。5、环保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对该项目环境保护负总责,严格执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生产的污水排放、污气排放及噪声排放的治理必须达到国家颁布排放标准。6、挂牌出让地块规划要求:容积率≥1.0,绿地率≤20%,建筑密度≥30%,项目用地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应不大于总用地面积的7%。7、项目建设开工竣工期限:土地竞得者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必须于2013年12月底前动工,2014年12月底前竣工。8、土地竞得者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初审意见书、环境评价、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并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9、土地受让人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缴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包含征地费用、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0、竞买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限制的除外),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均可申请参加竞买。11、竞买保证金:本次挂牌出让地块的竞买保证金总额为26万元整,已缴纳预申请保证金的可不必再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可抵作土地成交价款,未竞得者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竞买者)。12、挂牌出让起始价为85.4784万元(内含征地费20.7135万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7.4416万元,耕地开垦费3.4709万元,农业土地开发资金2.226万元)。每次加价幅度为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征地管理费0.435万元。失地农民保障金及耕地占用税等其他税费由征收机关另行核定并由土地竞得者缴纳。二、具备规定资格的有意竞买者可于2012年8月10至2012年9月3日(工作日内) 到仙游县招投标中心网站(www.xyztb.gov.cn)下载(仙游县自来水公司五楼)挂牌交易文件资料并到县招投标中心国土资源交易部填定申请表。挂牌交易文件包括以下资料:⒈仙游县工业用地挂牌交易公告;⒉仙游县工业用地挂牌交易须知;⒊市、县政府“ 莆政土(仙)”号文复印件;⒋挂牌交易地块红线图;⒌仙游县工业用地挂牌交易竞买人登记表;⒍仙游县工业用地挂牌交易竞买报价单;⒎法人代表证明书;⒏委托书;⒐仙游县工业用地挂牌交易成交通知书;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挂牌人自2012年8月26日至2012年9月5日9时30分止公开进行挂牌交易XG挂-2012-19号工业用地。挂牌交易地点在仙游县招投标中心(仙游县自来水公司五楼)。参加竞买者须根据本《挂牌交易须知》要求,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经挂牌人确认后,即可填写《仙游县工业用地挂牌交易竞买报价单》,向我中心办理报价竞买手续。三、竞买人申请参加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应在报名截止时前向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属公司参加竞买的,须提供:⒈仙游县工业用地挂牌交易竞买人登记表;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⒊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⒋公司委托代理人竞买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⒌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或预申请保证金凭证原件、复印件。☆属个人参加竞买的,须提供:⒈仙游县工业用地挂牌交易竞买人登记表;⒉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⒊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或预申请保证金凭证原件、复印件。注:①申请材料的复印件须清晰明了,纸张大小为A4;②竞买人提供的复印件均加盖并证明其与原件相符。四、本宗地竞买保证金应汇入挂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银行户名:仙游县招投标中心银行开户行及帐号如下:中国农业银行仙游县支行   帐号:134*****040005064中国工商银行仙游县支行   帐号:140*****190********中国建设银行仙游县支行   帐号:****************0223中国银行仙游县支行     帐号:****************01兴业银行仙游县支行帐号:145*****010*******五、有意竞买者须在交纳保证金前详细阅读、理解并接受挂牌交易文件内容,并自行到现场踏勘挂牌交易地块,如有疑问可直接向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和仙游县招投标中心提出咨询。竞买人一经向挂牌人递交《仙游县工业用地挂牌交易竞买报价单》,即视为对挂牌交易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竞买人对报价及有关书面承诺应全面履行并承担责任。六、特别提示:⒈竞买人将竞买保证金汇入挂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后,须持竞买保证金或预申请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其他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向我中心申请竞买,并且必须至少有一次有效报价,其数额必须不低于起始价;以后报价的,应按规定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整数倍进行报价,其数额必须高于挂牌交易公示栏公布的最新报价和挂牌人已受理的竞买人的报价。⒉如竞买人报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则该笔竞买保证金或预申请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退还。七、挂牌人认为需要对挂牌交易文件做出修改、补充时,将在www. landchina.com(中国土地市场网)和www.xyztb.gov.cn(仙游县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告,不作另行通知。挂牌人发出修改、补充公告或通知,与本地块挂牌交易公告具有同等的效力,如后者与前者不一致时,以日期在后者为准。八、工业用地挂牌交易程序:⒈在www. landchina.com(中国土地市场网)和www.xyztb.gov.cn(仙游招投标中心网)上发布工业用地挂牌交易公告;⒉具备规定资格的有意竞买人索取有关挂牌文件;⒊竞价者将竞买保证金汇入挂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申请竞买;⒋允许竞买人在规定的挂牌时间内多次报价,但后一次报价应高于前一次报价,否则,后一次报价无效;⒌挂牌交易期满,确定并宣布竞得人,发给竞得人《仙游县工业用地挂牌交易成交通知书》;⒍竞得人持《仙游县工业用地挂牌交易成交通知书》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九、给付成交价款的方式、时间、交付土地时间及土地使用的有关规定,以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价无效:⒈报价单有涂改的;⒉报价单中竞买人未签章的;⒊授权他人代理的,授权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⒋报价单中的报价低于起始价或最新报价的;⒌低于规定的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不是整数倍的。十一、竞买人必须以挂牌人提供的报价单形式竞价,报价单送达仙游县招投标中心,经工作人员登记、挂牌人盖章后,即视为承诺。竞买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竞买报价单,否则,按本《挂牌交易须知》有关规定处理。十二、挂牌期限届满,按以下办法确定竞得人:⒈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其报价高于底价,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即为竞得人;⒉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竞买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⒊在挂牌人规定的挂牌期限截止时点前,仍有竞买人提出新的报价的,挂牌人应当以最高报价为新的起始价,并对挂牌交易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十三、竞得人应在收到《仙游县工业用地挂牌交易成交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建设)许可、环境评价、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并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十四、竞得人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违约,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和招投标中心可取消其竞得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竞得人还须按成交价的20%支付违约金。另行出让该地块的成交价格低于前一次成交价的,竞得人还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及挂牌交易的相关费用。⒈开具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⒉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⒊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执行的。⒋擅自撤回挂牌人已受理报价书的。十五、本次挂牌交易的成交价款以人民币支付。该地块成交价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费、耕地占用税、管理费及土地出让农业开发基金。十六、竞得人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县国土资源局可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照本《挂牌交易须知》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竞得人的违约责任。十七、挂牌交易地块成交后,竞得人不得再加名、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或更改规划条件。十八、竞得人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建设、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十九、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仙游县国土资源局有权依法取消其竞得资格,终止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造成损失的,按本《挂牌交易须知》第十四条的规定赔偿。二十、挂牌交易结束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直接转为预付款,未竞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保证金,凭保证金转账凭证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利息。二十一、本《挂牌交易须知》解释权归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和仙游县招投标中心所有。 仙游县工业用地挂牌交易竞买人登记表竞买地块仙游县工艺产业园工业项目XG挂-2012-19号国有建设用地竞买人编号 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法 定 代 表 人身份证联系人联 系 电 话竞买保证金或预申请保证金金额入账情况登记时间我方愿遵守《仙游县工业用地挂牌交易须知》等有关挂牌交易文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竞买人签章: 年月 日经审查,符合本次竞买工业用地资格,准予参加竞买。仙游县招投标中心 年月 日注:⑴请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毛笔填写,字体端正,字迹清楚,易于辩认;⑵本表一式两份,由挂牌人和竞买人分别执存。仙游县工业用地挂牌交易竞买报价单经实地踏勘仙游县工艺产业园工业项目XG挂-2012-19号国有建设用地,并认真审阅挂牌交易文件,我方愿意按照挂牌交易文件有关规定参加本次工业用地挂牌交易,接受挂牌交易文件的全部条款及要求。我方愿意以人民币 元(小写: 元)的报价参与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竞买。本报价单如被接纳,我方保证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境评价、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并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我方保证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缴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包含征地费用、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如有违约愿意按《仙游县工业用地挂牌交易须知》第十四条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处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式签订及履行以前,本报价书将作为贵中心与我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竞买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联 系 人:地址:电话: 邮政编码:挂牌人确认:仙游县招投标中心(盖章)报价书填写日期:年月日时 分注:本报价书一式叁份,仙游县招投标中心、仙游县国土资源局、竞买人各执存一份。仙游县工业用地挂牌交易成交通知书 :我中心本次举行的仙游县工艺产业园工业项目XG挂-2012-19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在公开挂牌交易期间您方于2012年月日时分提交《仙游县工业用地挂牌交易竞买报价单》的报价额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元),为挂牌交易期间出价最高者,现确认您方为该地块的竞得人。请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境评价、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并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十日内缴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包含征地费用、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如有违约愿意按《仙游县工业用地挂牌交易须知》第十四条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处理。 仙游县招投标中心年 月 日仙游县国土资源挂牌出让竞得确认书项目:仙游县工艺产业园工业项目编号XG挂-2012-19号底价:元竞得价: 元(小写:元)起始价: 元竞得人: 确认时间:2012年9月5日09时30分注:本确认书一式二份,分别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招投标中心执存 仙游招投标中心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仙游县招投标中心:兹证明 同志(性别:,年龄: ,国籍:,民族: ,身份证明号码:)现任我单位 ,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法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委托 书委托人受托人姓名姓名性别性别单位名称单位名称职务职务身份证/护照号码身份证/护照号码仙游县国土资源局:本人因不能出席年 月 日起在贵中心举行的 号工业用地挂牌交易竞买活动,特委托受托人行使以下第 款权利:㈠、挂牌竞买登记;㈡、挂牌竞买期间的报价及成交确认;㈢、代表本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受托人无权再委托。受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及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姓名、盖章): 年月日兹证明上述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亲自签署。 (法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GF-2008-26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年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5.。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一) ;(二) ;(三)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月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 二○○ 年 月日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北比例尺:1: 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h=m 高程起算基点h= m下界限高程 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 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