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工程区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安居工程区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乌海市安居工程区饮水安全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TT-WHAJRY -12-SG)
招标人:乌海市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七月
温 馨 提 示
招投标期间请您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一、在阅读招标文件时,如发现招标文件出现问题或有不足之处时,请及时提出。在此我单位表示感谢。
二、不同的标,招标文件中的个别条款可能会有不同。编制投标文件或递交标书时要认真阅读,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
三、由于现在交通情况较差,开标前应尽量入驻标会现场较近的宾馆。
四、标会相关人员及投标人尽量提前一到两天到达开标城市,不要因为赶时间,而给您和我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五、我单位开标前至少一小时,一定有人到达会场接受标书,各投标人应尽量提前半小时或更长的时间递交标书。您的配合即给我们的工作带来方便,也不会因为时间的问题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六、我公司财务负责人:
姓 名办公室电话手机号码
任晓霖****-*******152*****667
关于财务方面的问题,请与其联系。另请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从2012年2月1日起如果你方是以现金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你公司基本账户转入我公司基本账户,如果是支票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必须是贵单位基本账户开出。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汇入我公司账户。否则我单位可能无法退还。
2)、如果提交保证金后需要我公司开收据,我们要见到收据的原件方可退还投标保证金。
3)、开标结束后5-7日内我公司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工作,上账的投标保证金,除中标单位的以外,全部按原路、原金额返回。
7、业务联系人员(项目事宜请与本项目负责人联系):
姓 名办公室电话手机号码职 务
郑锦铬****-*******139*****253公司负责人
陈映军****-*******130*****869业务负责人
代鹏****-*******137*****117本项目负责人
如有事请您最好是电话通知他们的同时,再以短信形式告知。
8、公司网站:www.ttzbdl.com
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卷 商务文件
1、投标邀请书…………………………………………………………4
2、投标须知……………………………………………………………7
3、合同条款……………………………………………………………21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22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72
4、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77
5、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和授权委托书……………………………82
6、工程量清单…………………………………………………………86
7、投标辅助资料………………………………………………………96
8、资格审查资料………………………………………………………111
第二卷 技术条款
1、一般规定……………………………………………………………118
2、土方明挖……………………………………………………………140
3、土方回填……………………………………………………………147
4、混凝土工程…………………………………………………………149
5、砌砖工程……………………………………………………………168
6、管道安装与维修 ………………………………………174
7、附属构筑物…………………………………………………………183
第三卷 图纸
第一卷 商务文件
1、投 标 邀 请 书
乌海市安居工程区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TT-WHAJRY -12-SG
1. 招标条件
乌海市安居工程区饮水安全工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以内水农[2012]136号文批准,招标人(项目法人)为乌海市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家及自治区补助资金及地方配套,已经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乌海市海勃湾区。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一个标段。
计划工期为:2012年8月25日至2012年11月25日。
招标范围:水源井4眼(180m)及配套水泵、高低压电气设备,两座1500m3的方形钢筋混凝土清水池,一座600m3的矩形钢筋混凝土清水池,全地下室加压泵站一座及配套水泵、高低压电气设备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并具有与本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性质相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区外施工企业须到自治区相关部门办理准入手续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2年7月27日至2012年8月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9:00时至11:30时,15: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 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地质北街东达广场3号楼E单元302室购买招标文件。
4.2购买招标文件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办理,由招标代理公司查验下述证件及证明文件,下述证件均须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对合格者出售招标文件。
①企业营业执照;
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副本;
③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④法人授权委托书;
⑤购买者身份证。
⑥自治区相关部门办理准入手续。
4.3招标文件售价30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2年8月20日上午9:00时,地点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南路仁济医院斜对面内蒙古奈伦天润大酒店六楼会议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乌海市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 敏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地质北街东达广场3号楼E单元302室
邮 编:010010
联系人:代鹏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中行呼伦南路支行
账 号:154*****4356
2012年 7月26日
2、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项号条款号内 容 规 定
12.1.1项目名称:乌海市安居工程区饮水安全工程施工
合同编号:TT-WHAJRY -12-SG
22.1.1建设地点:乌海市海勃湾区。
32.1.1招标范围:水源井4眼(180m)及配套水泵、高低压电气设备,两座1500m3的方形钢筋混凝土清水池,一座600m3的矩形钢筋混凝土清水池,全地下室加压泵站一座及配套水泵、高低压电气设备等。
42.1.1计划工期:2012年8月25日开工2012年11月25日完工
52.1.1招标人:乌海市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2.1.1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代 鹏
联系电话:电话:(0471)6624696 传真:(0471) 5254186
72.1.2资金来源:国家及自治区补助资金及地方配套
82.1.3投标人资质等级: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并具有与本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性质相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
92.3.3投标文件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60天(日历天)
投标保函有效期:应比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30天
102.6.4履约保函:为中标人合同价的10%
前 附 表
项号条款号内 容 规 定
112.3.4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银行电汇中的任意一种形式,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伍万元整。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支行
账 号:154*****4356
收款人: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任晓霖
联系电话:****-*******
122.3.6现场踏勘:不组织,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察勘,招标人给予配合,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现场察勘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与招标人无关,投标人自行负责。
132.5.3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要求的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5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142.3.7投标文件的份数:一式伍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152.4.2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时间:2012年8月20日上午9:00时
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南路仁济医院斜对面内蒙古奈伦天润大酒店六楼会议室
162.5.1开标时间:2012年8月20日上午9:00时
开标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南路仁济医院斜对面内蒙古奈伦天润大酒店六楼会议室
172.5.6评标原则:
评标工作将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水利部第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招标人不设标底,为防止哄抬标价及恶意竞价,招标人将设定招标控制价(上限),并在开标前15日公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做零分处理,如果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超出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将重新招标。评标基准价的计算采用被宣读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被废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18出售标书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地质北街东达广场住宅3号楼E单元302室
投 标 须 知
2.1 总则
2.1.1 招标范围
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乌海市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就乌海市安居工程区饮水安全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招标范围包括:水源井4眼(180m)及配套水泵、高低压电气设备,两座1500m3的方形钢筋混凝土清水池,一座600m3的矩形钢筋混凝土清水池,全地下室加压泵站一座及配套水泵、高低压电气设备等。
项目名称:乌海市安居工程区饮水安全工程施工
合同编号:TT-WHAJRY -12-SG
计划工期为:2012年8月25日至2012年11月25日。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2.1.2 资金来源
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于国家及自治区补助资金及地方配套,已经落实。
2.1.3 投标人的资格
2.1.3.1投标人的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资质要求: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并具有与本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性质相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
(2)施工经验:并具有与本工程相类似的施工经验(附证明材料)。
(3)财务状况:
流动资金:投标人为实施本合同拟投入的流动资金(包括自有流动资金和已获得承诺的银行贷款)应大于根据资金估算的为实施本合同需由投标人垫付的流动资金,且近三年来财务状况良好。
(4)施工设备:投标人投标时应能保证及时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其数量和品种应能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作业要求。
(5)主要人员: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投入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能满足施工技术条款的要求。
(6) 其 它:投标人以往的履约信誉以及近三年内涉及的诉讼案件等。
2.1.3.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作为投标人或联合体的成员或投标人的分包人参加投标;
(1)在本建设项目或本合同工程准备阶段曾被项目业主或本合同发包人聘用为本合同工程提供设计和咨询服务的单位。
(2)已被聘用为本合同的监理人。
2.1.3.3投标人除了应提交第7章投标辅助资料中规定的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员表和主要施工设备表外,还应按本款和第8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下列证明其资格的材料:
(1)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并附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件的复印件及其证明。
(2)近期完成的类似本招标工程的工程情况。
(3)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
(4)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表的复印件(附审计报告或其它证明材料),并说明为实施合同拟投入的流动资金金额及其来源。(附证明材料)。
(5)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和近三年内涉及的诉讼案件资料。
2.1.3.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联合体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上述第2.1.3.3款规定的全部文件。
(2)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应指明其中的一方为联合体的责任方,并明确责任方和其它各方所承担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声明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提交联合体各方的合法授权人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授权其责任方代表联合体的任意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负责全面履行合同。
2.1.4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提交或参与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2.1.4.1除按第2.3.5条规定的替代方案的投标外,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2.1.4.2任一投标人或联合体的各成员均不准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或变换联合体的责任方对同一合同投标。
2.1.5 投标费用
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2.1.6 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2 招标文件
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表所列文件和按第2.2.3条规定发出的补充通知。
卷 号
章 号名 称
一商务文件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须知
3合同条件
4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5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和授权委托书
6工程量清单
7投标辅助资料
8资格审查资料
二技术条款
1一般规定
2土方明挖
3土方回填
4混凝土工程
5砌砖工程
6管道安装与维修
7附属构筑物
三招标图纸
2.2.2 招标文件的答疑
2.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下同)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5天(指日历天,下同)前收到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
2.2.2.2招标人的答疑将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
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2.3.1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15天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可发书面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内发补充通知,则将按第2.4.2.2款的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
2.2.3.2上述补充通知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每一次收到补充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
2.3投标文件的编制
2.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
(1)投标报价书;
(2)投标保函;
(3)授权委托书;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辅助资料;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3.2 投标报价
2.3.2.1投标人应按第6章《工程量清单》中的说明,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
2.3.2.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外,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
2.3.2.3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2)调价函必须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注:该款含义为只要调价函附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前即视为装订,无须粘贴或机械装订。)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否则,投标人的调价无效,仍按原报价进行评标。
2.3.2.4投标人应按第7章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辅助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发包人确认后将列入合同文件。
2.3.3投标文件有效期
2.3.3.1投标文件自第2.4.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60天。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3.3.2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56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招标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2.3.4条的规定仍适用。
2.3.4 投标保证金
2.3.4.1投标人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金额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录第12条中规定的数额。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
2.3.4.2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银行电汇中的任意一种形式,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递交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地质北街东达广场住宅3号楼E单元302室。
2.3.4.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退还,但招标人有权留下其中1~2个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了履约担保证件并签订了合同后退还。
2.3.4.4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第2.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或拒交第2.6.4条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2.3.5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3.5.1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方案外,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时,则投标人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方案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外,还可附加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说明其对基本方案的改进意见和带来的效益以及对招标人的需求,并附必要的图纸、设计计算、技术要求、价格分析和施工工艺及其它有关资料,在封面上应注明“替代方案”字样。
2.3.5.2投标人还可主动提出不属于招标人要求提交的替代方案,但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基本方案的投标文件,并再提交投标人自己建议的替代方案,建议的替代方案也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
2.3.5.3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投标人提交的替代方案。不管替代方案是否被采用,其投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
2.3.6 现场察勘和标前会
2.3.6.1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察勘,以便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除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现场察勘外,还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察勘,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6.2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了察勘现场而需进入发包人所管辖的场地时,需事先经发包人同意。除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外,在现场察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3.6.3发包人在现场察勘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2.3.6.4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察勘,以便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除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现场察勘外,还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察勘,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6.5投标人提出的问题须在标前会开始日的2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答复。
2.3.6.6标前会后,招标人将在3天内对投标人所提问题以书面答复形式发送给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属于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将按第2.2.3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发送。
2.3.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2.3.7.1投标人应按第2.3.1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3.7.2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3.7.3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招标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
2.4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4.1.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写明:
(1)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2)项目名称、合同编号;
(3)在投标须知前附表录第17条规定的日期前不准启封;
(4)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4.1.2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
2.4.2 投标截止时间
2.4.2.1在2012年8月20日上午9:00时前将投标文件送到下述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南路仁济医院斜对面内蒙古奈伦天润大酒店六楼会议室,投标文件应面交。
2.4.2.2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2.4.3 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第2.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2.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4.4.1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第2.4.2条规定的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上述书面通知应按第2.3.7条和第2.4.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4.4.2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
2.5 开标和评标
2.5.1 开标
2.5.1.1发包人将于2012年8月20日上午9:00时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南路仁济医院斜对面内蒙古奈伦天润大酒店六楼会议室开标。
2.5.1.2开标会上将公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中其它需要宣布的内容。
2.5.2 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
开标后至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和决标等信息对与本过程无关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保密。投标人不应对招标人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和试图获取评标信息,违者可能导致被取消中标资格。
2.5.3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招标人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招标人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了按第2.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它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4 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定
2.5.4.1在开始评比前,招标人应首先检查每份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5.4.2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技术条款》和其它要求,无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下列情况之一:
(1)对投标的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
(2)对工程质量或使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3)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
(4)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5.4.2.1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3) 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 逾期送达的;
(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6) 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7) 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8)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9)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0)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文件的除外。
2.5.4.3招标人将拒绝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对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
2.5.5 算术错误的改正
2.5.5.1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为:
(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招标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2) 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2.5.5.2招标人将按上述第2.5.5.1款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价汇总表需经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
2.5.6 投标文件的评比
2.5.6.1招标人仅对按第2.5.4条规定评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
2.5.6.2在评比时,招标人将按第2.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计算评标价。评标价仅供评标用,不能作为中标签约的合同价。
2.5.6.3招标人在选择中标人时,除了考虑按第2.5.6.2款规定计算的评标价的高低和合理性外,还将综合评比: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配备的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质量能否保证顺利施工;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主要施工设备;
(5)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措施的可靠性;
(6)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资质和信誉;
(7)财务状况
2.5.6.4招标人有权接受或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偏离、保留和替代方案。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在开标后提出的优惠。
2.5.6.5评标中不考虑《合同条件》中有关价格调整规定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2.5.6.6评标标准
评标工作将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水利部第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招标人不设标底,为防止哄抬标价及恶意竞价,招标人将设定招标控制价(上限),并在开标前15日公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做零分处理,如果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超出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将重新招标。评标基准价的计算采用被宣读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被废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综合评分最高分值如下:
总分值为100分其中:
(1) 投标报价(50分)
投标报价满分50分。打分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50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1%,以50分为基数扣减1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高1%,以50分为基数扣减1分;最多减至0分。
(2)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20分)
1) 总平面布置最多4分;
2) 主体工程施工方案最多8分;
3) 关键工序的安排最多3分;
4) 现场文明施工,环保措施最多3分;
5) 专家综合印象最多2分。
(3) 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6分)
1) 项目经理为一级得1.5分、为二级得1分;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的经验有一项得0.5分,最多得1.5分。本项最多得3分。
2) 技术负责人为高级职称的得1.5分、中级职称的得1分、其它不得分;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的经验有一项得0.5分,最多得1.5分。本项最多得3分。
(4) 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4分)
1) 组织机构健全且满足施工技术和工艺要求最多2分;
2)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业绩、经验和数量满足施工要求最多2分。
(5) 主要施工设备(4分)
1) 施工设备种类齐全,性能符合技术要求最多得2分;
2) 施工设备投入数量满足施工要求最多得2分。
(6) 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措施(10分)
1) 对本工程的质量做出承诺最多得2分;
2) 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最多得4分;
3) 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措施最多得4分。
(7) 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3分)
近5年有一项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得1分,最多得3分;
(8) 财务状况(3分)
1) 近三年的各种财务报表(主要包括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齐全得2分;
2) 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满足承包本工程的需要得1分(若需要银行贷款,应附银行承诺的证明材料)。
2.6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2.6.1 决标
2.6.1.1招标人在按第2.5.6条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后,将选择具有下列条件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1)按第2.1.3条规定的资格审查合格;
(2)按第2.5.4条规定,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3)按第2.5.6.2款规定计算的评标价较低且报价合理和按第2.5.6.3款的规定进行综合评比后的最优投标人(分数最高者)。
2.6.1.2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6.2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
2.6.2.1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响应性要求时,招标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2.6.2.2由于招标人原因中止招标或未能在第2.3.3条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招标人除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外,还将向每个投标人支付投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等的补偿金人民币贰仟元。
2.6.3 中标通知
2.6.3.1在第2.3.3条规定中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6.3.2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6.4 履约担保证件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经招标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招标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担保金额规定在第3章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6.1款中,担保证件应采用第4章内规定的格式。
2.6.6 签订合同
2.6.6.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天内,派代表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
2.6.6.2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第2.3.4.4款(2)项所述的情况,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6.6.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招标人拒签合同,招标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中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的赔偿金。
3、合 同 条 款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 语 涵 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 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 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 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 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6)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 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 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7)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8) 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 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 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 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 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 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 天:指日历天。
二、合 同 文 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 约 担 保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 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 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是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人的指示
(1) 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 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 络
8 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 纸
9 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 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种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 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图纸
(1) 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 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 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 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 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 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1) 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 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 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 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的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全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员
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 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 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1) 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 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 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报酬。
(2) 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经监理人同意。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情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
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 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 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序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 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 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 料 和 设 备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 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 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 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 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 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 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 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 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 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处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交 通 运 输
16 交通运输
16.1 场内施工道路
(1) 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 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员,共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 场外公共交通
(1) 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 程 进 度
17 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 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 暂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 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 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 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 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 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 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 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 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 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 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 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 工期延误
20.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 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 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 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5) 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 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 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 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 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 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 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 程 质 量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22.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
2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分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 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23.2 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工期延误责任;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事后的抽样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 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 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 若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3.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 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 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6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款和第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4 现场试验
24.1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
25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 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2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25.3 重新检查
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致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23.5款(2)项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责任。
2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致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 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 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7.2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
27.3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它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28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四、文 明 施 工
29 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29.1 治安保卫
(1) 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 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2)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企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 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4) 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
30 环境保护
30.1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 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以及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 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十五、计 量 与 支 付
31 计量
31.1 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本合同《工程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 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 承包人完成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部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1.3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计量单位
本合同的计量,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31.6 合同价款及调整
31.6.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31.6.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31.6.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31.6.4 承包人应当在31.6.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 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 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 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R=A/(F2-F1)S * (C-F1S)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2 工程材料预付款
(1) 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1) 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
2) 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3)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2) 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 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2) 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 按第3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 根据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6) 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 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 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33.2 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3.3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 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3.5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34 保留金
(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 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 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4) 监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35 完工结算
3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和详细证明文件。
(1) 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35.2 完工付款证书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加付给承包人。
36 最终结清
36.1最终付款申请单
(1) 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1) 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 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3) 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 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 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 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 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过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十六、价 格 调 整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P=P0(A+∑BnFtn/Fon-1)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7.3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 其它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场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 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要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 更
39 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3)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 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6)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7) 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 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 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 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1)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3)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9.3 变更指示
(1) 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 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荐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39.4 变更的报价
(1)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 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39.5 变更决定
(1)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 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9.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条、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调整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调整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39.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1) 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 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
(3) 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9.9 计日工
(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 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 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2) 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4) 投入该项目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3) 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40 备用金
40.1 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40.2 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调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0.3 提供凭证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十八、违 约 和 索 赔
41 承包人违约
41.1 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 承包人违反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 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 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 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 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签发支付工程价款凭证,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1.4 承包人违约的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 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金额。
(2) 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1)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
2) 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3)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
4) 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 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1)减去2)、3)和4)的余额,若上述2)、3)和4)相加的金额超过1)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2 发包人违约
42.1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 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 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 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 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 已合理开发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3) 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4) 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5) 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 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43 索赔
43.1 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43.2 索赔的处理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条、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4) 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43.3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十九、争 议 的 解 决
44 争议调解
44.1 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44.2 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44.3 争议的评审
(1)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 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 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45 友好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
46 仲裁或诉讼
46.1 仲裁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2)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 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46.2 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风 险 和 保 险
47 工程风险
47.1 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 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 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 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 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2 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 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 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 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3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47.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48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1) 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2) 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 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8.2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 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款或第47.2款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 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47.1款和第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3) 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4) 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外,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49 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 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故事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 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作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49.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49.3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的责任。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2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3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1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完 工 与 保 修
52 完工验收
52.1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
(1) 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 已按第52.2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52.2 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1) 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 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 永久工程竣工图。
(4) 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 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
(6) 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 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相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52.3 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 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它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2) 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 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 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52.4 单位工程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52.5 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52.6 施工期运行
(1) 按第52.4款、第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 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
(3) 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52.7 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1) 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 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若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
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53.2 保修责任
(1) 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 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53.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
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54 完工清场及撤离
54.1 完工清场
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 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 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 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 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54.2 承包人撤离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二十二、其 它
55 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56 严禁贿赂
严禁对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贿赂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57化石和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58 专利技术
(1)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承包人所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所引起的除外。
(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蚀,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59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它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
60 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60.2 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前 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词语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 发包人是乌海市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监理人由发包人另行通知。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4)主体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工程:
水源井4眼(180m)及配套水泵、高低压电气设备,两座1500m3的方形钢筋混凝土清水池,一座600m3的矩形钢筋混凝土清水池,全地下室加压泵站一座、高低压电气设备等。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外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条款;
(7) 图纸;
(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 提供施工用地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其中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本工程采用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形式,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2)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 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11分包
11.3分包资质
如承包人无相应等级的钻井资质,水源井工程可以分包,且分包企业必须具有水源井工程施工相应等级的钻井资质。
13 承包人人员管理
13.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本款第一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施工单位在购买本标段所需材料设备时,必须购买具有相应生产资质的生产厂家的产品,且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购。
14.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设备
17进度计划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本款补充下表
资 金 流 估 算 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保留金扣留预付款扣还应得付款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2012年8月25日前发出开工通知。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要求完工日期为:2012年11月25日前完工。
20 工期延误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完工违约金为每天3000元,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10%。
21 工期提前
承包人提前完工没有奖励。
29 文明施工
29.2 施工安全
本款(2)项中增加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安全证书上岗。
删去本款(3)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并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消防的要求见本合同《技术条款》。
31 计量
31.6 合同价款及调整
31.6.2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方式确定。投标人在履行合同期间,价格以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价格为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变动价格,任何带有浮动价的投标将不予接受。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本款(1)项中工程预算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40%,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60%。
本款(4)项中先后出现的两个“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分别为“合同价格的20%” 和“合同价格的80%”。
32.2 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为:
发包人不向承包人另外支付材料预付款。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33.4 支付时间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34 保留金
本款(1)项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为“5%”,“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价格的5%”。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做价格调整
39 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2)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15%”。
39.3 变更指示
本款第(3)项中涉及“……14天内……”均改为“5天内”
39.4 变更的报价
本款第(1)项中“……28天……”改为“7天”
第(2)项中“…… 7天……”改为“3天”
39.5 变更决定
本款第(1)项中“……28天……”改为“7天”
第(2)项中“……28天……”改为“7天”
41 承包人违约
41.2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本款中“ 28天内予以改正”改为“14天内予以改正”
41.3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本款中“28天内”和“14天内”分别改为“14天内”和“7天内”。
41.4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本款中“14天后”改为“7天后”。
44 争议调解
44.2争议调解组
本款第一行中“84天”改为“56天”
47工程风险
47.1发包人风险
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2)项中,在“造成”后插入“材料和”三个字。
51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本款中“……通知后的84天向……”中“84天”改为“56天”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本款中“通知后的84天向……”中“84天”改为“56天”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
61 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时,各成员应为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推举其中的一个成员为该联合体的责任方,代表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合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全面负责履行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联合体协议和章程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和章程。
4、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
工程预付款保函
4.1 协议书
协 议 书 (格式)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发包人名称) (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 (工程名称) 工程,接受了(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本协议,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1. 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 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 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报价书;
(4) 专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图纸;
(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 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 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并办理
公证和工商鉴证手续后生效。
6.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发包人: (名称) 承包人: (名称)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法定代表人: (姓名)
(签名) (签名)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注:若承包人为联合体,除责任方外,其他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也均应在本协议书上签名并盖章位公章。
4.2 履约保函
履 约 保 函 (格式)
(发包人名称):
因被保证人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名称) 合同(合同编号: ),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1. 本保函担保的范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2. 本保函的有效期自上述合同生效日起至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日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违约,你方要求赔偿损失时,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
(1) 你方的提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提款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你方的提款通知应写明要求提款的金额,并附有说明被保证人违约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材料。
4. 你方和被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上述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工作内容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
保证人: (名称)
(盖章位置)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
(签名)
年 月 日
4.3 工程预付款保函
工程预付款保函 (格式)
(发包人名称):
因被保证人 (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 (合同名称) 合同(合同编号: ),并按该合同约定在取得第一次工程预付款前应向你方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我方已接受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按上述合同约定使用并按期退还预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1. 本保函担保的范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2. 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工程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你方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收回全部工程预付款之日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违约,你方要求赔偿损失时,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
(1) 你方的提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提款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你方的提款通知应说明被保证人的违约情况和要求提款的金额。
4. 你方和被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上述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工作内容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
保证人: (名称)
(盖章位置)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
(签名)
年 月 日
5、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
和授权委托书
5.1 投标报价书
投 标 报 价 书 (格式)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发包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招标工程名称) 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的全部内容并察勘了现场,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的投标总报价(分项报价见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按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2. 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它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 天内有效,在此期间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报价书附上投标保函一份,作为我方投标的担保。
4. 若我方中标:
(1) 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签订合同。
(2) 随同本投标报价书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后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 我方保证向你方按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作为我方的履约担保。
(4) 我方保证接到开工通知后尽快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准备,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
5. 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投标人: (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
(签名)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5.2 投标保函
投 标 保 函 (格式)
(招标代理名称):
因被保证人 (投标人名称) (以下称被保证人)参加你方招标发包的 (合同名称) 合同(合同编号: )的投标,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1. 本保函担保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2. 本保函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你方要求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经被保证人同意并通知我方后,本保函的有效期相应延长。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有下列任何一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事实,你方可向我方发出提款通知。
(1)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 中标后,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3) 中标后,拒绝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内限签订合同。
4. 我方在收到你方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但提款通知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并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应说明被保证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事实,并附有关材料。
保证人: (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
(签名)
年 月 日
5.3 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格式)
(发包人名称):
兹委托 (被委托人姓名、职务) (居民身份证编号: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就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签署投标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末尾所示,特此证明。
授权委托单位: (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姓名)
(签名)
委托代理人: (姓名)
(签名)
年 月 日
注:若投标人为联合体,除了该联合体的责任方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外,其他各成员亦需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6、工 程 量 清 单
6.1 说明
6.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图纸等招标文件一起参照阅读。
6.1.2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6.1.3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1.4 投标人投标时,由投标人保险的保险费由投标人根据第3章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48条和第49条的规定自行测算(其中工程险的保险金额可按工程量清单各组项目的合计金额计),并摊入有关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1.5 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
6.1.6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
6.1.7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技术条款》有关部分。
6.1.8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备用金是用于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应由招标人填写,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使用。
6.1.9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10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
6.1.10 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应按以下原则改正: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合同双方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6.1.11 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报价的人员需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在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每页均需加盖造价水利工程师执业印章或造价员执业印章。
6.2 工程量清单和报价汇总
6.2.1 项目分组
按工程性质分:建筑工程(为第一组)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为第二组)
金属结构及安装工程(为第三组)
临时工程(为第四组)
6.2.2 各组工程量清单
6.2.2.1 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
6.2.2.2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
6.2.2.3 金属结构及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
6.2.2.4 临时工程工程量清单
6.2.2.5 投标报价汇总:汇总工程量清单的报价金额得出投标总报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组号:Ⅰ-1 分组名称:建筑工程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
1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1.1水源工程
1.1.1水源井(4眼180m)
1.1.1.1水源井成井m720.00
1.1.1.2水源井井管安装(¢377螺旋钢管)m720.0
1.1.1.3滤料填封m376.0
1.1.1.4洗井、抽水试验m376.00
1.1.1.5粘土封井m192.0
1.1.2水源井泵房(3.80×3.30m2、4间)
1.1.2.1土方开挖m31070.88
1.1.2.2土方回填m3786.32
1.1.2.3C10混凝土垫层m313.73
1.1.2.4C25钢筋混凝土顶板及井口m312.63
1.1.2.5C25钢筋混凝土边墙m370.56
1.1.2.6C25钢筋混凝土底板m312.00
1.1.2.7钢筋制安t 4.24
1.1.2.8模板m2351.16
1.1.2.9细部结构m3108.92
1.2水厂工程
1.2.1清水池(1500m3)2座(含阀门井土方量)
1.2.1.1基坑开挖m36839.32
1.2.1.2土方回填(含池顶覆土)m33090.96
1.2.1.3C10混凝土垫层m384
1.2.1.4C25钢筋混凝土顶板m3148.4
1.2.1.5C25钢筋混凝土边墙m3192.2
1.2.1.6C25钢筋混凝土支柱m335.8
1.2.1.7C25钢筋混凝土底板m3206
1.2.1.8钢筋制安t 83.91
1.2.1.9模板m21479.9
1.2.1.10聚苯板m3160.22
1.2.1.11细部结构m3666.4
1.2.1.12清水池抹灰m21651.2
1.2.2溢水井座2
1.2.3消毒间m227.73
投标人:(盖单位章)
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 程 量 清 单
组号:Ⅰ-2 分组名称:建筑工程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
1.2.4Ⅱ型阀门井(4座)
1.2.4.1C10混凝土垫层m35.48
1.2.4.2C25钢筋混凝土顶板m39.56
1.2.4.3C25钢筋混凝土边墙m336.44
1.2.4.4C25钢筋混凝土底板m312.24
1.2.4.5钢筋制安t5.196
1.2.4.6模板m2329.44
1.2.4.7细部结构m363.72
1.2.5Ⅲ型阀门井(2座)
1.2.5.1C10混凝土垫层m31.1
1.2.5.2C25钢筋混凝土顶板m31.62
1.2.5.3C25钢筋混凝土边墙m38.06
1.2.5.4C25钢筋混凝土底板m32.28
1.2.5.5钢筋制安t0.918
1.2.5.6模板m292.12
1.2.5.7细部结构m313.06
1.3林荫大道工程
1.3.1清水池(600m3)1座
1.3.1.1基坑开挖m31644
1.3.1.2土方回填(含池顶覆土)m3860
1.3.1.3C10混凝土垫层m318
1.3.1.4C25钢筋混凝土顶板m331.4
1.3.1.5C25钢筋混凝土边墙m368.1
1.3.1.6C25钢筋混凝土支柱m34.5
1.3.1.7C25钢筋混凝土底板m343.6
1.3.1.8钢筋制安t 21.16
投标人:(盖单位章)
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 程 量 清 单
组号:Ⅰ-3 分组名称:建筑工程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
1.3.1.9模板m2239.41
1.3.1.10聚苯板m360.95
1.3.1.11细部结构m3165.6
1.3.1.12清水池抹灰m2544
1.3.2溢水井座2
1.3.3加压泵站(5.80×3.80m2、1间)
1.3.3.1土方开挖m3317.1
1.3.3.2土方回填m3224.97
1.3.3.3C10混凝土垫层m35.632
1.3.3.4C25钢筋混凝土顶板及井口m36.158
1.3.3.5C25钢筋混凝土边墙m324.64
1.3.3.6C25钢筋混凝土底板m36
1.3.3.7钢筋制安t 1.632
1.3.3.8模板m2128.3
1.3.3.9细部结构m342.43
1.4输配水管道工程
1.4.1输水管道
1.4.1.1土方开挖m312999.6
1.4.1.2土方回填m312999.6
1.4.2配水管道
1.4.2.1土方开挖m324423.59
1.4.2.2土方回填m324423.59
1.4.3附属建筑物
1.4.3.1阀门井座7
1.4.3.2排水井座1
1.4.3.3排气井座1
小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 程 量 清 单
组号:Ⅰ-4 分组名称:建筑工程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
1.4.3.4消防栓井座3
1.4.3.5管路交叉建筑(含过路顶管施工)处6
1.5配电工程
1.5.1配电线路
1.5.1.10.40kv低压线(BLX-16mm2)(固定报价)km1.2540000.0050000.00
1.5.1.210kv高压线(LGJ-50mm2)(固定报价)km1.670000.00112000.00
小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 程 量 清 单
组号:Ⅱ-1 分组名称: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设备费安装费设备、安装合价
(元)
单价(元)合价(元)单价(元)合价(元)
2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固定报价)
2.1水源工程
2.1.1潜水泵(250QJ125-96/6)套4∕66000
2.1.2消锤缓闭单项阀个4∕12800
2.1.3低压配电柜台4∕16000
2.1.4软启动控制柜台4∕72000
2.1.5安全阀Dg150个4∕3100
2.1.6承插异径150×250个8∕3400
2.2水厂
2.2.110SH-9(Q=400m3/h,H=69m,132kw)台1∕29500
2.2.2微阻缓闭止回阀DN200,0.63MPa台1∕6500
2.2.3闸阀DN200,0.63MPa台1∕900
2.2.4变频柜 160KW (KLC-160/1)台1∕82500
2.2.5电动葫芦(1t)台1∕8000
2.2.6安防系统套1∕21100
2.2.7高纯二氧化氯发生器(RWS-P2-1000-A型)
2.2.7.1高纯二氧化氯发生装置(RWS-P2-1000-A)套1∕91300
2.2.7.2亚硝酸钠储罐只1∕2500
2.2.7.3盐酸储罐只1∕2500
2.2.7.4亚硝酸钠化料器(带搅拌器)套1∕4600
2.2.7.5输送泵台1∕2000
2.2.7.6电磁流量计套1∕11300
2.2.7.7在线二氧化氯检测仪套1∕2200
2.2.7.8连接管材及阀门套1∕2000
投标人:(盖单位章)
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 程 量 清 单
组号:Ⅱ-2 分组名称: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设备费安装费设备、安装合价
(元)
单价(元)合价(元)单价(元)合价(元)
2.3林荫大道加压泵站
2.3.1离心泵AL100/160-15/2(Q=70m3/h,H=36.5m)台3∕29400
2.3.2微阻缓闭止回阀DN80,0.63MPa台1∕4800
2.3.3微阻缓闭止回阀DN100,0.63MPa台2∕10800
2.3.4闸阀DN80,0.63MPa台1∕700
2.3.5闸阀DN100,0.63MPa台2∕1500
2.3.6变频柜 11KW (KLC-11/2)台1∕22800
2.4电力设备
2.4.1水源地变压器
2.4.1.1160KVA变压器台2∕66000
2.4.1.2电杆Φ190×10m根4∕4000
2.4.2林荫大道变压器(杆上50KVA变压器)
2.4.2.130KVA变压器台1∕12000
2.4.2.2电杆Φ190×10m根2∕2000
投标人:(盖单位章)
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 程 量 清 单
组号:Ⅲ-1 分组名称:金属结构及安装工程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设备费安装费设备、安装合价
(元)
单价(元)合价(元)单价(元)合价(元)
3金属结构及安装工程
3.1输水管道
3.1.1Ф630PE管道(0.60MPa)m1889∕∕
3.1.2PEФ315(0.60MPa)m229∕∕
3.1.3Ф630×315三通个4∕∕
3.2配水管网管材
3.2.1PEФ630(1.0MPa)m2626∕∕
3.2.2PEФ315(1.0MPa)m1099∕∕
3.2.3PEФ225(1.0MPa)m739∕∕
3.3管件阀门
3.3.190o弯头Ф315个4∕∕
3.3.2闸阀
3.3.2.1DN315手动蝶阀个2
3.3.2.2DN600手动蝶阀个5
3.3.2.3排水阀DN150个2
3.3.2.4DN100排气阀个1
3.3.2.5消火栓个3
3.3.3压力表0-1.6MPa块2
3.4水厂
3.4.11500m3清水池两座
3.4.1.1检修孔DN1600只4
3.4.1.2通风帽DN1100只16
3.4.1.3通风管DN200根16
3.4.1.4吸水坑(F型)只2
投标人:(盖单位章)
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 程 量 清 单
组号:Ⅲ -2 分组名称:金属结构及安装工程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设备费安装费设备、安装合价
(元)
单价(元)合价(元)单价(元)合价(元)
3.4.1.5铁梯座4
3.4.1.6水位传示仪套2
3.4.1.7水管吊架副2
3.4.1.8喇叭口支架只2
3.4.1.9喇叭口DN600×900只4
3.4.1.10刚性防水套管DN600只4
3.4.1.11刚性防水套管DN500只2
3.4.1.12刚性防水套管DN300只2
3.4.1.13钢制弯头DN600×90°只4
3.4.1.14钢管DN300m6
3.4.1.15钢管DN500m4
3.4.1.16钢管DN600m14
3.5林荫大道加压泵站
3.5.1600m3清水池
3.5.1.1检修孔DN1000只2
3.5.1.2通风帽DN1000只5
3.5.1.3通风管DN200根5
3.5.1.4吸水坑只2
3.5.1.5铁梯座2
3.5.1.6水位传示仪套4
3.5.1.7水管吊架副2
3.5.1.8喇叭口支架只2
3.5.1.9喇叭口DN400×450只2
3.5.1.10刚性防水套管DN400只2
投标人:(盖单位章)
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 程 量 清 单
组号:Ⅲ-3 分组名称:金属结构及安装工程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设备费安装费设备、安装合价
(元)
单价(元)合价(元)单价(元)合价(元)
3.5.1.11刚性防水套管DN300只2
3.5.1.12刚性防水套管DN150只2
3.5.1.13钢制弯头DN400×90°只2
3.5.1.14钢管DN400m18
3.5.1.15钢管DN300m18
3.5.1.16钢管DN150m20
投标人:(盖单位章)
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
组号:Ⅳ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
(元)合价
(元)
4第四部分:临时工程
4.1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4.1.1仓库m2150
4.1.2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项 1
4.2其他临时工程项1
小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
组号分组工程名称报价金额(元)
一建筑工程
二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三金属结构及安装工程
四临时工程
以上部分(一至四部分)合计(投标总报价)
投标总报价(A))
(填入投标报价书)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7、投标辅助资料
7.1 单价分析表
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表,每种单价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单 价 分 析 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单 价:
编 号名称及规格单 位数 量单价(元)合价(元)备 注
1直接费
1.1基本直接费
1.1.1人工费
1.1.2材料费
(1)
(2)
…
1.1.3机械使用费
(1)
(2)
…
1.2其它直接费
1.3现场经费
2间接费
3其它费用
4利 润
5税 金
合 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7.2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
投标人填入工程量清单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分解表,每一组为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编号分 项 名 称单位工程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合 计 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7.3 分组工程报价组成表
分组工程报价组成表
单位:元
组号分组工程
名 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它
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利润税金合计
一类二类、三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7.5 计日工表
7.5.1总则
(1)以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没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不得按计日工结算。
(2)投标人应按发包人列出的项目,填报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单价表(格式附后),投标人可根据其施工需要增列必要的项目。
(3)计日工的项目和单价应在签订合同前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作为计日工结算的依据。
(4)计日工表中的单价适用于由监理人指示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工程量。
(5)除计日工表中未规定单价而在计日工发生时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项目外,其它计日工项目的结算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7.5.2人工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工种人工费的工时单价填入表7.5-1。计日工人工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实际耗用的人工工时的乘积。
(2)表7.5-1中的单价除了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
(3)实际耗用的人工工时按生产工人抵达工作地点进行指定的工作开始至下工后回到原出发地点为止计算,但不包括用餐和工间休息时间。生产工人指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且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生产工人和与班组一起直接参加生产的班组长,不包括其他人员。
7.5.3材料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种材料费单价填入表7.5.2。材料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材料实际净用量的乘积。
(2)表7.5-2中的单价除了运往工地仓库或堆料场的材料供应地售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从工革仓库或堆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单价内,应按计日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用规定另行结算。
(3)结算按材料实际净用量计算,单价中应已包含施工损耗。
7.5.4施工机械使用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种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填入表7.5-3。施工机械使用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实际使用台时数的乘积。
(2)表7.5-3中的单价除包括机械折旧费、修理费、保养费、机上工费和动力燃料费、牌照税、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等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
(3)实际使用台时数为施工机械使用地点进行计日工工作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机械返回工地停放场的途中时间。
7.5-1 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式)
编号工 种 名 称单价(元/工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表7.5-2 计日工材料单价表(格式)
编号材料名称及规格单位单价(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7.5-3 计日工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费(格式)
编号施工机械名称及型号规格单价(元/台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7.6拟投入合同工程的施工队伍简要情况表
拟投入合同工程的施工队伍简要情况表(格式)
1. 名称、地址和通信代码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2. 组织机械
现场机构名称:
项目经理姓名:
技术负责人姓名:
投入员工人数: 人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人
中级职称人员: 人
初级职称人员: 人
技 工: 人
3. 最近五年完成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工作量
年 份 金额(元)
4.施工经验
列出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及正在施工承建的主要工程(附证明材料)。
工程名称工程特征承担的工作合同价格质量评定等级开工和完工年月
5. 施工队伍简介: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 名)
年 月 日
7.7拟投入合同工程的主要人员表
拟投入合同工程的主要人员表(格式)
(每个人员单列一表)
1. 姓名: 2. 出生年月:
3. 学历: 4. 专 业:
5. 职称:
6. 施工经历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特征:
(4) 合同价格:
(5) 从事该工程的时间:
(6) 担任职务:
7.中标后拟安排在本工程担任的职务:
注:主要人员指二级部门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和关键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7.8拟投入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拟投入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格式)
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制造厂名购置年份已使用台时数检修情况现在何处进场时间
注1. 计划购买或租赁的设备可在“现在何处”栏内说明。
2. 投标人购进的二手设备和租赁的设备,均应注明已使用的台时数以及检修情况。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7.9 劳动力计划表
劳动力计划表(格式)
工 种
人 数合 计
人数人工工日数
年季 度
年季 度
年季 度
年季 度
总 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7.10 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格式)
金额单位:
年份季度工程和材
料预付款完成工作
量 付 款保留金扣留预付款扣还其 它应收款
合 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7.11主要材料和水、电需用量计划表
主要材料和水、电需用量计划表(格式)
名 称规格计量
单位数 量备 注
总量 年 年 年 年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7.13 施工技术文件及其它投标资料表
施工技术文件及其它投标资料表(格式)
(下表由发包人视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要求投标人报送的本工程的施工总进度、施工总布置、施工用地计划、施工导流、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和重要临时设施等的施工规划说明、附图以及其它投标资料。)
序 号名 称资料编号
注:投标人将提交的资料编号后填入表内。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8、资格审查资料
8.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通信代码电 话传 真
网 址邮政编码
成立时间
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姓 名出生年月职 称
技术负责人姓 名出生年月职 称
企业资质等级员工总人数(人)
法人营业执照号其中项目经理(人)
固定资产(万元)高级职称人员(人)
流动资金(万元)中级职称人员(人)
开户银行名 称初级职称人员(人)
帐 号技 工(人)
最近五年完成的营业额(万元)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
年(另附表,格式见8.2《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
年
年
年
年
能承担的年最大建安工作量(万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8.2 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
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格式)
1. 工程名称:
2. 工程所在地:
3. 发包人名称:
4. 地 址:
5. 合 同 价:
6. 开工日期:
7. 完工日期:
8. 承担的工作:
9. 主要人员姓名、年龄和职称: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10. 工程简况:
11. 主要建筑物特性:
(投标人应针对本招标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特性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列出其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和特性指标。)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8.3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表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表(格式)
1. 工程名称:
2. 工程所在地:
3. 发包人名称:
地址:
4. 合 同 价:
5. 开工日期:
6. 完工日期:
7. 承担的工作:
8. 主要人员姓名、年龄和职称: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9. 工程简况:
10.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每个工程单列一表)
工程名称:
序 号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单 位数 量设备所有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8.4 财务状况表
财 务 状 况 表
1. 最近三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附审计报告或其它证明材料)。
2. 为实施本合同拟投入的流动资金金额及其来源(附证明材料)。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致:内蒙古通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在贵公司组织的乌海市安居工程区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合同编号:TT-WHAJRY -12-SG)招标中若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以现金方式(或支票、汇票、电汇、贵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贵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费用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附表费率执行。具体计算方法见商务文件最后一页的附表。
我方如违约,愿凭贵方开出的违约通知,按上述承诺金额的200%在合同价款中扣缴。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的职务:
日 期: 年 月 日
传 真:
电 话:
注: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分摊在相应单价中,不得单独列报。
附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工 程 招 标
100以下1.0%
100-5000.7%
500-10000.55%
1000-50000.35%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 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第二卷 技术条款
技术条款
1一般规定
1、工程概况
1.1乌海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东与鄂尔多斯高原毗连,北至乌兰布和沙漠边缘与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相邻,南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接壤,西依贺兰山脉与阿拉善盟交界。其地理坐标为:东经106°36′~107°06′,北纬39°15′~39°52′,全市总面积1754km2。
截止到1997年底,全市辖3个区,3个乡,28个行政村。市辖区为∶海南区、乌达区、海勃湾区。1997年总人口数为38.28万人。汉族人口35.827万人,占总人口数的93.58%,少数民族人口2.459万人,占总人口数的6.42%,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18.2人。
根据2011年11月已编制完成《乌海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其目标任务是规划解决市内规划内7.88万人、农区学校师生0.14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其中:
1)、海勃湾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主要是存在高氟水、苦咸水和严重缺水,解决饮用高氟水人口0.1833万人,苦咸水人口0.07万人,严重缺水人口1.8917万人,共计2.1450万人。
2)、海南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主要是存在高氟水和其它水质不达标问题,解决饮用高氟水人口1.3564万人,其它水质不达标人口0.4297万人,共计1.7861万人;另有农区学校师生0.14万人。
3)、乌达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主要是存在高氟水和苦咸水,解决饮用高氟水人口2.3729万人,饮用苦咸水人口1.5766万人,共计3.9495万人。
本次供水工程主要解决乌海市海南区饮水不安全人口17861人及农区学校师生1400人。随着乌海市城镇化发展,以上居民现已移民安置于海勃湾棚户区改造项目区东侧,目前供水主要依靠海勃湾棚户区的改造工程供水管网,由于原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明显不足,更为重要的是无集中的消毒设施,居民饮水问题突出,为保证本工程项目区的供水,并根据城市的供水统一规划,本次设计在原有供水管网及水厂的情况下,统一考虑项目区供水范围内人口94060人的供水问题。
1.2 水文气象条件
1.2.1气象条件
乌海市居大陆深处,具有典型的大陆性气候特征。干旱少雨,四季多风,冬季严寒,夏季炎热,日温差大,属中温带半干旱荒漠气候型。年平均气温为9.2℃,日照充分,全年日照时数为3047.3h。无霜期长,年平均在156d。年内风大沙多,全年8级以上大风32d,春秋两季大风频繁,风沙严重。乌海市是自治区降水较少的地区之一,年平均降水量仅有162.4mm。降雨量的特征为年内分配极不均匀,年际变化较大,并多以雷阵雨为多,历时短,强度大,常引起山洪暴发,危害较大。蒸发强烈,全年蒸发量为3481.1mm,为降水量的21倍。温度高,降水少,蒸发大,空气湿度很小,年平均相对湿度只有43%,空气干燥造成气候干旱,其湿润度在0.13以下,最大冻土深度为1.78m,浅层地下水位埋深在6.00m以下。
1.2.2.水文地质
黄河流经本市,多年平均径流量1018m3/s,最大5820m3/s,最小60.8m3/s,水位标高1063~1069m,水深2.5~11.6m。河东为海勃湾区和海南区,河西为乌达区。三角形地形均坡向黄河。包兰铁路和110国道经海勃湾区沿黄河南行跨河进入乌达区,从市区西侧通过并向南延伸。
项目区分布在黄河冲积平原,平均坡度8.00‰~11.20‰。组成地层岩性表层为粉砂土,厚度在0.80m左右,表土层下为卵石,厚度在11.20m左右。表层粉砂土层结构松散,为高压缩性土,地基承载力在100~120kpa之间,承载力较低;其下为卵石,地基承载力可达250~500kpa,承载力较高。同时当地最大冻土深度为1.78m,管沟开挖深度2.20m或2.50m,边坡1:0.50,浅层地下水位在6.00m以下,不存在施工排水问题,考虑到冻胀对建筑物地基的不利影响,建议建筑物基础建在卵石层上。
本工程的建筑物有清水池、地下式加压泵站,开挖深度为5m~7m左右,地基持力层为砂卵砾石,厚度为11.20m,持力层地基承载力为250~500kpa,满足工程建筑物地基承载力的要求。
1.2.3 交通条件
交通条件便利。
1.2.4 本项目计划完工日期
工程将于2012年8月25日开工,2012年11月25日完工。
1.3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1.3.1 施工图纸的提供期限
(1)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14 天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1.3.2 设计修改
(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上述第l.3.l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
(3)由于受永久设备供货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发包人无法按预定计划提供施工图纸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研究临时措施,适当调整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其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办理。
1.3.3 图纸的份数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5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无监理人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
1.4 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
1.4.1 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14天内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提交计划应说明图纸文件名称和提交时间,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1.4.2条~第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2)项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各章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提供给监理人的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目报价中。
1.4.2 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1款的规定,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编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网络图电子计算软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应满足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8条关于工程开工日及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规定。网络图的编制应以下列各项数据和内容来表述全部工程的施工作业与各单位工程的相互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持续时间;
3)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4)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5)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1.4.3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设计文件应详细表述本章第1.9节所列全部临时设施的平面位置和占地范围,其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征地规定的界限。
(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做好环境保护规划。
1.4.4 临时设施设计
(1)承包人应按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14天,将本章第1.9节所列的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临时设施设计应包括临时设施的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各项设计应详细表述以下内容:
1)场内交通工程的设计标准、运输量和运输强度,场内施工交通工程的规划布置及定线以及道路等的布置图和工程量。
2)施工供电设计标准和施工用电负荷,输电线路、配电所和功率补偿装置以及应急备用电源等的布置图、工程量和全部输配电设备配置一览表。
3)施工供水系统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用水量,施工供水系统的蓄水池、泵站和供水管路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4)各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的照明设计标准,以及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的布置图和工程量。
5)施工通信和功能设计,以及通信设施布置图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6)砂石料、土料开采加工系统,各种料物的生产量以及开采加工系统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
7)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标准和生产量,混凝土拌和、制冷(热)、运输和浇筑的设备容量选择,以及混凝土生产系统和制冷(热)系统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8)各附属加工厂的设计功能,及其各加工厂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9)各种仓库(包括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和堆料场的储存容量选择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10)各项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的设计标准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
11)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停放场。
1.4.5 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交主要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和措施。
(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监理人指示,提交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的内容包括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和劳动力;质量检验和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
1.4.6 施工图纸
(1)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按监理人指示,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7天,由承包人提交该项目的结构总图、设计依据、计算和试验成果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审查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2)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1条的规定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绘制细部设计图、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图纸,承包人的上述施工图纸以及按本技术条款其它各章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均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7天报送监理人审批。
(3)若承包人根据其施工的需要,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作局部修改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4.7 图纸和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图纸和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其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递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14天内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所有修改都应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在图纸的标题附近留有一块空白框供监理人批注及建立档案编目用。
(3)凡合同规定须经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
1.5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5.1 工程设备的交货计划
(1)合同进度计划批准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2)项的规定,提交一份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合同交货日期,并应在收到承包人交货日期计划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允许提前交货的期限:
1)由发包人提供而由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照本条(1)项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可比计划提前56天内到货。提前超过56天应由发包人支付保管费用。
2)监理人或发包人应提前14天,将工程设备预计到货日期通知承包人,并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24h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12h以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逾期保管的费用。
(3)交货日期的变更。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可根据修订后的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免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变更交货日期而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或获得费用补偿。
1.5.2 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 (2)项的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
(2)若合同规定由制造厂或发包人发运至工地或交货,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收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承包人将不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材料采购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对有季节性要求的产品,需规定采购的具体期限。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和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3)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
4)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
(3)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材料的代用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根据施工进度的安排以及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内容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技术要求,提出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收到订货清单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款的规定,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
3)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参加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的交货验收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1.6.3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
2)新购置主要设备订货协议的复印件;
3)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4)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资料和有关图纸。
(4)不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5款规定进行更换。
(5)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监理人。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季、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1)按合同进度计划,列出计划完成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2)列出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计划;
(3)提出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2 月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简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进度计划调控及其说明;
9)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纪录,以及处理结果;
10)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1.7.3 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未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支付结算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进度报表的内容包括:
1)上周(或上月)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
2)本周(或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或下月) 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工程质量情况;
5)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4 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在月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其说明。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的规定,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1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有责任及时纠正。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2)监理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规定办理。
(3)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
(4)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
1.9 临时设施
1.9.1 施工交通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指定的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干线公路以及至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桥涵等,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确保施工期间交通畅通。
(2)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
(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
(4)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桥涵等,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9.2 施工供电
(1)电源由发包人与当地电力部门联系施工和生活用电。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主降压变电站输出端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
(3)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除发包人指定的降压变电站发生的电网停电事故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
1.9.3 施工供水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的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及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
1.9.4 施工照明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等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
1.9.5 施工通信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邮电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信线路和现场的邮电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邮电部门签订协议。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信服务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信设施。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内部通信设施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办理。
1.9.6 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和土料,并负责砂石料和土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生产能力和规模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对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要,进行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后选定,配置的开采加工设备应满足砂石料和土料的高峰用量要求。
(3)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砂石料和土料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符合各专项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
(4)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砂石科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布置和设计,并应做好场地排水、防洪保护和弃渣处理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1.9.7 混凝土生产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2)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级要求。
(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9.8 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工程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1)钢筋加工车间;2)木材加工车间。
(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9.9 仓库和堆料场
(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2)储存炸约、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3)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
1.9.10 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
1.10 施工安全保护
1.10.1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9.2款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的安全措施。
(2)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节第1.10.11条的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报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4)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1.10.2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承包人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1.10.3 照明安全
(1)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
(2)在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设施。地下工程照明用电应遵守《水工建筑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第13.3节的规定。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应满足安全要求。
1.10.4 接地及避雷装置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1.10.5有害气体的控制
在地下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报警装置以及工人使用的防护面具。一旦发现有毒气体,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和疏散人员,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成包人应在经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并取得监理人同意后,方可复工。
1.10.6 炸药、 雷管和油料和运输
承包人应将炸药、雷管和油料存放在按本章1.9.9条规定的特殊材料仓库内,并应与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施工现场设库存放炸药。炸药库的设计和运输方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1.l0.7 消防
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承包人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1.10.8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承包人应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1.10.9 信号
(1)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信号装置,包括:
1)标准道路信号;
2)报警信号;
3)危险信号;
4)控制信号;
5)安全信号;
6)指示信号。
(2)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和保护施工区内自设或发包人设置的所有信号装置,并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
1.10.10 安全防护手册
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除发给承包人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发包人、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
(2)升降机和起重机使用;
(3)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
(4)炸药的储存、运输和使用;
(5)汽车驾驶安全;
(6)用电安全;
(7)地下开挖作业的安全;
(8)高边坡开挖作业的安全;
(9)灌浆作业的安全;
(10)摸板、脚手架作业的安全;
(11)皮带运输机使用的安全;
(12)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安全;
(13)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作业要求;
(14)门槽及预埋件安装作业安全;
(15)闸门和启闭机安装作业的安全;
(16)机修作业的安全;
(17)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
(18)高空作业的安全;
(19)焊接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20)油漆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21)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
(22)防洪和防气象灾害的措施;
(23)信号和告警知识;
(24)其他有关规定。
1.11 环境保护
1.11.1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0条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1.11.2 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1.11.3 施工弃渣的治理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渣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
1.11.4 环境污染的治理
(1)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控制地下工程施工的噪声、粉尘和有毒气体,保障工人的劳动卫生条件。
(2)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定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批准的地点掩埋或焚烧处理。承包人应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
1.11.5 场地清理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
1.12 现场施工测量
1.12.1 测量基准
(1)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在发出开工通知前3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2)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
(3)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42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1.12.2 施工测量
(1)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
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
(3)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1.13 现场试验
1.13.1 材料试验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外加剂、钢板、钢筋、锚杆、涂料以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
(3)若监理人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进行上述各项材料的抽样试验,承包人应免费将其自建的现场材料试验室提供给监理人使用,提供抽样复检试件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13.2 现场工艺试验
(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如焊接试验以及钢筋机械连接试验等)。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28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
1.14 保险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48、49和50条的规定投保以下险种:
(1)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
(2)第三者责任险;
(3)施工设备险;
(4)人身意外伤害险。
以上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保险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各项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5 工程量计量方法
1.15.1 说明
(1)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1条规定进行计量。
(2)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
(4)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
1.15.2 重量计量的计算
(1)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称量。
(2)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量。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以直径和长度计算,不计入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钢板和型钢钢材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施工附加量均不单独计量,而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
1.15.3 面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
1.15.4 体积计量的计算
(1)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经监理人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所设体积小于0.l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2)混凝土工程量的计量,应按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
1.15.5 长度计量的计算
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
1.16 计量和支付
1.16.1 进场费
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费和进场开办费,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临时工程其它临时工程项中。
1.16.2 临时设施建设费
本章第1.9节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临时工程其它临时工程项中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全部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6.3 保险费
承包人按本章第14条规定,该费用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6.4 退场费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所需的费用,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但必须经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已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工作。
1.16.5 其它费用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7 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1)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2)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人指示为准。
(3)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单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修正,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4)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5)本合同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分别列在各章的技术条款内。
(6)本合同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在本合同出版时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规程规范都会被修订,故使用本合同范本编制工程技术条款时,应执行其最新版本。
2 土方明挖
2.1 说明
2.1.1 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本合同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土料场、砂砾料场、公路、房屋基础以及其他监理人指明的土方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
(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特性的土方工程。
2.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实施开挖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
(4)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5)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l.10.3条规定安设足够的照明。
2.1.3 主要提交件
2.1.3.1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各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2)开挖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
(5)开挖边坡保护措施;
(6)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7)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8)施工进度计划等。
2.1.3.2 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
2.1.3.3 完工验收资料
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2)《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2.2 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
2.2.1 植被清理
(1)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的其它障碍物。
(2)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的距离。
(3)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的距离。
(4)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5)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
(6)凡属无价值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在焚毁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对燃烧后果负责。
(7)凡属无法烧尽或严重影响环境的清除物,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定的地区进行掩埋。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2.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1)表土系指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表土开挖深度进行开挖,并将开挖的有机土壤运到指定地区堆放。防止土壤被冲刷流失。
(2)堆存的有机土壤应利用于工程的环境保护。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或发包人的环境整体规划,合理使用有机土壤。
2.3 土方开挖
2.3.1 土方定义
(1)本章所指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黄土、砂土、淤泥、黏土、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及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或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
(2)土方明挖分为一般明挖和沟槽开挖。一般明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不需设临时支撑,进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大断面地面开挖;沟槽开挖系指施工图纸标明的、并需运用小型土方开挖器具或人工进行的小断面局部开挖。
2.3.2 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并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
2.3.3 旱地施工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进行施工。
2.3.4 雨季施工
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2.3.5 校核测量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2.3.6 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开挖。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时间保留较长的临时边坡,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2.3.7 弃土的堆置
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
2.3.8 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
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
2.3.9 边坡面渗水排除
在开挖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承包人应在边坡修整和加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
2.3.10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宜在解冻后进行。
2.3.11 开挖线的变更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方明挖及基础准备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2)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开挖费用应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2.4 施工期临时排水
2.4.1 临时性排水措施设计
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尽可能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在向监理人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
2.4.2 及时排除地面积水
在场地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临时性地面排水设施,包括按监理人要求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2.4.3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采取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2.4.4 平凹地区开挖的排水
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作业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2.4.5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在旱地进行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技术措施,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其施工技术措施的内容包括:排水孔布置,抽排水设备配置以及基坑开挖措施等。
(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进行基坑开挖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
2.5 质量检查和验收
2.5.1 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5.2 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
2.5.3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5.3.1 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3)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闸体(或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2.5.3.2 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8 计量和支付
(1)土方明挖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和不同高程分别列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2)本章第3.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内容,其所需的全部清理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的土方明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
(3)上述土方明挖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
(4)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
3、土方回填
3.1范围
3.1.1本次规定适用于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回填系指输供水管道回填工程,其工作内容:人工回填或推土机推平。
3.1.2施工图纸所示管道回填,回填断面尺寸是考虑了深陷后的外形尺寸和高程,承包人施工时应预留沉降量。
3.2管道回填
采用人工或推土机按设计图纸所示推平即可。
3.2.1在管道安装与铺设完毕后应尽快回填,回填的时间宜在一昼夜中气温最低的时间:回填土中不应含砾石、冻块及其它杂硬物体。
3.2.2管沟槽的回填一般分两次进行;
(1)随着管道铺设的同时,宜用砂土或符合要求的原土回填管道两侧,一次回填高度宜为0.1—0.15米,捣实后在回填第二层,直至回填到管顶以上至少0.1米处.在回填过程中,管道下部与管底间的空隙处必须填实;管道接口前后0.2米范围内不得回填,以便观察试压时事故情况。
(2)管道试压合格后的大面积回填,宜在管道内充满水的情况下进行,管顶0.5米以上部分,可回填原土并夯实.采用机械回填时,要从管的两侧同时回填,机械不得在管道上行驶。建筑物土方回填采用人工夯实,干容重不小于1.5kg/cm2。
3.2.3在管道试压前,管顶以上回填土厚度不应少于0.5米,以防试压时管道系统产生推移.
3.3检查与验收
3.3.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管道是否回填,是否按设计外形尺寸整形。
3.3.2承包人应将管道回填验收后的实测剖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机构复核签认,作为管道回填工程量的计量依据。
3.3.3管道回填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管道回填工程的竣工平面及剖面图
(2)施工期测量成果
(3)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4)监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4计量与支付
3.4.1管道回填工程量,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机构批准的回填线计算,以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每方米单价进行支付。任何超填工程量的费用均已包括在每立方米
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砌砖工程
4.1材料
4.1.1砖:本规定适用于普通砖、空心砖、灰砂砖和粉煤灰砖,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选用砖的品种和标号。
4.1.2砌砖砂浆:
(1)采用的水泥、砂和水应符合有关规定。
(2)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用网过滤,使其充分熟化,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天。
(3)砂浆应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等级;
2)符合本章有关规定的砂浆稠度要求;
3)保水性能好(分层度不应大于20mm);
4)拌和均匀;
(4)砂浆的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若须改变砂浆的材料组成,应重新试验,并
经监理人批准。
(5)砂浆的配合比应采用重量比,水泥、有机塑化剂和冬期施工中掺用的
氯盐等的配料精确度控制在±2%以内;砂、石灰膏、粘土膏、粉煤灰和磨细生石灰粉等的配料精度控制在±5%以内。
(6)为使砂浆有良好的保水性,应掺入无机塑化剂或有机塑化剂,不应采
取增加水泥用量的方法。
(7)砂浆应采用机械拌和,拌和时间从投料完算起应不少于2min.
(8)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拌成后3h和4h
内使用完毕;如施工期最高气温大于30℃,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4.1.3砌砖的砂浆稠度,应按表4—1的规定执行。
表4—1 砌砖的砂浆稠度
序号砌体种类砂浆稠度(mm)
1普通砖砌体70~90
2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砌体60~80
3空斗墙、简拱50~70
烧结普通砖平拱式过粱
4.2砌砖体砌筑
(1)砖应提前1~2天浇水湿润。普通砖、多孔砖含水率为10%~15%;
灰砂砖、粉煤灰砖含水率为8%~12%。含水率以水重占干砖重的百分数计。
(2)砌砖体的灰缝横平竖直,厚薄均匀,并填满砂浆。
(3)埋入砌砖中的接结筋,应安设正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过程中
不得任意弯折。砌砖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不超过GB50203-98的限值。
(4)烧结普通砌砖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接。实心砌砖体宜采用一顺一丁,
梅花丁或三顺一丁的砌筑形式,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5)砌砖体水平灰缝的砂浆应饱满,实心砌砖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
得低于80%竖向灰缝宜采用挤浆或加浆方法,使其砂浆饱满,严禁用水冲浆灌缝。砌砖体的水平灰缝宽度一般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6)砌砖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
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烧结普通砖砌体的斜槎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应按砖的规格尺寸确定,外墙转角处严禁留直槎。
(7)砌砖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洗干净,浇水湿润,填实砂浆,
保持灰缝平直。
(8)框架结构房屋的填充墙,应与框架中预埋的拉结筋连接。
(9)每层承重墙的最上一皮砖,应为整砖丁砌层。在梁或梁垫的下面,砌体的阶台水平面
上以及砌砖体的挑出层(挑檐、腰线等)中,也应采用整砖丁砌层砌筑。
(10)施工需要在砖墙中留置的临时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顶
部设置过梁。9度以上的地震区的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的留置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确定。临时施工洞口的补砌,洞口砖块表面应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再用与原墙相同的材料补砌严密。
4.3空斗墙砌筑
(1)空斗墙应用整砖砌筑,砌筑前应试摆,不够整砖处,可加砌丁砖,不得砍凿斗砖。
(2)砌筑空斗墙,应采用水泥混合砂浆或石灰砂浆。
(3)空斗墙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应控制在10mm,但应不小于7mm,不大于13mm。
(4)空斗墙中留置的洞口,必须在砌筑时留出,严禁砌完后在行砍凿。
(5)需要砌成实砌体(平砌或侧砌)的空斗墙部位的砌筑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执行。
(6)空斗墙的尺寸和位置的偏差,亦不超过GB50203-98的规定的限值。
4.4冬季施工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时,且最低气温低于-3℃时,砌体工程的施工应按GB50203-98第九章冬季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4.5养护
(1)外露面砌体,养护期内应避免雨淋或暴晒;
(2)砌砖体完工后应至少洒水养护3天。
4.6质量检查和验收
4.6.1砌石工程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检查纪录应报送监理人。
4.6.1.1原材料的质量检查
(1)砌石工程所用的毛石和料石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的规定进行物理力学性质和外形尺寸的检查。
(2)用于砌石的水泥、水、外加剂以及砂和砾石等原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
4.6.1.2胶凝材料(包括水泥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质量检查
(1)应按监理人指示定期检查砂浆材料和小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
(2)水泥砂浆的均匀性检查:定期在拌和机口出料时间的始末各取一个试样,测定其湿容量,其前后差值每立方米不得大于35kg。
(3)水泥砂浆的抗压强度检查:同一标号砂浆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200m3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
(4)小骨料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检查:同一标号的小骨料混凝土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200m3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
4.6.1.3浆砌料石和毛石砌体质量检查
(1)外观检查:砌体砌筑面的平整度和勾缝质量、石块嵌挤的紧密度、缝隙砂浆的饱满度、沉降缝贯通情况等的外观质量检查。
(2)排水孔的坡度和阻塞情况检查。
(3)料石和毛石砌筑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检查:其检查方法按GB50203-98表6.2.6的规定执行。
4.6.1.4干砌石挡土墙质量检查
(1)外观检查:与本章的检查内容相同。
(2)砌筑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按表4-2规定执行。
表4-2 干砌毛石挡土墙质量检查方法和标准
序号检查项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检查方法和次数
1平面位置(mm)50每20m用经纬仪检查3点
2顶面高程(mm)±20每20m用水准仪测3点
3竖直度或坡度(mm)0.5%每20m吊垂线检查3处
4断面尺寸(mm)不小于施工图纸所示每20m检查2处
5底面高程(mm)±50每20m用水准仪测1点
6表面平整度(mm)50每20m用20m直尺检查3处
4.6.1.5砌石坝质量检查:
(1)砌石坝的砌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要求。
(2)砌体容量和空隙率检查:在坝高1/3以下每砌筑5~10m高至少挖试坑一组,坝高1/3以上的砌体,试坑数量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所测的容量和空隙率必须达到施工图纸规定的要求。
(3)砌缝应密实,无架空、漏浆情况。有抗渗要求的部位进行压水试验,检测单位吸水率,其检测数量:每砌筑层4~5m高,进行一次钻孔压水试验,每100㎡坝面钻孔3个,每次试验不少于3孔。
(4)砌体表面砌缝宽度应满足下列质量要求:平缝:粗料石1.5~2cm;块石2~2.5cm竖缝:粗料石2~3cm;块石2~4cm其检查数量:每砌筑10㎡抽查一处,每处检查缝长不少于1m。
4.7砌砖工程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检查记录应报送监理人。
4.7.1砂浆的强度除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品种、同标号砂浆组试块的平均强度不小于砂浆强度的标准值。
(2)任意一组试块的强度不小于0.75砂浆强度的标准值.
(3)砖砌体砂浆饱满度的检查应符合本章有关的规定.
4.7.2砌砖工程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砌砖体上下错缝应符合下列规定:砖柱、垛无包心砌法:窗间墙及清水墙面无通缝;混水墙每间(处)4~6皮砖的通缝不超过3处。
(2)砌砖体接槎处应灰浆密实,缝、砖平直,每处接槎部位水平缝厚度小于5mm或透亮的缺陷不超过10个。
(3)预埋拉结筋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留置间距偏差不超过3皮砖。
(4)留置构造柱位置应正确,残留砂浆清理干净。
(5)清水面墙组正确,刮缝深度适宜,墙面整洁。
4.7.3砌砖体尺寸、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3—98表4.1.8的规定.
4.7.4砌体工程验收
(1)砌体工程砌筑前进行砌筑体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和基础面开挖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2)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按本章第5.6.1条和第5.7条的规定对砌体工程的各项材料和砌体砌筑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3)完工验收。每项砌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7.1.3.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4.8计量和支付
(1)砌石体和砌砖体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轮廓线或经监理人批准实施的砌体建筑物尺寸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2)砖石工程砌体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骨料、外加剂等胶凝材
料)的采购、运输、保管、材料和加工、砌筑、试验、养护、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砌筑体每立方米单价中。
(3)钢筋预埋件以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钢筋下料总长度折算为重量,以吨(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进行支付。
(4)因施工需要所进行砌体基础面的清理和施工排水,均应包括在砌筑体工程项目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5、管道安装与维修
5.1一般规定
5.1.1 管道铺设应在沟底标高和管道基础质量检查合格后进行,在铺设管道前要对管材、管件、橡胶圈等重新作一次外观检查,发现有问题的管材、管件均不得采用。
5.1.2 管道的一般铺设过程是:管材放入沟槽、接口、部分回填、试压、全部回填。在条件不允许,管径不大时,可将2或3根管在沟槽上接好,平稳放入沟槽内。
5.1.3 在沟槽内铺设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时,如设计未规定采用其它材料的基础,应铺设在未经扰动的原土上。管道安装后,铺设管道时所用的垫块应及时拆除。
5.1.4 管道不得铺设在冻土上,铺设管道和管道试压过程中,应防止沟底冻结。
5.1.5 管材在吊运及放入沟内时,应采用可靠的软带吊具,平稳下沟,不得与沟壁或沟底激烈碰撞。
5.1.6 在昼夜温差变化较大的地区,施工刚性接口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由温差产生的应力而破坏管道及拔口的措施.粘接接口不宜在5℃以下施工。橡胶圈接口不宜在-10℃以下施工。
5.1.7 在安装法兰接口的阀门和管件时,应采取防止造成外加拉应力的措施。口径大于100 mm的阀门下应设支墩。
5.1.8 管道转弯的三通和弯头处是否设止推支墩及支墩的结构型式应由设计决定。管道的支墩不应设置在松土上,其后背应紧靠原状土,如无条件,应采取措施保证支墩的稳定;支墩与管道之间应设橡胶垫片,以防止管道的破坏。在无设计规定的情况下,管径小于l00mm的弯头,三通可不设止推支墩。
5.1.9 管道在铺设过程中可以有适当的弯曲,但曲率半径不得大于管径的300倍。
5.1.10 在硬聚氯乙烯管道穿墙处,应设预留孔或安装套管,在套管范围内管道不得有接口。硬聚氯乙烯管道与套管间应用油麻填塞。
5.1.11 在硬聚氯乙烯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时,应设钢筋混凝土套管,套管的最小直径为硬聚氯乙烯管道管径加600mm。
5.1.12 管道安装和铺设工程中断时,应用木塞或其它盖堵将管口封闭,防止杂物进入。
5.1.13 硬聚氯乙烯管道上设置的井室的井壁应勾缝抹面;井底应做防水处理;井壁与管道连接处采用密封措施防止地下水的渗入。
5.2 管道连接
5.2.1 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可以采用橡胶圈接口、粘接接口,法兰连接等型式。最常用的是橡胶圈和粘接连接,橡胶圈接口适用于管外径为63~315mm的管道连接;粘接接口只适用管外径小于160mm管道的连接;法兰连接一般用于硬聚氯乙烯管与铸铁管等其它管材阀件等的连接。
5.2.2 橡胶圈连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当管道采用橡胶圈作接口密封材料时,所用橡胶圈不应有气孔、裂缝或接缝。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安装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检查管材、管件及橡胶圈质量。
(2)清理干净承口内橡胶圈沟槽、插口端工作面及橡胶圈,不得有土或其它杂物。
(3)将橡胶圈正确安装在承口的橡胶圈沟槽区中,不得装反或扭曲,为了安装方便可先用水浸湿胶圈,但不得在橡胶圈上涂润滑剂安装。
(4)橡胶圈连接的管材在施工中被切断时,须在插口端另行到角,并应划出插入长度标线,然后再进行连接。最小插入长度符合下表的规定。切断管材时,应保证断口平整且垂直管轴线。
(5)用毛刷将润滑剂均匀地涂在装嵌在承口处的橡胶圈和管插口端外表面上,但不得将润滑剂涂到承口的橡胶圈沟槽内;润滑剂可采用V型脂肪酸盐,禁止用黄油或其它油类作润滑剂。
(6)将连接管道的插口对准承口,保持插入管段的平直,用手动葫芦或其它拉力机械将管一次插入至标线。若插入阻力过大,切勿强行插入,以防橡胶圈扭曲。
(7)用塞尺顺承插口间隙插入,沿管圆周检查橡胶圈的安装是否正常。
5.2.3 管道粘接连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检查管材、管件质量。
(2)粘接连接的管道在施工中被切断时,须将插口处倒角,锉成坡口后再进行连接。切断管材时,应保证断口平整且垂直管轴线。加工成的坡口应符合下列要求:坡口长度一般不小于3mm;坡口厚度为管壁厚度的1/3~1/2。坡口锉完后,应将残屑消除干净。
(3)管材或管件在粘合前,应用棉纱或干布将承口内侧和插口外则擦拭干净,使被粘结面保持清洁,无尘砂与水迹。当表面沾有油污时,须用棉纱蘸丙酮等清洁剂擦净。
(4)粘按前应将两管试插一次,使插入深度及配合情况符合要求,并在插入端表面划出插入承口深度的标线。管端插入承口深度应不小于上表的规定。
(5)用毛刷将粘接剂迅速涂刷在插口外侧及承口内侧结合面上时,宜先涂承口,后涂插口,宜轴向涂刷,涂刷均匀适量。
(6)承插口涂刷粘按剂后,应立即找正方向将管端插入承口,用力挤压,使管端插入的深度至所划标线,并保证承插接口的直度和接口位置正确,同时必须保持规定的时间,以防止接口脱滑。
(7)承插接口的养护:
承插接口连接完毕后,应及时将挤出的粘接剂擦拭干净。粘接后,不得立即对接合部位强行加载,其静置固化时间不应低于规定。
5.2.4 塑料管与连接件
5.2.4.1 输供水管道选用球墨铸铁管,其性能指标及检测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2.4.2 球墨铸铁管由静荷载和动荷载引起的总径向变形率(即径向变形量与外径比值)不得大于5%;当理深大于70cm时动荷载可忽略。
5.2.4.3 塑料连接件材质宜与管材相同。
5.2.4.4 焊接成型的硬聚氯乙烯或高密度聚乙烯连接件应符合下列力学性能要求,
(1)lm高度自由坠落不破裂;
(2)4.2倍公称压力保压lh不渗漏。
5.2.4.5 当管道采用粘接剂连接时,粘接剂的性能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固化时间应与施工条件相适应;
(2)粘附力强,易于涂在接合面上;
(3)粘接强度应满足管道使用要求。
5.3 管道的维修
5.3.1 若施工后的管道发生漏水时,可采用换管、焊接和粘接等方法修补。当管材大面积损坏需更换整根管时,可采用双承口连接件来更换管材。渗漏较小时,可采用焊接或粘接的方法修补。
5.3.2 用双承口连结换管的操作程序:
(1)切掉全部损坏的管段,在与双承口连接件连接的管端上,标出插入长度的标线,将插门端毛刺去除并倒角。
(2)确定替换管长。替换管上也要划出插入长度的标线,将替换管插入到双承口连接件的端部。
(3)若替换管为带承口的管段时,则先将双承口连接件套在替换管的插口上,然后将替换管的承口与被修补的管道相连结,再将双承口连接件拉套在被修补管道的插口上。拉出的位置应位于管道与替换管上的标线之间。若替换管为双接口,则应用二个双承口连接件,分别拉出后,套在己划标线的位置上。
5.3.3 焊接修补注意事项:
(1)应使焊接部位干燥,同时清除其表面的灰尘、油污和具它杂质;在粘接接口处焊接修补时,只有在粘接剂已固化6h以上方可进行。
(2)在修补轻微渗漏时,一般焊接一条焊道。在较严重的渗漏部位上。一般焊接3~5条焊道。采用多层焊接时,要冷却一段时间后,再进行下一层焊接。焊接时,需保持适宜的温度和压力,热空气温度宜为260~290℃。过热易使材料变形或碳化,压力过高可能导致冷却后焊缝的破裂。
(3)焊道应超出被修补部位四周边缘各9—13mm。
5.3.4 对粘接剂粘接处渗漏的处理,可采用粘接剂补漏法修补。此法须先排干管内水,并使管内形成负压,然后将粘接剂注在渗漏部位的孔隙,由于管内负压,粘接剂被吸入孔隙中,而达到止漏的目的。
5.4 管道系统的试压
5.4.1 管网应进行水压试验(在没有水源条件的地方允许采用气压试验),以检验其耐压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应按有关规范进行。
5.4.2管道试压的长度应视情况而定。
5.4.3 管道试压前必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对管道、节点、接口、支墩等其它附属构筑物的外观以及回填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并根据设计用水准仪检查管道能否正常排气及放水。
(2)对试压设备、压力表、放气管及进水管等设施加以检查,要保证试压系统的严密性及其功能,同时对管端堵板、弯头及三通等处支撑的牢固性进行认真检查。
(3)试压管段上的消火栓、安全阀、自动排气阀等处试压时应设堵板,将所有敞口堵严。
5.4.4 管道的水压试验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5.4.5 试压合格后,须立即将阀门、消火栓、安全阀等处所设的堵板撤下,恢复这些设备的功能。
5.5 管道水压试验及冲洗消毒
5.5.1 一般规定
5.5.1.1 管道水压试验应按有关规范进行。
5.5.1.2 管道水压、闭水试验前,应做好水源引接及排水疏导路线的设计。
5.5.1.3 管道灌水应从下游缓慢灌入。灌入时,在试验管段的上游管顶及管段中的凸起点应设排气阀,将管道内的气体排除。
5.5.1.4 冬期进行管道水压及闭水试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试验完毕后应及时放水。
5.5.2 压力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5.5.2.1 压力管道全部回填土前应进行强度及严密性试验,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水压试验法试验。
5.5.2.2 管道水压试验前,应编制试验设计,其内容应包括:
(1) 后背及堵板的设计;
(2) 进水管路、排气孔及排水孔的设计;
(3) 加压设备、压力计的选择及安装的设计;
(4) 排水疏导措施;
(5) 升压分段的划分及观测制度的规定;
(6) 试验管段的稳定措施;
(7) 安全措施。
5.5.2.3 管道水压试验的分段长度不宜大于1.Okm。
5.5.2.4 试验管段的后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后背应设在原状土或人工后背上;土质松软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后背墙面应平整,并应与管道轴线垂直。
5.5.2.5 管道水压试验时,当管径大于或等于600mm时,试验管段端部的第一个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或采用特制的柔性接口堵板。
5.5.2.6 水压试验时,采用的设备、仪表规格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弹簧压力计时精度不应低于1.5级,最大量程宜为试验压力的1.3—1.5倍,表壳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50mm,使用前应校正;
(2)水泵、压力计应安装在试验段下游的端部与管道轴线相垂直的支管上。
5.5.2.7 管道水压试验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安装检查合格后,应按本规范规定回填土;
(2)管件的支墩,锚固设施已达设计强度;未设支墩及锚固设施的管件,应采取加固措施;
(3)管渠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规定;
(4)试验管段所有敞口应堵严,不得有渗水现象;
(5)试验管段不得采用闸阀做堵板,不得有消火栓、水锤消除器、安全阀等附件。
5.5.2.8 试验管段灌满水后,宜在不大于工作压力条件下充分浸泡后再进行试压,浸泡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铸铁管、球墨铸铁管、钢管:
无水泥砂浆衬里,不少于24h;
有水泥砂浆衬里,不少于48h;
(2)预应力、自应力混凝土管及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
管径小于或等于1000mm,不少于48h;
管径大于1000mm,不少于72h。
5.5.2.9 管道水压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升压时,管道的气体应排除,升压过程中,当发现弹簧压力计表针摆动、不稳,且升压较慢时,应重新排气后再升压;
(2)应分级升压,每升一级应检查后背、支墩、管身及接口,当无异常现象时,再继续升压;
(3)水压试验过程中,后背顶撑,管道两端严禁站人;
(4)水压试验时,严禁对管身、接口进行敲打或修补缺陷,遇有缺陷时,应作出标记,卸压后修补。
5.5.2.10 管道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有关规定。
5.5.2.11 水压升至试验压力后,保持恒压lOmin,检查接口、管身无破损及漏水现象时,管道强度试验为合格。
5.5.2.12 管道严密性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放水法或注水法进行。
5.5.2.13 管道严密性试验时,不得有漏水现象,且符合规定时,严密性试验为合格。
5.5.3 冲洗消毒
5.5.3.1 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后,竣工验收前应冲洗消毒。
5.5.3.2 冲洗时应避开用水高峰,以流速不小于1.0m/s的冲洗水连续冲洗,直至出水口处浊度、色度与入水口处冲洗水浊度、色度相同为止。
5.5.3.3 冲洗时应保证排水管路畅通安全。
5.5.3.4 管道应采用含量不低于20mg/L氯离子浓度的清洁水侵泡24h,再次冲洗,直至水质管理部门取样化验合格为止;
5.6 建筑物施工
5.6.1 管道系统的所有建筑物,都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
5.6.2 建筑物的地基应坚实,必要时应进行夯实或铺设垫层。
5.6.3 出地竖管的底部和顶部应采取加固措施。
5.6.4 管道穿越道路或其他建筑物时,应增设套管等加固措施。
5.7 附属设备
5.7.1 一般规定
5.7.1.1 在管道系统中,根据运行的实际需要,应配置分水、给水、泄水、安全保护、量水等设备。
5.7.1.2 承压附属设备的公称压力应不小于所接管材的公称压力,与管道连接必须密封、坚固。
5.7.1.3 附属设备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便于管理、养护和维修。
5.7.1.4 附属设备应为定型产品或经技术鉴定的非定型产品,并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5.7.2 给水栓(或出水口)
5.7.2.1 给水栓(或出水口)应结构合理、坚固耐用、密封性好、操作方便且水流阻力小,有足够的过流能力。
5.7.2.2 给水栓(或出水口)应有密封水压值和局部水头损失资料。
5.7.3 安全保护装置
5.7.3.1 安全保护装置应结构合理、运转灵活,牢固耐用。
5.7.3.2 限压通气管应设置在管道系统进口或可能发生危害性水击压力的位置,其内径应不小于管道内径,管顶高出设置点设计水位应不小于30cm。
5.7.3.3 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在管道压力上升但未超过管材公称压力1.5倍时,应达到管道的设计流量。
5.7.4 量水设备
5.7.4.1 管道系统应设量水设备,并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
5.7.4.2 量水设备规格应与管道流量相适应。
5.8 试水回填
5.8.1 管道系统和建筑物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试水。
5.8.1 安装结束后,必须对每条管道进行水压试验。
5.8.3 管道系统试水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安装好测压仪表;
(2)认真检查被测管道系统:设备是否安全,进排气阀是否通畅,安全阀、给水栓是否启闭灵活;
(3)认真检查被测管段覆土固定情况。
5.8.4 管道试水时,环境气温应不低于5℃。
5.8.5 试水压力应为管道系统的设计工作压力,保压时间塑料管和预制管不小于lh,现场浇筑混凝土管不小于8h。应检查管道系统的渗漏情况并做好标志和记录。渗漏损失应符合管道水利用系数要求,不允许有集中渗漏。
5.8.6 试水不合格时应采取修补措施,在修补处达到预期强度后重新试水,直至合格。
5.8.7 管道试水合格后方可进行回填。
5.8.8 回填应安设计要和程序进行,有条件时宜采用水浸密实法。采取分层压实法时,回填密实度应不低于最大夯实密实度的90%。
5.8.9 初始回填应在管道两侧同时进行,回填材料应不含直径大于25mm的石块和直径大于50mm的土块。回填达到管顶以上15cm后再进行最终回填,回填料应不含直径大于75mm的石块。
5.8.10 对管道系统的关键部位,如镇墩、竖管周围及防冲池地基等的回填应分层夯实,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5.9 工程验收
5.9.1 一般规定
5.9.1.1 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人提交下列文件:设计报告和图纸、工程预算和决算、试水和试运行报告、施工期间检查验收记录、运行管理规程和组织、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等。
5.9.1.2 工程施工结束后,应由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组成工程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5.9.1.3 工程未验收移交前,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5.9.2 验收内容
5.9.2.1 应审查技术文件是否齐全,技术数据是否正确、可靠。
5.9.2.2 应审查管道铺设长度、管道系统布置和田间工程配套、管道系统试水及试运行情况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机泵选配是否合理、安装是否合格;建筑物是否坚固。
5.9.2.3 验收下列隐蔽工程时,应具备工程基础资料及施工记录。
(1)地下管道及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包括土壤和地下水资料);
(2)地下管道的支墩设置情况,井室和地沟等的防水层;
(3)埋入地下的弯头节点及管件的情况;
(4)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河流情况;
5.9.2.4 工程验收后应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由验收组负责人签字,加盖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公章,方可交付使用。
5.10 计量与支付
(1)该工程以施工图纸所示或经监理人批准实施的建筑物尺寸、输供水管道长度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延长米为单位计量,并按采购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米、每个、每套、每台、单价支付。
(2)因施工需要进行场地清理和施工排水,均应包括在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量支付。
6、附属构筑物
6.1 检查井及雨水口
6.1.1 检查井及雨水口的施工除应遵守本规范有关规定。
6.1.2 井底基础应与管道基础浇注。
6.1.3 排水管检查井内的流槽,宜与井壁同时进行砌筑。当采用砖石砌筑时,表面应采用砂浆分层压实抹光,流槽应与上下游管道底部接顺,管道内底高程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6.1.4 给水管道的井室安装闸阀时,井底距承口或法兰盘的下缘不得小于l00mm,井壁与承口或法兰盘外缘的距离,当管径小于或等于400mm时,不应小于250mm;当管径大于或等于500mm时,不应小于350mm。
6.1.5 在井室砌筑时,应同时安装踏步,位置应准确,踏步安装后,在砌筑砂浆或混凝土未达到规定抗压强度前不得踩踏。混凝土井壁的踏步在预制或现浇时安装。
6.1.6 在砌筑检查井时应同时安装预留支管,预留支管的管径、方向、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管与井壁衔接处应严密,预留支管管口宜采用低强度等级砂浆砌筑封口摸平。
6.1.7 检查井接入圆管的管口应与井内壁平齐,当接入管径大于300mm时,应砌砖圈加固。
6.1.8 砌筑圆形检查井时,应随时检测直径尺寸,当四面收口时,每层收进不应大于30mm;当偏心收口时,每层收进不应大于50mm。
6.1.9 砌筑检查井及雨水口的内壁应采用水泥砂浆勾缝,有抹面要求时,内壁抹面应分层压实,外壁应采用水泥砂浆搓缝挤压密实。
6.1.10 检查井采用预制装配式构件施工时,井口座浆与竖缝灌浆应饱满,装配后的接缝砂浆凝结硬化期间应加强养护,并不得受外力碰撞或震动。
6.1.11 检查井及雨水口砌筑或安装至规定高程后,应及时浇筑或安装井圈,盖好井盖。
6.1.12 雨季砌筑检查井或雨水口,井身应一次砌起。为防止漂管,可在检查井的井室侧墙底部预留进水孔,回填土前应封堵。
6.1.13 冬期砌筑检查井应采取防寒措施,并应在两管端加设风档。
6.1.14 检查井及雨水口的周围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壁的勾缝、抹面和防渗层应符合质量要求;
(2) 井壁同管道连接处应采用水泥砂浆填实;
(3) 闸阀的启闭杆中心应与井口对中。
6.1.15 检查井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检查井允许偏差表
项 目允许偏差
井身尺寸长度、宽度±20
直径±20
井盖与路面高程差非路面±20
路面±5
井底高程D≤1000±10
D>1000±15
注:表中D为管内径(mm)。
6.1.16 雨水口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歪扭;
(2)井圈与井墙吻合,允许偏差应为±10mm;
(3)井圈与道路边线相邻边的距离应相等,其允许偏差应为lOmm;
(4)雨水支管的管口应与井墙平齐。
6.1.17 雨水口与检查井的连管应直顺、无错口;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雨水口底座及连管应设在坚实土质上。
6.2 进出水口构筑物
6.2.1 进出水口构筑物宜在枯水期施工。
6.2.2 进出水口构筑物的基础应建在原状土上,当地基松软或被扰动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6.2.3 进出水口的泄水孔应畅通,不得倒坡。
6.2.4 翼墙变形缝应位置准确、上下贯通,其宽度允许偏差应为0—5mm。
6.2.5 翼墙背后填土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达到设计抗压强度标准值后,方可进行;
(2)填土时墙后不得有积水;
(3)墙后反滤层与填土应同时进行,反滤层铺筑断面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4)填土应分层压实,其压实度不得小于95%。
6.2.6 管道出水口防潮闸门井的混凝土浇筑前,应将防潮闸门框架的预埋件固定,预埋件中心位置允许偏差应为3mm。
6.2.7 护坦干砌时,嵌缝应严密,不得松动;浆砌时,灰缝砂浆应饱满,缝宽均匀,无裂缝,无起鼓,表面平整。
6.2.8 护坡砌筑的施工顺序应自下而上,石块间相互交错,使砌体缝隙严密,砌块稳定,坡面平整,并不得有通缝。
6.2.9 干砌护坡应使砌体边缘砌整齐、坚固。
6.2.10 砌筑护坡、护坡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护坡坡度不应陡于设计规定;
(2)坡度及坡底应平整;
(3)坡脚顶面高程应为±20mm;
(4)砌体厚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6.3 支墩
6.3.1 管道及管道附件的支墩和锚定结构应位置准确,锚定应牢固。
6.3.2 支墩应在坚固的地基上修筑。当无原状土做后背墙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支墩在受力情况下,不致破坏管道接口。当采用砌筑支墩时,原状土与支墩间应采用砂浆填塞。
6.3.3 管道支墩应在管道接口做完、管道位置固定后修筑。管道安装过程中的临时固定支架,应在支墩的砌筑砂浆或混凝土达到规定强度后拆除。
6.4 计量与支付
(1)该工程以施工图纸所示或经监理人批准实施的建筑物尺寸、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座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座单价支付。
(2)因施工需要进行场地清理和施工排水,均应包括在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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