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烹饪职业学校行进管乐培训招标公告
青岛烹饪职业学校行进管乐培训招标公告
青岛烹饪职业学校
行进管乐培训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采 购 人:青岛烹饪职业学校
代理机构: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SISITC-********
日 期: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章 采购公告
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受青岛烹饪职业学校的委托,对青岛烹饪职业学校行进管乐培训采购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1.项目编号:SISITC-********
2.项目名称:青岛烹饪职业学校行进管乐培训采购项目
3.项目内容:青岛烹饪职业学校行进管乐培训
4.采购预算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8万元。
5.供应商资格要求
5.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5.2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5.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6.公告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在青岛烹饪职业学校官网上发布。
7.采购文件的获取
7.1时间: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每天8:30至17:0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
7.2地点: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306;
7.3方式:按照上述时间、地点获取采购文件;
7.4售价:每套200元整人民币,售后不退;
7.5未按规定获取的采购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负。
8.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及地点
8.1时间:2020年9月24日8时30分起至9时00分止。
8.2地点: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三楼会议室。
9.开启时间以及地点
9.1时间:2020年9月24日9时00分。
9.2地点: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三楼会议室。
10.联系方式
10.1采 购 人:青岛烹饪职业学校
地 址:青岛市市北区平安路24号
采购项目联系人:李竞赛
电 话:135*****370
10.2代理机构: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三楼306室
电子信箱:180*****498@163.com
邮政编码:266033
联 系 人:李宁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青岛市北支行
银行账户: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153
2020年9月13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 | 采购人 | 青岛烹饪职业学校 |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 |
3 | 项目名称 | 青岛烹饪职业学校行进管乐培训采购项目 | |
4 | 分包情况 | 本项目不分包 | |
5 | 资金来源以及资金构成 | 财政资金 | |
6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不接受 | |
7 | 响应有效期 | 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 | |
8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 | |
9 | 履约担保 | eq \o\ac(□,√)√ 不需要 □ 需要,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成交合同金额的 %(履约保证金须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
10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 | 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支付金额: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 以成交金额为基准计算并收取。 支付时间:确认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 | |
11 | 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
12 | 供应商要求澄清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 | 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次日17点前 | |
13 |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 | 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48小时内 | |
14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0年9月24日9时00分 | |
1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报价方案 | 不允许 | |
16 | 响应报价的范围 | 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 | |
17 | 响应报价的次数 | 本次响应报价实行多轮报价,原则上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 | |
18 | 保证金的交纳 | 1.金额: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缴纳方式为银行电汇; 2.2020年9月24日9:00前(以保证金的到账时间为准)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交纳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青岛市北支行 银行账号:********0153 3.保证金的交纳单位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4.以银行电汇形式交纳的保证金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出。 | |
19 | 响应文件编制装订 | 1.响应文件的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共两册。 2.封面设置。响应文件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和响应文件完成时间。供应商全称填写“×××公司”。 3.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者资料不得缺少或者留空,响应文件不得加行、涂改、插字或者删除。 4.响应文件正文用白色A4复印纸双面打印,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产品授权书、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图纸、图片等非文本形式的内容,可以不标注页码,应将这些材料放置在技术文件中,折叠成A4纸面大小,左、下侧对齐,左侧装订成册。 | |
20 | 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 | 1.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被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人授权委托书。 3.“报价函”、“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 |
21 | 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 | 1.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3.电子版响应文件壹套: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格式:PDF格式;介质:“U”盘或者光盘。 | |
22 | 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记 | 1.一个包(或者未分包项目)三个密封件,分别是:技术文件密封件、商务文件密封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包括电子版响应文件)密封件; 注:一个密封件确实无法密封的,可分开密封; 对于投多个包的供应商,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密封为一个密封件。 2.密封件封套上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包、供应商名称等,在所有封签处标注“请勿在2020年9月24日9时00分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出示并提交,不允许放在密封件中。 | |
23 |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地点及要求 | 时间:2020年9月24日8时30分起至9时00分止。 地点: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三楼会议室。 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开启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时:法定代表人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 否则,代理机构对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 |
24 | 开启时间及地点 | 时间:2020年9月24日9时00分。 地点: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三楼会议室。 | |
25 | 磋商小组 | 磋商小组共3人,其中: 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 | |
26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27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是,确定一个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在青岛烹饪职业学校官网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
28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除供应商需收回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中的证明材料原件(如营业执照、合同、相关资质证书等)外,其他文件概不退还。 | |
29 |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 ||
29.1 | 定义 | 原件: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 |
书面形式:包括文字的打印或复印件、传真、信函、电传、电报、电子邮件、青岛烹饪职业学校官网发布的公告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
29.2 | 分包和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 不允许 | |
29.3 | 多包成交规则 | 分包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个包报价,但只能成交/个包。 供应商可依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多个包报价。若所投各个包的报价排位均第一,由供应商自行选择其中/个包成交;其他包参与报价排序,排序第一也不成交,成交顺延排序第二的供应商。以此类推。 | |
29.4 | 监督 | 本次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第三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目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提供形式 |
1 | 合法经营权凭证(如营业执照、法人执照等) | eq \o\ac(□,√)√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2 | 供应商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eq \o\ac(□,√)√原件 □复印件 |
3 |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详见采购文件 “响应文件格式”) | eq \o\ac(□,√)√原件 □复印件 |
4 |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格式详见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格式”) | eq \o\ac(□,√)√原件 □复印件 |
5 | 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2019年度)或银行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信证明 | eq \o\ac(□,√)√原件 □复印件 |
6 | 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eq \o\ac(□,√)√原件或 eq \o\ac(□,√)√复印件 |
7 | 采购需求及评分标准中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 按采购需求及评分标准的要求提供 |
8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eq \o\ac(□,√)√原件 □复印件 |
备注:
(1)响应时,供应商应当提交上述证明材料1-6项,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的视为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2)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其他规定
2.1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
2.2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与响应文件一并递交,逾期拒绝接收。
2.3供应商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待评审完毕后退还。不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响应文件一起不予退还,需收回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页数过多时,可以提供证明材料的主要条款页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装订于响应文件中。
第四章 采购需求
1.项目说明
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合同存续期间采购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2.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2.1项目背景
行进管乐队是一种以管乐为核心包含了舞蹈、器械体操、舞台艺术、体育比赛精神的综合艺术形式。它不仅是一种艺术表演形式,更是一种素质教育和美育教育的手段。系统规范的行进管乐训练,可以极大的丰富校园文化,使学生的美育和体育得到双重锻炼和培养。同时能培养队员的团队合作意识和能力。
青岛烹饪职业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深入实施体育艺术二加一项目。积极响应青岛市教育局以中小学行进管乐为主线,逐步形成我市中小学管乐艺术教育特色,推动全市中小学美育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的总体发展要求。积极开展青岛烹饪职业学校行进管乐队的建设,是作为落实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至少一项艺术活动,培养一两项艺术爱好,提高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教学的重要举措。
2.2项目任务和目标
通过开展行进管乐队教学活动,丰富青岛烹饪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艺术素养,锻炼学生的组织能力,同时增强学生的责任心和意志力,展现青岛烹饪职业学校的精神面貌。
近期目标(3个月):结合学校实际组建并完善青岛烹饪职业学校行进管乐队。乐队通过3个月的教学和训练,队员可以了解并掌握演奏的基本方法,掌握行进和旗舞的基本技能。教学方提供完善的乐队学员选拔方案并完成乐队队员选拔工作。
中期目标(12个月):乐队通过12个月的演奏教学和行进、旗舞训练,队员能较熟练地掌握乐器演奏技能,具备一定的行进、旗舞的表演能力。可以进行1.5级行进管乐曲目的演奏和方案的表演,逐步建成一支优秀的行进管乐队。
远期目标(18个月):坚持标准化、常规化的训练,保证乐队持续向高水平目标发展,成为青岛烹饪职业学校艺术特色,可以充分展现青岛烹饪职业学校的精神面貌,乐队可以代表学校参加相关展演和比赛并取得优秀成绩。
2.3项目原则和要求
2.3.1坚持按需施教、务求实效的原则。需根据青岛烹饪职业学校及学生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计划并开展可复制可持续的标准、规范的教学,增强实效性,确保训练质量。
2.3.2坚持高标准、高要求。培训方需有实际的教学经验及成果。
2.3.3以培训方为主,自有教师培训为辅,科学合理利用教学资源。
2.3.4培训方需明确教学人员、时间及内容。
2.3.5培训方应确保教学过程健康、积极、科学,确保人身安全。
2.3.6培训方需提供项目打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教学、服务咨询、表演及乐曲设计、表演服装建议、交流服务推荐等。
2.3.7培训方需提供充足的教学师资,需提供至少5位以上合格授课教师:包含行进管乐演奏(高音铜管、中低音铜管)、行进打击乐、行进训练、旗队训练。对青岛烹饪职业学校合理的教学时间调整及任务要求有完善的应对能力。
2.3.8培训方教师须有行进铜管乐器、行进打击乐、行进乐队、旗队训练技能和培训经验。且各专业教师配比合理,能够满足教学需求。
2.3.9培训方须有行进表演方案创编能力,能至少提供2套行进表演方案。
2.3.10培训方需有完整详细的教学过程记录,可追溯。
2.3.11培训方需提供教学安全预案。
2.3.12培训方需提供教学规划及方案。
2.4项目实施对象、时间(周期)及地点
对象:青岛烹饪职业学校在校乐队学生。
地点:青岛烹饪职业学校自有教室及操场。
时间: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底,每周不少于4小时,具体时间依据校方当年计划确定,实际教学时长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执行。
注:具体课程安排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2.5考核及评估
青岛烹饪职业学校将对培训方教师工作情况、教学成果及学生表现分阶段进行严格评估,提供评估结论和意见。有权对培训方提出改进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教学方案、更换教学教师及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赔偿。
2.5.1对培训方的评估。
(1)培训方的诚信及合同履行状况。
(2)培训方教学任务完成情况。
(3)培训方的教学成果。
(4)培训方的专业素质及能力。
(5)培训方的自身发展。
2.5.2对培训教师的评估。
(1)职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等)
(2)专业技能(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资格、教学技能、教学能力、教学质量等)
(3)课堂教学(包括但不限于教学设计、教学方法、课堂调控、教学效果等)
2.5.3对学生发展及表现的评估。
(1)纪律及团队精神。
(2)积极性及兴趣。
(3)专业技能发展。
(4)专业能力结果。
2.5.4对行进乐队的评估。
(1)乐队成员的兴趣及积极性。
(2)乐队的精神面貌。
(3)乐队的专业能力发展。
(4)乐队的成果表现。
3.商务条件
★3.1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
★3.2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3付款:具体在合同中要求,按采购人付款方式支付。
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第五章 评审方法
1.相关要求
1.1当供应商未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技术部分得0分。
1.2技术汇总得分的计算方法:磋商小组成员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1.3当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与采购文件要求相同,但其表述不同时不扣分。
1.4“同类项目”是指供应商已经完成的与本次采购要求相同或者类同的服务。
1.5满足《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响应文件格式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1.6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为不累计享受政策。
1.6.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1.6.2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6.3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7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7.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参与磋商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1.7.2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供应商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1.7.3提供本企业服务。本项所称服务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的服务。
1.8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服务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1.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10评分得分非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1.11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2.评审标准
2.1评分因素以及分值
评分因素 | 价格部分 | 商务部分 | 技术部分 | 总分 |
分值比重 | 25分 | 13分 | 62分 | 100分 |
2.2价格部分
评分因素 | 分数 | 评分标准 |
磋商报价 | 25分 |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或者最终价格)最低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它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5 |
2.2商务部分
评分因素 | 分数 | 评分标准 |
投标人业绩 | 10分 | 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的同类项目,每份得2分;本项满分10分。 投标人须同时提供同一项目合同原件,否则不得分。 |
企业荣誉 | 3分 | 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曾获得副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得3分。 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书原件或者证明材料原件,否则不得分。 |
2.3技术部分
评分因素 | 分数 | 评分标准 |
响应情况 | 20分 | 基础分10分。优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每有1项加1分,最高加5分(实质性条款有1项不满足的,为无效投标)。对非实质性要求,每出现1条正偏离,加0.5分,最高加5分;每出现1条负偏离,扣除基础分1分,扣完为止。 |
对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的安排 | 12分 | 投标人对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的合理性,进度安排对采购人工作时间要求的满足程度, 以及服务内容的丰富性、对工作内容的满足程度。 内容和安排规划明晰,进度合理、可行性强,服务内容的丰富详实得12分; 内容和安排基本满足要求,进度适中、可行性一般,服务内容的丰富基本满足文件要求得9分; 内容和安排进度、可行性、服务内容的丰富欠妥或不充分,得9分。 |
对工作方法的使用 | 12分 | 投标人工作方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工作流程和方法的成熟、完善程度。 工作方法规划明晰、科学实用,技术支持保障有力、可行性强,得 12 分; 工作方法基本满足要求,技术支持可行性一般,得9分; 工作方法较弱,技术支持较弱,可行性低,得6分。 |
对工作的组织保障 | 9分 | 投标人项目服务力量、售后服务人员的配置情况(包括人员从事同类项目经验等)。 团队架构完善,人员经验丰富,项目团队分工明确、合理,工作机制高效流畅,得9分; 团队架构一般,经验一般,项目团队分工欠合理,工作效率、沟通机制一般,得6分; 团队人员较少,经验较少,项目团队分工不合理,沟通机制较弱,得3分。 |
对工作的服务保障 | 9分 | 投标人对于项目服务质量、应急保障措施、对故障处理的完整性。 质量保障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完善和故障处理流程完整、合理、高效,得9分; 质量保障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完善和故障处理流程效率一般,可行性一般,得6分; 质量保障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完善和故障处理流程不合理、可行性较低,得3分。 |
说明:
(1)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者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以上评审标准中要求供应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的,未装订在响应文件中的不得分。
(3)供应商以联合体的身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以商务部分加分最多的一家供应商位的加分为商务部分的加分。
3.政策加分以及计算方法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3.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10%的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磋商报价×90%,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启时,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3.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磋商报价×97%,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启时,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和联合体协议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
1.采购参照依据以及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1.5《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
1.6《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合格的供应商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2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报价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2.4.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4.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4.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4.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报价,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2.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6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竞争性磋商的资格。
3.保密
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报价有效期以及参与采购活动费用
4.1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4.2计量单位
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
4.3时间单位
除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4.4报价有效期
4.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4.4.2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报价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其报价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报价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4.5参与采购活动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5.踏勘现场
5.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5.3供应商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询问
6.1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2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
7.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采购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8.履约担保
8.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成交合同金额的10%。
8.2成交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采购代理服务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采购文件
10.1采购文件的组成
10.1.1采购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采购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公告;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4)采购需求;
(5)供应商须知;
(6)开启、磋商、成交;
(7)纪律要求;
(8)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9)响应文件格式;
(10)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1.2根据本章第10.2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3除非有特殊要求,采购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2.1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报监管部门批准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青岛烹饪职业学校官网上发布更正公告,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具体时间将在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
10.2.2供应商应仔细检查采购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的电子信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同时,供应商有义务对采购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采购文件所有条款。
10.2.3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青岛烹饪职业学校官网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10.2.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10.2.5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从中国政府采购网、青岛烹饪职业学校官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公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公告内容。
10.3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
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但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青岛烹饪职业学校官网上发布更正公告,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响应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以及电子版响应文件组成:
11.3商务文件
11.3.1报价函;
11.3.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3.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3.4响应报价:
(1)报价一览表。是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汇总表,响应报价(即响应报价总计金额)为各个分项报价金额之和。
(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小计名称应当与《报价一览表》中费用名称、金额对应,供应商应当对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各分项逐一报价,供应商认为《分项报价明细表》有漏项的,可以增加分项报价。
(3)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供应商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
11.3.5资格资信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11.3.6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11.3.7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11.3.8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11.3.9联合投标协议书(若有);
11.3.10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若有);
11.3.11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11.3.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
11.3.13采购文件要求和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1.4技术文件
11.4.1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11.4.2服务响应表;
11.4.3服务方案;
11.4.4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以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11.4.5服务定位;
11.4.6宣传策划及视频拍摄方案;
11.4.7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11.4.8采购文件要求或者供应商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1.4.9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证明服务与采购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1)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
(2)保证在服务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3)对照采购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如有偏离和例外,则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技术、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填写清楚,并提供所偏离的具体参数以及要求。采购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商务条款中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标准。供应商若采用欺骗手段提报虚假资料和承诺的,一经发现,其响应无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供应商在详细阐述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时,应注意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规定以及要求。
(5)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的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供应商须全部承担。
11.5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及电子版响应文件
11.5.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的要求。
11.5.2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为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要求的内容。
11.5.3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均不退回。
12.响应报价
12.1响应报价的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响应报价的次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2.4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
12.5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磋商小组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
12.6开启时,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
12.7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报价进行唱标。
12.8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不得出现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
13.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13.1响应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
13.2响应文件编制装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供应商可对提供服务的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3.5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13.6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响应文件的递交
15.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5.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5.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5.3.2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
15.3.3递交响应文件时法定代表人未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的;被授权代表未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的。
15.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论采购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采购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响应文件”或者“撤回报价”字样。
16.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在采购文件没有变动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其保证金将被没收。
17.保证金
17.1保证金的交纳
17.1.1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1.2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17.1.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牵头人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2保证金的退还
17.2.1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
17.2.2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17.3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17.3.1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报价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
(3)损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经磋商小组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
(6)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17.3.2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国库。
18.质疑
18.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8.2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8.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8.2.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18.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8.2.4事实依据;
18.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8.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8.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8.4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18.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8.6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
19.投诉
19.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
19.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9.2.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19.2.2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
19.2.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19.2.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19.2.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19.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9.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19.4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9.4.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9.4.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19.4.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9.4.4事实依据;
19.4.5法律依据;
19.4.6提起投诉的日期。
19.5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9.6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20.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七章 开启、磋商、成交
1.开启程序
1.1宣布开启会议纪律;
1.2宣布主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1.3公布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及签到顺序;
1.4供应商相互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1.5开启响应文件,按照签到顺序公布供应商名称、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1.6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报价记录上签字确认;
1.7开启会议结束。
2.开启
2.1开启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启会议。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启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
递交响应文件时:法定代表人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代理机构对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2.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检查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并请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无异议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若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有异议的,报现场监督人员和磋商小组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响应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响应无效处理。处理决定公布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唱价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响应报价(第一轮报价)、采购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报价方案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要求的响应报价。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启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4开启和唱价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开启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5供应商对开启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启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3.磋商小组
3.1磋商小组的组成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及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只限一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评审专家的抽取
3.2.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磋商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3.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人。
3.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采购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3.6磋商小组的职责:
3.6.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3.6.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6.3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6.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3.6.5对围、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认定。
3.7磋商小组的义务:
3.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3.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7.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3.7.4发现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3.7.5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6编写评审报告;
3.7.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3.7.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3.7.9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3.8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8.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8.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8.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3.8.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8.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4.评审程序
4.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2组织推荐磋商小组组长;
4.3资格性审查;
4.4符合性审查;
4.5技术评审;
4.6澄清有关问题;
4.7磋商、比较与评价;
4.8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4.9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价;
4.10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4.11编写评审报告;
4.12宣布评审结果。
5.评审
5.1资格性审查
5.1.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
5.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要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应包括网站网址、查询内容、电脑截屏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响应无效;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响应无效。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5.2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3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供应商或者采购人或者其委托公证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分别与供应商共同对其商务部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后,提交磋商小组审核。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签字确认后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磋商小组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报价裁定。
5.4技术评审
5.4.1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审查报价供应商所投服务的要求等技术要求和参数,并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的符合性审查。
5.4.2对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响应文件技术或指标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应根据采购文件以及各响应文件情况,在确保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按同等或者略高于采购文件标准确定统一磋商技术指标(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磋商现场形成书面技术要求并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该标准是评审报告的组成部分,磋商技术指标经所有参与磋商供应商书面承诺后方可进行磋商。
5.4.3对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响应报价(含单项报价)超出市场价格但总价不高于本次采购预算金额,以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磋商小组应根据本次采购预算金额、市场价格以及供应商响应报价,在确保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必须集体讨论确定磋商标底和报价轮次,该标底必须低于本次开启报价的最低报价并低于市场价格。标底和磋商轮次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用单独信封密封方可进行磋商。磋商轮次应告知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但标底必须保密。
6.澄清有关问题
6.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2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响应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6.3磋商小组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7.磋商、比较与评价
7.1磋商小组将视情况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仅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7.2磋商前,磋商小组应核实供应商对统一磋商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是否全部承诺或者确认。
7.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7.4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7.4.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7.4.2财库〔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7.4.3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7.4.4磋商报价要求: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第一轮报价即为响应报价,在采购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为响应无效,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予以废标。
特殊情况及处置:(1)采购范围变化且总价不超过预算价的;(2)采购服务的市场价格明显降价的;(3)报价明细中个别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且无明确报价依据的;(4)最后一轮报价高于标底的;(5)磋商小组审定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仍过高的。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有权予以废标或者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后继续报价。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
7.5.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价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评审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技术和商务部分的打分;
技术部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
商务部分打分由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打分结果,交各供应商签字确认。
技术和商务部分打分结束,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8.成交
8.1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8.2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
8.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照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磋商报价低的供应商成交;综合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技术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8.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8.5按照有关规定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须顺延排序第二的供应商成交的,或者采购人推荐排序第二的供应商成交的,其响应报价不得超过原成交人响应报价与保证金之和,报经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确定排序第二的供应商成交。否则应予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8.6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参与并审定评审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向所有供应商宣布评审结果。
9.成交结果公示以及成交通知书
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青岛烹饪职业学校官网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采购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结果公示或者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0.响应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
10.1响应报价高于采购预算的;
10.2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负偏离的;
10.3对允许偏离的非实质性条款,偏离采购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的;
10.4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报价、没有分项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10.5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10.6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
10.7报价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10.8磋商小组2/3及以上成员认定报价方案技术含量低、偏离范围超出允许幅度、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10.9磋商小组判定供应商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
10.10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编制、签署、盖章、装订和密封响应文件的;
10.11购文件第三章第1条规定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未提供、提供不齐全或者复印件未装订于响应文件中的;
10.12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以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10.1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对响应无效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磋商小组做出的决定。
11.废标
1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1.1.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参加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1.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1.1.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11.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1.1.5法律、法规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11.2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2.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2.1磋商小组成员的更换
12.1.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2.1.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监督人员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采购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12.2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2.3延期开启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启时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告知所有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否则必须按时开启。
13.违法违规情形
1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3.1.1供应商之间协商响应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3.1.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13.1.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13.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13.1.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作响应无效处理:
13.2.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3.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13.2.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3.2.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3.2.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3.2.6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
13.3.1采购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13.3.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13.3.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响应报价;
13.3.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13.3.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13.3.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在开启、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首先由磋商小组作出认定,对认定确有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供应商,按无效报价处理,再进入正常评审程序。
14.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人组织的采购活动:
14.1提供虚假报价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
14.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4.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4.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4.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4.6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
14.7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14.8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发短信息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的;
14.9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5.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15.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响应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采购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采购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磋商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响应无效、废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采购文件规定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采购文件规定由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由采购人从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应符合本章第8.4款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15.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价、废标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第八章 纪律要求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报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第九章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签订合同
1.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签订的合同原则以本章第4条的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审、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经济合同的一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1.4有关法规或者采购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采购文件明确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当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从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2.追加合同金额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3.服务质量与验收
3.1采购文件中的服务按照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提供服务。如对服务以及质量有争议,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和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验收,未达到服务要求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4.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人):
住所地:
乙方(成交供应商):
住所地:
乙方于2020年月日参加了组织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活动,经磋商小组评审确定乙方为(包及包名称)成交供应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采购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
技术标准:
……
第二条 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该价款包括了服务价格及与之配套的设计、制造、正版软件、检验、包装、运输、保险、税费以及安装、组织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提供等)、质保期服务等全部价款,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
第三条 服务交付
1、交付日期:
2、交付地点:
……
第四条 交付验收
1、乙方应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2、乙方在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后,甲乙双方应依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文件材料的要求共同验收,并且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3、对复杂的服务,甲方可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相关费用负担由甲乙双方约定。
……
第五条 所有权归属
乙方将服务成果交付甲方,并且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所有权转移给甲方,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归乙方,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如乙方交付的服务成果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2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总金额价款已经支付完毕或者开始支付合同价款时才发现产权有瑕疵的,乙方仍须支付上述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包装、装运及运输
1、乙方负责包装、装运和运输,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2、包装费、运费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金额内。
……
第七条 合同款支付
1、服务成果交付到指定地点,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负责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
2、属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将合同款直接支付至乙方账户。
3、付款方式
(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也可以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应约定首付、各分期支付的时间、条件及支付资金的比率;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应约定支付的时间;甲方根据采购服务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预留质保金,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30%,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5%。质保金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大写)(¥)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履约保证金在服务交付验收合格月无质量问题后,填写《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表》、《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和资金往来收款收据交监督部门后20个工作日内退还。
……
第九条 售后服务及承诺
1、服务质量保证期限自提交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年,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并且赔偿甲方的损失。
2、乙方有完善的服务体系,有能力提供持续的、本地化售后服务。
3、乙方负责系统安装和调试以及操作人员培训,并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使操作人员能独立进行管理、操作、维护和故障处理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及技术文档收集整理,待验收后移交。
4、服务范围:
第十条 知识产权
1、乙方保证,甲方在享受服务或者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2、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或者其他相关资料、软件等由甲方永久免费使用。
……
第十一条 甲方责任
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
3、对合同条款及所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十二条 乙方责任
1、保证所提供服务为响应文件承诺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满足甲方的需求,保证其配套项目部件为全新的未使用的且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
2、保证所提供服务的售后服务,严格依据响应文件及相关承诺,对服务以及与之配套的项目进行保修、维护等服务。
3、保证其所供服务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供服务成果及与之配套项目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拒收。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2、乙方不能交付服务成果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付服务成果时,每逾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的滞纳金。逾期交货超过30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甲方决定终止履行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因甲方过错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五条 保密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甲方的工作秘密(包括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方(包括乙方内部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员),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乙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除采购文件规定且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分包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二份,同级财政部门一份,市财政局一份。
……
第十八条 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年,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项目合同期限届满,如需续签,根据《青岛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青财采〔2016〕1号)文有关规定,在不改变原合同标的额及服务内容的基础上,经财政部门批准,双方可以根据法律及各项规定继续签订书面合同,累计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本项目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
2、乙方响应文件;
3、成交通知书;
4、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
5、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签字:
电 话: 电 话:
2020年 月 日 2020年 月 日
第十章 响应文件格式
【正(副)本】
响应文件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全称(盖公章):
二〇 年 月 日
商务文件目录
1、报价函(见附件1);
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见附件2);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见附件3);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
5、报价一览表(见附件5);
6、资格资信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7、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见附件6);
8、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见附件7);
9、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见附件8);
10、采购文件其它规定或者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文件和说明。
附件1:
报价函
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编号为 )的报价,为此,我方就本次报价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同意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
2、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3、若成交,我方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以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5、响应文件自开启之日起有效期为90日历日。
6.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供应商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附件2: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方在参加(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我方被公开披露或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 应 商:(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月日
备注:供应商没有被公开披露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注明“无”即可。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2020年月日
附件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姓名、职务或者职称)为我公司本次项目的授权代表,代表我方办理本次报价、签约等相关事宜,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方未发出撤销授权委托书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代表姓名: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部 门: 职 务: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20年 月 日
附件5:
报价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含税总报价(元) |
1 | ||
总计 | 大写: | |
小写: |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年月日
附件6:
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采购单位 | 服务项目 | 合同金额(元) | 附件页码 | 采购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合同 | ||||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年月日
附件7:
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项目 | 采购文件要求 | 是否响应 | 供应商的承诺或说明 |
服务保障要求 | |||
服务期限或者提供服务起止时间 | |||
…… | |||
质量管理、企业信用要求 | |||
能力或业绩要求 | |||
…… |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2020年月日
附件8: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我公司(供应商名称)已详细阅读了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自愿参加本次报价,现就有关事项做出郑重承诺如下:
一、诚信报价,材料真实。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报价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不出借或者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不以他人名义报价,不弄虚作假;
二、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不排挤其他供应商,不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向磋商小组、采购人提供利益以牟取成交。
三、若成交后,将按照规定及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与采购人订立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协议;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降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不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若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我公司自愿接受取消报价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保证金、媒体通报、1-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等处罚;如已成交的,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年 月 日
【正(副)本】
响应文件
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全称(盖公章):
二〇 年 月 日
技术文件目录
1、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2、服务响应表(见附件:9);
3、服务方案;
4、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见附件:10);
5、服务定位;
6、宣传策划及视频拍摄方案;
7、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8、采购文件要求或者供应商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9、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附件9:
服务响应表
序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偏离情况 |
注:
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如实逐条一一对应填写响应情况,如有未响应服务要求,评审小组有权视其为负偏离;
2、请供应商在“偏离情况”一栏详细描述存在正偏离或负偏离服务要求,并标明偏离情况;
3、磋商文件服务内容未做要求的,不视为正偏离。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2020年月日
附件10:
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公章):
姓名 | 所教声部 | 毕业院校 | 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 |
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后附相关人员合同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11:
响应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和封口格式
响应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格式
收件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响应文件部分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 2020年 月 日 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
响应文件封口格式
请勿在2020年 月 日09时00分之前启封 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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