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编制服务项目
茶陵县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编制服务项目
茶陵县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编制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0年09月16日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甲方)
供应商(全称):湖南伯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采购项目名称:茶陵县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编制服务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株茶财采计〔2020〕000136
(3)项目内容:茶陵县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编制服务项目(具体服务内容见附件一)
(4)项目负责人:王钊。
(1)合同金额小写:345000元
大写:叁拾肆万伍仟元整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项目中标金额。
起始日期:2020 年9 月15日,完成日期:2020年11月5 日。总日历天数:50天。
地点:株洲市茶陵县
方式:1、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环境检测或环境保护相应资质;
2、技术报告编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指南》(湘环函〔2016〕19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技术报告通过省市专家小组的评审并取得批文。
1、 付款方式:完成报告编制后经甲方审定支付合同金额的50%,通过市级评审或省级抽审获得批文后,支付剩余合同额。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
(6)谈判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本合同一式捌份,采购人执肆份,供应商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0年9月15日
合同订立地点:株洲市茶陵县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湖南伯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王钊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181*****038
传 真:传 真:
开 户 银 行:长沙银行四方支行
帐 号:8002 6231 2608 015
附件:
采购项目主要内容:茶陵县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编制服务项目
一、工作范围
1、茶陵县内10处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浣溪镇梅林、下东街道官铺、严塘镇尧市、枣市镇岩口、思聪街道清水、秩堂镇小田单村、火田镇红色农场、桃坑乡邺坑新集、枣市镇洒水、严塘镇龙井村10处饮用水源地;
2、千人以上水源地根据服务对象不同,分为乡镇千人以上水源地和村级千人以上水源地。本次工作范围主要针对服务农村居民为主的村级千人以上水源地,包括在用、备用、规划的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服务乡镇政府驻地居民为主的乡镇千人以上水源地技术报告编制参照《湖南省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指南》(号),工作程序参照本指南执行。
二、技术要求
(一)水质监测要求。新划定农村千人以上水源至少应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具体监测指标参见环办函〔2012〕1266号《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对湖库型水源地,还应进行营养状况评价。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水质全分析。
新划定农村千人以上水源至少应监测《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常规指标(表1,39项)。有条件的,可以增加非常规指标(表2,54项)的监测。
有水质常规监测数据且监测指标和频次满足要求的,可采用近三年的水质常规监测结果进行达标评价。没有水质现状常规监测资料或者监测因子不全的,应进行补充监测,至少应具备一次水质现状监测资料(对未超标因子,进行一次监测,对超标因子应进行多次监测)。水质评价可参照《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本底判定技术规定(暂行)(环办监测函[2019]895号)》,经省级专家论证评判水源地环境本底。
(二)水源地水质可行性论证
新增饮用水水源地,应充分论证其水质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可行性。水质监测结果符合规定项目标准限值的,可以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符合的,应说明超标项目、超标倍数以及汇水区域内超标因子的主要污染源。经论证,通过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水质可以恢复到标准限值的饮用水水源地,则可以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否则,不能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考虑另辟水源。污染防治措施应明确工程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实施时间以及费用估算,充分论证可行性、可靠性。对水质良好、环境条件良好的水源提出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附录A: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技术要求,结合资料调研和现场踏勘,对水源地基础状况、社会经济及土地利用概况、自然地理特征、污染源和水源地环境管理状况进行调查。
污染源调查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拟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源,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其陆域范围内的污染源。二是拟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地周边一定范围之内可能对供水水质安全产生影响的污染源、风险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汇水区范围内主要污染源,取水口周边1km范围内重要气型污染源,取水口上游流程24小时范围内风险源)。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染源,应详细列表说明其基本情况,并结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明确的污染整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之外可能对供水安全带来影响的污染源,应逐一列出并分析其环境风险,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四)保护区划定一般要求
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各市州、县市区在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前提下,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和《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原则上,河流型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陆域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地下水型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径向距离不小于30米;湖库型及其他特殊类型保护区划分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水源保护区边界应结合水源地所处的地形地貌,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如公路、铁路、桥梁、分水线、行政区界线、大型建筑物、水库大坝、防洪堤坝、水工建筑物、河流岔口等)合理确定。
(五)水源地污染整治措施
综合水源地实际调查情况和水质分析结果,对一、二级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陆域分别提出对应的整治措施,特别是保护区内允许保留的居民和其他项目应提出明确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规划符合性协调性分析
划分技术报告保护区划分应系统分析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园区发展规划、交通发展规划、港口岸线建设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的协调性、符合性。对存在冲突的内容,应给出明确的处理方案。对于水质较好,无明显环境问题的水源地可简要说明。
(七)其他要求
1、农村千人以上水源保护区划分包括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技术报告应提供水文地质勘查资料,并明确地下水类型(含水介质、埋藏条件);
2、保护区边界矢量文件应使用shp、gdb或mdb等格式,制图比例尺不小于1:5万,矢量数据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图例格式、配色方案和字体大小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图件制作应包含基础地理图层和专题图层,基础地理图层中应包括县级和乡镇行政区界、水系、道路等,专题图层应包括饮用水水源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域和陆域范围、环境质量监测点、污染源分布等。专题图层的属性数据应至少应包含饮用水水源地代码、名称和保护区级别等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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