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招标公告

推动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招标公告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自2013年3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省人防工程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对我省人防工程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起到了较好推动作用。为适应新形势,2020年1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11号令公布,新修订的《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自2020年3月1日施行。

问:新时期人民防空工作要求有哪些?

答:2014年12月2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新时期人民防空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16年5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指出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李克强总理也强调,要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统筹推进人民防空建设,把人防工程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更好发挥地下资源潜力,形成平战结合、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

问: 《决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新的时期,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也面临着新情况新变化,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加强制度廉洁性建设,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国家持续深化 “放管服”改革,取消、调整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有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内容,需要作出修改。同时,中央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督管理、人民防空政策法规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人防工程建设还存在不能很好适应在国家安全战略中担负的任务,以及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等问题。因此,修订《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防工程发展决策部署和深化 “放管服”改革,以及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要求,适应我省在国家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推动全省人防工程建设更好更快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问:目前我市已建成人防工程总体情况如何?

答:截至目前,我市主城区已建成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约67万平方米,已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日常可提供停车位16000余个。

问: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一)关于人防工程规划。 《决定》对人防工程规划的表述作了修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土地法,将 “城乡建设规划”修改为 “国土空间规划”。增加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加强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内容,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纳入规划,加强监管。

(二)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为了使相关条款的表述更加明确、具体,方便计算,《决定》将第十七条中的 “地面建筑总面积”修改为 “计容总建筑面积”,同时配建比例由原来的5%、4%、3%调整为6%、5%、4%。一是用 “计容建筑总面积”与原计算方法相比更加简便,也便于与规划部门相衔接;二是与我省在中部地区的地位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符合;三是采纳相关部门、市州和协会的意见建议;四是按照现在的比例和计容建筑总面积来计算,配建面积与以前规定相比较变化不大,既落实人防工程配建要求,又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十堰市为国家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根据新修订的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防空地下室的配建比例将由原来的4%提高到5%。

《决定》还删除了 “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申请 “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性规定等内容。

(三)关于人防工程维护。 《决定》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删除了 “拆除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拆除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等内容。

同时, 《决定》还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 “战备效益”内容,修改了与机构改革后不相符的部门名称,删除与上位法重复的部分条款。

问:新冠肺炎疫情对 《决定》的实施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答:没有影响。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月17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411号令)施行时间的说明》明确: “《决定》 (省政府411号令)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月9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市人防办经向省人防办请示明确,对于2020年3月1日前已受理的人防工程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省人民政府358号令施行,3月1日 (含当日)以后受理的人防工程相关审批事项按照省人民政府411号令修改后的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问: 《决定》如何划分人防工程建设责任?

答:新修订的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对人防工程建设责任的划分:一是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二是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三是防空地下室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

问: 《决定》实施后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条件是什么?

答: 《决定》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中删除了申请 “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性规定内容,是因为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主要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采取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是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三是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四是因建设地段房屋密集或者地下管网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否有调整?

答:没有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规 〔2013〕80号)规定的 “十堰市中心城区为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问: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途是什么?

答: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依法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新建、改建、维护公用的人防工程,不得平调、调控、挪用、截留。”

目前,我市使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已建成的公用人防工程有5个,其中四个单建人防工程平时可提供就业岗位约350个,1个人防指挥工程;正在建设1个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下一步,我们计划不断推进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把人防工程建设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打造一批亮点工程,建设一个大型人防工程综合体,一个可容纳50000人的人防疏散基地,对直属人防工程进行升级改造,大力开发利用已建成的人防工程,发挥人防工程平时效益,补齐城市配套基础设施,丰富市民生活休闲场所,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真正实现人民防空为人民。

问:市民在保护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方面应该做些什么?

答:市民应了解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在防空和预防突发事故方面的作用,并关心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遵守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效能。”市民应具体做到:不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偷窃、损毁、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不在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资;不向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不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不在人防工程进出口和人防工程出入通道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在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打桩等作业,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人民防空人民建,人民防空为人民,每个市民都有保护人民防空设施的义务,如果市民发现有以上损害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人防主管部门。

近年来,市人防办通过 “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我市主城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对发现损害人防工程及设备实施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及整改,确保人防工程平时处于良好状态,始终保持应有的防护效能。

(记者 黄曼莉)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质量 人防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