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中医药函〔2020〕8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379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医药各项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0〕116号)要求,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中持续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缓解工学矛盾为基层减负,更好地满足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对优质培训资源的需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宜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医药继续教育学习内容与要求,进一步强化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员培训
(一)加强对重症救治、院感控制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将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传染病防控和卫生应急等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年度必修内容,重点加大对医院非传染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
(二)我省医务人员参加远程和面授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所获学分可不限比例相互补充,学分授予可不限于Ⅰ、Ⅱ划分。
(三)对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攻关人员,可视同完成当年中医药继续教育任务,此类人员要符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中明确的认定条件,且纳入抗疫补贴人员范围,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人员的范围界定和解释工作。各单位自行在ICME系统录入“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学分类别,并填写“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汇总表”(附件1),盖章后以地市、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报送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经审核后授予2020年度全年25学分。报送日期截至2020年10月31日。对参加国家组织的“疾控大培训”等疫情防控专题培训的人员,可授予相应学分。
二、调整优化中医药继续教育方式,充分发挥远程教育方便快捷的优势
(一)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面授项目可全部或部分调整为线上形式开展。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2020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及我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2020年度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将举办方式调整成线上形式开展,可依托我省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实施。为保障培训效果,鼓励和支持项目申办单位与我省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开展技术合作,整合相同类别、重复内容的项目,促进优势资源共建共享,不断提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主办单位拟申请转为线上举办的,请填写“中医药继续教育线下项目变更线上项目申请表”(附件2),盖章后以地市、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报送日期截至2020年9月30日。
(二)做好项目执行过程管理及执行情况填报。面授项目转线上举办后,仍需按照面授项目管理要求开展,在ICME系统完成人员签到及学分上传,注重动态过程管理,从预约听课、培训人次、培训专业、在线时长统计、培训后考核等过程实施监管,按照实际在线听课时长授予学分,保障培训质量。项目举办后30日内登录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填报执行情况。
(三)结合疫情防控实际需要举办项目,鉴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特殊性,2020年国家级、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率不影响次年项目执行及备案,项目申办单位应充分考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实际需求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三、坚持公益性,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
各地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指导各单位做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按照“谁申报、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各项目申办单位对所开展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负主体责任,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对远程教学内容的制作和播放负主体责任,项目申办单位和远程继续教育机构要加强过程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学员反馈和培训质量评价机制,确保培训实效。省中医药管理局将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管,对各地、各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抽查评估,加大通报力度。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王秀芳 ****-********
省中医药管理局 李磊 ****-********
电子邮箱:********8@qq.com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新石南路326号河北中医学院橘泉校区
附件1: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汇总表
2:中医药继续教育线下项目变更线上项目申请表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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