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城区襄江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招标公告

樊城区襄江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招标公告

索引号:********1/2020-18145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樊城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公开日期:2020-09-18
标题:关于公开征求《樊城区襄江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主题词:
生效时间:终止时间:来源:樊城区地方金融工作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要求,认证落实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樊城区地方金融工作局起草了《樊城区襄江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9月25日前反馈至樊城区地方金融工作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fcqjrb@163.com

地址:樊城区人民西路37号

附件:《樊城区襄江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樊城区地方金融工作局

2020年9月18日



樊城区襄江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有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全区创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樊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樊城区襄江产业基金是经樊城区政府批准,由襄江国投出资发起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襄江产业基金包括汉江樊城新动能产业基金(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和后期根据需要新设立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其他产业基金”)。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襄江国投自筹资金以及产业发展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运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樊城区设立襄江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对区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基金管委会由区政府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分管工业副区长、分管招商副区长任副主任,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招商服务中心、区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区襄江国投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委员。基金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会议,也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会议。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统筹实施襄江产业基金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

(二)研究制定年度襄江产业基金政府预算及投资预算,研究襄江产业基金预算调整事宜;

(三)研究襄江产业基金重大改革事项;

(四)研究制定支持襄江产业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五)制定襄江产业基金实施细则;

(六)其他需要基金管委会审议的事项;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各负其责。区襄江国投负责基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国有资产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区发改局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区招商服务中心、区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区经信局、区科技局负责项目库建设。区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总体协调及绩效考核。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地方金融工作局,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承担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负责做好需要基金管委会研究事项的前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基金管委会主任召开会议,并提前3天将会议通知及材料送达全体委员;承办基金管委会会议,审核会议材料,记录会议内容,编发会议纪要,印发有关文件等;

(二)负责建立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基金管委会高效有序运行;

(三)负责跟踪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投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原则上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考核评价;

(四)组织收集投资项目信息,建立投资需求项目库,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

(五)代表基金管委会对外联络;

(六)对产业基金拟参股子基金或拟直投项目进行备案;原则上应在收到子基金设立方案或项目投资方案等备案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七)召集政策审查委员会对拟参股子基金或拟投项目进行政策审查;

(八)完成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基金管委会设立政策审查委员会,由区地方金融工作局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发改局、经信局、招商服务中心、重点项目服务中心、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政策审查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审查产业基金的投资是否遵循本基金管理办法及由基金管委会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是否能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战略意图。

第八条 樊城区襄江国投对产业基金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全资子公司襄阳襄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江资本”)作为新动能基金直接出资人。

第九条 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委托专业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基金委要求和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负责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具体投资运作。

第十条 汉江樊城新动能产业基金委托襄阳汉江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资本”)进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规划与发起设立子基金,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签订基金合伙协议、其他必要协议或制订章程,负责新动能基金从其出资子基金的退出;

(二)对拟直接投资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投资并实施投后管理;

(三)监督被投项目按约定使用产业基金,确保达到项目投资预期目标;

(四)利用自身资源和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五)对退出时机进行判断,选择成熟的退出时机退出;

(六)定期向樊城区出资人报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

第三章 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对立项子基金或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由产业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决策。新动能基金所投子基金设立方案和项目投资方案由襄江资本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其他产业基金所投子基金设立方案和项目投资方案的审批和备案程序由基金委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基金投资事项提交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前,应提交政策审查委员会进行政策审查,凡被政策审查委员会否决的项目,不得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

第四章 投资原则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及其出资子基金重点投资于樊城区重大引进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并购重组项目等对樊城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战略性项目;围绕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现代服务、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转型升级项目等产业体系配套出资,也可根据需要对国家、省级、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在樊城区内投资的项目进行跟进投资。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或产业直投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基金认缴总规模的2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超过该基金总规模20%的,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根据拟投资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投资比例。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短期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及其出资子基金应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及其出资子基金应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对基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支出。托管银行应定期将产业基金托管情况向基金委办公室和产业基金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湖北省地方法人银行;

(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内部稽核监控、风险控制、业务隔离、信息保密等工作制度健全,且相关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四)近3年内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子基金和所投项目的监管,及时掌握出资子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切实防范风险。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按市场化原则运作,依照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产业基金一般通过股权转让、上市退出、社会股东回购、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一条 襄江国投或其指定出资人应按季度向基金委办公室报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按年度报送产业基金总体运行情况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及时报告产业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健全基金管委会项目投决会的审议决策规程。

第二十三条 对产业基金和产业基金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不以单个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的盈亏作为具体评价标准,应当从基金整体效能出发综合考察。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对区产业基金出资机构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基金出资机构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对在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相关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出资人在推进产业基金体制机制创新、参股基金设立方案和项目投资方案制定调整过程中,因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投资损失的,或在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出现工作偏差,但经过论证、风险评估和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可免除相关责任,不作负面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襄江国投或其指定出资人与国家、省级或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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