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汀溪镇人饮改造提升建设工程(一体化净水器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同安区汀溪镇人饮改造提升建设工程(一体化净水器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厦门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
乙方:福州海恒水务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2]ZTH[GK]*******的同安区汀溪镇人饮改造提升建设工程(一体化净水器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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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3-1 | A032402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 同安区汀溪镇古坑村人饮改造提升建设工程(一体化净水器设备) | 榕水 | 1(批) | 98500 | 98500 | 国内 | GXZ-2.5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万捌仟伍佰元整(¥98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个日历日内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工程项目所在地;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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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40 | 合同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合同价款均以转账方式支付。设备按采购人要求运抵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并通过预验收合格后,在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 | |
2 | 40 | 管道接入后,设备能正常运行并经相关部门对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 | |
3 | 17 | 竣工验收后,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28天内并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后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97%。 | |
4 | 3 | 预留合同总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若质保期内无重大质量问题,则在中标人承诺的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 以上费用均需财政资金到帐后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按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0、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伍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 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福州海恒水务设备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褒美村路岭113号 | 住所: | 闽侯县荆溪镇厚屿村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海鹰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宋炜 |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85*****17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福兴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2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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