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水务局金堂县2019-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配套工程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关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水务局金堂县2019-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配套工程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0-09-23 17:23
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四川讯思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1幢802
法定代表人:李志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汪浩
联系电话:181*****196
被质疑人:四川中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1栋4单元4楼401号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
四川讯思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认为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水务局金堂县2019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配套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成交结果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于2020年9月14日向我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我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2020年9月11日招标代理公司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站公布“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水务局金堂县2019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配套工程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taticpags/shiji_cjgg/2c9240b47479c********bc61b860497.html),该项目成交公告中成交供应商为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中成交供应商项目经理:左海波。执业证书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川********4668)、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川建安B(2016)*******)同时担任多项项目经理一职。
事实依据:2020年9月9日采购代理机构西昌市月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站公布《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雷波县杉树堡乡人民政府雷波县杉树堡乡白沙梗村通组硬化公路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taticpags/shiji_cjgg/2c9240ea746a********6dlf33120f47.html)项目编号:****************、采购人:雷波县杉树堡乡人民政府、中标金额*******元(大写壹佰伍拾万零叁佰伍拾肆元整)。在该公告第四项成交标信息内容中写明项目经理为左海波。执业证书信息:川********4668。
法律依据:根据国家住建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质疑请求:取消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资格,根据磋商公告要求重新确定中标单位。
二、质疑处理
我公司受理质疑后立即成立处理质疑小组,针对质疑事项及时电话通知采购人及相关供应商,并及时发送质疑书扫描件给采购人和相关供应商。与此同时,处理质疑小组调阅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查阅了国家对注册建造师相关管理规定。现根据国家注册建造师相关政策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采购人充分沟通后,就质疑内容答复如下:
1、经核实,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确实存在两个政府采购项目成交公告中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规定。
2、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针对此质疑事项回复:项目负责人在申请变更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其他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项目负责人同时担任两个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后,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或判定其成交无效。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
经核实,成交供应商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上述成交无效的情形。
三、质疑答复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实存在,但质疑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贵公司的质疑请求我公司不予支持。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四川中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答复。
四川中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公章)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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