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2020-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项目农产品、土壤样品采集、制备、检测采购通知(第二次)
海安市2020-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项目农产品、土壤样品采集、制备、检测采购通知(第二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海安市农业农村局对海安市耕地质量保护站实施的《2020年海安市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项目》农产品、土壤样品采集、制备、检测进行询价采购,特邀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一、参加报价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依据江苏省重防办《关于公布 2017 年江苏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检测机构名单的通知》(苏农重防办〔2017〕16 号)和农业农村部生态总站《关于发布 2017-2018 年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样品承检机构名录的通知》(农生态评〔2018〕2 号)公布的机构名录,本次投标的检测机构只限于名录中江苏省境内的相关检测机构 (提供证明材料)。
二、采购需求
(一)采购范围:农产品、土壤样品采集、制备、检测。
(二)采购货物名称、数量和要求:
1、样品采集制备
(1)采样要求:对全市50个省控点农产品、土壤样品进行采集,要求均匀布点。植株样品:采集穗颈以上部分,每个地块至少5个点,每点取样量不少于2000克,同时GPS定位;土壤样品:每点不少于10个取样点,“S”形或梅花形分布,每袋土样不少于1公斤,GPS定位。记录经、纬度,拍摄至少5张照片。采样过程严禁污染;
(2)制样要求:按标准达到检测要求。
2、样品检测
(1)农产品样品50个,检测砷(As)、镉(Cd)、铬(Cr)、汞(Hg)、铅(Pb)、铜(Cu)、锌(Zn)、镍(Ni)共8个项目;
(2)土壤样品50个,检测砷(As)、镉(Cd)、铬(Cr)、汞(Hg)、铅(Pb)、铜(Cu)、锌(Zn)、镍(Ni)、pH值、有机质、机械组成及阳离子交换量共12个项目。
检测过程中接受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采购方质量控制与考核。
3、技术及配置要求
(1)检测全过程按照苏农重防办[2015]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样品检测分析质量控制要求》的通知要求开展工作,准确提供分析数据,并出具检测报告。样品测定按附录方法标准执行。以空白值测定、平行双样测定、质控样测定(自控和他控,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物质)、密码样测定(采用待测样品或检毕样品)、质控图使用、日常质量控制报告、内部分析质量控制检查与质控会审等形式进行实验室内部控制;
(2)科学、公正、准确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对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
(3)对存疑的检测结果须在20个工作日内复检或合理解释。
(三)完成时间:
2020年10月25日前完成样品采集, 2021年2月底前完成样品检测并提供有效检测报告。
(四)项目预算及付款方式: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9万元。收到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后60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金额。
三、报价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1、资格证明资料
包含资格条件中法定条件及特定条件所需要的证明资料。含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价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
(2)近三个月以来的财务状况报告(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近三个月以来,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
(6)提供同类项目(采样、制样、检测)的业绩证明资料。
报价单位所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应当保证有效和完整并按要求签字和盖章,否则将作无效处理。
2、所报价产品的技术参数、配置等证明资料(需报价供应商盖章确认否则无效)
3、售中、售后服务承诺(包括免费质保期承诺等)(需报价供应商盖章确认否则无效)
4、报价表
(1)报价供应商应当列报报价产品的名称、单价、总价、交货时间及优惠条款等;
(2)报价应当包含本次询价需求的一切费用;
(3)报价表应当标明报价单位(盖章)、被授权人、联系电话、报价日期等信息。
四、报价文件投递截止时间及地点
报价单位应在 2020 年9月27日 11:00 前,按报价文件组成及要求编制报价文件,一式三份。盖章密封后送达或邮寄至海安市耕地质量保护站。
地址:海安市宁海南路148—2号。
联系人:吉训凤****-******** 189*****676
附录:样品测定方法
1 土壤样品
1.1 土壤pH 的测定
按NY/T 112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1.2 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
对于中性土壤和微酸性土壤按NY/T 295 规定的方法测定,对于石灰性土壤按NY/T 112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1.3 土壤有机质的测定
按NY/T 1121.6 规定的方法测定。
1.4 土壤机械组成
按NY/T 1121.3 规定的方法测定。
1.5 土壤总汞的测定
按GB/T 17136 规定的方法测定。
1.6 土壤总砷的测定
按GB/T 22105 规定的方法测定。
1.7 土壤总铬的测定
按HJ 491 规定的方法测定。
1.8 土壤铅、镉的测定
按GB/T 17141 规定的方法测定。
1.9 土壤铜、锌的测定
按GB/T 17138 规定的方法测定。
1.10 土壤镍的测定
按GB/T 17139 规定的方法测定。
2 植株样品
2.1 全汞、全砷
全汞按GB 5009.17-2014 规定的方法测定。
全砷按GB 5009.11-2014 规定的方法测定。
2.2 全镉、全铅、全铬、全锌、全铜、全镍
全镉按GB 5009.15-2014 规定的方法测定。
全铅按GB 5009.12-2017 规定的方法测定。
全铬按GB 5009.123-2014 规定的方法测定。
全锌按GB 5009.14-2017 规定的方法测定。
全铜按GB 5009.13-2017 规定的方法测定。
全镍按GB 5009.138-2017 规定的方法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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