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XQDZC20200916_01龙凤湿地自然保护中心龙凤湿地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修缮项目龙凤湿地自然保护中心龙凤湿地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修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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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

项 目 编 号:DZC********

计 划 编 号:龙发改发(2020)85号

甲 方: 龙凤湿地自然保护中心

乙 方:黑龙江省鑫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大庆市项目的中标结果,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双方同意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预备会纪要、招标响应文件、以及招标过程中的质询澄清单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龙凤湿地自然保护中心

承包人(全称):黑龙江省鑫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龙凤湿地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修缮工程

工程地点: 大庆市龙凤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

工程内容(建设规模、结构特征等) 鸟舍周围鹅卵石路面拆除重新建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湿地中心办公楼原屋面重新做保温层和隔汽层,外墙局部修补粉刷,屋内墙面部分粉刷,湿地办公楼原有电箱拆除,新做电箱,室内墙壁电线、开关、插座、灯具、弱电改造等基础设施用电设施更换。

投资计划或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龙发改发(2020)85号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建筑、道路、电气设计

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

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概预算编制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合同工期 :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 9 月15日。

计划完工日期:2020年 10 月 30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伍拾伍万陆仟肆佰贰拾肆元贰角肆分(¥556424.24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款的规定一致。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F-2011-0201]版本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执行通用条款第2.1条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法》

3.1 适用标准、规范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030-2001)

②《建筑工程安全检查标准》(JGJ59-1999)

③《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④国家、省、市其他与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的时间: 开工前一周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三天提供施工图二套

4.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5、通讯联络

5.1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龙凤湿地自然保护中心 承 包 人:黑龙江省鑫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大庆市龙凤区现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

代农业示范基地 创业新街12号科技创业园C座107室

收 件 人:何昌彬 收 件 人:吴清波

邮 编:163000 邮 编: 163000

监理单位: 造价咨询企业: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收 件 人: 收 件 人:

邮 编: 邮 编: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回签、挂号邮寄

6、工程分包

6.1指定分包工程: /

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7.1 发包人指出的地下障碍物:/

8、财产

8.1 关于施工机械的约定:/

第四部分 合同主体

1、发包人

1.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施工合同备案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完成

(2)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通的时间及地点:开工前3天

(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开工前3天

(4)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开工前三天办理相关政府文件。

(5)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三天发包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做好交验记录。

(6)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承包人收到图纸后3日内。

(7)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无

2、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无

3、承包人

3.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1)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无

费用承担: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2)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为现场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2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1)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无

(2)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无

(3)费用承担:无

4、发包人代表

4.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 ,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

5、监理工程师

5.1 负责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大庆市大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滨

(2)任命 王亚玲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139*****004

传真号码:

6、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开停工令,设计变更、技术措施调整,材料使用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变动

7、造价工程师

7.1负责工程的造价咨询企业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企业:

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8、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设计变更、技术措施、部分结算

9、承包人代表

9.1 承包人任命 任艳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创业新街12号科技创业园C座107室

邮政编码: 163000

联系电话: 187*****000

传真号码:

承包人任命 杨金才 为技术负责人,其职称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承包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确须更换承包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承包人须取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直至解除合同。

10、指定分包人 :无

11、事先指定的分包人及有关规定: 无

第五部分 担保、保险与风险

1、工程担保

1.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本项目收取5%履约保证金

1.2、合同履约保证金必须由成交方以本单位对公账户名义,且以转帐方式交纳,不接受企业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包括直接将现金存到甲方账户上的行为),不得以其他单位或以个人名义代交。

1.3、成交方的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无产品质量及服务问题,经甲方确认且收到符合退款要求的全套资料后两周内无息退还。

1.4、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方式退还。

1.5、如有工程质量问题、偷工减料情况视为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

1.6、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视为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

2、不可抗力

2.1 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 7 级以上的地震;

(2) 8 级以上的持续 10 天的大风;

(3) 100 mm以上持续 10 天的大雨;

(4)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30 天的高温天气;

(5)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30 天的严寒天气;

(6)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7)其他: 以国家和省市专业权威部门公布的通报为准

3、保险

3.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有:

通用条款26.1款的第(1)项;

通用条款26.1款的第(2)项;

通用条款26.1款的第(3)项。

3.2 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26.2条

第六部分 工期

1、进度计划和报告

对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每月25日提交该月完成的工程量统计,并上报下月进度计划。

第七部分 质量和安全

1、质量目标

1.1 评比项目: /

1.2增加的费用或奖惩办法:/

2、 双方共同选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1 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本条不适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

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1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执行通用条款第44.1,44.2条

5、工程试车

5.1 约定是否试车

不需要试车,本条不适用。√

需要试车,试车的内容及具体要求如下: - /

6、竣工验收

6.1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有中间交工工程,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第八部分 工程造价

1、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1.1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 1.1(1); □1.1(2); □ 1.1(3); □ 其它方式:

2、合同价款的调整

2.1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工程量的偏差; √ 工程变更; √ 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 其他调整因素:

2.2(1)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 /

(2)风险费用的计算: □ 风险系数: / □ 风险金额: /

(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 □ 工程变更; □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变化; □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 其他调整因素: /

2.3(1)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工程变更; □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 其他调整因素: /

(3)各项费率的具体标准: /

3、暂列金额

3.1 本合同暂列金额:万元。

4、计日工

4.1计日工费用按照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支付。

5、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不设提前竣工奖,本款不适用。 □ 设提前竣工奖,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 元。

5.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 5000 元。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 / 元。

6、工程变更

7、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7.1 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本款不适用。 □ 物价涨落超过 %,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约定如下: 合同工程基准期: 按招标文件执行

8、约定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约定为:无

9、预付款 :/

10、进度款

10.1 关于进度款的约定: /

11、竣工结算 :/

12、质量保证金

12.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 □ 约定为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5%; √ 其他扣留方式: 在尾款中扣留

12.2质量保证金的利率: 无

第九部分 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1、合同争议

1.1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向申请仲裁; √ 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合同解除

2.1关于本条所列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情形中,承包人停止施工连续天数和累计天数的问题: 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而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7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15天的;

第十部分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特别遵循的约定

1、工程量的偏差

1.1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 工程量发生变化,重新按现行定额、费用定额及省市下发的年终结算办法执行。

1.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

第十一部分 其他

1、 保密要求

1.1 保密信息提供的时间: 无

2、合同份数

2.1 合同文本的提供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不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具体提供方式如下:

2.2合同正副本 捌 份,其中发包人 肆 份,承包人 肆 份。

3、补充条款

(1)由采购单位自行结算付款给供应商。(付款时需依据采购申报单、中标(或成交)通知书、验收结算书、设备验收单、发票复印件、采购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等采购资料结算)。按照工程进度,由采购单位自行结算付款给成交供应商。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0%

(2)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劳动合同备案,定期报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至少每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一次,农民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若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视情况可以从工程款中代付农民工资。

(3)在支付工程款过程中,如甲方发现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待乙方整改完毕后,再恢复支付,甲方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4)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引起3人以上农民工向有关部门上访,承包人负违约责任,需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10%—20%的违约金(比例由发包人确定),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形成大规模上访,扰乱社会稳定,情况特别严重的,发包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施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非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伤亡事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6)发包人有权不定期地对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并就发现的问题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承包人应立即按发包人的要求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的这一权利不应解释为发包人对工程承担检查或安全责任。

(7)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用,按省有关文件执行,应存入专用账户,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得挪为他用。承包人如不履行其关于确保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等项义务,发包人有权追偿或动用履约保证金,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8)发包人根据通用条款68.3所列事由解除本合同的,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按照解除合同时所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承包人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原则上不得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不允许现场签证。必须先报批,后变更,再施工。否则发包人对变更或增加的工程量不予确认,并不予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10)劳动分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征得发包人同意。

(11)合同签订应严格按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文件执行,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投标文件为准。投标清单以外增加部分,须经报批认定后,执行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进行结算,并入造价内,人工、材料执行省市建委下发的结算文件,造价信息。

(12)工程所在地完税。

(13)其它按通用条款执行。

(14)工程质保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3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3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3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3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但不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甲方:龙凤湿地自然保护中心乙方:黑龙江省鑫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大庆市龙凤现代农业示范基地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创业新街12号科技创业园C座107室

法定代表人: 何昌彬法定代表人:吴清波

授权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187*****000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163000 邮政编码:163000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2020年 9月 15 日 签订日期: 2020年 9月15 日签章: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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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修缮 基础设施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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