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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隆区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隆区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武隆区委农村工作 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关于印发《武隆区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武隆区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武隆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武隆区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山地高效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原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财农〔2018〕145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隆区探索建立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武隆府发〔2019〕10号),结合我区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农业产业项目),是指通过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整合、提高农业效能等方面专项资金(包括区级整合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各级、各类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农业产业项目。
第三条 ?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单位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农业产业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包括:农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协会)、农业企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农业产业项目资金管理遵循政策目标明确的原则,以促进农民增收、产业增效、生态增值为目的,以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为导向,促进建立农业产业发展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农业产业项目资金围绕武隆区“2+6+N”产业发展思路,按照区级产业发展重点区域、重点任务进行分配,重点打造产业的标准化、智能化生产示范,同时兼顾规模化种植养殖,集中连片,整体推进;重点扶持农业产业链的延伸,统筹发展二、三产业;重点打造绿色农业,大力培育绿色品牌,发展循环农业;重点支持培育龙头,打造产业化联合体。
第七条 ?农业产业项目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股权量化、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保险贴费等支持方式。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下达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产业振兴战略、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及时策划储备项目,建立本辖区农业项目库。
第九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区级农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确属急需建设项目,应及时新增入库。
第十条 ?农业产业项目申报程序:“实施主体申报—乡镇受理、审核、初评、入库(指本乡镇(街道)项目库)—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集中评审、入库(指区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库)—公示—下达”。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项目的可行性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审查、审核。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项目评审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评审。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设立监督电话,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正式下达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为推进农业产业项目建设,确保项目资金支付进度,对纳入区级农业产业项目库的项目,可实行预下达,投资计划预下达后即可开展项目建设。区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财政补助资金来源量进行分批下达建设任务,下达时间可延迟至预下达后两年。
第十五条 ?除贫困户(含“边缘户”)产业补助项目、订单农业、贴息项目、保险项目、以奖代补项目外,农业产业项目财政补助金额原则上在10万元以上予以立项。
第十六条 ?重点扶持国家、市、区级龙头企业建设项目,对带贫益贫效果好的龙头企业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第十七条 ?鼓励实施主体吸纳建卡贫困人口就业,对实现稳定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的予以优先立项。
第十八条 ?建立以农民增收为核心的利益联结机制,围绕全区“2+6+N”产业规划,鼓励企业、农民合作社、大户通过合作、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入股等多种方式,带动贫困户发展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等特色产业,并予以优先立项。
第十九条 ?对贫困村产业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产业项目、“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主导产业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任务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或变更,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变更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事项的,实施主体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确保调整后项目绩效能达到预期目标,且项目建设符合本《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调项内容须报项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调项后的实施方案由项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股权化改革项目相关规定:
(一)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和股改后的农村集体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在3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纳入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科技试验示范类项目、公益性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担保贴费、农业保险费用及以奖代补资金不纳入股权化改革。
(二)股权化改革项目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的财政补助资金部分,原则上不需实施主体自筹资金配套。
(三)实施主体承接股权化改革项目时,涉农企业申报的项目,原则上自筹资金不低于其持股部分的50%;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养殖大户申报的项目,原则上自筹资金不低于其持股部分的2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要求自筹资金配套。
第二十二条 ?对不参与股权化改革的项目,企业自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自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5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业(行政)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要求自筹资金配套;社会团体实施公益性建设项目原则上不要求自筹配套。
第二十三条 ?土地流转、劳务费用、规划设计、造价预算、竣工决算、结算、中介审计等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费用均可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建立监管台账。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主体及时向项目验收责任单位申请验收,项目验收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验合格后提请区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会同资金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项目验收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人员、行业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及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参与。
第二十八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档案资料整理的指导力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实施主体应按照“建前准备、建中收集、建后归档”的原则规范档案管理,收集各种过程资料,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备查。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建设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收回项目资金计划。
第五章 ?项目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 ?农业产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先建后补,对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及公益性项目可拨付预付款、项目进度款。
第三十一条 ?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预算下达到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二条 ?实施主体应对申请拨款事项和附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项目管理单位应严格审核上述资料。
第三十三条 ?除以奖代补项目、贷款贴息、订单农业项目外,财政补助资金报账需提供正规发票(民工劳务工资除外),金额较大的购置还需提供转账依据、合同等资料。自筹部分原则上要求提供正规发票,考虑到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若无正规发票,应有相应的转账依据、合同、图片等资料佐证,以证明其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严禁虚列支出。
第六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统筹负责、加强业务指导,项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组织协调、项目方案编制、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实施涉农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和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在安排项目资金时给予倾斜。
第三十六条 对完工的财政补助项目,实施主体应加强后期管护,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指导,使财政资金效益得到持续发挥。
第七章 ?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同一实施主体同一项目的建设内容、同一环节等,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八条 ?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弄虚作假、恶意套(骗)取财政资金;
(二)发生扰乱社会稳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群体性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并影响恶劣;
(三)项目建设内容涉及需要办理用地(含林地)、环评等前置审批手续不完善或不齐全的;
(四)具有严重失信记录的实施主体(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失信);
(五)涉嫌第三十九条规定相关问题,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对象;
(六)其他情形和规定不得申报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和对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等违规使用农业产业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将追回项目资金,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未尽事宜参照市、区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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